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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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这一定义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就无法兑现。

某些古董、名人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保险学讲义

保险学讲义

第一篇保险基础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风险概述无风险无保险, 无损失无保险保险是一种用来对付风险和损失的手段1.风险: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的期间内(前提,条件);某一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不确定性(实质性内容).2.不确定性的具体表现•某一种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某一种损失发生在何时不确定•某一种损失发生在何地不确定•某一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不确定3.风险组成三要素1)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2)风险事故---造成人的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3)损失---非计划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4.三要素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是造成风险事故的潜在原因; 风险事故是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风险因素是损失发生的间接原因; 风险因素是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导致损失二.风险分类1.按风险的性质来分1)纯粹风险结果:损失或无损失2)投机风险结果:损失或无损失或盈利2.按风险危及的对象来分1)人身风险2)财产风险3)责任风险4)信用风险3.按风险发生的原因来分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政治风险4)经济风险三.风险管理技术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风险避免•风险减少(预防,控制)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风险自留•风险转移四.风险管理技术实施1.衡量风险的指标损失频率;损失幅度第二章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性质来分1.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保险行为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政策保险: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基础而开办(二)按实施方式来分1.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2.强制保险(法定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三)按保险标的来分1.财产保险:以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相关的无形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以经济活动中的义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四)按承保方式来分1.原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保风险责任的保险2.再保险(分保) :原保险人把直接承保的风险责任部分地或全部地通过承保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3.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的保险,而且每份投保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恶意重复保险不被允许)4.共同保险: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各自按一定比例承保同一笔业务(五)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确定方式来分1.保额-投保人投保的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2.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市场价)3.根据不同承保方式,财产保险可分成1)不定值保险:先确定保额,后确定保险价值2)定值保险:先确定保险价值,后确定保额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4.人身保险没有保险价值,只有保险金额(六)按保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不定值保险可分为1.足额保险:保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险价值赔或按保额赔•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2.超额保险:保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险价值赔•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不足额保险:保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额赔•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七)按保险保障的范围来分1.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2.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思考题●某外贸企业于2008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是上海,目的港是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候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为多少?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候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为多少?●某企业于2008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如果1.该企业在出险时候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2.该企业在出险时候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3.该企业在出险时候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二.保险的职能1.基本职能1)损失分摊(分散危险):保险人通过向所有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并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摊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灾害事故的损失缴纳保费就是分摊损失的过程★假定由1万户居民组成一个火灾保险社,每户居民的财产价值是1百万元.根据历史资料,每年约有1‰的财产价值因为发生火灾而全损,由此可知:财产价值总额=1000000*10000=10000000000(1百亿)预计的财产损失总额=10000000000*1‰=10000000(1千万)每户居民分摊的损失额=10000000/10000=1000元保险费率:纯费率-纯保费,用于赔偿和给付的保费附加费率-附加保费,用于营业费用支出的保费2)经济补偿: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时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派生职能1)防灾防损,社会管理2)投资,资金融通三.保险的作用1)保障社会稳定2)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3)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4)有利于推动科技发展5)社会的稳定器6)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7)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8)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四.保险的起源1.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1347年, 乔治勒克维伦出具世界上第一张保单(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2.保险的发展---英国劳合社的出现, 伦敦成为现代保险的故乡3.我国保险业的发展1805年, 英国商人设立广州保险会社,承保船舶和运输保险(我国第一家保险公司)1875年, 洋务派在上海开办保险招商局(上海是旧中国保险中心, 外国资本垄断旧中国保险市场)1949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1986年, 交通银行保险部成立(在1991年成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88年, 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1992年,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诞生1998年, 中国保监会成立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做到高度的诚实守信2.保险双方的告知义务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内容•投保时必须告知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和重要事实•投保后标的风险的增加必须告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通知•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通知•出现重复投保必须通知2)告知形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3)不告知的法律后果•过失不告知: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退还•故意不告知: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不退•欺诈: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不退,性质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保险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5)说明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3.保证•明示保证: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默示保证4.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中可以享受的某一项权利禁止反言:一旦放弃某项权利,保险人不得反悔,不得重新要求享受此权利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某一种利害关系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没有资格投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没有资格索赔•保单只有在取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经过保险人批改,才具有效力•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单不能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让3.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利益•客观存在的,确定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某一种利害关系4.不同险种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财产所有人,保管人,经营人,租赁人,抵押权人等对财产都有保险利益2)责任保险每个人对自己有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有保险利益3)信用保证保险被保证人对自己的信用有保险利益权利人对被保证人的信用有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本人对自己有保险利益•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自己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同意他投保的被保险人视为有保险利益5.对保险利益要求存在的时间1)一般财产保险要求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和出险时都要存在2)海上货运险允许投保时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出险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人身保险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出险时不要求保险利益6.确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从本质上与赌博划清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3)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思考题●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到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王某陪其姐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姐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表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三.近因原则1.近因:并非指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起决定作用最重要的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2.近因原则的意义3.判断近因的方法1)造成标的损失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2)造成标的损失原因有多个:•这些原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形成一条因果链,顶环就是近因(链条原理)•这些原因之间形成因果链,但被新的独立的原因插入而切断,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就是近因四.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才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思考题●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 保险金额为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以获得多少保险金?2.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实施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3.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条件1)在出险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造成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4.规定免赔额1)免赔额:一般在财产保险中为了使被保险人加强责任心,加强对保险标的安全的维护,在保单上规定免赔额,凡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负思考题1.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是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保险合同,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合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基于风险共担、平等互利原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投保请求,承担保险责任;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获得约定的保险保障。

本合同所涉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需求约定。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的一种。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自愿原则: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遵循自愿原则,明确表达各自的意愿,并达成一致。

2. 平等互利原则:本合同的签订,体现了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3. 合法合规原则: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2. 本合同成立后,自乙方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且甲方收到保险费后生效。

3.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具体事项,由双方根据实际需求约定。

四、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履行如实告知等义务。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作为保险交易双方的约定,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和商业角度探讨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合法性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自由意愿: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或误导。

保险交易双方应当依法行使订立合同的自由意愿。

2. 明确标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或保险财产。

保险标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确定性,不能存在过于模糊或不明确的情形。

3. 合法目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有合法的目的,即保险交易的目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

若合同涉及非法目的,将被视为违法合同。

4. 合法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求,否则合同将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求有效性是指合同依法设立并具备约束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能力和资格: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被保险人必须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的组织机构。

2. 确定不明确条件:保险合同中的不明确条件应当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如需要索赔时,相关条件必须能够被明确确定。

3. 合同意识:保险合同的各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充分了解,并具备相应的意识。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对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和确认。

4. 合法交易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应当是合法的。

若标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险交易中不可忽视的要求。

只有确保保险合同在法律和商业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保险的一些常识

关于保险的一些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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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 金额的,合同无效。 (2)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 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请判断以上两项正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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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___日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请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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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经纪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 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 单位。
26
• (三)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经营 状况的监督检查:F131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 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 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 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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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只承担 给付部分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请判断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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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 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 现金价值。 • 请判断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是指一种由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保障,主要覆盖危重疾病风险。

以下将对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分49点进行讨论。

1.危重疾病的定义: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具有高风险、高费用、高致残率的多种严重疾病。

2.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塞、脑卒中、癌症等危重疾病。

3.保障金额:根据不同产品可能有不同的保障金额,一般越高的保额对应的保费也更高。

4.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或三年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选择。

5.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客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因危重疾病发生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6.保险免赔额:指在保险理赔中客户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金额。

7.保险理赔条件:客户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理赔,例如病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

8.保险理赔材料:通常需要提供确诊证明、病历资料等相应材料。

9.申请理赔流程:客户在发生危重疾病后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0.索赔时效:通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申请理赔,过期可能导致理赔申请失败。

11.附加服务:一些产品可能会附加一些特殊服务,如心理咨询、第二意见等。

12.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通常按照保额和客户年龄等进行测算。

13.保险费用支付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或者一次性支付。

14.保险合同解除:可能因为客户违反约定等情况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15.保险合同终止:一般在合同期满、保险金给付、保单贷款等情况下终止。

16.保险合同变更:客户需要变更保单信息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

17.投保年龄限制:不同产品可能有不同的投保年龄限制。

18.保险合同签订方式:保险合同可以线上签署或线下签署。

19.保单领取方式:保单可以邮寄或电子发送。

20.保险条款变更通知:保险公司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

21.保单续保:客户在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续保。

22.退保规定:一般在合同期内可以提前退还一定比例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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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

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

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

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用口头简洁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1.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保险单签发后,即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文义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

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如下重要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为“保险证券”。

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

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也称暂保收据。

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

暂保单签发后,保险人若确定不予承保,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般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签发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

4.其他书面形式。

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当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

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三、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重要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等。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投保单又称“要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通常为表格形式。

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日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

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

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一般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五、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

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如下: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主体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必须以双方具有主体资格为基础,并且这种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

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3.客体合法。

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合同内容合法。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如投保人为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

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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