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作者:————————————————————————————————日期: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一盏锚灯船长<20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船长<7m航速≤7Kts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气垫船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锚灯地效翼船舶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帆船船长≥20m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锚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船长<7m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锚灯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锚灯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除锚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拖带长度≤200m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顶推或旁拖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被拖船或者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m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拖带长度≤200m被旁拖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顶推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物体宽度<25m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末端: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物体宽度≥25m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加: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通航舷侧碍航舷侧通航碍航舷侧舷侧通航舷侧碍航舷侧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拖带长度>200m时加: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锚灯和长度<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拖网渔船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非拖网渔船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号灯号型和声光操纵信号

号灯号型和声光操纵信号1、在航机动船:显示桅灯,舷灯,尾灯。
当船长≥50米,显示前后两盏桅灯,舷灯,尾灯。
2、锚泊机动船:显示锚灯。
当船长≥50米,显示前后两盏锚灯,当船长≥100米,另开甲板照明灯。
一个锚球3、机帆船: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号灯。
号型为朝下圆锥体4、拖带长度>200米的拖船:垂直桅灯3盏,舷灯,尾灯,拖带灯,若拖轮长度>50米,另加后桅灯。
号型为菱形体5、200米的拖船:垂直桅灯2盏,舷灯,尾灯,拖带灯,若拖轮长度>50米,另加后桅灯。
6、顶推或旁拖:垂直桅灯2盏,舷灯,尾灯,若拖轮长度>50米,另加后桅灯。
7、帆船:船长≥12米,舷灯、尾灯,垂直上红下绿环照灯。
8、引航船: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灯,舷灯,尾灯9、从事拖网作业的捕鱼船:上绿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船长≥50米,另加后桅灯。
号型为尖对尖的圆锥体10、如果外伸渔具长度>150米,则号型为11、失控船:垂直环照红灯2盏,,号型为12:按同等长,号型为球菱球13:同上,另在可通航一舷,垂直环照绿灯2照红灯2盏,号型为球菱球另加通航一舷碍航一舷14:同等机动船外,另加3字环照绿灯,号型为3个品字黑球15、操限船(从事拖带而不能偏离航向的船)船外,另加红白红。
号型为球菱球。
16灯3盏,号型为圆柱体17、搁浅船:垂直环照红灯两盏加锚灯号型为垂直3个黑球18、19、号灯能见距离:20、号灯的显示时间:从日没到日出或白天能见度不良时或认为有必要时21、号型的显示时间:任何白天22、号型颜色、形状:黑色,形状有球体、圆锥体、圆柱体、菱形体,直径不小于0.6米,号型间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23、声光和操纵信号(1)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一短声(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二短声(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三短声(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企图追越他船:(在航机动船在狭水道或航道)二长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二长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一长一短一长一短:表示同意。
号灯号型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的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则整个组合体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其相应 长度的号灯。
4.不能显示规定号灯的拖船应当采取的措施: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显示上述尾拖、旁拖和顶推的号灯 时,这种船舶若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就不被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信 号来表明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拖带长度是指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后端的水平距离。仅在尾拖时才存在拖带长度并在其超过200m时显 示一个菱形体号型。此外,拖带灯仅在尾拖时显示。因此,机动船旁拖或顶推时不显示拖带灯和菱形体 号型。
2机动船当旁拖或顶推时应显示:
1.机动船的号灯(桅灯、舷灯、尾灯);
2.用垂直两盏桅灯代替其中一盏桅灯。
4.多艘被旁拖或顶推船舶合并显示的号灯:
在顶推的形式下,被顶推的多艘船可以作为一组;在旁拖的情况下,每一舷的多艘被旁拖船可以作为 一组,分别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如课本23页图2-1-9所示。图中的拖船是一艘长度小于50m的机动 船,在其左舷的三艘驳船作为一艘被旁拖船显示号灯,尾灯由中间一艘驳船显示,使三艘驳船各显示
由上可见,所有从事捕鱼的船舶,无论是拖网还是非拖网,在锚泊时与在航不对水移动时显示相同的 号灯和号型;在航对水移动时均另行显示舷灯和尾灯。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上述号灯和号型 ,而只应依据其种类和长度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
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规则》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从事捕鱼的船舶在相互邻近处作业时显示的额外信号,用以表明船舶之 间彼此邻近的关系。所谓“额外”是指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在上述1.和2.规定的号灯和号型的基础之 上另行附加显示的信号,这些额外信号不能单独显示。
船舶号灯号型(表)

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
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末端:
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
物体宽度≥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船舶避碰-第三章20条-31条-号灯.号型

号灯的能见距离
(b) In vessels of 12 metres or more in length but less than 50 m in length:
- a masthead light, 5 miles; except that where the length of the vessel is less than 20 meters, 3 miles;
号灯定义
Rule 21 Definitions • (c) 'Sternlight' means a white light placed as
nearly as practicable at the stern showing an unbroken light over an arc of the horizon of 135 degrees and so fixed as to show the light 67.5 degrees from right aft on each side of the vessel. • (d) 'Towing light' means a yellow light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istics as the 'sternlight' defined in paragraph(c) of this Rule.
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 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 桅灯的光弧
– 界限内5°,发 光强度减弱不 超过50%
– 界限外5°切实 断光。
5° 5°
船舶灯型表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和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
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被拖船或者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拖带长度≤200m
被旁拖
舷灯
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顶推
舷灯
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
物体宽度<25m
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通航 碍航
舷侧 舷侧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有障碍物舷,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可通航舷,垂直二盏环照绿灯
●
◆
●
障通
碍●◆航
舷●◆舷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灯和号型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除同机动船号灯外,在前桅顶和前桅杵的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三盏环照绿灯呈三角形)
最易见●
处显示●
两个球体
按锚泊船显示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最易见●
处显示◆
球菱球●
从事拖带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除按尾拖拖带长度显示号灯外,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同上,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加◆
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第九条3款
从事捕鱼的船舶
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9款
从事捕鱼的船舶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
第十条10款
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舶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
第十八条4款
除失控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外的任何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
构成碰撞危险时(后):其不应妨碍的船舶和不应被妨碍的船舶,其避碰责任和义务将由《规则》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四条至第十九条)条款确定
同机动船外,还可显示三盏环照红灯
在最易见外显示一个圆柱体■
按锚泊船显示
引航船执行引航任务时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二盏环照灯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被拖船(被拖物体)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被拖船的两盏 舷灯(左红右绿).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旁拖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旁拖船的左舷红舷 灯.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Towing and Pushing
5.除本条7款外,一艘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 两盏舷灯; (2) 一盏尾灯。 (3)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 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 来显示号灯: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 示两盏舷灯; (2)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 舷灯;一盏尾灯。
测者从来船的右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右舷绿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右舷绿舷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顶推船的一盏尾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左舷红舷 灯.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右舷观测到来船的右舷 灯(绿色),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来船的一尾 灯和一拖带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舷观测到来船的左舷红 舷灯,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来船的左 右舷灯(左红右绿)、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L<50m)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Lights and Shapes for Vaious Vessels《规则》第三章和附录二中规定了各类船舶在不同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为方便学习起见,本节将不完全拘泥于《规则》的原有条款顺序介绍。
一、各类船舶的状态号灯《规则》的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将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但在显示号灯或号型时,仅分为“在航”、“锚泊”和“搁浅”,现将这三种状态号灯或号型介绍如下:1. 在航号灯“在航号灯”是指用于表明船舶处于在航状态的号灯,由舷灯和尾灯组成,其不同灯色的水平光弧正好将360°水平范围分成红、绿、白三种颜色,各船可据此判断本船与他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
综合《规则》有关号灯的规定,有关“在航号灯”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可以不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1)L < 7 m 且最高船速≤7 kn 的机动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4款(2)项的规定,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机动船的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2)L < 7 m的帆船。
《规则》第二十五条4款(1)项规定,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和尾灯或者合色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因此,长度小于7 m的船舶可以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2)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综合《规则》的各条规定,下列船舶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显示舷灯和尾灯:(1)从事捕鱼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六条2款(3)项和3款(3)项规定,只有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七条1款(3)项规定,失去控制的船舶,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3)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以外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根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航时,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其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则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应当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2. 锚泊号灯或号型锚泊号灯或号型是指表明船舶处于锚泊状态的号灯或号型,其号灯由船首(和船尾)最易见处的一盏(或两盏)盏白色环照灯组成;其号型为船舶前部的一个球体。
应当注意的是,从事捕鱼的船舶,当其在锚泊状态从事捕鱼作业时,其不显示锚泊号灯和号型,而显示其在航不对水移动时的号灯和号型;从事疏浚作业或水下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锚泊中从事疏浚作业或水下作业时,不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而应当显示《规则》第二十七条4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3. 搁浅号灯或号型搁浅号灯或号型是指表明船舶处于搁浅状态的号灯或号型。
搁浅船应根据船舶尺度显示相应的锚泊号灯或号型外,还应在最易见处外加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垂直三个球体。
二、各类船舶应当显示的号灯和号型[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1)在前部一盏桅灯;(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 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3)两盏舷灯;(4)一盏尾灯。
2.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3.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4.(1)长度小于12 m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2)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3)长度小于12 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如果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则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
1)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在航”的机动船,包括在航对水移动和在航不对水移动两种状态。
当机动船在锚泊或搁浅时,其应当显示的号灯或号型应遵守其他相应条款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机动船”并非《规则》第三条“一般定义”中所指的“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某些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如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等,《规则》另有专门的条款对其进行规定的,应当遵守那些特殊的规定。
2)小型船舶的特殊规定本条各款针对不同尺度的船舶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则》使用“可以”一词授权船长较小的船舶可以简化其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但这种简化并非强制的,即船长较小的船舶也可以显示《规则》为船长较大的船舶规定的号灯与号型,例如船长小于50 m 的船舶同样可以显示后桅灯。
此外,本条3款对小型船舶作出了如下特殊规定:(1)长度小于12 m 的机动船,可以用一盏环照白灯代替其桅灯和尾灯。
(2)长度小于7 m 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 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其桅灯、舷灯和尾灯。
(3)长度小于12 m 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其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
换言之,若其舷灯没有合并成一盏双色灯,则其尾灯或者环照白灯仍然应当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气垫船、地效船的特殊规定当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或者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由于航速较快,为引起其他船舶的注意,除按本条1款规定显示普通机动船的号灯外,气垫船应额外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而地效船应额外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4)本条各款规定的号灯示意图见图2-2-1至2-2-6。
侧视尾视正视侧视正视图2-2-1 L ≥100m 的在航机动船 图2-2-2 L<50m 的在航机动船侧视尾视正视侧视尾视正视图2-2-3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 图2-2-4 地效船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图2-2-5 L<12m 的机动船 图2-2-6 L<7m 的机动船[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1. 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 m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2)两盏舷灯;(3)一盏尾灯;(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 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2)两盏舷灯;(3)一盏尾灯;4. 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 除本条7款所述外,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1)两盏舷灯;(2)一盏尾灯;(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 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 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 m,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2)如宽度为25 m或25 m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3)如长度超过100 m,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 m;(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 m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8.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9.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1)从事拖带的机动船从事拖带的机动船的号灯的特征是用垂直两盏或三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顶,并在垂直于尾灯的上方显示一盏拖带灯。
即当拖带长度S≤200 m时,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顶,并在垂直于尾灯的上方显示一盏拖带灯;当拖带长度S>200 m时,用垂直三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顶,并在垂直于尾灯的上方显示一盏拖带灯。
所谓“拖带长度”是指自拖船船尾至被拖船船尾间的水平距离。
如图2-2-7、图2-2-8所示。
拖带长度S≤200 m时,从事拖带的机动船无须显示号型;只有当当拖带长度S>200 m 时,才应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如图2-2-9所示。
正视侧视尾视图2-2-7 L≥50m, S>200m的拖带船的号灯正视侧视尾视L<50m,S≤200m的拖带船的号灯图2-2-8图2-2-9 S >200m的拖带组的号型2)组合体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普通机动船的号灯。
组合体无须显示号型。
3)从事顶推或者旁拖的机动船从事顶推或者旁拖的机动船的号灯的特征是用垂直两盏或三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顶。
无论是从事顶推,还是从事旁拖,均不应当显示盏拖带灯;也无须显示号型。
如图2-2-10、2-2-11、2-2-12所示。
W图2-2-10 顶推的俯视图正视侧视尾视图2-2-11 顶推的正视、侧视及尾视示意图正视图2-2-12 傍拖号灯的各角度示意图4)被拖船或被拖物体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当显示的号灯为两盏舷灯、一盏尾灯。
当拖带有多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时,则每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均分别显示舷灯和尾灯。
当拖带长度S≤200 m时,被拖船或被拖物体无须显示号型;只有当拖带长度S>200 m 时,才应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如图2-2-9所示。
5)被顶推船被顶推船应当在显示两盏舷灯;任何数目的被顶推船如作为一组被顶推,则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如图2-2-10、2-2-11所示。
被顶推船无须显示号型。
6)被旁拖船被旁拖船应当在显示两盏舷灯、一盏尾灯;任何数目的被旁拖的船如作为一组被旁拖,则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