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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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摘要:一、非法行医的定义与法律规定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三、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四、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及如何防范正文: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在我国,非法行医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打击。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指的是未经合法途径获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这是指个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并从事医疗活动。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视为非法行医。

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包括未取得任何医学教育背景和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严重,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可能导致就诊人遭受不必要的健康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高压打击态势。

为了避免非法行医所带来的风险,广大群众在就诊时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向医生了解其执业资格和诊疗范围。

[医学]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几个重点问题 (2013-10-24)

[医学]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几个重点问题 (2013-10-24)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超范围行医、出租、外包医疗科室”。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7年《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 通知》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 病诊疗活动、“两非”、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超范围行医、违法 发布医疗广告
重要批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 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 法发【2004】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
卫计委2013年9月27日《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及的本次专 项行动中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主要内容有:
1、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 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行为。
狭义:狭义主要是指刑法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 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
目前我国及我省管理医疗机构执业活 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五个部分
(一)人员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暂行办法》 7、《关于执业医师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9、其他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非法 行医 罪构成 要件 的界定 非 法行 医罪 , 是指 未取 得医生 执业 资格 的人 非法 行 医, 节 情 严 重的行 为 。在 9 7刑法 规定非法 行 医罪之前 , 因非法行 医行 为 而 造成严 重后果 的, 一般 是以故意 杀人罪 、 故意伤害 罪、 过失致 人 死 亡罪 、 失致人 重伤罪 定罪 处罚 。尽 管 9 刑法 新增 了非法 行 过 7 医罪 , 对于 该罪 的构成 要件 , 论上 还存在 诸多 争议 。 但 理 ( ) 一 非法行 医罪 的主体 关 于非法 行医罪 的主 体, 大多数 学者 认为 是一般 主体 , 也 但 有 学者认 为是特 殊主 体 , 即未取 得 医师 执业 资格 的人 员。 者 笔 赞 同该罪 是一般 主体 的观 点, 即凡达 到刑 事责任 年龄 , 有刑 事 具 责 任能 力的 自 人 , 可 以构成本 罪主 体 。 然 都 因为特 殊主体 必须 具 备 某种特 殊的 身份 , 且该 身份直 接影 响具 体案件 的定罪 量刑 , 如 贪污 贿赂罪 中的 国家 工作人 员、 医疗事 故罪 中的医务人 员等 ,未 “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仅仅是非法行医者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从 表象 上呈现 出来 的一种 身份 性的特 征 , 不是 刑法 意义上 的特殊 0

文章编 号 :0909 (001-7-2 10-522 1)1 20 0
( ) 法行 医罪的客 体 三 非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于本罪 所侵 犯 的客体 , 多数观 点都 认为 是复杂 客体 , 大 但 具 体 沦述 却 各有不 同 有观 点认 为本罪侵 犯 的主要 客体是 国家 、 :
对 医疗 卫生 工作 的管理制 度 , 要客体 是公 共卫生 ; 次 也有观 点认 为 本罪 所侵 犯的 客体是 国家 对 医疗工 作的 管理秩 序和 就诊 人的 生 命安全和 健康权 利; 还有 学者认 为本罪侵 犯 的客体是国家 对医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卫 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 门性 医疗行为。非法 行医罪是 不是要 给接受诊治的病人 造成一 定的损 害 , 而是通 过非法
典 型的职业犯 。所 谓职业 犯 , 指在其 非法职业 的范 围内 行 医行 为来谋取一定 的利 益 , 是 为此不 排除对 其行为要 发生
反 复实施 一定行 为的犯罪 。 职业 犯的特点在于 , J 犯罪人的 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 因此本罪 的 主观罪过形 式 不能手 除 } }
我 国刑法第 36 规定 : 3条 “ 未取得 医生执业 资格 的人非法行 “ 以营利为 目的” 以 法牟利为 目的” 。因此本罪 庸是 或“ 非 等 医, 情节严重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役、 处 拘 或者管 制 , 并 “ 以牟利为 目的” 的非法定 目的犯 ( 法未 明确规定 但划 = 刑 F
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 上十年以下 认定犯罪又必不可少的特定犯 罪之 目的的犯罪 ) 。对 于实
有期徒 刑 , 并处罚 金 ; 造成 就诊人死 亡的 , 处十年 以上有期 际生活 中一些技术较高 、 医术精湛的医生在退休后 , 彳 或 T 徒刑 , 并处罚金 。根据 此法律 规定 , 以看 出, ” 可 非法 行 医罪 治疗某种病症 的技术 和经验 的人 , 在他人的请求下 , 好 Ⅲ
于 : 先 , 经验 上说 , 首 从 行为人非 法行 医的动机 主要就是为 素 )但是 , 意志因素来讲 , 为人 不会有积极追求危害结 , 从 行 了获取利润 , 这就像盗窃罪一样 , 实施盗窃行 为的动机在 于 果发生这一种心态 , 时危害结 果的 发生并不 是他所 追求 有
将他 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 医” 行 是行 为人凭 借其医疗 和希望 的。作为非法行 医的行 为人来说 , 的最终 目的并 他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撰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关于非法行医问题突出表现及对策建议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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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问题突出表现及对策建议
一、非法行医问题的表现
非法行医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非法诊疗。

一些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卫生部门批准,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他们往往使用劣药、假药进行治疗,不仅治疗效果不能保证,还可能给患者带来严重的伤害。

2. 非法注射。

非法注射主要是指一些医疗机构或个人非法进行注射治疗,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安全风险,可能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感染等严重后果。

3. 非法行医场所。

非法行医场所主要是指那些非法设置的诊所、药店等,这些场所往往不具备医疗资质和医疗设施,难以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非法行医问题的对策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非法行医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和取缔,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行医的发生。

2. 加强宣传教育。

应加强对非法行医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公众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加强人才培养。

应加强医疗人才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从而降低非法行医的发生率。

4. 建立监管机制。

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建立举报渠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人才培养和建立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遏制非法行医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的行为。

那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是非法行医罪的首要构成要件。

这里的“医疗活动”是指医疗行为的总称,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术后康复等一系列医疗过程,包括针灸、推拿等传统医疗服务。

二、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在医疗活动方面,要求从事者具备相应的医疗执业证书和相关手续。

没有取得相应的医疗执业证书和手续的从业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是违法的,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罪。

具体来说,这就意味着罪犯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这项工作,却仍顽固地从事。

三、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最后构成要件是,罪犯的行为必须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

在法律中被划分为两类:轻微伤和重伤,轻微伤是指伤害程度较轻,影响较小,而重伤则是指影响到人体重要部位和器官,且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比较大,例子则比如头部受伤而导致脑震荡等。

立案标准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以下几个方面所体现的:一、引起重大社会关注非法行医罪被打击的首要考量是社会影响,因此只有引起社会关注,才可能唤起检方的重视,进而得到立案追究的机会。

特别是在如今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问题的当下,非法行医罪引起的关注程度尤其高。

二、罪犯是否触犯刑法规定罪犯是否触犯刑法规定是评定非法行医罪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是否从事相关医疗活动,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都被满足,非法行医罪才可以真正立案。

三、患者受到损害或威胁患者是否受到损害或威胁也是非法行医罪是否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非法行医行为没有给患者带来实质性的危害或者损失,那么无论其过程有多么危险和不人道,都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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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杨清1于定明2 (1.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200;2.云南财贸学院,云南昆明,650221)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了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关键词:非法行医特征共同犯罪界限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在此求教于方家。

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

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

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 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

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我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 的行为:(1)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多次,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4)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6)雇佣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7)自定收款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等等。

(三)主体特征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那么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呢?我们认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

因此,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还要注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

如上海市1997年公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10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长住户口;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三、非在职人员。

”显然,外来人员即便在原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但若在上海开办诊所,则将因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不具有在上海行医的资格,也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起不到打击非法行医的作用,而且限制了执业医师的正常流动,应予修正。

另外,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对行为人是否按非法行医罪进行处理?对此,有人认为应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有的人则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四)主观特征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

那么,从犯罪目的看,是否要求具备牟利性呢?这一问题,新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行医者一般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该条在规定刑罚时,规定对犯非法行医罪者并处或单处罚金,而罚金作为附加刑之一,其制裁对象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

因此,我们认为,从犯罪目的看,非法行医罪应具备“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二、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二是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共同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罪过形式中,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

如前所述,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可以在任何一类故意犯罪中出现,那么在非法行医罪中,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共同犯罪呢?我们不妨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一分析:一是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对于被雇佣者可作为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自无疑问,但对于雇主是不是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呢?这应分情况对待之:明知受雇者不具备执业资格,仍然雇佣的,为适格之主体,但由于受被雇佣者欺骗(如用假医师执业证)而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则不应将其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因为这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即没有共同的故意。

二是数人合伙非法开办诊所,其中一人诊治行为单独导致严重后果,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其他合伙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

因为该数人合伙开办诊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但非法诊所的存在为非法行医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对于该数人处罚应分清责任,即对于其中的负责人和直接行为人以主犯论处,而对于其他人一般以从犯论处。

三是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人利用该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出借(出租)、转让、出卖人可否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呢?我们认为,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

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他人没有合法的许可证,并利用其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且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为便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

但我们应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故宜按从犯从轻或减轻论处。

四是对于亲戚和朋友为非法行医者出资、免费提供场所,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的共犯呢?对于这个问题,应分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践中,亲戚、朋友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物资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开办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亲戚、朋友有审查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亲戚、朋友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帮助,不具有从中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不宜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

但对于明知非法行医者没有“两证”,仍为其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按非法行医罪从犯论处。

五是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勤杂人员,如会计、保安等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看前述人员主观上是否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o若明知该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说明上述人员至少已经知道该机构处在非法状态中,且其行为客观上对严重后果的造成具有帮助作用,自然应按非法行医罪的从犯论处。

当然,对于加入时间较短、对严重后果的造成所起的作用较小者,则只宜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而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一)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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