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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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管发〔2017〕201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管发〔2017〕201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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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的通知
京管发〔2017〕201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和供热节能的要求,加强我市今冬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写字楼)、商场、超市、文体娱乐场所等各类公共建筑,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法律规定,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

二、供热单位要做好公共建筑用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在保证正常使用期间达标供热的情况下,根据不同公共建筑的使用规律和用热特点,采取分时分区供热措施,加强系统调控,在假期、周末、晚间等非工作时间、非营业时间鼓励采取保温或者间歇运行方式,最大限度节约能源。

三、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要会同本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建筑供用热的监督,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确保公共建筑供热节能真正落到实处。

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结束——。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

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

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11 合同主体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热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向乙方提供供热采暖服务,确保乙方在采暖期内室内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112 供热采暖的具体时间、温度标准及费用1、供热采暖时间: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2、室内温度标准: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 18℃。

3、供热采暖费用:根据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乙方的用热面积计算,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2 权利义务121 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用。

2、负责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向乙方供热。

4、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应急措施。

122 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供热采暖服务。

2、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3、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的用途和结构,不得损坏供热设施。

4、配合甲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5、发现供热设施存在问题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3 违约责任131 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向乙方供热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___)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___)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___)___发布第216号令,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该办法旨在保障城乡居民的冬季采暖需求,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因此,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并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本办法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同时,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本办法要求,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作者: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法制处\供热管理办公室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01期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作为市政府第216号令予以公布。

《办法》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北京新的供热采暖管理制度的确立,也预示着北京供热采暖新的秩序即将建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事业已经走过了五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在保障首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热面积已达到6亿平方米,比2000年供热面积增加了2倍,城市热化率95%以上,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

但是,随着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一方面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原有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供热行业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亟待新规章的引领来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以适应新形势与任务的要求。

二、立法的基本思路本次供热立法前后历经6年的准备,立法的基本思路具体体现在六句话:明确立法目的、坚持立法原则、强调一个定位、突出一个重点、注重三个结合、遵循立法程序。

明确立法目的: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推进供热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和谐可持续发展。

坚持立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兼顾各方利益、节能环保的原则。

强调一个定位: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强烈的要求,在新规章中明确了“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这一条将对供热行业今后的管理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突出一个重点:即供热的保障性。

在新规章制度设计中无处不体现着保障、无处不是为着保障。

但归结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即保障全市安全稳定供热,保障供热事业和谐持续发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供热行业行政管理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供热行业行政管理职
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8.28
•【字号】京政管字[2000]150号
•【施行日期】200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
我市供热行业行政管理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0〕1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供暖办,有关供热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51号),原北京市公用局承担的集中供热行政管理职能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供热行业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本市供热行业地方性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供热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审批本市供热企业的资质;负责制订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检查供热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将与各区、县政府供暖办,供热企业、单位密切联系,加强供热行业的管理,共同做好我市的供热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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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冬季采暖是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供热事业对首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根据市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安排,有关部门完成了《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起草工作。

《办法(草案)》共七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与安全保护、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供热的定义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政府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的工作重点。

《办法(草案)》明确了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此外,由于单位自供暖和居民自采暖不涉及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且本市已有相关的规定,如《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等,因此,《办法(草案)》未将自采暖行为列入调整范围。

二、关于供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为了解决本市供热设施建设无序,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办法(草案)》明确了三项管理制度:首先,以规划为龙头加强供热设施建设的管理,提出本市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为了保证供热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供热设施建设的源头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包含供热设施的居住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再次,在热源设施的具体使用方面,《办法(草案)》明确了统筹利用热源设施的原则,提出供热单位的现有热源有富余能力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已有或者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该热源。

三、关于采暖温度的设定1994年颁布《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明确了供暖单位在供暖期间应当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但是随着人们对冬季采暖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和本市相继出台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已经提高了室内采暖的设计温度,如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均要求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在此情况下,最低温度16℃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

因此,从提高居民采暖舒适度,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角度出发,《办法(草案)》规定了采暖期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房间温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其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非居民用户的房间供热温度应当依据其功能需要和设计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关于供热收费与交费主体的确定明确供热采暖费的收费主体与交费主体,是确定供用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办法(草案)》明确了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热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同时,为了规范收费行为,《办法(草案)》还要求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关于交费主体,《办法(草案)》提出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中明确的交费人作为交费主体;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存在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由房屋的产权人作为交费主体;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由合同中明确的交费人作为交费主体,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由承租人作为交费主体。

此外,为了给政府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采暖费交费政策留下实施空间,《办法(草案)》还明确了本市对采暖费交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为了保障供热设施的运行安全,明确供热单位、热用户对于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办法(草案)》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对供应范围内居民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居民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居民用户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关于供热设施的应急接管机制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供热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且常规行政管理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政府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应急措施,保障供热服务的安全、稳定,这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为此,《办法(草案)》明确了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措施。

同时,《办法(草案)》也对实施应急接管措施的程序、资金保障、解除条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遵循统筹兼顾的原则。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包含供热设施的居住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并取得供热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本市应当统筹利用热源设施,供热单位的现有热源有富余能力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已有或者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该热源。

供热单位应当向使用其热源的建设项目,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物和改造既有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既有非节能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进行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档案,并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用于经营活动的供热设施应当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理。

本市的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供热运营、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供热服务社会评价;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供热安全、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本市供热采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当供热采暖价格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供热单位也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建议。

制定和调整供热采暖价格,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制定价格程序。

制定和调整的供热采暖价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当供热采暖价格未调整到位时,经政府批准对供热单位给予一定的临时性补贴。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已按照规定向热用户供热的,则热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用热关系。

本市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为房屋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协助供热单位开展供用热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供用热合同涉及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时,供用热双方均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经协商一致后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原产权人应当及时与供热单位解除合同,并结清供热采暖费;新产权人应当及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承担用热方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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