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培训机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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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3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各项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我厅去年9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但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高,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我厅成立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对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委托省医师协会承担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苏卫科教[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有关高校及医学院校,省部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学教育,保证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医学教育规律和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才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以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对目前省内举办中专及以上卫生类专业学历教育的院校及其专业进行了全面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江苏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所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为我省高校(含招收卫生类专业的独立学院)和中等医学院校及其按规定开设的高、中等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专科、中专)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经审核均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精神,认定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的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录用我省院校本科及以下层次毕业生,必须在《目录》公布的学校及专业范围内择优试用。
未经我省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一律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录用外省及部队院校本科及以下层次的毕业生,必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入学时须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或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
二、《目录》按教育部公布的卫生类专业归类。
《目录》内院校经我省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目录》内专业相应层次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其所取得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及药学类学历,按国家有关法规可作为卫生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79号各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厅医政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抄送:卫生部,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计划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本次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的目标是为了帮助医师在不同执业范围下提供更专业的医疗服务,提高医师的临床能力和专业水平,深化医师对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医师的全面素质。
二、培训内容1. 专业知识学习对于不同执业范围的医师,需要学习其相应的专业知识,包括疾病诊断与治疗、临床技能、医疗器械使用、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2. 临床技能提升针对各个不同的执业范围,培训将重点围绕临床技能提升展开,包括疾病诊断、医学影像诊断、手术操作等方面,通过模拟手术及临床技能培训来提高医师的临床技能水平。
3. 医疗安全培训医师需要了解医疗安全的重要性,学习医疗安全管理知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理技能,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专家讲座与学术交流安排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介绍最新的医学发展动态、临床经验和研究成果,同时促进医师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5. 培训考核对医师进行理论知识考核和临床技能实践考核,通过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培训证书。
三、培训方式1. 课堂授课开设专业知识培训课程,由专业医师或学者进行讲解,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医学影像学、手术技能、临床路径等方面的知识。
2. 实践操作训练进行实际操作模拟训练,例如模拟手术、临床技能操作等,帮助医师提升临床技能。
3. 病例讨论安排医师进行病例讨论,促进医师间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疑难病例的诊疗思路。
4. 学术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介绍最新的医学发展动态、临床经验和研究成果。
5. 互动交流培训过程中鼓励医师间的互动交流,促进学习氛围的建立。
四、培训计划1. 第一周专业知识学习:疾病诊断与治疗、医学影像学基础知识学习。
实践操作训练:疾病诊断的实际操作训练。
2. 第二周临床技能提升:手术技能的提升训练。
病例讨论:经验交流,共同讨论疑难病例的诊疗思路。
3. 第三周医疗安全培训:医疗安全管理知识学习。
专家讲座与学术交流: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
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5.25
•【字号】苏卫科教[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
地名单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9〕12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5月初,按照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检查评估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09〕5号)要求,各市卫生局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第二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了检查评估。
经审核,我厅认定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等60所医院为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认定南京市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39个单位为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培训基地。
根据我省实际,现对培训基地的工作任务调整如下:
1、三级医院培训基地负责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
2、三级以下医院培训基地负责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
3、中医院培训基地负责为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培训合格的中医全科医师。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培训计划任务,不断完善相关培训条件,
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和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附件:第二批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向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医师申请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时,应当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医师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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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江苏省执业范围变更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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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培训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苏卫办医[2012]9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培训机构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99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各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组织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变更培训机构”)和中断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重新申请注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重新注册培训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构设置要求
(一)变更培训机构
1、范围:省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市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无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
可推荐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2、数量:除省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外,每市设1家。
(二)重新注册培训机构
1、范围: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疾控中心。
2、数量:原则每市不超过20家。
二、申报条件
1、医院有一名院级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设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职责、培训计划、评估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
2、医院科室设置齐全。
申请变更培训机构的医疗机构应能承担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全部专业的培训工作;重新注册培训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确定培训类别及专业,各市推荐的重新注册培训机构应涵盖临床、口腔、中医、公卫类别各执业范围;
3、具备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带教老师应熟悉相关政策和培训内容,具备相关专业临床诊疗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
4、具备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与实践设施,以及学员住宿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自评申请
申报医院要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认真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连同有关申请表,向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