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
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
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1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经公布的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严格按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电子税务局“跨区迁移自助办理”操作指
南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办税身份,点击左侧菜单栏:特色业务——跨区迁移。
2.工商验证:工商验证通过,点击“下一步”。
3.检测防伪税控装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无防伪税控:点击“跨区迁移”,提示迁移成功,点击“确定”。
B、有防伪税控:检测到有防伪税控,点击“确定”。
点击“跨区迁移”,提示迁入成功,点击“确定”。
4.迁入税务机关处理:迁移成功后,需要迁入地税务机关处理,需要您耐心等待。
您可以点击“查看迁移历史记录”,查看您的状态。
跨区迁移历史记录:
5.迁入地税务机关处理完成,分为两种情况。
A、无防伪税控:显示成功。
点击“查看详情”,查看详细信息。
B、有防伪税控:显示远程写盘。
点击“查看详情”,查看详细信息。
注意:部分纳税人可能存在迁移不成功现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工商信息验证不通过
(1)未办理三证合一
(2)当前所在主管税务机关与变更后工商税务机关为同一机关
2.货运装置未通过,未完结事项(19个监控条件)通过
3.货运装置不通过,含未完结事项(19个监控条件)
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小诀窍!
电子税务局上可以通过搜索框查看功能及操作手册:
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功能名称就可以直接打开相关功能,点击操作手册就可以查看对应功能的操作手册啦。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发文文号:青地税函[2011]4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1-1-11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
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取得住房增量补贴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26号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取得住房增量补贴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c19e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00.png)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取得住房增量补贴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取得住房增量补贴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26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于2009年1月份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因在本通知下发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已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3月份申报期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要加强上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结束——。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函…2010‟4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近期,市局印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完善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8号),全面部署了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工作。
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是税收征管工作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它既符合税收征管变革的长期规律,也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市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它打破了传统的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方式,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提供必要的条件,也为提高纳税服务和征管质量效率提供契机。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全面落实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
为使社会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支持国税机关专业化征管体系建设,更好地创造外部环境,市局决定针对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开展专题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一)市局负责编写通用的宣传内容,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全市性的宣传市局纳税服务处牵头负责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宣传工作,编写全市通用的宣传内容,通过报纸、电台、互联网站等大众媒体开展总体的宣传工作。
市局征管科技处负责审核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宣传内容。
市局办公室负责编写新闻宣传通稿,并负责联系相关媒体进行发布。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青岛国税互联网站宣传内容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局文化中心负责内部宣传。
(二)基层局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具体宣传内容,通过多种沟通渠道进行宣传基层局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宣传工作,在市局统一编写的通用宣传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具体宣传内容,并通过办税服务厅、互联网子站、税企邮箱、手机短信以及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基层局征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宣传内容。
基层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媒体和发布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青国税发[2001]15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157号2001年6月2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后出售住房而取得的并已计入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净收益或损失,企业应注明净收益或损失具体计算公式,作为会计列支和计税的备查资料。
企业对已出售的职工住房,应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
二、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据实税前扣除,主管国税局不再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填报《“递延资产”支出申请审批表》并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实际发放金额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税前扣除。
四、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按政府规定发放的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可据实税前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2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21号)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应用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84号)的规定和市局领导的工作要求,现将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统一安排市局在互联网站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在线访谈”,由市局领导和基层局、直属局、部分业务处室的负责人与纳税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交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时间(周二,14:30-15:30)访谈单位和部门访谈嘉宾3月1日纳税服务处杨思源3月15日市南国税局王钟明3月29日市北国税局王春义4月8日市局市局领导4月12日四方国税局姜仕竹4月19日李沧国税局郭洪源4月26日所得税处赵德倍5月10日崂山国税局王忠庆5月24日城阳国税局周发波6月14日开发区国税局徐青6月28日保税区国税局崔华善7月12日高新区国税局徐东7月26日即墨国税局王少宇8月9日胶州国税局马典祥8月23日胶南国税局于波9月6日平度国税局王恩海9月20日莱西国税局王瑞业10月11日稽查局张青10月25日车购税分局鞠培玉11月8日进出口税收处刘建永11月22日征管科技处隋焕新12月6日政策法规处张晶12月13日货物劳务税处杨红12月20日国际税务处林国勇“在线访谈”的主题由访谈单位自定并提前一周以上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宣传。
加强宣传市局确定统一安排的访谈日程,通过互联网站首页和其他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并为基层办税服务厅制作统一的宣传展板。
青岛国税网页办税操作说明
网页办税操作说明目录一、用户登录 (2)(一)普通用户 (2)(二)CA用户 (6)(三)其它登录信息、帮助及下载 (10)二、网页申报 (12)(一)基本信息更新 (12)(二)填写申报表 (14)(三)进行纳税申报 (20)(四)导出申报 (24)(五)申报结果查询 (25)(六)历史申报明细查询 (28)(七)查询历史认证信息(只适用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31(八)CA用户申报查询 (33)(九)银行扣税功能 (34)三、出口退税 (35)(一)写邮件 (36)(二)未读邮件 (37)(三)已读邮件 (39)(四)审核进度 (39)(五)我的资料 (41)(六)我的地址簿 (41)四、网页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42)(一)网页申报开通问题: (42)(二)登录问题 (42)(三)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更新问题: (43)(四)申报表的填写、打印、查询等问题: (43)(五)证书问题解答 (45)(六)申报问题 (46)(七)其它问题 (48)五、网页申报新增功能介绍(2012-03): (48)(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新增报表 (48)(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53)(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 (54)(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维护费用抵减清单 (55)六、网页申报新增功能介绍(2012-12): (57)(一)新增所得税(查账征收)季度申报校验 (57)(二)删除申报表 (57)(三)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申报校验关系59(四)增加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进项税额计算表 (60)(五)导出申报表(EXCEL文件) (64)(六)提供申报情况短信提醒功能 (65)(七)调整网页申报打印格式 (66)(八)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网上申报 (66)一、用户登录(一)普通用户1、使用网页方式申报功能,必须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6.0或以上版本进行操作,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版本过低,或使用其他种类的浏览器(如Firefox)都可能会影响到您的使用,请确认您的浏览器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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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 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 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 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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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摊销案例
➢ 例1: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 资产,计税基础为12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 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8( 12×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 税前摊销21(12×17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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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内容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 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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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享受优惠规定
➢企业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 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企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 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 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19号文件负面清单中规定的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 行业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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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程序
01 企业自主评价 01
02 科技部门审核
02 03 03 公示
04 04 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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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信息和撤销编号
➢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 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按照评价程序开展后 续工作。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 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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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
❖ 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 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 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 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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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惠备案会计核算
❖ 可以享受优惠规定
➢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 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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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创科技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 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 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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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
❖ 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将小 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 万元(含50 万 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维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 准不变。
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3 创投企业所得税税收试点政策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
小微企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23号 )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 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 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制创投企业
种子期、初创期 科技企业
实缴投资满2年
企业 法人合伙人
不再要求满2年 实缴投资满2年
合伙制创投企业
种子期、初创期 科技企业
满2年:投资时间从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 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的日期算起
➢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 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2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 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 范围, 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21 万元。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 例3: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6月通过研发形 成 无 形 资 产 , 计 税 基 础 为 120 万 元 , 摊 销 年 限 为 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 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则其在2018、2019年度可 税前摊销分别为12.25万元、21万元。(2018年 税前摊销计算:12÷12×7×1.75=12.25)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 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 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 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将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 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其他备案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总局2015年76号、 97号公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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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创投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38号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三、申报注意事项
小微企业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 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 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 (二)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 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 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
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
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 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在上述国际、国内环境下,2017年4月19日,国务 院第169次常务会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 政策实施意义
➢ 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是支持“双创”的重要举措 ➢是为企业减负增效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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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减税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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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注意事项
小微企业
❖ (三)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 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 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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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 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7〕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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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内容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 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 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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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案备查要求
➢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 登记编号的。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 月31日前)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 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 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所得税处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减税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
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