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应当贯彻规划统一、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坚持国家负担、社会负担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坚持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人民防空工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监理工作,包括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规范,维护公正公平,提高监理质量,严格把关。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要坚决执行各项监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监理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接受贿赂、纵容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防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部门,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便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技术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参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就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质量验收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和排除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档案和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监理责任和权利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章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场地,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并提出监理意见。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 万元以上,不足2000 万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1000 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 万元以上,不足600 万元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投资规模不足200 万元的工程。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资额规模划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各类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小型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项目、民间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民防(人防)应急疏散基地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项目建议书按管理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报建审批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建设程序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
2. 人防工程监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全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3.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3.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
4.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三、监理程序1. 施工前准备:监理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设计文件,掌握工程特点和难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包括材料进场、施工操作、安全防护等各个环节。
3. 施工后总结: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四、质量控制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2.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核。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安全管理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监理单位应详细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记录等。
2.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
3. 工程完工后,编制完整的监理档案,为后续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杭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四)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款所列地下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含人防重点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含人防重点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资格,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内容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内容监理是指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验、评定,并对出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的一种活动。
在人防工程建设中,监理制度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有效保障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因施工不当而导致的事故和风险。
下面将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监理的基本职责1. 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2. 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定,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3. 对人防工程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4. 对人防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5. 对人防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情况;6.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协助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矛盾。
二、监理的工作内容1. 制定监理计划:监理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方法和时限。
2. 检查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资料审查: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及时备案和记录。
4. 协助处理问题: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解决人防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5. 提出整改意见: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6. 报告和汇总:监理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报监理情况,及时汇总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监理的工作要求1. 专业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和技术实力。
2. 独立公正:监理单位应独立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公正监理,确保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责任担当: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起监督责任,做到对工程负责。
4. 实时报告: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监理情况,确保监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以下方面:(一)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防护设备安装,下同)、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质量问题;(二)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重点是防护设备、构配件,下同)提供情况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三)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四)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是指人防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对人防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
目录1 工程概况 (2)2 编制依据 (2)3 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 (2)4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资料移交内容 (7)5 人防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与控制 (7) (16)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和特点:工程规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长兴世贸大厦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34-200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GB50108-202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RFJ01-200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 RFJ01-2022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 FG01-05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内容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组建人防监理项目部、编制监理技术文件、参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参加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审查批准(承包)施工单位上报各类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批开工报告并签发开工指令、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检查验收进场人防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主持分部份项(中间工程)工程验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参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
组建人防监理项目部单纯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应按要求组建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岗位,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应具备建设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同时具备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国家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监理员应具备省级或者以上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或者经人防工程监理培训。
依附普通民用建造而修筑的人防工程项目,可以和其依附项目合并建立监理项目部。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由依附项目的项目总监兼任,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备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员应具备省级或者以上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依法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级及以下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方案一,实行谁审批谁质量监督)【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省级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市、区)自建人防工程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法》、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及实施对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地现场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人防专业监理培训,由省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
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发给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七条要求的各资质等级规定相应的人员培训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
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格证书用于监理企业年度量化考核。
第九条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十条下列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上报省人防主管部门;(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甲级、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级别不得高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级别。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的需丙级监理资质一年以上且在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已竣工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甲级监理资质的需乙级监理资质一年以上且在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已竣工的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第十三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正式成文)一式二份(二)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见附件1)(丙级一式四份,甲、乙级一式六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三)其他相关材料(丙级一套,甲、乙级三套),包括:1、企业概况;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4、所有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5、监理业绩(包括证明公司实力,比较有影响力的以及得奖的工程和曾经监理过人防工程的业绩表,获奖证书等复印件);6、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设备配备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办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地址应提交以下材料(丙级一份,甲、乙级三份):1、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5、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八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丙级一份,甲、乙级三份):1、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5、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九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丙级一份,甲、乙级三份):1、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5、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7、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二十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建设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丙级一份,甲、乙级三份):1、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2、企业任命文件;3、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4、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2年。
第二十三条人防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原件并进行初审;(二)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将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丙级人防资质延续手续,甲、乙级人防资质延续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办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建设资质延续应提交以下资料(丙级一份,甲、乙级三份):(一)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量化考核表);(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四)所有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监理业绩(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六)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八)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遗失的,可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遗失情况说明;(二)申请补办报告;(三)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外省驻浙监理企业第二十六条外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实行认证登记制。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外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经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登记并在浙江省人防网公示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