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自学考试《教育法学(专业课)》

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 成损害时,依法请求恢复和补救
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
及时性
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要及时进行救 济,防止损害扩大。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途径
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 济。
司法救济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如 起诉、上诉、申诉等。
行政诉讼
相对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服,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因教育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6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点
合法性
必须依法进行,包括救济途径、 方式和程序的合法性。
权利救济
为受到侵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的权利提供救济。
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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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CONTENCT
录
• 教育法学的概述 • 教育法律关系 • 教育法律规范 • 教育法律责任 • 教育行政执法与监督 • 教育法律救济
01
教育法学的概述
教育法学的定义与性质
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 学科,它以教育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教育法 律规范的产生、发展、实施和变化的过程。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可分为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
• 公平责任原则:在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担损失。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浅谈教育法学心得体会

教育法学是一门涉及教育领域法律问题的综合性学科,它以教育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教育法学逐渐成为教育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教育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刻体会到教育法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教育法学的重要性1. 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教育法学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
在我国,教育公平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教育法学通过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教育机会的均等化、教育质量的提升等方面进行研究,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平,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2. 促进教育法治化,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教育法学是教育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它为教育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通过教育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可以提高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识,使他们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3. 保护教育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学关注教育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他们的权益。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者、受教育者常常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如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
教育法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
二、教育法学的必要性1. 应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领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能够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引导教育实践。
2. 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教育领域也需要依法治理。
教育法学的研究和应用,有助于推动教育法治化进程,提高教育法治水平。
3. 培养专业人才,满足社会需求随着教育法学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专业人才投入到教育法律领域。
这些人才在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教育法学的学习体会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过程中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的关系教育学和教育法学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互相独立的学科,它们都与教育相关,但侧重点和研究方法有所不同。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的学科,而教育法学则侧重于研究教育法律和法规。
一、教育学的概述教育学是一门涉及教育的学科,它研究教育的目的、方法、过程和效果等。
教育学通过对教育理论的研究,为教育实践提供指导,帮助教育者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教育。
教育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教育心理学:研究学习和教学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如学习记忆、认知发展等。
2. 教育学派与教育思想:研究各种教育学派的理论和教育思想,如行为主义教育学、社会构建主义教育学等。
3. 教育评价与测量:研究教育评价和测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评价指标的制定和应用。
4. 教育领导与管理:研究教育领导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如学校管理、教育政策制定等。
二、教育法学的概述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和法规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教育法律体系:研究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如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2. 教育法律主体:研究教育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学生权益保护、教师职责等。
3. 教育法律程序:研究教育法律程序,如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4. 教育法律实践:研究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执行,如学校纪律管理和教育裁判等。
三、教育学和教育法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相互影响和互相促进。
首先,教育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为教育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学的研究成果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保障和实施。
教育学中的教育心理学研究可以为教育法律制定提供理论指导,确保法律制度与学生的心理发展和学习特点相适应。
另外,教育学派和教育思想的研究也为教育法律提供了各种理论模式和实践思路。
其次,教育法学为教育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起着指导和监督的作用,规范和保护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育法学的原则与实践

教育法学的原则与实践教育,作为一项塑造未来、传承文明的伟大事业,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融合了教育学和法学的知识,旨在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为教育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在教育实践中,遵循教育法学的原则至关重要,它们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秩序的基石。
教育法学的首要原则是教育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地域、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在现实中,我们要努力消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确保贫困地区的孩子也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例如,通过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教育投入,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教师前往任教,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同时,还要保障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如残疾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教育法治原则是教育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教育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学校要依法办学,教师要依法执教。
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政策,规范教育管理行为,避免权力滥用和随意决策。
学校作为教育的主要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例如,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
教师作为教育的直接实施者,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教育公益性原则也是教育法学的重要原则。
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因此,政府应当承担起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主要责任,确保教育资源的充足和公平分配。
同时,要严格规范教育市场,防止教育过度商业化。
例如,对于一些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监管,防止其以盈利为目的,违规招生、乱收费等行为,保障教育的公益性和公正性。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则是教育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
教育法学旨在研究和规范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
一、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以教育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探索合理的教育法治原则和方法。
教育法学旨在建立和完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体系,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
二、教育法学的内容教育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制度:研究国家、地区或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教育法、学校法和学生权益保护法等,以及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 教育法律关系:研究在教育领域中各种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家长与学校的关系,以及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等。
3. 教育法治原则:研究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和质量导向原则等,指导和规范教育法的实践。
4. 教育法的适用和解释:研究在具体教育案件中如何适用和解释教育法律,考虑到不同情境和实际需求,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5. 教育法的执法和司法:研究在教育领域中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三、教育法学的作用教育法学在教育学专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障教育公平: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保障每个人接受公平而充分的教育机会,避免因个人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 促进教育质量:教育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管理,可以提高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教育活动的有效进行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3. 保护教育权益: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制定,可以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和正义。
4. 解决教育纠纷:教育法的适用和解释,可以有效地解决教育领域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维护教育秩序和稳定。
教育法学知识点总结

教育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础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是国家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的一种权力工具,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约束性。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它的性质、来源、内容等多种分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法、刑法、商法等。
3. 法律的制定和效力法律的制定需要通过国家机关的程序,并且要经过合宪性审查才能生效。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对全体公民和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二、教育法学基础知识1. 教育法学的定义和特点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规为研究对象,以教育法规制度为中心,以教育法规制理论为核心,以教育法治为实现目标的教育法规理论学科。
2. 教育法规的内容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涉及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如教育权利与义务、学校管理、师生关系、教育经费、教育质量标准等。
3. 教育法规的作用和意义教育法规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益、规范教育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是教育管理和实践的基本依据。
三、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契约自由、平等自由、经济适用原则等基本原则。
2. 民法中的教育相关规定民法中涉及到的教育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教育关系、监护关系、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
3. 民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民法对于教育事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对教育关系的约束、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
四、行政法基础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内容。
2. 行政法中的教育相关规定行政法中涉及到的教育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
3. 行政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行政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主要包括对学校管理、教育行政机关职责和教育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五、教育法规与教育实践1. 教育法规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作用教育法规是教育实践的基本依据和指导,对学校管理、教师、学生等各方面行为都有具体规定。
教育法学知识点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教育活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知识点:一、教育法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对教育法制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其发展历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教育立法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0年代初期,以制定和修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主要工作;(2)教育法学发展阶段:从19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以研究教育法律法规及其运行机制、教育实践问题与法律解决等为主要研究内容;(3)教育法学专业化建设阶段:21世纪初至今,以教育法学专业的教育、研究为主要任务。
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学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
在实践中,教育法律法规可以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学校管理法律、教育质量法律、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等多个领域。
其中,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等。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职责教育行政机构是指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部门,在我国主要包括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等。
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规划统筹、财政保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
四、教育实践问题和法律解决教育实践问题是指在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涉及到师生权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解决教育实践问题需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判断和解决,主要涉及到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学生权益等问题。
以上几个知识点是教育法学的主要内容,了解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管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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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教育法学》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二,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即是指狭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法律的制定机构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第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规章。
规章一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答:第一,对女子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三,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四,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五,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你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相互依托的?答:①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②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③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来看,为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一方面,教育权主体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主体也应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2.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内容如何?答: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
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
(2)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他们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3)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具体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就无所谓教育法律关系。
(1)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
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放弃权利,但其法定权利任何人非依法不能剥夺或免除。
如受教育权,当某个学生高考通过了某高校的录取分数线时,他有权选择到这所高校学习,如果他对这所高校不满意,他也有权选择放弃到这所学校就读。
但如果他选择到这所学校就读,只要他符合该校的招生条件,该校如果没有法律认定的理由便不能拒绝录取他。
(2)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
表现为义务的承担(即义务人)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一切法定的义务,不论是积极义务(作为),还是消极义务(不作为),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甚至要求义务的承担者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
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就是义务。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同一的,比如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指向的都是同一个客体。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要求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另外,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交叉性,如学校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这既是校长的法定权利也是校长的法定义务。
再如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
3.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答:(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表现为: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3)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表现为: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4)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是: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4.结合实际谈谈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制监督?答:要进行教育法制监督是因为:(1)广义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狭义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核、督促、纠正等活动.(2)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是: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经;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5.结合实际论述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国家、学校、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应履行的义务答: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国家、学校、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应履行的义务表现为(1)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发展师范教育、监督义务教育执行等义务;(2)学校具有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通知适龄儿童入学、进行教育教学和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3)父母具有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教育的义务;(4)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国家提供的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1.案例一:学校的“声讯电话”作业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
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请您随时拨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16849401至16849406”。
信中详细介绍了拨打方法。
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
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遍也没有听清楚。
没办法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
“即使能一遍拨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
”这位家长不满地说。
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
答:分析: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声讯电话费显然不是“国家规定的费用”。
第二,“改革”举措还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是直接在声讯台录,让学生拨打查询”,这与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抵触。
《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这里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为学生布置和评改作业的任务。
第三,“改革”举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当然包括获得作业进行练习巩固,以及获得对作业的反馈评价等活动。
因此,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处直接得到作业。
2.案例二:学校侵犯教师权利案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
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答: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
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