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合集下载

【精选试题】民法典(原卷版) (1)

【精选试题】民法典(原卷版) (1)

热点07 民法典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也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

基于民法内容体系非常庞大和我国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2018年8月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全面展开,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在民法典草案編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等,邀请了不同领域的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司法实务等部门参加,并将草案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从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再到制定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摊规则等,民法典草案努力回应时代需要。

大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到规制霸座行为、禁止高利放贷: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到具体条文要求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民法典草案用一个个法条映照出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

命题预测:一、经济生活角度命题1:所学经济知识,说明我国制定民法典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参考答案:①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②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③激发全社会的创业创新动力(或“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发展。

④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⑤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⑥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使用,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政治生活角度命题2: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民法典的编纂是如何通过立良法而谋善治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中国化、现代化与未来面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中国化、现代化与未来面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中国化、现代化与未来面向潘淑岩1,2(1.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2.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摘 要:婚姻家庭法已回归民法典,作为典型的身份法,婚姻家庭编在以财产法为主的民法体系中保持了相对独立性,体现出立法的传承与发展。

立法精神上强调人格独立下的团体主义,弘扬传统文化,注重伦理道德,尊重现实国情;在立法内容上体现意思自由、私权保护和人文关怀,反映了现代化立法的要求。

婚姻家庭编的未来面向需回应立法漏洞的填补、回应科技发展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冲击和挑战,回应婚姻家庭观念多元化带来的同居关系、同性婚姻等新课题。

关键词:身份法;民族性;团体主义;立法现代化;未来面向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14(2021)01-0014-06收稿日期:2020-12-10作者简介:潘淑岩(1981- ),女,山西太原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总论、婚姻家庭法研究。

一、引言婚姻家庭制度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准则,以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从1991年《收养法》的通过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婚姻家庭制度不断丰富与完善。

2020年,婚姻家庭法正式“脱单入典”,成为《民法典》其中一编,可谓婚姻家庭法制建设重要的里程碑。

作为民法典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编,与其他各编相比,婚姻家庭编带有浓厚的民族性、伦理性、传统性等身份法色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立法。

与此同时,婚姻家庭法摆脱苏联“独善其身”式立法模式,回归民法体系,尊重私权与意思自治,体现出立法现代化的特点。

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规范应填补法律漏洞,开展法教义学解释,加强其与总则以及其他编衔接适用的理论研究,并应积极应对婚姻家庭理念与形式渐趋多元化的时代新课题。

二、婚姻家庭编的中国化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和细胞,不同的婚姻家庭形态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时代特征和民族精神。

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

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
2. 对于国内法的影响 (1)德国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联邦德国政府启动了对 德国债务法全面修订的程序。作为第一步,邀请顶 级的德国学者准备比较法报告(鉴定意见),以作 为法律改革的基础。⑥ 1984 年,联邦司法部设置债 务法修订委员会,准备草案。由于该委员会成员中 两位著名的比较法学者海因·克茨和彼得·施莱希 特里姆的影响,1992 年的最终报告⑦体现了现代比 较法的思考。在合同违反领域以及买卖法中,草案 充分反映了可见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的解决方案。该草案得到了 1994 年明斯特召
综 上,民 法 内 部 各 组 成 部 分 各 有 特 色,相 应 地,我国学者所说的“民法现代化”,是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话语背景之下,是要提供适合现代市 场需要的一般规则,因而,其重点是在财产法方面, 尤其是合同法方面。本文聚焦于合同法。
(三)国际观察 合同法的现代化,并非中国法学的独特问题, 而是一项世界性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先就此问题 的国际状况作基本的考察。 1. 合同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层面私法的统一化 运动有紧密的联系 与古代社会相比,近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特 点在于经济活动越发突破地域的限制而呈现国际 化乃至全球化。具体表现在原材料、劳动力、资本和 技术等基本生产要素的配置、产品的销售等,越来 越呈现出跨越国界的特点,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 更是加剧了经济活动的国际合作程度。工商业需要
④ 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台北自版 1991 年版,第 111 页以下。 ⑤ See M. Reimann and R. Zimmerman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94. ⑥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Gutachten und Vorschläge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3 vols, 1981–83). 日本学者的相 关研究,见[日]下森定、Peter Schlechtriem 等: 『西ドイツ債務法改正鑑定意見の研究』,日本评论社 1988 年版。 ⑦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Abschlussbericht der Kommission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1992).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

①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也是第一部标志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民法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诞生一百周年。

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

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民法及民法学自清末到1949年之前、②1949年至今60年③及改革开放以后30年④三种不同分期皆有研究,但是,研究百年中国民法史的文章并不多见。

百年中国民法史跌宕起伏,既是百年波澜壮阔的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亦是浩瀚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民法百年史归其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①因此,反思百年中国民法无疑应以历次民法典起草为路径。

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路线上的根本分歧。

?下文的分析拟将百年中国民法史分为三个阶段,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观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重要的民法草案或民事单行法的制定情况为依托,通过串联地标性的立法活动来述说百年中国民法史,并探究其背后的得失,说明民法典与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以此突出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展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国特色与文化内涵。

一、1911一1949:初期的移植与实践(一)《大清民律草案》在西方,“法律通常是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③但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却超越了近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

《清史稿?刑法志》在述及清末变法时说:“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

”④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二十一日,沈家本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谓:“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

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另一种是以法国法律为代表,即在建立自己政权后在法律上 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却在以前社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 私法和法国的习惯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新的法律。
四、西方国家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可分为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在各种制定法中,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制定法的。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法律渊 源。这种立法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中,规 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权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 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义务不平等和主体平等的冲突。
2、中国法制现代化与与法律西方化

西方法律文明对非西方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制现代化 不等于法的西方化。所谓法的西方化,是指把非现代化的非西方 民族和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看作是逐步纳入西方现代化模 式的过程。其实质是以“西方中心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一种主张。
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 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
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社会内部条件的成
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是一种自发
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
代化模式一般似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第一,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 起来的。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相近,指法律文化在传播与交流 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共同的 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彼此接近乃至融合一体,形成 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法制现代化与法的 国际化、全球化却是相容相促的。所谓法的国际化、全球化,简 单地说,就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法的趋同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 求是参与全球法律重构的历史进程,对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 共同价值的法律准则及其制度架构,加以确认并切实遵行,同时, 在全球法律框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地捍卫国家主权与 民族利益。因此,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的 过程。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内容提要: 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

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

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

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

[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

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

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

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

申论范文大全: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申论范文大全: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申论范文大全: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1500字近日,我国首部民法典正式生效。

这是我国民法立法进程的重大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民法典的生效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民法典的生效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中的一本法律大全,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为社会交往提供了基本制度安排。

通过明确权益,保护合法权益,民法典增强了人们的社会信任和社会认同感,提高了社会成员的法律素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其次,民法典的生效有利于保障公民权益。

民法典作为一部关于个人权益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合同权利等方面的内容,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保护了合法结婚的人的权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法律的保护,公民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实现和保障。

再次,民法典的生效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重要的保证。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在法治基础上得到保障。

民法典的生效,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和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通过民法典,可以建设健全的法治国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总之,民法典的生效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民法典的精神,不断完善和发展法治建设,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虽然“现代化(modernization)”一词早在1770所即已出现,其共认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

本文认为,现代化所表明的是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过程。

现代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作为所有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表现了各民族对先进的永恒追求。

百余年的中国现代化历程发端于西方文明的冲击,1911年《大清民律第一草案》的颁布“充分显示着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

”自此,中国民法开始了其坎坷的历史。

梁启超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曾指出:“近五十年来,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

这点子觉悟,一面算是学问进步的原因,一面也算是学问进步的结果。

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

……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

……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

……”我们今天探讨法制现代化之基础──民法的现代化时,仍能从这位前贤的精当论述中得到许多启示。

应该说,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时也还应是民法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

本文拟先对民法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作粗浅分析,接着分析实现民法现代化的目的性,进而分析其途径。

一、民法与当代中国社会这是一个足可以写成几卷书的标题,本文所要谈者仅两点:一是民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功能,一是当代中国社会对民法的需要,意在表明民法现代化的意义。

法学史上虽有历史法学派倡导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应被创制,虽有过法律达尔文主义主张法律的自然生成、主张政府对法律的干预是徒劳无功而抵制法典化运动,现代法学越发趋向认为法律的调子应是扩张性的而非防御性的。

固然“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

”但“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制的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

”法律成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建筑社会结构,要求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的人类利益;或是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把法律制度看作不断的有目的的产物。

总之,现代法律已成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并促进社会变迁的工具。

民法既是适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同时现代民法也应是促进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工具。

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已越发需要民法,需要法典化的民法。

因为随着市场导向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中国社会面临着一个全面的转型时期。

如果说以往的社会关系中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占居主导地位的话,那么随着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强,这种地缘、亲缘关系正日趋淡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调整地缘、亲缘社会关系的道德的“滑坡”无疑是这种转变的现实反映。

中国社会正在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而在陌生人之间,法律的作用达到最高程度。

杜尔克姆曾谓:“凭借契约性合同而使个人私利获得满足,取决于稳定的法律和道德的切实存在。

”中国社会的现状则是:传统道德渐趋解构、社会价值观日趋多元化。

如此,“法律所负有的特殊任务之一,就是把支离破碎的道德环境,重新组合成一个结构严密的社会统一体。

”进而通过法律的整合,使社会关系重新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各国的民法典均有其独特的时代使命。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巩固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要实现德意志民族、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目的在于推行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

当今我们所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作为满足当代中国社会需要并促进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工具,负载着特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使命。

中国民法典的经济使命就是:民法典应为中国的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和活动准则,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民法典在量的方面充分保证民事活动有法可依,为民事活动提供一般准则,使市场参加者能够按照这些规则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同时还需要民法典在质的方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予经济主体以充分的自由,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在关怀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中国民法典的政治使命就是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国的实现。

民法典奉行私法自治,必然要求明确区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要求区分公域和私域;民法典奉行权利本位和权利神圣,必然要求政府权力有限,因为民法典在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就划定了政府不得随便侵犯的范围,于是民法典成了“人民自由的圣经”,成为“准宪法”。

另外,民法典所要求的市民社会必将是人民践行民主(经济民主)的第一领域和保护民主(政治民主)的最后屏障。

再有,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主张必然要求政治的市场化、政治主张的多元化、要求政治机会的均等和政治主体的平等,从而保障政治民主的实现。

在历史上虽然德、意、日三个或多或少拥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均出现过纳粹、法西斯和军国主义,民法传统未必一定带来民主政治,但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

另一方面,民法典虽奉行私法自治,其所赋予的自由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

因为市民社会中自治的“群己”在存有微妙张力和平衡的相互关系中,必然要形成各自的“权界”,每个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又被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因而,真正的私法自治向来与无政府主义无缘而笃信“正义的秩序”──法治。

中国民法典的社会文化使命就是通过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缔造、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实现新的社会整合。

在中国,颁行民法典不仅是一种社会控制,更应是一场社会改造和文化变革。

中国是一个有悠久专制历史传统的国家,正如中国人长期处在身份束缚之中而未成为真正的契约关系的独立个人一样,中国的社会和国家也长期一体化,而在一个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社会必然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

”历史已经昭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进步社会的运动,正如从身份到契约是进步社会的运动一样。

中国改革的事实也已表明,中国正在走向二者的分离。

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也正是民法由纸上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过程,也正是培育民法文化、促进文化转型的过程。

三、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萨维尼曾谓:“只要法律积极有效,编纂法典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在法律极为衰败的时候才有人想起来要编纂法典。

”然时至今日我们则应该说,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是其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其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

本方于此所欲探讨者有三:中国民法法典化之本体、途径及中国民法典的应有特征。

(一)法典化之本体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一部法典,照罗马日耳曼法系的观念,不应寻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具体问题:它的任务是作出一些充分概括、形成体系、易找易学的规定,以便使法官与公民们从这些规定中,通过尽可能简单的劳动,能轻而易举地推出这个或那个具体困难应该怎样解决的办法。

”“维护法典化之精神,有助于简约法律,保持法律之概观性,避免割裂零散、俾益法律之适用。

”通过法典化,“把整个法律精简成一个袖珍本,以便使第一个人都能带着他自己的律师。

”这恰是对法典化理念最形象的表述。

(二)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途径与英美法系的“法官法”不同,大陆法系向来是“法学家的法”,法学家及法学在法律发展中充当主导角色,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有此传统。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说汇编》和《法学阶梯》,基本上都是由法学家的著述构成的;在罗马法复兴中,法学家们对欧洲普通法的创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法国民法典是由四位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法学家起草的;在德国,关于法典编纂的论战既是由法学家发起的,又是由法学家终结的。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得益于注释法学派,德国民法典则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

今天,中国要制订一部民法典,同样要仰赖中国法学的繁荣,仰赖中国的法学家。

一部民法典,在内容上有着一系列具体制度,在形式上有着“规则──原则──概念”的结构──功能框架,如何安排内容、组织形式,均系民法学所必须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途径不外有二:一为自力更生,一为借鉴吸收外国经验教训。

民法本非中国固有传统,当欧人依民法进行诉讼解决纠纷的时候,中国人还在打板子以息纷争。

制定一部后发外生型民法典并求其现代化,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后发劣势、发挥后发优势,充分享受后发利益──继受外国法学、借鉴外国立法,自不必赘言。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其它民事立法中,已初步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制度,绝大部分系学自外国,并已为实践证明为切实可行。

然由于经济体制、立法体制、民法理论、立法指导思想等原因,存有诸金法律漏洞,加之补充方法的欠缺或不科学,已使现行民事法律在许多方面无法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

借鉴外国先进、填补法律漏洞,这亦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迫切要求。

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步骤可有两种选择:一是一步到位工,即一开始就着手制定一部民法典;一为分步进行式,即先分别制定各个部分并颁布施行,最后汇总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仍施行于我国台湾的民国民法典的制定即属后者,其优点在于照顾了现实经济生活对法律规则的迫切需要。

我们目前所作的亦是后一选择,意在结束合同法“三足鼎立”局面的统一合同法起草工作正在进行,我国的物权立法不久也会提上日程。

我们希望能在不太遥远的将来看到一部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出台。

(三)我国民法典应有的特征1、实用性对于一部负载有特定价值与使命的现代民法典来说,实用性应成为其首要品性。

实用性(practicality)亦即实践性、实际性。

民法典作为满足社会需要而出现并进而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杠杆,唯有实际、实用,才能落实于实践,实现其价值、完成其使命。

明确这一特性,有助于我们澄清一些相关问题的争论。

第一,实用性应成为检验继受外国法得失成败的标准。

据此标准,一方面继受外国法应“不以古老或新潮为标准,而以适应中国实际需要的程度为尺度。

”当然,中国的实际就是搞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如果我们要制定一部成为21世纪序曲而非20世纪尾声的民法典,对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一些落后现实就不应迁就,因而,真正的实用性应是具有适当前瞻性的实用性。

另一方面,依实用性标准,在继受外国法上不应过分拘于严格区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也确有许多制度、规则优于大陆法系而值得借鉴吸收,如动产担保、先期违约等。

在实用性价值面前体系价值只能是第二位的。

第二,法典用语应具有实用性。

一般说来,法典应有“清晰、简洁的用语,避免冗长与含糊”。

具体言之,各国民法典的用语风格又各不相同,瑞士民法典的用语具有通俗性和鲜明性;法国民法典所使用的则是箴言式的洗练简洁有力的用语;而德国民法典则以其艰涩著称,“这部法典不是要用之于普通公民,而是要用之于法律专家;它有意识地放弃了通俗易懂性和民众教育的作用,却处处以一种抽象概念的语言取代具体清楚的逐件逐节规定,而这类语言不仅对于门外汉甚至于常常对外国的法律家也都必定不可理解……”因而大大损及其价值,以致“在德国,没有任何人会像法国、奥地利和瑞士人一样对他本国的法典怀有热情爱羡或心心相通的情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