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等6个部门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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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一 有理数与一元一次方程

测验一 有理数与一元一次方程

单元测验一 有理数与一元一次方程(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60分钟)姓名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一、 填空题(29%)1. ()2--的相反数是_______;a 21-是_______的相反数;b+4是_________的相反数。

2. 绝对值大于2而小于5的负整数是___________。

3. 数轴上与原点的距离是3个单位长度的点所表示的数是___________。

4. 数轴上点A 对应的数为-3,那么与A 相距1个单位长度的点B 所对应的数是_________。

5. 数轴上的点A 、B 分别表示数-3和1,点C 是AB 的中点,则点C 所表示的数是________。

6. 已知关于x 的方程53212-=+--m x 是一元一次方程,则m 的值为______, 该方程的解为___________。

7. 86-x 与x -7互为相反数,则xx 1+=___________。

8. 根据等式性质填空:(1) 386+=y x ,则x=__________; (2) 221+=y x , 则x=___________。

9. 若5)1(=+-a xa a是一元一次方程,则a 的值是_______,原方程的解为___________。

10. 方程()[]{}1720815432=----x 的解是___________。

11. 在有理数a 与-a (a>0)之间(不含a 与-a )有2017个整数,那么a 的取值范围是__________。

12. 试计算:(1)22222222129596979899100-++-+-+- =____________。

(2)22222107654+++++ =______________。

二、 判断题(10%)1. 一个有理数不是整数就是分数 ( )2. 一个有理数不是正数就是负数 ( )3. 一个整数不是正的就是负的 ( )4. 一个分数不是正的就是负的 ( )5. 没有最大的非负数,也没有最小的非负数 ( )6. 不相等的两个数,它们的绝对值一定也不相等 ( )7. 一个数的相反数一定是负数. ( ) 8. 最小的自然数是1 ( ) 9. 一个数的绝对值越大,表示它的点在数轴上离原点越远. ( ) 10. 对于任何有理数m ,都有m 2=(-m)2 ( )三、 选择题(12%)1. 如果-3吨表示运入仓库的大米吨数为3吨,那么运出5吨大米表示为( ) A.+3吨 B.-5吨 C.+5吨 D.无法表示2. 如果+2级表示西风风力2级,那么北风风力3级表示为( ) A.+3级 B.-3级 C.-2级 D.无法表示3. 1997个不全相等的有理数之和为0,则这1997个有理数中( ) A.至少有一个是0 B.至少有998个正数 C.至少有一个是负数 D.至多有995个负数4. 如果关于x 的方程1)1()1(-++=+m x m x m m 有解,那么必须满足( ) A.0≠m B. 1-≠m C. 1≠m D. 1±≠m5. 关于x 的方程m x m x =+=-2342和有相同的解,则m 的值为( ) A.10 B.8 C.-10 D.-86.也是方程的根,则是方程如果3)0(63=≠-==x a ax x ( )的根 A .522=-a x B.93=-ax C.2155.0-=+ax D.0321=-ax 四、 作图题(用铅笔作图)(5%)在数轴上表示数:-3,-1,32,并标出与原点相距为4的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南府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1日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消费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乐购南宁”“食在南宁”等系列促销品牌,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增强消费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消费持续恢复,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1.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生产商、经销商、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联合开展汽车惠民、“汽车下乡”购车补贴等促销活动,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消费券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争取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权限率先下放至我市,规范二手车交易及收费行为,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交易上限入统。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3.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汽车经销商周转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完善汽车经销点及周边核酸检测便民点的设置。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提出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新起草的各项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凡涉及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均按此文件执行。

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将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大量的国民经济计划、统计资料都要求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省、市、自治区标准排列顺序,否则将在统一编码、收集整理资料以及建立数据库等方面,给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带来很多困难。

建国以来,至一九六九年,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列顺序,习惯上是以北京为首,过去的一些历史资料都是按照这个顺序排列的。

一九七0年为了突出三线建设,当时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在计划统计方面,应把西南区排在前面,这个顺序,计划统计部门一直延续使用到现在。

但是,由于当时全国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公安、民政等部门仍沿用以北京为首的习惯排列次序。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计划管理、行政管理、统计汇总和人口普查,都需要对行政区域的排列顺序有一个全国的统一标准。

经我们共同研究,建议恢复以北京市为首的排列顺序。

这与世界多数国家把首都排在第一位的习惯相一致。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各城区发改(物价)局:为适应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服务管理的发展需要,规范和做好城市市区的自行车、摩托车(简称“两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工作,根据我市“两车”停车场点实际经营情况,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两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调整表:┌──────┬────────┬────────┬────────┬────────┐│类型│7-19时│19-24时│24-次日7时│备注││车型标准│││││├──────┼────────┼────────┼────────┼────────┤│自行车│0.20 │0.30 │0.50 │各时段的收费可累│├──────┼────────┼────────┼────────┤加收取。

││摩托车│0.50 │0.80 │ 1.50 ││└──────┴────────┴────────┴────────┴────────┘二、“两车”停放保管收费为市区内统一执行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人行道)、市场、广场、商场、旅游景点、餐饮、娱乐演出、医疗体育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其他停车场也参照执行。

三、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职责,做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1、按照市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规范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车”保管点的收费行为。

2、对“两车”保管点的收费标准价目牌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明码标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5月8日南府发[2002]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符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急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垠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9号)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16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5•【字号】南府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2〕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通知如下:一、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五)《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六)《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七)《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八)《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十)《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十一)《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十二)《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三)《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十四)《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十五)《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二、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8•【字号】南府办[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推动生态南宁、平安南宁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环境噪声污染执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力度。

现将《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八日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推动生态南宁、平安南宁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环境噪声污染执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解决市民关注环境噪声的热点、焦点问题。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依法行政,运用宣传、经济、行政手段,重点查处、整治我市市区中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文化娱乐噪声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理顺环境噪声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措施,使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市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执法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环境噪声污染执法专项整治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南府办[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南宁市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我市从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2〕32号)精神,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稳定,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是保障国内市场供应、抑制不合理需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

由于成品油价格属于基础性价格,其价格上涨直接或间接增加了交通运输、物流行业以及石化、纺织、粮食、副食品等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运营成本。

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保障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油价上涨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和农林畜牧业正常生产,作为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和谐。

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

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
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南公通[2013]29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19
【实施日期】2013.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
治的通告
(南公通〔2013〕299号)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畅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非法营运、非法上路行驶、非法生产销售等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人力三轮车和符合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推进我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清单》开展检查工作各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其他检查事项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之外,应全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实施。

二、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如需对本部门《清单》进行调整的,须在《清单》更新(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材料报市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备案并公布,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做好县(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及公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清单》,制定本县(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事项的全覆盖。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的修改情况,做好本级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工作。

附件: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8月24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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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等6个部门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2]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06
【实施日期】2002.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等6个部门
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
注册登记和营运的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等6个部门《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统一思想,步调一致,积极支持并参与实施摩托车总量调减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令行禁止,主动配合,齐抓共管,不准政出多门、互相推诿,力促实施摩托车总量调减在城市建设管理年取得明显成效。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快城
市道路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大交通科技管理投入,加强交通管理队伍建设,逐步把我市的交通问题解决好,为全面实现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136”目标打好基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六日
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
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首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城市噪声,实现“136”目标和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为市民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拟在全市(含市辖县)实施摩托车交通总量调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

特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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