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7.04.25【实施日期】2017.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下简称济源检察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
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济源市人民检察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和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各5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豫司文[2009]260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9〕260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建立“三调联动”的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建立“三调联动”的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的健全完善,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涉及的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成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依法调解、自愿平等调解、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遵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廉洁便民,依法、合情、合理地进行调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配合,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决定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
监督员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0.12
•【字号】武司〔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监督员
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规定,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公示公告等程序,并报请省司法厅备案,决定选任王琼等180名同志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具体名单附后),任期自2020年9月至2025年9月,选任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020年至2025年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武汉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2020年至2025年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人民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对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免以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当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什么权利和待遇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各市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选任。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青岛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
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的岗位吗?这个岗位怎么产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给你看一下相关法规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年满二十三周岁;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身体健康;7.有履职时间。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豫司文[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豫司文[2006]114号)厅机关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1、普通程序(1)公示。
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河南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河南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豫司文[201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河南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1]14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2011年度河南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2011年度河南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根据《公证法》和《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及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2011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
一、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严格依法原则。
《公证法》对公证员考核任职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对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操作性。
各地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间要求,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
(二)数量控制原则。
《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是公证员任职的主渠道,第十九条规定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重要补充。
因此,通过考核任职途径担任公证员的数量是有限的。
各地要认真做好考核任职对象的选拔、推荐、初审和报批工作。
(三)因地制宜,满足急需原则。
各省辖市司法局要结合本地区公证工作所面临的实际需求,重点解决县(市)公证机构(“一人处”和“二人处”)及省直管10个县(市)公证处的实际缺员问题,以满足公证需求和确保公证员队伍的稳定性。
二、公证员考核任职条件(一)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1、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列入国民教育序列,党校或军队院校学历的应有国家所承认的证明),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律师。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3.20•【字号】豫司文[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4]48号)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豫办〔2001〕21号、豫经审办〔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狱(劳教所)及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负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检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查明领导干部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三)债权、债务状况;(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五)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六)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七)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及借用公款、公有财产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聘请马玉霞等10名省人大代表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聘请马玉霞等10名省人大代表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豫司文[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聘请马玉霞等10名省人大代表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的通知(豫司文[2008]166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畅通监督渠道,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和法律服务行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诚信执业,服务为民,树立司法行政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特聘请马玉霞等10名省人大代表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
一、监督范围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2、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3、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行业和法律援助机构。
二、监督内容1、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监督。
重点监督:有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有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有无办事推诿扯皮、作风懒散、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不强现象;有无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对监狱劳教单位公正执法的监督。
重点监督:有无在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中执法不公问题;有无在管理罪犯、劳教人员中打骂、体罚、虐待、超时劳动现象;有无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问题;有无索要、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吃请问题。
3、对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执业的监督。
重点监督: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无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唆使、诱导当事人上访、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无执业不公示、违规收费、违法执业问题;有无收费不办事,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等不诚信和借机吃拿卡要问题;有无给回扣,降低收费,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无冒充律师问题;法律援助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对援助对象收取费用或办理收费案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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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与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选任新一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主要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相关办案活动,根据需要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活动。
二、选任名额
本次拟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0名。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三、选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公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8.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
本届人民监督员任期自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起算。
五、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省司法厅接受公民个人申请报名,同时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
报名方式为邮寄报名。
公民可将报名材料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至省司法厅,报名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邮编:450003。
联系人:陈松*************王怡茜*************
报名应当及时电话确认,电话咨询确认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3.报名材料
(1)个人申请的填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申请表》,单位和组织推荐的填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一式2份,登录河南省司法厅官网(),在“通知公告”栏下载;
(2)近期二寸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3张,照片背面注明“常住地区(市)+姓名”;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二)审查筛选
省司法厅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筛选,按照群众性、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相结合,队伍人员组成结构合理等原则,以不低于拟任人数120%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三)考察确定
省司法厅组织人员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并根据考察情况和人员构成比例等要求,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集体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
通过省司法厅官网向社会公示拟任人员名单及异议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社会公布
拟任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人民监督员工作证》,通过河南省司法厅官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官网向社会公布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名单。
本公告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申请表.doc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