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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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女儿抚养权怎么判定呢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发展述要简论

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发展述要简论

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发展述要简论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做出的相关规定和安排。

随着社会变迁和离婚率的提高,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不断发展,并逐渐健全。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制度演变和未来趋势等角度,对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发展进行简论。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逐渐演变,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

首先是在立法上的重要进展。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更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明确了具体的抚养费用以及抚养权的行使方式。

此外,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对抚养费用做出调整的原则。

其次,在司法实践上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法院开始更加注重保护子女的利益,根据事实情况、父母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综合因素,对抚养费的确定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判断。

并且,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调父母应共同参与、分担抚养责任,并建立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此外,社会的发展也促进了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就业机会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离婚,这也带来了更多的单亲家庭。

因此,对于离婚后抚养费用的问题,公众对于公平、合理的期望也不断增加。

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呼吁也促使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加强对此问题的重视,并进行相应的和完善。

然而,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实际操作的困难。

尽管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如何保证其执行等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此外,单亲父母的抚养负担和教育成本也不断增加,如何做到抚养费用的及时支付及其公平合理性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之,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在近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离婚率的提高,未来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合理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离婚后的抚养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展开论述,从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抚养权分为两种:一是法定抚养权,二是实际抚养权。

法定抚养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享有的抚养权;实际抚养权是指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享有的抚养权。

三、抚养权的归属1. 双亲抚养在一般情况下,双亲抚养是最理想的抚养权归属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单亲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离婚、一方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时,抚养权可能归一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因抚养子女需要,可以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第三人抚养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均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权可能归第三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抚养的,可以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

2. 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最大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等方面。

3.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原抚养方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2)原抚养方有其他严重过错,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3)原抚养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4)其他原因,如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抚养问题的解决对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抚养问题的解决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于1993年11⽉31⽇发布的《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的抚养问题作了如下具体的解释:⼈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出发,给合⽗母双⽅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岁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母双⽅对⼗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随⽗或随母⽣活发⽣争执的,应考虑该⼦⼥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抚养⼦⼥的,可予准许。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反思与完善——兼议《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反思与完善——兼议《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反思与完善——兼议
《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张鸿巍;侯棋
【期刊名称】《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年(卷),期】2022(41)2
【摘要】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我国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的酌定亦愈发要求依“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而来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行事。

然而,由“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考量而来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歧义多变,如《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的规定。

本文建议,应基于“子女本位”主义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融合父母性别平等视角,综合考量符合该原则标准的诸多重要现实因素,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研判。

【总页数】9页(P114-122)
【作者】张鸿巍;侯棋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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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适用法律条文(2篇)

子女抚养权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引言子女抚养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较为详细,以下将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对子女抚养权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父母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子女抚育费随子女年龄的增长,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有共同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得放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按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协议,支付子女抚育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受法律保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

三、适用分析1.抚养权归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父母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体现了对子女最佳利益的考虑。

2.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与法律维权

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与法律维权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过程,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则成为离婚双方关注的焦点。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孩子的成长和福祉,也是离婚双方的权益保护问题。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维权手段。

一、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就各项权益和责任进行约定的文件。

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权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抚养方式和费用划分离婚协议中一般会明确规定子女的抚养方式,包括由一方独自抚养或双方共同抚养。

若由一方独自抚养,还需要明确抚养的具体安排和时间。

同时,协议中需要约定由谁承担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经济支出。

2. 探望权和交流方式离婚协议还会就对方与子女的探望权进行规定,包括探望权的频率、时间和地点。

协议还需要明确双方在交流子女方面的方式,例如电话、邮件或者线下见面等。

3. 抚养权的变更和冲突解决离婚协议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子女状况变化等。

协议中可以约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和程序,并且需要明确如何解决抚养权争议,例如通过调解、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法律维权手段尽管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有时其中的约定可能存在漏洞或不合理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子女抚养权,例如以下几种方式。

1. 聘请律师当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约定存在争议时,一方可以选择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代理。

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判断,帮助申请方评估案件的合理性和胜算,并代表其进行协商或诉讼。

2. 提起诉讼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权争议,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会根据离婚协议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对子女抚养权的裁决。

申请方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具备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

3. 请求调解或仲裁除了诉讼外,争议双方还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

法律规定儿童抚养费(3篇)

第1篇引言儿童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的,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生活等方面所需费用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我国,儿童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抚养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儿童抚养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可以协议确定抚养费数额,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与婚姻法基本一致,但在某些方面有所补充和完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对儿童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有所规定。

二、抚养费计算标准1. 一般标准儿童抚养费一般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子女实际需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父母经济能力: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为依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 当地生活水平: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 特殊情况- 父母双方经济能力相差较大时,抚养费数额应适当调整;- 子女有特殊需要,如残疾、病弱等,抚养费数额应适当增加;- 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疾病、失业等,抚养费数额可适当减少。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父母可以协商一致,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

2. 定期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3. 按比例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按照各自经济能力按比例支付抚养费。

问:离婚后小孩抚养问题

问: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
答:关于离婚后小孩抚养问题,《婚姻法》第36条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

大致说来,对小孩的抚养权,系依照小孩的年纪分为三个不同阶段来分别加以规定:
1、小孩不满2周岁时,一般来说女方享有抚养权,除非女方有重大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时,才会由男方抚养。

2、小孩满2周岁不满10岁时,则要看哪一方已做了绝育手续、或再难有生育能力、或另一方还有小孩、或同小孩共同生活时间长等情况时,则优先享有抚养权。

3、小孩满10周岁后,除比较双方条件、情况外,还要尊重小孩的个人意见,让小孩自己做决定。

总之,法院除根据不同小孩年纪阶段的立法主旨外,还会综合考虑与哪方生活会更有利于小孩成长这一重大因素,从而做出判决。

另外,当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出现重大疾病、10岁后小孩主张与另一方生活时,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条件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父母为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而舍弃原有婚姻的情况难予避免,离婚率不断攀升,其中很大一部分离婚都会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关系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过于频繁地到另一方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

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是一个始终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人监护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无过错离婚浪潮席卷全球后,离婚立法关注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从过去关注禁止或限制离婚的理由判断,到现在关注处理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养育安排,主要是离婚后子女监护、探望与抚养安排,离婚后亲子关系立法则是关于上述安排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自1978年至2008年的三十年间,离婚夫妻总对数从28.5万对到226.9万对,离结率从4.77‰增长到20.65‰,粗离婚率从0.175‰增长到1.71‰,从整体上表现出离婚率日渐攀升的趋势。

离婚率的上升,从一方面来看,反映了人们可能叫过去更注重婚姻的质量追求;但另一方面,也表明更多的无辜子女将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

多数社会科学研究的结果也指出,离婚易造成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易造成家庭亲职角色的缺席,是单亲家庭的子女更易出现行为问题,父母离婚时以及离婚后的冲突将子女至于父母敌意的生活环境,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将长期积累等。

因此离婚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孩子提供保障,其实实现途径是要求法庭考虑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安排。

离婚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更应考虑到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上述不利影响,确保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其中一方,确保其仍得如同其他的双亲家庭一样、仍得如同父母没有离婚前一样受到双亲的养育,确保父母在离婚后依然履行其对子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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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2013 ——2014 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家政学任课教师:黄东旭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子女抚养正文: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

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

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

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

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

某地警方抓获的一个少年犯罪团伙,35个成员中有30人都是父母离婚的单亲家庭子女。

2003年11月9日北京某中学生,在父母离婚后因不满母亲的严厉管教甚至残杀了自己的母亲。

学者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教育状况以及心理状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调查表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与完整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相比,在经济生活条件、受教育情况、受抚养和照顾程度等福利方面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同时,窘迫的经济生活和不适当的抚养教育方式使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容易产生怨恨、自卑、冲动、极端等消极心理问题,进而行动上更容易产生不当的越轨行为甚至犯罪等问题。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表现在子女生活费得不到保障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法获得良好的生活照顾等很多方面,有学者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实证研究中,对离婚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福利的负面影响确实存在,尤其是一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因此而恶化。

贫困问题是单亲家庭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并非所有的单亲家庭生活都是困苦的,但大部分单亲家庭形成后经济收入都会减少,住房条件较差,家务繁重难以应付,日常生活忙乱,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

其中,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经济收入是单亲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然而,单亲家庭的户主(即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由于要独自负担整个家庭日常事务的管理和日常生活费用的开支,因而面对较大的生活压力。

而家庭管理、子女照管方面的压力对工作的影响又进而恶化了经济收入情况。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必须跟随其中一方生活,依靠一方父母的照顾。

在家庭结构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之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对该子女的照顾和教育也发生相应变化。

有些父母由于经济生活条件、自身品格和素质、离婚后的适应情况等方面的原因,使未成年子女在获得人身照顾、情感教育、以及与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保持正常交往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

有的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即对子女抚养问题互相推诿,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离婚后被判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是将子女视为累赘,对子女不管不问,采取放任态度,也有的直接抚养人,在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后,就把子女交给自己的父母,或者雇佣保姆来照顾子女的生活起居。

这使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不能得到正确的思想上的引导,也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反而使“被遗弃了”的想法更加强烈,行为上缺乏管束,容易产生自暴自弃、沉溺玩乐、结交不良朋友等放纵行为,甚至进一步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的恶果。

二、婚姻法中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现行制度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

所以父母其实感情破裂离婚之后也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能将两人之间的问题牵扯到子女身上。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条法规概括地阐述了父母双方的义务。

基于此,《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二)抚育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

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三)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四)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子女虽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规定的缺陷首先,任何法律制定出来都存在实际实施效果的问题,否则就只是停留在纸上的形式上的法律。

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的抚养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子女抚养意见》第21条也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第102条采取强制措施。

但实际上并未规定强制执行抚养费的有效具体的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子女抚养费能否强制执行还是取决于法院。

在现实情况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对于夫妻双方确定的抚养费的给付大多凭道德责任、情感约束进行。

对不履行义务的做法也未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能有效保证父母能“掏出钱来”。

这样的做法并不能实际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协议离婚审查时,也可能存在父母隐瞒真实意图,假意同意,事后并未能履行义务的情况。

而《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的规定》缺少具体的要求父母履行义务的手段规定,过于书面化,操作性差。

其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对离异子女的切实有效地保护和关注过少,缺乏事后审查和关注。

目前的制度是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割裂开来,把离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只作为离婚后果的处理。

这样的做法极不利于对离异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即使协议离婚时包含了关于对抚养子女方面的协议,但事后未按协议履行就很难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执行。

特别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实际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而我们的法条规定相对却比较生硬和死板,缺乏灵活性。

例如关于按父母固定收入比例支付抚养费的规定,固定收入只包括工资和大致奖金,其他收入被忽略了。

四、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的一些建议1.完善法律规定,完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制度,应将法条中所规定的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适当地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给不履行自己应有义务的父母相应的警告。

联系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对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直接从其工资中划拨出应支付的的费用。

2.加强程序上对离婚的审查,不仅是事前进行审查,事后也要加强关注。

这样可能会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建议法院赋予社会上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的相应的组织以一定的权力。

这样使其工作更具专业性,对离异子女的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3.加强对当事人财产的审查,在现代社会,人们的隐性收入较多,完全能够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义务人为了报复原配偶一方或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仅以固定收入来支付抚养费,这样,子女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

五、结语总之,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障问题是我国整个儿童权利保障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上只是简单的从父母的抚养费,监护权等方面做了简要概述,指出了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指出了一些个人意见,但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情况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情况,如离婚后住房问题,补偿性抚养,日常生活方面的帮助等等。

我们应从社会各个方面去关注和解决父母离婚后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问题,加强立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规定,全面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仍然任重道远。

最后,感谢黄东旭老师给我们带来精彩的公共选修课程—《家政学》。

其中关于家庭婚姻的内容,让我们有机会了解到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制度,并了解它还存在的一些缺陷,这对我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有重要的影响,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现在了解婚姻家庭法并不早,而且很有必要,因为大学生已经是成人了,对家庭、对社会都开始承担起了责任,也有不少大学生在大学开始谈恋爱,了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制度,更能使大学生端正恋爱态度,学会做一个成熟的人,学会做一个负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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