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3、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交付财产。 以请求权为根底。
〔三〕社会救济
1、含义:依靠社会力量〔非国家机关〕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私权利的方式。 2、分类: 〔1〕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如消协 〔2〕仲裁: 〔3〕诉讼。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权利? 2.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返回
2、紧急避险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沉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防止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那么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那么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 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略〕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4.公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1、正当防卫 案例一:不久前,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吴海占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还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 意外的是,不久,吴海占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占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精品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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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权力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一,财产所有权 第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集体所
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第三,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 第四,承包经营权 第五,相邻权 第六、质押权 第七,抵押权 第八,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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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的概念和种类
债权:就是请求特定人做出特定行为 的民事权利
债的种类:
第一,合同之债(在各种债中,合同
之债是最主要的一种债)
第二,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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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身权及其种类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 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种类: 第一,生命健康权 第二,姓名权、名称权 第三,肖像权 第四,名誉权 第五,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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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及其种类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 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 利。它同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 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种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2名成都“的哥”因拒载
吸烟乘客被投诉,此事在当地
乃至全国都引起强烈关注和争
议。在争议中,人们对于这位
“的哥”的做法的合情、合理
并无争议,但是包括一些当地
有关部门的人士在评价该事件
时,却均认为这位“的哥”的
行为不合法,他无权拒
载吸烟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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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情在现实生 活中确实存在,但要说“的哥”拒绝 “烟害”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我 却不赞同。因为道理很简单:“的哥” 有法律保护的健康权,而乘客却没有 法律上的“吸烟权”。
7 民事权利

请求权的特征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 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 实现;
甲有某古董车,被乙所盗,试分析其间的权 利性质。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 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 撤销权、抵销权等。
田某,现年16岁,一天她到当地百货大楼 以1600元的价格为自己购买了一条项链。 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并要求百货大楼退款, 田某则称,自己虽仍上中学,但已经有自理 能力,因而拒绝退回项链。请问:
甲将其一头病牛抛弃于荒郊,路过的乙将 病牛牵回,经过精心调养和看护,病牛竟 然完全好转,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该牛。乙 拒绝了甲的请求。于是,甲以乙不当得利 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返还之诉。
请问,其中,牵涉到哪些民事权利?
甲从某商场购回一个玻璃钢燃气灶,使用几天后, 燃气灶突然炸裂,甲被碎片刺瞎左眼。下列哪些 说法正确?( )
人格权、身份权、土地所有权均为专属 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 专有的权利。
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
7.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
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 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1)田某的买卖行为是否已经生效?
(2)田某的父亲要求百货大楼退款是否合 乎法律规定?
•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 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
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甲向乙订购乙烧制的陶器。经过一段期间, 乙向甲请求付款,而发生如下的争议:
绝对权的特征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因此又称对世权。
民法课件:第七章 民事权利

权利的意义 –法力说是权利的本质的通说。
+ –法律上的力
特定的利益
法律上的力 –是一种国家的强制力,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国家权 力支持并保证这种法律上的力的实现 –可以支配标的物,还可以支配人
特定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称为法律利益 • 简称法益 –表现为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两个方面
例如,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直接支配其 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其中“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是所谓的 “特定利益” – “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
再如,债权是请求特定的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中“特定的人为特定的行为”是所谓的“特定利 益” – “请求”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 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 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
实现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 可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来行使。 禁止权利滥用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积极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析: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 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 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 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二、权利的变更 (一)定义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 即权利的内容、效力或者主体发生了变更。 (二)类型 1、权利内容的变更 2、权利效力的变更 3、权利主体的变更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三、权利的消灭 (一)定义 权利消灭即权利与其主体相分离的情形。 (二)类型 1、绝对消灭 即权利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 2、相对消灭 是指权利仍然存在,只是从前手转移于后手。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 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而须通过他人的行为间接取得,它是由一定的基 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可以是基于基础权利的效力当然产生,也可以是基 于基础权利的救济而发生。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客体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该权利的特点在 于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 为,同时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有排他性。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动的权利。 它的作用是通过权利人单方的行为使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化,可以分 为三种情况:其一为使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其二为使法律关系的效力 变化;其三为使法律关系的效力终止。 抗辩权广义的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作用是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权利的存在。狭义的抗辩权仅指对抗请求权 的权利,不包括否认请求权的抗辩权。广义的抗辩权是诉讼上行使的抗 辩,而民法上的抗辩权一般就是指狭义的抗辩权。它与形成权的区别就 在于它仅能对抗对方的权利主张,而不能使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动。
第一节 概述
利益说 该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耶林,认为人的行为必有目的,该目 的既追求个人或者社会共同福利,因此,权利无非是法律所保护 的利益。但对于是个人本位的利益还是社会本位的利益,有不同 的理解。 问题: 1、权利并不总是反映利益,有时仅反映一种自由。该说易将法律保 护的权利与权利带来的利益混为一谈。 2、法律保护利益,并不总是用权利来体现 如在交通安全中,人们享受到了安全利益,但仅反映出人们守法 的义务 3、涉及如何理解法律与权利的关系 如果采利益说,则意味着先有法律后有权利 然而,义务先于权利存在,有义务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律了
第七章 民事权利

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 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 ◆构成条件: (1)危险的紧迫性——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危险可分为人为原因 引起的危险和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 民通第129条规定:危险由人为原因引起的, 引起险情的人对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承担 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 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 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行使权利的方式: 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 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权利;可以由自己行使 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利。 ◆禁止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不发生权利行使本应发生的法律效果。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它类型的民事责任。 ◆权利失效——权利失效的后果是权利不再存在。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权利的相互关系划分) (一)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 立存在的权利。 (二)从权利 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区分的意义在于:主权利移转或消灭时,从权利 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一)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 (二)期待权 ◆期待权是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 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 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
•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 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 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 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 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 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 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另外,行为人误 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不是正 当防卫。
民法总论 第七章__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一、学时安排:1学时二、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熟悉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及意义,掌握民事权利的本质和确认民事权利的方法。
三、主要内容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4、民事义务。
四、本章重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五、本章难点:民事权利的自助救济。
六、思考题目: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意义。
2、滥用权利的界定问题。
3、民法保护的范围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权益?为什么?第七章民事权利(自学)一、民事权利的概念1、权利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拉丁文为“jus”,既指权利,也指法律,并包含有公平正义的含义。
我国法律上的权利属于外来语。
2、有关权利的概念,有四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为客观说。
以德国法学家耶林为代表,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第二种观点为主观说。
以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为代表,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第三种观点为法力说。
以德国法学家梅克尔为代表,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的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的力”两个因素构成。
所谓法律上的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人群共处,各有主张,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生冲突。
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及于一定条件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者,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有其利益。
故权利之者,乃得享有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
第四种观点为框架说。
以德国法学家拉伦茨为代表,认为:某人拥有一种权利,意思是说,他依法能享有什么,或者应该享有什么,这当然不是定义,而是一个框架概念。
本教材主张的观点是: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的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因而,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的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由许多中分类,主要的分类有:(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权利的内容为划分标准)1、人身权:指以人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民事权利(第七章)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人格权
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客体
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
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不为一定行为而享有生活中的利益
知识产权
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的、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但拒绝履行
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
特点:
1、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抗辩事由的,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抗辩权)
2、功能在于阻止请求权的行使(防御,不在于攻击)
3、以请求权的使用为前提(不安抗辩权除外)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义务主体不特定
3、支配权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义务人不得妨碍权利实现
4、支配权因支配产生排他性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独立请求权&非独立请求权
特点:1、相对性: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2、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3、作为独立实体权利,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
(给付之诉的基础为请求权)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以社员资格伴随权利始终
2、社员意思须受团体意思(规章、决议)限制
3、社员权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4、专属性,一般不能继承,只能转移社员资格
以权利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1、权利主体、客体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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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一、权利概念利益说、意志自由说、法力说与框架概念说等四种学说,及本书的综合性概念: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二、权利的分类(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社员权的特性:专属性,复合性(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抗辩权与诉讼中的抗辩形成权的种类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与特征【详解】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因此,可以认为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们对“知识”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支配权。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而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因此债权人基于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排他性。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通常相互对应。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对于支配权而言,支配权人得权利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而义务人的义务是对权利人的支配行为不加妨害。
另外,对于支配权人自身来讲也存在相应义务。
尽管其可以排斥他人对其行使支配权进行干涉,但支配权人也必须对义务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比如物权人基于相邻关系必须对他人轻微的妨害物权的行为予以容忍。
【答案】D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考点】形成权【详解】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
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等。
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特定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代表是债权。
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本题中A、C两项为追认权,D项为解除权,B项虽然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但单纯的催告行为并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只是请求权的一种权能,因此而排除B项。
【答案】ACD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考点】形成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详解】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能通过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行使。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因为形成权是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催告权只是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追认,所以,只是催告行为不能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因此并非债权人只要行使撤销权就可以使得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还须法院审判。
债权人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因为诉讼时效是适用于请求权的制度,不适用于形成权。
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D。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的实践意义,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的缓和(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三、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权利滥用,正当防卫(现实性、违法性、针对性、目的性),紧急避险(危险的紧迫性、避险措施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自助行为,国家介入(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1、正当防卫(1)概念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②侵害行为应当是违反行为③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④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2、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须有紧迫危险②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③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④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3自助行为(1)概念所谓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②须时间紧迫来不急请求国家机关援助③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④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三)真题导引(2002年单选)16.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答案】D(2005年单选)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答案】C安德烈亚斯•冯•图尔(T uhr, Andreas von 1864-1925 )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
一、权利的词源●(一)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拉丁文为“jus”●“jus”有三种含义:一为权利;二为法律;三为公平正义。
●(二)德国法●在德国法中,德语为“Recht”。
●(三)中国法●权利为外来语,深受德国法系影响。
●●二、权利的概念●(一)主观说●萨维尼、普赫塔和温德沙依德强调“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权利自由地发展其意思。
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二)客观说(利益说)●耶林认为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三)法力说●后耶林的学生梅克尔提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渐渐成为大陆法系民法领域的通说。
●德国现代著名学者卡尔•拉伦兹提出“框架概念说”。
他认为:“某人拥有一种权利,意思是说,他依法能享有什么,或者应该享有什么。
这当然不是一个定义,只是一个框架概念,所谓“什么”,所谓某人享有,可以有各种情况,它可以是对人的‘尊重’或不得侵犯,也可以是权利人自己单独保有的有关一种客体的行为范围,也可以是另一个人(权利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还有,像我们所看到的,其他的一些什么。
”●本书编者王利明: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的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和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甲和乙曾是大学时代的恋人,恋爱期间经常鸿雁传书。
大学毕业后,两人因误会分手,并且乙因车祸失去双腿。
乙身残志不残,成功地创办了一家印刷公司。
一出版社社长力邀乙撰写自传。
乙经过努力,完成自传书稿《青春的日子》,书稿中抄录了甲写给他的情书。
恰同学聚会,甲乙二人相遇,乙将书稿赠送给甲。
甲将该书稿带回家中阅读,并收藏于书柜中,未将实情告诉自己的丈夫丙。
之后,乙的《青春的日子》顺利出版,并成为畅销书。
不料,丙发现书稿,并推理妻子甲即为乙自传中的女友,愤而与妻子甲争执,最终两人离婚。
甲深受打击,请求乙归还所有情书,但乙不愿意,认为情书是其青春岁月的最好纪念品。
双方由此发生剧烈的争吵。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认为乙侵害其隐私权和著作权,请求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所有情书、赔偿精神损失。
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如何处理?●甲家中存折及身份证被盗。
次日上午,甲与两朋友乙、丙在其存款的银行等候时发现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并报警由警察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甲、乙和丙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还有同伙,就在原地等候。
此时,丁到达现场,甲、乙和丙误认为丁盗窃案的同伙,遂将丁抓住并向派出所走去。
途中仅有两三人看见。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原告的作案嫌疑。
但丁为一高中生,精神上受到较大刺激,直接影响了学习成绩。
丁向甲、乙和丙索赔,经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父母的鼓励下,丁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被告甲、乙和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而且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登报向原告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若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具体人格权。
被告误认为原告系小偷将其抓获并扭送派出所。
从案例的事实来看,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体的伤害是微乎其微的(未受伤),也未必会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很少人知道)。
但三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的心理造成很大伤害,使原告遭受一定的精神痛苦。
此案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为宜。
据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甲和乙系同胞兄弟。
母亲去世之后,甲与其他兄弟姐妹商议在其母墓前立石碑一块,要求个人平均出资,乙未同意。
甲与其他亲属共同出资立碑,并在碑上署名,但未将乙和乙妻子丙的名字署上。
乙得知后,将石碑上甲、甲的妻子丁、甲的儿子戊的名字凿除。
为此,甲、丁和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和丙赔偿墓碑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若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及他人所里墓碑损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依法应予赔偿。
因墓碑被损坏,造成原告的精神痛苦应抚慰。
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墓碑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800元。
●在本案中,很难判断加害人的损坏墓碑的行为究竟侵害了受害人的哪项具体人格权,因此,适用一般人格权为宜。
一般人格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