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论述题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
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⑴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衍生诉讼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
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
德国⑵、西班牙⑶、菲律宾⑷、韩国⑸,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要想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知识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性质要探求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我们应从股东的法律地位,董事、经营者的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诸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二元性。
浅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法 制 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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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股东代表诉 讼制 度的不足 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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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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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 东代表诉讼制度于 2 0 0 6 年的新《 公 司法》 中提 出, 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是一项重
出相关 规定 , 这 就在一 定程度 上导 致对 中小股 东的利益保 护 的不 如果 按照 《 民事诉讼 法》 的规 定 , 诉讼 管辖 地应 该是侵 权行 为地 、
足。 因此我 国在 2 0 0 6年修 改 的《 公 司法》 中也在 借鉴 别 国经 验和 被告 住所 。然而 , 股东代 表诉 讼涉 及 的多为 董事 、 监 事等 人 的侵
要的法律制度。 因此, 本文对股东诉讼的概念、 立法状况进行 了论述, 重点论述 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问题和建议。 分 析 了我 国股 东代 表诉讼 制度 存在 的前 置程序 的 免除条件 不 明确 、 诉讼 费用不合理 、 诉 讼 管辖等缺 陷 , 并针 对这 些 问题提 出
了相 关的 完善建议 。 关键 词 股 东代 表诉 讼 立法 前 置程序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4 8 ・ 0 2
我 国《 公司法 》 规定 了股 东诉讼 制度 的股 东代表 诉讼 由股 东 规 范缺 失应 予 以弥补 。
行使 ; 股 东代 表诉 讼 的原告 必须 是 公司的股 东 , 一人 或 多人 都可 以提起 股 东代表 诉讼 , 但并 非只 要 是公司 的股 东, 在 任何 条件 下 在 我 国《 公司法》 中没有 明确 规定 诉讼担 保 的适用 条件 。股 东诉讼代 表 制度 旨在 防止股 东滥 用诉 讼 权利 。但 是担保 诉讼 对
浅谈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问题

浅谈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问题作者:路银雷张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仅有一条,而股东代表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难以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获得答案,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期间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民事时效的适用具有一般性,而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其自身特点,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期间应当根据诉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一刀切”地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时效期间;违约;侵权一、诉讼时效的一般理论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1]依据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前苏联民事立法规定消灭时效的效力为诉权的消灭,故将其称为诉讼时效。
[2]我国在建国后的立法实践中学习苏联的立法模式,因而也将消灭时效称之为“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作为法定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诉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救济。
但是,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长期不通过法律程序寻求保护,法律便没有必要给予其无期限地保护。
[3]这便是西方法谚“法律只保护勤勉人,不保护睡眠人”的要义所在。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长短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与特别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以下三种: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主要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全国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含解析

全国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公司集团,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集团本身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集团内的成员公司具有法人资格C.股份持有是形成公司集团的唯一途径D.我国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均由国家全资控股,因此属于公司集团2、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股权不能善意取得B.董事会有权限制股权转让C.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D.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继承3、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减少其______。
A.资产总额B.净资产C.注册资本D.税后利润4、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式不包括______。
A.著作权B.商誉C.国有土地使用权D.商标专用权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必须载明的事项不包括______。
A.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B.发行公司的名称C.票面金额D.利率及偿还期限6、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B.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C.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可用于分配的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7、我国各类公司具有的共同特征是______。
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资本具有股份性C.设立程序的一致性D.集团性8、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可以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是______。
A.董事长B.董事C.高级管理人员D.监事9、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可能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
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B.在和解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暂停行使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需要借款的,不能以公司财产设定担保10、下列关于公司账簿与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企业和公司法(二)

《企业和公司法》模拟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A )A、30%B、50%C、70%D、80%2、对公司设立的理解,不正确的有( D )A、包括发起、筹建到成立的整个过程B、设立原则有自由主义、特殊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C、目前学界多数认为其性质是共同行为D、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3、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 A )A、债权人与债务人B、股东权关系C、准股东权关系D、其他民事关系4、公司债是指( A )A、公司依法发生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B、泛指公司对外形成的债C、公司债券的法定形式D、公司向银行贷款所形成的债5、法定公积金转赠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 B )A、公司净资产的25%B、公司注册资本的25%C、公司净资产的50% D公司注册资本的50%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方法上( B )A、法定方法优于章程规定的方法B、公司章程指定的方法优于法定方法C、两者有冲突时由法院规定D、两者协调解决7、下列关于公司分立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C )A、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B、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C、可分为新设分立和解散分立D、原公司主体资格不一定消灭8、下列对于破产财产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B )A、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财产B、仅包括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C、由法律确定D、须是可供扣押的财产9、中止破产程序的整顿期限不得超过( A )A、2年B、1年C、3年D、18个月10、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任免权归( B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董事长11、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A、是一种证明文书B、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签C、可以流通D、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记载事项之一12、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产生B、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C、任期内不得无故被解除D、解除时,全部由股东会依法定程序解除13、在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中,行政审批属于( C )A、所有类型公司的必须程序B、已经被取消C、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可以不经审批D、登记注册的前提14、下列有关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文件表述错误的是( D )A、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合资各方对公司设立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B、合资有限公司合同,是合资各方对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C、合资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规定公司宗旨、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的专项文件D、上述文件中公司的章程最重要15、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最大区别在于地( C )A、是内部的自治性法规B、有对外的公示性C、经创立大会通过的D、是设立的必要条件16、募集设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D )A、由全体股东起草制订B、由代表股权总数1/2以上的股东起草制定C、由发起人制订,并直接产生约束力D、由发起人制订,并经代表股权总数1/2以上的认股出席的公司创立大会的通过才具有约束力17、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公司机构的设置程序后,应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
2023年10月自学考试00227公司法部分真题含解析

2023年10月自学考试00227公司法部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______。
A.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可以竞业B.经董事长同意,董事、高管可以竞业C.经监事会批准,董事、高管可以竞业D.董事、高管的竞业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______。
A.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通过B.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表决通过C.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可能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
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B.在和解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暂停行使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需要借款的,不能以公司财产设定担保4、下列关于十七世纪初欧洲合股公司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合股公司是股东协议的产物B.合股公司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共有公司的财产C.合股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在诉讼关系中股东各自作为原告或被告5、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先行清偿破产费用B.先行清偿共益债务C.按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D.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6、下列不属于股东(大)会会议特别决议事项的是______。
A.增加注册资本B.发行公司债券C.公司分立D.变更公司形式7、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债是指______。
A.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一切债务B.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C.公司向银行的借款D.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股票是公司欠股东债务的凭证8、下列主体中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法人行为的是______。
司考论述题

1.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法学的两大基本范畴。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合法性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合理性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理性;法治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
(1)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法性指向可预测性,实现的是法治的确定性价值;(2)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归宿,合法性指向可接受性,实现的是法治的正当性价值。
正确处理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协调发展。
2.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自由与秩序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具有密切联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所谓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律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状态。
秩序是社会统治的首要价值,是自由等价值的基础。
(2)所谓自由是指通过法律形成的自主状态,反映了主客体的和谐关系。
自由反映了人们的本性需要,是秩序价值的约束和指引。
法治实践中需要处理好秩序与自由的关系。
(1)秩序是自由的基础,为自由价值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平台。
(2)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一般而言,相对于秩序具有优先性。
(3)当秩序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要恪守“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正确处理秩序与自由的关系,这是法治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的要求,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必然要求。
3.行政合法、合理与诚信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3)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4.人权保障原则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本质目标是实现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姓名:学号:专业:科目:公司法任课老师: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及制度意义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它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对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股东代表诉讼发端于英美国家判例法,现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
根据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的内部权力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进行有效配置,并通过三者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来实现公司内部权力的制衡。
这就在公司法中既植入利益驱动机制,又有硬性的法律约束机制。
但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实践中董事会的权限日益扩张,以往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逐渐被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是平衡利益机制的一种典型代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享有明确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责,由此使董事会处于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双重监控下。
因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和公司的经营者,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偷懒行为(其付出的努力少于获得的报酬)和机会主义倾向(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而非所有者的权益),委托人(股东大会)和代理人(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增加了上述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只依赖代理人的道德自律(诺斯称之为第一方监督),无异于一种风险,难以保证代理人顾及并且不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作为中小股东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定权力去进行监督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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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
当公司机关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害公司利益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构成要件如下:
1.提出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曾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监事有前项行为时,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4.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考试格式版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指当公司机关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害公司利益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2、其构成要件如下:①提出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曾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或监事有前项行为时,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④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