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的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
解除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范本撰
写中,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
程中的自主权利,包括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合同范本应明确
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
随意约定任何内容,而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
合同范本应明确
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限制,确保合
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合同范本应包括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确保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认可。
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条款
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保障合同的执行和
效力。
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规定,合同范本应包括合同变更和解
除的程序规定,明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进行变更和解除,以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总之,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在合同范本撰写中应当充分体现当
事人的自主权利、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以及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买卖合同中的自由原则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自由原则内容摘要:合同中的自由原则不是绝对自由,我们要从方方面面来考虑,在对合同有基本了解的情况下,能正确的利用合同,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关键词:①合同的基本原则;②合同订立的基本流程;③要约的定义和效力;④经营者与消费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⑤社会公民的社会责任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名词,它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与我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
例如上例中甲某到乙某超市内购买方便面,甲某与超市就有了买卖合同。
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交易形式,它涉及到每个人和每个企业、每个组织几乎所有的交易活动。
从生产、流通到交换、消费都离不开合同。
因此,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要了解合同的几个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也称合同的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干预或者强迫另一方接受合同条款,《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③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④诚信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⑤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主体内容和订立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买卖中的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

买卖中的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自由原则是买卖中广泛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旨在保障买卖双方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确保交易的自由和公正。
本文将会讨论自由原则在买卖中的适用范围,并探讨其中的一些具体案例。
一、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和意义自由原则是买卖法律体系中的基石,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念。
自由原则强调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即双方在没有外部限制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意愿自由选择是否进行交易,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交易。
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
首先,它适用于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个人之间的二手交易等。
其次,自由原则也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买卖交易,包括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及商业谈判等。
无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企业之间的交易,自由原则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自由原则的限制虽然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
在买卖中,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自由原则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1. 法律限制:在法律中,对某些具体事项设置了限制,以保护市场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些特定商品的销售需要经过特殊的许可证,如枪支、毒品等。
这些法律限制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对自由原则做了一定的限制。
2. 公序良俗限制:买卖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例如欺诈、强迫、胁迫等行为都是受到限制的。
3. 交易平等原则:自由原则中的“平等地位”要求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不能有过分的强势和弱势。
如果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例如信息不对称、经济资源不平衡等,这时候自由原则可能会受到限制,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三、自由原则在买卖中的具体案例1. 标的物选择的自由:根据自由原则,买卖双方有权自由选择交易的标的物。
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喜好进行选择,卖方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自由决定销售的商品。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外部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干扰或者强制。
合同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和真实意向的体现,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二、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平等的。
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不应该以强者的意志对弱者进行压迫,或者以强者的意志对弱者进行干预。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见,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
三、自由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自由的。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的、无拘无束的。
双方当事人应该有权利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内容和条款,并且有权利选择是否订立合同、怎样订立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不受任何外界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干扰。
四、公平自愿原则还要求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的。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公平地对待彼此,并且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该是公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该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的压迫、欺骗或者干预。
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应该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不应该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合理的损害。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当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真实的、自由的,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和核心,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规律,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伦理理念。
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合同类型加以细化和具体化。
例如,在民法典中对于特定合同类型的自愿原则可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具体的合同实践。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变
更和解除应当由合同各方自主决定,并且不受非法干预。
二、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自愿订立,合同是合同各方自愿订立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强迫、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
2. 平等地位,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地位的,不存
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压迫或者操纵。
3. 自主权利,合同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主决定合
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4. 合法合规,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保护利益,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包括对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的
保护,不得损害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 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限制,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3. 强制性规定,某些合同条款和条件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旨在保障合同各方的自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也要求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法律合同适用法(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同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都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
为了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法律合同适用法。
二、适用范围本法律合同适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
三、合同适用法律的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
2. 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3. 公平原则:合同适用法律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1. 当事人选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2. 法院指定: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由法院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特殊合同适用特殊法律:法律对某些合同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殊规定。
五、合同适用法律的效力1. 合同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
2. 合同适用法律变更时,不影响已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3. 当事人违反合同适用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适用法律的解释1. 文字解释:按照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 体系解释: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进行解释。
3. 目的解释: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4. 习惯解释:参照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5. 司法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
七、合同适用法律的变更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适用法律。
2.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适用法律,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
3. 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合同适用法律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民法调整的是什么关系?A. 经济关系B. 政治关系C. 社会关系D. 国际关系答案:C2.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格权C. 政治权利D. 知识产权答案:C3. 民法中的“物”是指什么?A. 任何有形的物品B. 任何无形的财产C. 只有有形的财产D. 只有无形的财产答案:A4. 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 违反公序良俗C.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D. 所有以上答案:D5. 根据民法,以下哪个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刑事处罚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民法中,哪些属于民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国家机关答案:A, B, C7. 以下哪些情形可以构成代理行为?A.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为B.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C.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为D. 代理人未获得代理权限行为答案:B8.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B.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C. 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9. 简述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答: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交易取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取得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的来源不正当,那么取得人可以合法地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10. 简述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如果一方因不当得利而获得利益,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那么获得利益的一方应当返还该利益。
四、案例分析题11.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张某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答:张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已交付的货物或者支付相应的货款,并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自由与公平原则的权衡
民法典自由与公平原则的权衡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民事关系,保障公民的权益。
在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中,两个核心原则,即自由和公平,在许多方面需要进行权衡。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自由与公平原则之间的权衡关系。
自由是一种人的天赋权利,是指个人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意愿和选择的能力。
在民事关系中,个人自由的体现主要体现在意愿的自主性、合同的自由性和财产的自由性。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双方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约定价格和其他条款。
自由原则的遵守使得当事人能够依法自主行使权益,增强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力。
然而,自由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制约条件。
在民事关系中,自由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公平是社会价值观的一种体现,即在平等的基础上,依法对待各方当事人,追求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在合同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弱势当事人的利益,且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
自由和公平原则的权衡是民法典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任务。
其核心目标是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实现公平和正义。
在合同中,当事人享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同时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确保其自由行使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自由和公平原则的权衡也是必不可少的。
法院在裁决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和公平权益,寻求一种既能保护双方权益又能体现公共利益的解决方案。
但是,自由和公平原则的权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实践中,由于不同社会经济背景、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差异,自由和公平的定义和权衡标准也存在差异。
有时候,为了追求更大的自由,可能会牺牲一定的公平;有时候,为了实现更大的公平,可能会限制一定的自由。
因此,权衡的结果是一个相对平衡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调整。
在民法典中,自由和公平原则的权衡要通过适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实现。
试述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试述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跨境交易的增加,商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现代商法通过建立一系列原则来保障交易的安全,这些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等。
本文将试述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
一、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强调合同是由当事人自愿订立,双方在平等的地位上达成协议。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主权,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
在现代商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合同自由原则的应用使得交易可以在充分的竞争环境下进行,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同时,合同自由原则也强调了合同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他们所签订的合同,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际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目标,灵活地设计合同条款,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效益。
二、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强调了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现代商法中,责任原则包括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在实际交易中,责任原则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评估风险,规避潜在的风险,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责任原则也推动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提升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跨境交易和涉外交易中,责任原则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协调国际法律和商业惯例,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强调了交易应当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现代商法中,公平原则包括了价格公平、信息公开、交易公正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交易中尊重对方的利益,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在实际交易中,公平原则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协商交易条件,确保双方在交易中能够平等地参与并获得利益。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一、引言本协议旨在就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解释,以确保合同的自由性和公正性得到有效保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1. 合同自由: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约定,自主决定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和自由。
2. 合同正义:指合同在遵循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体现公平、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自愿,不存在强迫、欺诈、胁迫等违背自愿原则的行为。
2. 公平公正原则:合同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利益占据或不当压制。
3. 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陈述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4.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四、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所有民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等。
五、合同自由的限制1. 法律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法律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公序良俗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公序良俗的限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3. 基本原则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合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限制。
六、合同正义的实现1. 公平交易: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确保交易条件公平合理,避免一方获得不当利益。
2. 公正裁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公正的裁决机构或程序解决,确保合同正义得到实现。
3. 合理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应合理设定,避免对一方造成不合理的压力或损失。
4. 保护弱势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弱势当事人,应给予特殊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合同的解释与变更1. 合同解释:合同的解释应根据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原则进行,遵循合同各条款的明确表述和当事人意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自由原则内容摘要:合同中的自由原则不是绝对自由,我们要从方方面面来考虑,在对合同有基本了解的情况下,能正确的利用合同,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关键词:①合同的基本原则;②合同订立的基本流程;③要约的定义和效力;④经营者与消费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⑤社会公民的社会责任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名词,它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与我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
例如上例中甲某到乙某超市内购买方便面,甲某与超市就有了买卖合同。
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交易形式,它涉及到每个人和每个企业、每个组织几乎所有的交易活动。
从生产、流通到交换、消费都离不开合同。
因此,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要了解合同的几个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也称合同的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干预或者强迫另一方接受合同条款,《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③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④诚信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⑤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主体内容和订立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如在上例中甲与乙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了《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那我们先着重介绍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包括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也有不签订合同的自由,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签订合同。
他人非法干预当事人签订合同,配合一方强制另一方签订不平等的合同,同样违反合同自由原则。
第三人的干预通常体现在行政部门或者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他们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接受比较苛刻的条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的整个过程,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既有订不订合同的自愿,也有与谁订立合同的自愿,还有确定合同内容的自愿;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变更合同权利义务,也可以自愿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以及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的途径从该角度来讲,甲和乙为合同的主体,也即合同当事人,满足合同主体的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愿原则,乙有权选择不将商品卖给甲,甲也无权要求乙将商品卖给自己,乙是有权利拒绝甲的。
然而自愿原则也是有条件的,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
当事人不能以合同自由为理由随便签订合同,随便拒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活动中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自愿原则给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由也是一定的。
然而从日常经验来看乙是不能拒绝甲的,为了更好的解释原因,我们先要了解合同订立的基本流程:第十五条: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领导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严谨、详尽、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全称、证照号、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集团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审核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做出标记,注明签批处并签字,也可将签批意见另行附页并签字。
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办理:(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2)公证手续;(3)担保手续;(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二十条: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在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办公室主任凭有签批意见的合同审批单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
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二十三条: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然而在日常普通的合同一般经过两个主要步骤:①一方提出要约;②另一方对要约做出承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应满足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步,在商业活动中特别是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
对于商品标价陈列是否构成要约,各国学理和司法上有不同认定,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超市中的商品构成要约,只有商品售空才能为销售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92页)。
因此当乙将商品摆上货架标明价格后,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基本内容,当甲接受该要约即表示要购买商品时,该合同也就成立了。
乙也必须履行该合同,因为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发出以后,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的安全,要约发出后就有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也包括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内容;同时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当事人之间就产生合同。
要约的法律效力的意义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成立,要约人负有与承诺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你向人家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人家要你跟签约,你就得签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的责任不是合同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前的缔约责任,因为合同还没有成立。
根据上面所述,甲与乙是存在合同关系的,根据《合同法》中的定义,该合同为有名合同中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4.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条件。
因此买卖合同具有诺成性的特点。
出卖人想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只是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从该角度来看,乙是无权拒绝甲的。
现在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案例中乙为经营者,即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甲为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
乙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要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负责,对消费者的生活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社会责任来讲,乙作为社会的一员,也应该对他人负责。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具有显著的社会性,一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独立存在,一个商家同样如此,脱离了社会它也失去了生存的意义。
因此企业经营者在追求利润最大的同时,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本质上说,经营者社会责任是对社会规范、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是一种为他者的责任。
总而言之,乙是无权拒绝甲到自己的超市购买商品的。
从大的角度来看,《合同法》中的自由原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它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受到其他方方面面的影响。
因此当我们自己在订立合同时既要考虑该合同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到该合同对社会、对他人所造成的影响,考虑我们作为社会中一员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⑴《合同法评论》,王利明、奚晓明,人民法院出版社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⑶《实例合同法学》,王清平,高等教育出版社⑷《合同法律实用全书》,孙林、汪红飞,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