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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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

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____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以提高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以下是对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设想和展望。

首先,人民调解工作将加强智能化建设。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人民调解工作将更加高效、智能化。

在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将在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预测等方面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算法,分析历史案件数据,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预判和预测,指导调解员的工作,从而更准确地制定调解方案。

其次,人民调解机构将加强队伍建设。

在2024年,人民调解机构将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调解员将接受更多的法律、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调解技能和专业素养。

此外,人民调解机构还将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加入到调解工作中,形成多元化的调解队伍。

政府将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为人民调解机构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再次,人民调解工作将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

在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将与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协同办案等方式,提高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促进纠纷解决的高效和公正。

例如,人民调解机构可以与法院建立快速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方式,促进诉讼和调解的衔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人民调解工作将注重社会参与和公众参与。

在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的调解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调解工作中。

例如,可以设立调解志愿者队伍,在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场所招募和培训调解志愿者,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和便捷的调解服务。

同时,人民调解机构还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增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人民调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通过第三方中介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和争议。

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民调解的定义与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与人员的管理、人民调解程序的规定以及人民调解成果的确认与执行。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与原则人民调解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以当事人自愿、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人民调解中,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人民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以及保密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参与调解,不受外部压力或强制力的干扰;公正原则是指调解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公开原则是指调解过程应该公开透明,防止权力滥用;平等原则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地位平等,没有强弱之分;保密原则是指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保持机密,防止信息泄露。

二、人民调解组织与人员的管理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和管理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设立法院调委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人民调解人员的选拔、任命和管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他们应该具备法律、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有一定的道德素质和责任心。

人民调解人员的任期应当明确,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人民调解程序的规定人民调解程序是指在进行人民调解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规范。

一般而言,人民调解程序包括接待、登记、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和落实等环节。

在接待环节,人民调解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申请,并进行初步了解。

在登记环节,人民调解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纠纷情况。

在调查环节,人民调解人员需要对纠纷进行调查、了解各方意见以及相关证据。

在调解环节,人民调解人员会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达成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旨在通过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人民调解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和目标我国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职责人民调解组织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机构,目前我国主要设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包括接受纠纷申请、组织调解、文书的制作和执行等。

三、人民调解员的资格和职责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其资格和职责具有一定的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公正、公平、善于沟通等素质,并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人民调解程序和程序要求人民调解的程序包括接受申请、调解准备、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等环节。

在进行人民调解时,各方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调解原则,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人民调解结果通常以调解协议的形式呈现。

调解协议可以为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更具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各方应当履行协议,如有违反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六、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作用人民调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作用:首先,人民调解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减轻司法负担;其次,人民调解可以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再次,人民调解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

七、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人民调解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未来,人民调解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和规范化,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 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司法机构之一,负责调解各类纠纷案件。

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包括立案制度、调解程序制度、调解员管理制度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2. 立案制度2.1 立案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必须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调解纠纷。

立案条件包括纠纷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资格、管辖权等要素。

调解委员会应对这些要素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立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2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并进行调解。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申请、初步审查、告知当事人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立案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2.3 立案决定在完成立案程序后,调解委员会将作出立案决定。

立案决定是调解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是否受理以及调解的可行性进行判断的结果。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立案决定的作出对于后续的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 调解程序制度3.1 调解申请调解申请是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调解委员会将对这些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

3.2 调解安排调解安排是指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调解安排将根据纠纷的性质、涉及的当事人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并确保调解的公正和高效。

3.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员介绍、当事人陈述、争议焦点明确等环节。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这些程序来推进调解工作,并尽可能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3.4 调解结果在调解结束后,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可以包括调解协议、调解意见等形式。

调解委员会将尽力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实现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前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一直致力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取得了显著成就,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对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探讨和设想。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是人民调解员,他们作为基层调解的主要力量,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和社会职责。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激励机制,合理设定薪酬和福利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3.推行志愿制度,鼓励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扩大调解队伍的社会代表性和专业性。

4.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和替换。

三、构建多元化的调解平台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取决于调解平台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在2024年,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打造具有多元化特色的调解平台。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司法机构、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等各方共同组成,负责协调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2.建立网上人民调解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在线调解服务,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进行调解。

3.加强人民调解机构和社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建立调解员驻点制度,提供及时的调解服务。

4.鼓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在需要法律支持和审判裁决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转诉司法程序,确保纠纷得到公正解决。

四、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人民调解工作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全程电子化,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实现调解案件的在线受理、在线调解和在线记录。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1. 背景介绍调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强调双方协商、和解,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广调解制度,本文制定了以下调解管理和考核规定。

2. 调解管理标准2.1 调解范围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商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不动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2.2 调解受理(1)受理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相应辖区内的调解案件。

(2)调解申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3)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需提交给法院进行确认,并在调解书上注明生效情况。

2.3 调解程序(1)预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可以与当事人先行进行预调解,鼓励双方直接协商解决争议。

(2)正式调解:若预调解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员将组织正式调解,争议当事人应当全程参加,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4 调解机构中国的调解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机构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2.5 调解员资格与管理(1)调解员资格: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并通过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的调解员资格证书。

(2)考核机制:调解员应定期接受调解技能培训及考核,要求不合格者进行再教育或淘汰出局。

3. 调解考核标准3.1 调解效率考核(1)案件受理期限: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受理期限,要求调解员按时受理并组织调解。

(2)调解期限:确定一般案件的调解期限,要求调解员高效地推进调解程序,争取早日达成调解协议。

3.2 调解质量考核(1)协议达成率:对调解员达成有效调解协议的数量进行统计和评估,鼓励调解员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2)满意度评价:征求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反馈,评估调解员的工作质量。

3.3 调解技能考核(1)法律知识:对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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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

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

当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不能解决时,就求助于长辈、亲朋以及处事公道的人予以调解,以消除纠纷和保持和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经几千年的发展演变,民间调解形式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和“邻里亲朋调解”三种方式。

这些民间调解方式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种族延续,作为司法制度的补充几千年来长盛不衰,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

二、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

1921年,浙江萧山县衙前村农民协会宣言中,规定了会员间纠纷的调解办法;1922年,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彭湃领导的广东农民成立了“赤山约农会”,下设“仲裁部”,专门调解农会会员之间的纠纷。

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最早的萌芽。

之后,广东、广西、江西、陕西、湖南、湖北等地建立的2万多个农会中,都设有调解组织。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区、乡两级政府,川陕省的区、乡级苏维埃政府都设有“裁判委员会”,负责办理民事案件,解决群众纠纷。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晋察冀边区、苏中区等地乡村都设有调解组织,并且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示翻身农民当家做主,这个名称沿用至今。

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分别颁布了调解的地方法规,如《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冀南区民刑事调解条例》和华北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等等。

[!--empirenews.page--]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支持。

1950年,周恩来总理专门指示“人民司法工作还须处理民间纠纷,……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

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开始在全国区、乡党委和基层政权组织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要求人民调解必须依法及社会公德调解,遵守平等、自愿及不剥夺诉权的三原则。

《通则》的颁布,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确立。

三、人民调解在我国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均有明确规定。

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这就从宪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三条原则。

首先,人民调解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和依社会公德调解,这是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

法律和社会公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应该遵从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

坚持了这个原则,就坚持了社会公正和正义,否则,调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基础。

同时,依法调解和依社会公德调解,也是一种最现实最生动的普法宣传和社会公德、精神文明的教育,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懂得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社会公德,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增强了公民自觉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

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这也是人民调解制度重要而长远的使命之一。

其次,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启发引导下,可以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通俗的语言、合理的疏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感化,在弄清事实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

不仅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而且还有效地缓解和改善了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种“向前看”的解决方法,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三,人民调解虽然便民利民,节约国家司法成本,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有权力将自己的纠纷诉诸法院,请求公正裁决。

这也是基本的人权之一。

所以,法律对人民调解的严格规定是十分合理的,是我国法律人民性的体现,也使得人民调解制度有坚实可靠的法律地位,保证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群众基础和法律基础。

[!--empirenews.page--] 四、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种类就人民调解而言,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从横向看或块块看,村(居、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区划接边地带的“联合调解委员会”及旅游地、商品聚集散地等特殊区域的“专门调解委员会”;这是人民调解的主体,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有各类调解组织90多万个,其中99%的村民委员会,85%的居民委员会(社区);近10万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地方骨干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全国现有人民调解员近800万人,2001年共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

二是从纵向看或条条看,有各种产业协会、商会,如轻工协会、纺织协会、个体协会等的调解;三是各种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调解;四是各种消费者协会的调解。

后三种调解组织,或类似于人民调解,或借鉴了人民调解的理论和方法,或受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

从大概念讲,都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

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从调解一般公民之间的纠纷拓展到调解公民与法人、与集体、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矛盾纠纷,涉及到人身、财产、经济、管理、道德等诸多领域。

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规范,形成了受理、准备、调解、达成协议等调解程序和矛盾纠纷预防程序,建立并完善了纠纷登记、共同调解、回访、纠纷排查、信息反馈、统计、档案管理、例会、培训、学习等工作制度,实行了岗位责任制。

五、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求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型的不稳定时期。

这是个动荡和纠纷多发时期。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前人没有经验,我国国情复杂,地域差别较大,又有几千年的封建意识和体制传统,计划经济几十年形成的痼疾也不是一下子可以解决的。

所以,转型期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

公民之间利益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性。

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市场体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特别是在体制转轨时期,各种矛盾更为突出,个人及集团的利益趋向明显增强,最终会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

有利益追求,必然有利益矛盾。

据有关方面的分类统计,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已占社会矛盾纠纷总量的70-80%,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社会发展与弱势人群的矛盾增多。

现代社会发展急速,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导致很多人成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人,特别是近2亿文盲半文盲及十年浩劫造成的数亿中老年文化较少人群,已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

目前下岗、待业、失业大多为此部分人,他们上有老下有小,负担较重,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这部分人数量大,矛盾多,是政策失误和历史发展造成的历史性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很多群体事件、上访事件、劳动纠纷、冲击党政机关,多与此群体有关。

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增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市场经济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及利益矛盾增多,给社会管理者加大了社会管理的任务。

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要求管理者依法管理,公民依法活动。

然而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高,管理者依法管理习惯未成,导致社会矛盾不能及时依法解决,甚至激化,造成社会问题。

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的最基层的管理者,其法律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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