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津农委计财〔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农业管理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科院、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种业振兴行动,进一步提升优良品种覆盖率,我委商市财政局同意,制定了《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2022年6月30日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提升我市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育种单位选育推广高产高效、绿色优质农作物品种,充分发挥良种在农业增产上的基础支撑作用,依据《天津市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种业振兴行动,立足优势种业,聚焦品种研发和应用两个关键环节,激发科技创新动能,加速良种推广应用,促进农业增产增收,为实现国家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做出重要贡献。
二、补助品种本项目补助范围为本市水稻、小麦、鲜食玉米、黄瓜、花椰菜、芹菜、甜瓜等7类优势农作物品种。
三、补助对象本项目补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育种单位:1.在本市注册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育种单位;2.具有农作物品种研发的基础条件和创新能力;3.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实施期限本项目实施年限为2022年至2025年。
五、补助内容本项目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农作物品种,按照推广面积给予不同档次及标准的一次性后补助。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津农委计财〔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2017年2月22日附件: 1.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2. 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评定规则3. 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建基地验收考核表4. 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已建基地评定考核表附件1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体系建设)是指我市在继续实施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每年对已建放心菜基地开展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对建设完成的放心菜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监管运行,推行依标生产,实现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保障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资金。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要求,前期我们印发了《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一批)》(津农委计财〔2020〕36号)。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印发给你们,有关工作要求继续按照第一批实施方案执行。
请各涉农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区级“大专项”实施方案,并根据本次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合理统筹使用资金,加快资金实际执行进度。
区级实施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计划、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方式、资金安排情况、监管措施等,并于2020年12月7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另有通知需单独备案的项目,从其规定)。
本方案涉及的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已通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2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33号)等文件下达至各区。
特此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3.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4.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5.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6.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7.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8.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本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农业补贴、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畜牧水产发展等方向,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津农委计财〔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精神,2015年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62号,以下简称“通知”)。
市有关部门经过调研,针对《通知》涉及的有关内容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经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通知》中《天津市种植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实施方案》、《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池塘改造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根据文件要求,按照年度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设施农业示范区建设计划,加强组织推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以及监督考核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2016年7月6日附件:1.《天津市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标准化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3.《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池塘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天津市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强化资金的监管,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6号),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2017年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2017年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津农委计财〔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2017年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级农业系统各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2017年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2017年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2017年7月28日附件天津市中央财政2017年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天津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培育全国领先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绿色发展。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科学确定适用本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着力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重点突破。
立足产业发展态势,以打造全国生物农业产业高地、创新高地为目标,着力开展集成创新,培育生物农业产业集群。
(三)效益突出。
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协同发展。
深化与“四院两校”的合作,集聚京津冀和全国的技术、资源优势,推动我市生物农业发展。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一)生物兽药。
针对天津市生物兽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和产业化需求,支持新型兽(渔)用疫苗、卵黄抗体、转移因子、细胞因子、干扰素、活性肽等生物兽药,以及动、植物疫病高通量快速检测试剂盒的推广应用。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为全面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更好的指导各涉农区做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大专项内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具体内容,现将上述实施方案随文报上。
请鉴核。
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2.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情况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0日(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赵先健;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李峰;*************)(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要求,在充分考虑对接中央有关行业规划情况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方面支出,具体情况如下: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约束性任务)(一)补贴对象。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津农委计财〔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补贴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我市继续对种植粮食给予扶持。
并结合全市农业生产实际,对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将原有的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名称修改为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形成《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及实施增量补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2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5月17日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为支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市种粮生产者,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耕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每亩补贴95元。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每亩承担12元。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津农委〔2012〕30号津财农联〔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农业局,农口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放心菜基地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放心食品系列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依据《天津市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津农委〔2012〕23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附件:1.天津市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1-1.《项目立项申报书》附件1天津市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地产蔬菜质量安全,引导百姓健康消费,按照市政府关于放心食品系列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依据《天津市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工程的建设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地产蔬菜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强化地产蔬菜的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和监管信息化为主要内容,深化蔬菜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政策支持,注重体制和机制创新,基本实现我市地产蔬菜的优质化生产和安全准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蔬菜的放心消费。
第三条建设目标从2012年开始到2015年,通过4年的不懈努力,建设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制度化管理和信息化监管的放心菜基地40万亩(2012年建设10万亩),年产优质“放心菜”240万吨;核心基地建设要达到“五个一”标准,即:一个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个标识,一套设备,一名监管员和一套制度;满足全市人民对地产优质放心蔬菜的质量与数量需求。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津农委计财〔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7〕36号各有农业的区农委、区财政局: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附后)的要求,我市可向农业部和财政部申报1个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为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申报和创建工作,市农委、市财政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各区要认真学习研究《通知》精神,按照《通知》明确的发展功能定位准确、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建设水平区域领先、绿色发展成效突出、带动农民作用显著、政策支持措施有力、组织管理健全完善等七项创建条件,对本区农业产业园区进行筛选排查,择优确定1个符合创建条件的园区上报。
二、申报内容。
各区要根据《通知》要求,细化相关内容,起草高水平申报材料。
申请创建材料应包括产业园发展现状、创建园区的功能定位和思路目标、创建内容、带动农民、支持政策、运行管理机制、保障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方面内容。
三、申报要求。
各区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园区筛选和材料起草工作,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各区应于2017年4月17日前报送申请创建材料(附电子文档光盘,一式15份,超期不予受理。
在申请创建过程中,如有什么疑问,请及时与市农委产业处、计财处、市财政局农业处联系。
附件: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4月7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津农委计财〔2015〕18号津财农联〔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市农业系统各单位,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农业种业发展的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种业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我们对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津农委〔2009〕178号津财农联〔2009〕13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2015年5月13日附件: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贷款贴息办法附件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贷款贴息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提升农业种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高产、优质、抗逆、适应机械化生产的新品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种业基地是指经市农委批准立项的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贴息方式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采取上年度贷款、下年度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条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方向(1)育种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2)种质资源的引进、储存和更新;(3)育种试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生产资料购置;(4)良种加工、检测及包装相关设备购置;(5)育种科技人才的培训,提高创新能力。
第五条贴息额度从贷款起息日开始,按上年度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每个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贴息;每个种业基地内的单个建设项目财政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贴息期最长为3年。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请贴息的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天津市农业科技型种业企业;2.种业企业前三年年平均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3.在天津有试验基地,具备较强的育繁种能力;4.有较完备的仪器设施和较强的研发团队;5.具有完整的营销网络和产品品牌;6.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7.近3年没有财税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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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津农委[2009]178号、津财农联[2009]1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农委〔2009〕178号、津财农联〔2009〕135号)
市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林业局、农科院、农垦集团、天津农学院:
现将《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
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农业优势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给本市现代农业提供良种支撑,提高本市农业种业在全国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津农委[200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十大种业基地建设责任单位为完成所承担的种业基地建设任务,落实整体实施方案而组织实施并由市农委批准立项的具体建设实施项目。
第三条财政资金扶持的方式
对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条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中的良种研究转化示范平台、良种繁育加工储藏体系、种子质量检测监测体系等建设贷款给予贴息。
主要包括:
⑴育种和检测实验室改造和扩建;
⑵种质资源的引进、保存、更新;
⑶育种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
⑷良种繁育、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及机器装备、生产资料购置、种子收贮及加工;
⑸良种储藏加工设施建设;
⑹良种储藏加工机械设备购置。
第五条贴息额度
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贷款,按当年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按照《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意见》确定的十大种业基地,每个种业基地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基地中的单个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贴息程序及兑现
1.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本基地建设责任单位提出前一年度贴息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
⑴《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⑵市农委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⑶项目承担单位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
⑷借款凭证。
⑸利息结算清单。
⑹项目进展报告。
2.各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承担单位报送责任单位的材料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