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之审思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国在过去十几年里不断加强破产重整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但与发达国家还存在明显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破产重整旨在实现债务人的债务清算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在未来,随着企业经营的复杂性不断增加,破产重整将会成为企业债务冲突调解的主要手段。
与此同时,对于保护债权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有重要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维护企业经济实力,保障员工就业形势等,起到了中介作用,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提高了企业的生存率。
二、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1、管理层可能背离企业的利益,导致流失。
破产重整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管制机构的宽容与支持。
一些高管人员经常会利用程序的缺陷和法律的漏洞来逃脱或消极对待重整过程,从而使重整过程演化为非法转让或外泄核心资产。
2、破产重整手续冗长,耗时长。
中国目前的破产重整程序标准速度慢,耗时长,增加了企业偿还债务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在实践中的发展。
3、制度不完善。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还不够完善,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套,缺乏针对性,制约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
破产重整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亟待加强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建立并完善从股份公司到独资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2、建立与完善对破产重整各类参与者的准入和退出机制;3、配合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破产重整的兜底机制,同时扩大国企的兜底范围;4、打破破联制,增强破产重整机构的独立性。
四、总结破产重整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满足保护债权人、保护企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要求。
当然,破产重整在实行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克服种种困难和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地制定和实施更为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以更优秀的制度为秦淮,推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破产重整审计工作方案

破产重整审计工作方案破产重整审计工作方案一、审计目标该破产重整审计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审计,以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审计的主要重点包括破产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破产重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方面。
二、审计范围1.破产重整计划的审计1.1 检查破产重整计划的合法性和完整性1.2 评估破产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进度1.3 检查破产重整计划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2.财务信息的审计2.1 检查破产重整期间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2.2 审核破产重整期间的资金流动情况2.3 验证破产重整期间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3.破产重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3.1 检查破产重整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3.2 验证破产重整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3.3 评估破产重整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成果4.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审计4.1 检查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4.2 评估债权人的参与程度和相关权益的保障情况4.3 验证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情况的有效性三、审计方法1.文件审计1.1 阅读破产重整计划、破产重整程序文件等相关文件1.2 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财务文件1.3 分析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财务数据和资金流动情况2.实地调查2.1 参观公司的经营场所和生产设备2.2 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调查2.3 进行现场核查和实物盘点3.数据分析3.1 进行财务数据的比对和分析3.2 进行资金流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3.3 进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评估四、工作安排1.制定审计计划1.1 审计目标和范围的确认1.2 确定审计方法和工作流程1.3 制定详细的审计工作安排2.准备工作2.1 收集和整理相关文件和资料2.2 准备必要的审计工具和软件2.3 确定审计人员和分工3.实施审计工作3.1 进行文件审计和数据分析3.2 进行实地调查和核查3.3 撰写审计工作底稿和报告4.编制审计报告4.1 汇总审计发现和问题4.2 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4.3 编写审计报告的正文和附件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破产重整计划文件2.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3.相关法律法规文件4.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破产重整:指企业或个人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对债务人的债权关系及其它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整理和调整的一种程序。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之构思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之构思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之构思论文提要: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着眼于破产重整制度立法发展趋势,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采用破产法典的立法体制,围绕法院的基本职能,设定重整申请制度、审核裁定制度、重整机构建设制度、重整终结制度,以此构画整个重整制度的主体框架,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有序进行。
全文共约10000字。
以下正文: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整顿的有关内容。
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
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无疑对破产立法的完善,破产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着眼于破产重整制度立法发展趋势,并从我国国情出发,笔者认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应采用破产法典的立法体制,使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得以有机结合,灵活运用,以利于债务人、债权人的选择,便利于当事人;同时又与法院的管辖职权运作相统一、协调。
基于这一思路,尽管重整制度内容较多,但笔者认为,可在立法中,围绕法院的基本职能,设定重整申请制度、审核裁定制度、重整机构选设制度、重整终结制度等,以此构画整个重整制度的主体框架,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有序进行。
一、重整申请制度重整申请是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构成部分,是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的直接原因。
重整申请是一种法律行为,将会导致破产重整的启动,因此必须进行有序的法律规制。
(一)破产重整申请人1、债务人。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破产重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法律概念,特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无法继续运营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资产重组与债务重整,来保全企业价值和恢复经营能力的一种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进行一系列的重组调整,包括法定程序的清算、债权人的债务重组以及重新制定更加合理的经营计划等。
下面是对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的细致总结。
首先,破产重整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企业价值和维护股东利益。
在企业破产面临巨大的债务问题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企业价值会因此大幅下降甚至消失。
破产重整的目标就是通过合理的调整和处理,最大程度地恢复企业的价值,保护股东的权益。
通过重整,企业可以有机会重新规划、整合和优化,以求实现更好的发展。
其次,破产重整是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合法途径。
面对巨额债务,企业经营者和债权人很难达成共识,常常引发多方利益的纷争和冲突。
破产重整为各方提供了一个进行谈判和调解的合法框架,使得其有机会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协商解决争议,并共同制定双方能接受的重整计划。
债权人通过重整可以有机会获得更大程度的债务偿还,企业经营者也有机会保住企业并恢复其经营能力。
再次,破产重整是一种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方式。
相对于直接清算企业的方式,破产重整有助于减少就业岗位的流失,保障员工的权益。
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增加企业的收益能力和竞争能力。
重整还可以减少企业对外借贷的信贷风险,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
此外,破产重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重整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妥协。
各方在谈判过程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不均的问题,容易导致谈判僵局。
其次,一些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虽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救助,但仍面临着经营困难和市场不确定性,成功重整后是否能够实现持续盈利也是一个难题。
最后,重整过程中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引导和力量也至关重要,在缺乏有效监管和不公正法律环境下,破产重整可能会被滥用或失去其本应具备的价值。
破产重整审计工作方案

破产重整审计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动,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与挑战,其中包括破产的风险。
破产重整是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通过被法院批准的程序,以便在重新组织下实现债务结构的调整与经营策略的优化。
对于审计机构来说,参与破产重整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意见与建议,并对其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本文将提出破产重整审计的工作方案,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审计目标与内容1.审计目标通过破产重整审计,旨在评估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重整计划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并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决策依据。
2.审计内容(1)财务状况评估:审计人员应对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核实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评估企业的债务情况、资产状况和经营绩效。
(2)重整计划评估:审计人员应对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进行全面评估,核实计划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评估计划的影响和成效。
(3)内部控制评估:审计人员应对破产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三、审计程序与方法1.确定审计范围:根据审计目标和内容,确定审计范围,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时间段和审计覆盖的财务报表。
2.收集审计证据:通过获取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等,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访谈,收集审计所需的证据。
3.进行财务状况评估:对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比对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调查与核实。
4.评估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进行全面评估,通过对计划的审核、分析和比较,评估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5.评估内部控制:对破产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通过流程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6.完成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提供客观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风险与对策1.审计风险(1)虚假数据:破产企业可能存在虚假财务数据的情况,为了达到其中一种目的,企业可能夸大或隐瞒其财务状况。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的法律审查程序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的法律审查程序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危机处理方式,它通过重新组织企业的负债和资产,以实现企业的短期生存和长期发展。
为确保破产重整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法律审查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重整方案的法律审查程序进行探讨。
一、法律审查的意义破产重整方案的法律审查旨在确保企业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证破产重整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通过审查程序,法律可以对企业的重整方案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
此外,法律审查还可以帮助识别风险,并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以便更好地实施重整方案。
二、法律审查程序的主体1. 法院审查法院是破产重整方案的法律审查的主要主体。
企业在提交重整方案后,法院将对其进行审查。
法院将评估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公平性,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同时,法院还将承担监督和管理破产程序的责任,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法律审查的另一个重要主体。
企业在提交重整方案后,应召开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就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进行讨论。
法律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和决策规则,以保证讨论的公正和合法。
三、法律审查程序的内容1. 方案合法性评估法律审查程序的核心是对重整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法律将审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破产法、公司法等。
这其中包括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对各方权益的保护是否充分,以及重整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
2. 方案可行性评估除了合法性评估外,法律审查还将对重整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可行性评估将考察方案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短期生存和长期发展,包括方案的融资能力、盈利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
这一评估将为债权人提供决策的依据,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3. 方案公平性评估公平性是法律审查的一个重要标准。
审查程序将评估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充分照顾各方利益。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基于“宝硕”、“沧化”案例的分析河北证监局崔征发布时间:2010-03-25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新破产法建立的破产重整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显示出巨大效力,为挽救危机上市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行路径。
宝硕股份、沧州化工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实现了共赢。
本文拟结合宝硕股份、沧州化工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和实施,着重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破产重整制度,又称为企业更生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却仍有再生希望时,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施强制管理以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重整制度是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下构建的,是为了实观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破产重整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者(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其中,重整过程也成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
依据破产重整制度,企业的重整时机可以提前,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也可以申请使用重整程序。
对那些资尚抵债的公司来说,由于股东仍对公司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所以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必须考虑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对那些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而言,有观点认为,债务人公司的财产这时已全部成为债权人的清偿财产,股东已无实质上的权益。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现实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其资产与负债的比例,而是更多地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对市场中综合资源的占有情况。
所以,有些资不抵债的企业或价值为负的股权仍然具有市场价值,尤其是在重整程序中。
2006年年底宝硕股份净资产为-155686.55万元,沧州化工净资产为-98158.57万元。
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非常成熟且灵活的制度,对于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美国,债权人的利益被放在首位,重整计划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获得通过。
这样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积极性,增加重整计划的成功率。
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方面相对不够充分,往往容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影响到企业破产重整的进行。
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高债权人的积极性,增加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注重法律文化的建设。
在美国,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非常规范,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法律文化的建设可以提高企业破产重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增加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法律文化的建设上还有不足之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繁琐,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
我国应该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法律程序和原则的建设,提高其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
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注重市场化运作。
在美国,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是市场化的,各方可以根据市场规则自由协商,以达成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市场化运作方面还有所欠缺,往往由政府主导,并缺乏市场化的协商和竞争机制。
我国应该进一步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提高企业破产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
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文化建设、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我国应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高破产重整法律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推进市场化运作,加强专业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以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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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之审思胡利玲[摘要] 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无论从法律的角度就其自治性和利益平衡进行考量,还是从经济的角度就其成本和效率予以观察,破产重整制度都存在着自身的不足,需要客观理性地予以检讨。
[关键词]破产重整审思[作者]胡利玲(1966—),女,山西祁县人,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
引言破产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1〕它的产生,不仅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且也源于既有制度的缺陷,其动力则来自当事人的个别理性判断和社会的整体理性判断。
破产重整制度对困境企业拯救的价值表现在:通过法律程序积极挽救困境企业,而非消极避免企业破产清算;通过“司法权”及“私法民主”手段调整和平衡重整中各方利益的冲突;借助“集体化”程序使债权人全体福利最大化并增进效率。
从各国破产重整立法观察,在破产重整中主要运用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机制、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机制、破产重整债权人的参与和保护机制以及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和批准机制确保企业拯救目标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中,特别是自动停止制度、债权人的多数表决原则以及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的设计,使得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具有其他机制无法替代的优势。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当事物获得一种价值的时候,就意味着失去了另外一种价值。
〔2〕尽管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着约束所有的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对抗债权人诉讼的保护、在法院的监督下有助于促进包括公司自身、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平,但是当我们理性地从法律的视角和经济的视角检视破产重整制度时,就会发现无论是在自治性和利益平衡方面,还是在成本和效率方面,破产重整制度都存在着值得检讨之处。
〔1〕王卫国:《论重整制度》,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2〕李永军:《强制和解与重整的制度差异及价值考量》,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破产重整制度之审思・一、法律的视角:自治性和利益平衡的考量(一)公力干预明显: 强制性与自治性的考量迄今为止,对有关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破产重整制度发挥拯救作用的各种机制的研究表明,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很强的公力干预色彩,强制性随处可见。
基于司法权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法院以中立裁判者的身份介入破产重整程序,意图提高破产重整程序效率,平衡各方利益。
虽然法院发挥的作用,依照不同的立法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美国,重整程序本身主要是一个谈判框架,法院的作用是在双方出现谈判争议而使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时,通过作出权利配置的决定使重整程序继续进行或者终止程序。
其法院是对抗性的利益冲突双方的居中的裁判者,而且法院的很多裁决往往涉及商业上的判断。
在英国,法院进行裁决不涉及商业判断,而是较多地依靠专业人士的参与,以其判断为据作出裁决。
在法国,法院在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中居于核心的主导地位。
以至于有学者断言:“重整的最大特色在于导入了司法程序,确立了法院在整个制度的中坚地位。
”〔3〕也正是借助公力干预,借由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破产重整制度获得了较之破产和解更广泛的效力范围(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产生效力)和更优先的效力(优先于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的效力)。
但是,公力干预和强制性也必然带来消极的结果,那就是:它限制和削弱了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的既有权利;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以担保物权行使的限制为例。
虽然在重整期间限制担保物权优先性为当今各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普遍态度,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破产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最大的是担保权利人。
债权人设置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清偿的地位,正是在债务人无力偿付其所有债务时才凸现有担保债权的优势。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照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担保权人本无须受集体清偿程序的约束而享有别除权,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由于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观念和立法宗旨,再加之担保债权人所控制的担保物多是企业的厂房、土地等不动产或机器等重要动产,若允许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基础有可能丧失,无法进行破产重整,因此,需要对其别除权的行使进行法律上的限制。
使本应以破产清算程序享有的别除权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其权利而不是在程序之外行使担保物权,这就使得该权利处于一种基本停止状态。
担保债权人非但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的增加,而且还因法律的强制性中止规定使其既有担保利益在权利行使上受阻,并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在价值上受损。
因此,担保债权人并不具有参与破产重整的积极动因。
从理性人的角度,他们必然会选择清算而不是破产重整。
法律有关强制中止担保物权行使的规定,要求担保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必须暂时处于“休眠”,虽然没有剥夺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却使得他们事先合法取得的优先权被强制性地加以调整和改变,而不论担保债权人是否同意作出这种调整和改变。
调整和改变的假设前提是:这样可能对债务人、债权人整体最有利。
既然改变将会增进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进而也必然符合单个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或者改变将使债务人获益、其他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获益的同时,并没有使被限制权利行使的单个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符合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所以是公平和正义的,是正当和合理的。
事实上,法律的强制性中止规定,不仅造成了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之间〔3〕汤维建著:《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总第12期)的巨大冲突,而且不但不可能使担保债权人的个体利益有任何增加,反而可能使其利益减少。
如果不能处理好担保权人保护,破产重整制度的预期目标必然不会达成。
因为在重整计划表决中,担保权人必然或反对该计划,并进而阻挠其通过,迫使破产重整程序终止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因此,必须在限制其权利的同时给予其充分的保护。
此外,这种强制性的规定还可能会诱发无担保债权人的道德风险,无担保债权人为了防止担保权人实现其担保权利,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一项不可行的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更是通过职权裁定而不问债权人意见的典型例子。
正如理查德・波斯纳在论及强制批准的合理性时所言:“为什么法律应该允许法院将重整计划‘硬塞给’不同意的各位债权人呢?这里有两个答案。
一个是我们熟悉的搭便车问题。
如果需要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才能批准重整,就会使每个债权人都为了在重整企业普通股分配中取得有利待遇而坚持不让步。
第二个答案更有意思,重整可能对股东和债权人整体而言是最有利的,但可能会损害某些债权人。
”〔4〕如果撇开“搭便车”的问题,实际上,我们不能否认,破产重整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首先对一个处于财务困境的企业能否拯救成功,存在着不确定;是否有利于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不确定;而破产重整失败的损失却确定地要由债权人,即使是不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承担。
“如果法律强制性太多,风险由何人承担?如果坚持债权人自治,那么让自治者承担自治的后果极其自然和合理,即在重整程序中,坚持债权人的自治原则,如果债权人觉得重整对比清算对自己更为有利,那么他自然会选择重整,否则,他将会选择破产清算。
无论如何选择,其将对自己选择的风险承担责任。
如果让法院或者任何其他人来选择重整程序,而又不对重整失败的结果承担责任,那么这种强制的合理性何在?”〔5〕由于公力干预和强制性的增强必然会对私人自治形成限制,公力干预的大小和强制的程度决定私人自治的退缩或扩张。
因此,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与意思自治形成有机结合。
否则不但会使破产重整本应具有的私法性可能消失殆尽,当事人已有的权利格局被改变或打破,反过来也会对破产重整形成消极的抑制作用。
(二)对债务人的过度保护:利益平衡的考量破产重整制度在各国破产法中的普遍确立,不仅代表以破产清算为核心向以再建主义为核心的破产立法主义的转变,而且代表由对单纯保障债权人利益向关注债务人利益,以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破产法立法价值的转变。
破产法理念经历了一个从债权人至上主义,发展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的过程。
〔6〕伴随着这种转变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利益对抗与冲突,而法律对任何一方利益的保护,就意味着对另一方利益的限制与牺牲,因此,破产法必须在不断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中实现其公平和正义的价值。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也历经变迁。
早期的破产法惟一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债务人实行有罪破产主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债务人仍然要继续清偿,不允许破产免责。
所以,对于债务人而言,一旦背负债务,将永远无法得到免除,终身沦为债务奴隶;对债权人而言,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得到部分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债权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
〔4〕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7页、第528页。
〔5〕李永军:《强制和解与重整的制度差异及价值考量》,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6〕韩长印:《破产理念的立法演变与破产程序的驱动机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破产重整制度之审思・理论上,破产与否不影响债权的总额;采取破产程序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之间可能的争夺,化解债权人之间的矛盾。
此时的破产法的功能完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公平清偿为其最终目的。
这一历史时期最为典型的代表是1570年伊丽莎白十三世通过的《英国破产成文法》,依照该法的规定,凡犯有破产行为的债务人,概被认定为破产人。
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债权人尚有债权未实现,破产委员会可以监禁破产人,甚至到后来的法律,还可以给债务人施以手枷和脚镣,公开示众,并割掉债务人的一只耳朵以示纪念。
但是,随着商业的普遍化和商业活动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人陷入财务困境。
对于破产态度的变化也发生了转变。
破产并不完全是债务人的个人原因,进而从有罪破产到无罪破产。
在此观念下,采取破产免责主义。
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债务人对于剩余债务的清偿,从而在实质上给予债务人有限责任。
〔7〕破产法的性质一举从债权人至上主义转为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兼顾债务人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进一步扩大了破产法的保护范围。
债务清理不再是破产的惟一目的,而将债务关系的处理放置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之中,使得债权人的地位进一步被社会化。
破产法不仅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利益,而且从社会本位原则出发,将社会利益的衡平和协调作为一个更重要的价值取向。
这是因为,公司不断社会化,经济结构逐渐呈现出整体性、社会性和规模性,经济组织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进一步加强等特点,使得某一企业的破产极易引发连锁效应,并同时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