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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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一条聘用岗位1.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2.1 本聘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2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三条试用期3.1 本聘用合同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自乙方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3.2 试用期内,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3.3 试用期内,乙方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工资待遇4.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制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节假日休息等福利待遇。

4.3 乙方因公出差、加班等,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社会保险5.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乙方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工资。

第六条劳动保护6.1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6.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无论是否书面形式,均应予以保密。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约束机制,提高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水平,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实行以工作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限;(二)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和福利待遇,薪酬发放制度和劳动保障保险情况;(三)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限和评价标准;(四)约定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方法;(五)约定合同的解除事由及解除程序;(六)事业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的培训机会和培训内容;(七)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聘用部门,并具备与招聘数量相适应的配备,聘用时应当履行开展聘用程序和程序公告环节。

第三章合同执行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目标,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在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催促聘用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岗位适合性。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当履行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限,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招聘条件和职位要求、不适应所工作部门、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在单位外抵毁单位形象、泄露经营机密、犯罪等情况,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1、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事项。

2、聘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

3、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变更或终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4、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四、违约责任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聘用合同期间,职工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或辞职。

如果职工未经单位同意离职,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监督管理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法制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附则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适用范围、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违约责任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人联字〔2005〕43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需要,保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自愿申请合同鉴证的,应交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项目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提高聘用合同履行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招聘职工(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约定的聘用合同及其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聘职工,并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合同第四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证件号码;(二)聘用岗位和职务;(三)试用期限;(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五)工资及其构成、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权利和义务;(七)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一式两份的形式,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持一份,并应当在聘用关系存续期间定期更新。

第六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事先提出书面通知,说明解除理由,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在试用期满后,双方共同认可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视为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义务,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正常参加工作,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职工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作条件和待遇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并回复。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一)职工不适任工作岗位又无其他工作岗位可安排的;(二)职工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能从事该单位其他工作的;(四)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五)职工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六)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清算、破产或者整体转让的;(七)发生其他依法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已下发给大家,下面我结合《办法》和《合同书》中的有关规定讲解如何订立聘用合同和在订立聘用合同时重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订立聘用合同首先要弄清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形式,也就是要明确是谁跟谁订立合同,以什么方式订立合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就明确了订立合同的两个主体,一个是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个是受聘人员。

合同的形式是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这里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

目前,我区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因此,这些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就不能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而应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或由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该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与受聘人订立合同。

这种委托是需要明确授权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下面我就结合《办法》重点讲一下如何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书》封面主要讲一下合同编号。

编号共由10位数字组成。

前四位是吉林市和丰满区的编号,即2009,第五位和第六位是主管局的顺序号(无主管局的即为本单位顺序号),第七位到第十位为本单位人员顺序号,从0001开始。

聘用单位(甲方)填写单位全称。

《合同书》正文前附是“填写说明”,列举了签订合同的几点要求。

在填写合同前需重点强调,必须按照填写说明填写有关内容。

《合同书》正文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员)双方的自然情况;第二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十条,是《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聘用合同具备的七个条款;第三部分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关于合同的其他规定;第四部分为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签字盖章页。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事业单位逐渐成为许多人的就业选择。

然而,在事业单位聘用过程中,聘用合同的管理一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也是国家在管理事业单位中不断完善的方面之一。

因此本文主要对《事业单位基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简要阐述。

聘用合同的签订依照《事业单位基本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聘用合同,明确聘用的条件、期限、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同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也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因此,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聘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聘用合同的期限《事业单位基本管理条例》规定聘用合同一般不得超过10年,具体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及聘用人员年龄、职称和合同前服务年限等情况确定。

聘用期满后,事业单位可续聘或取消聘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聘时,应与聘用人员进行充分沟通,明确续聘的条件和职责,以保证聘用的公正和透明。

聘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规定工资待遇的内容必须合理、合法、公正,符合国家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项目,以便聘用人员了解自己的工资来源和标准。

此外,在聘用期间,聘用人员工资的增长应当符合国家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聘用合同的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解除类似,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聘用期满前,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事业单位,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同时,在解除聘用合同时,事业单位应与聘用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和反馈,做出公正、透明的决策。

聘用合同的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

例如,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发生结婚、调动、晋升等变化,事业单位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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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3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需要,保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自愿申请合同鉴证的,应交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项目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聘用合同期限的,须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

对在国有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聘用合同期满,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聘用的,必须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

聘期在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聘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聘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事业单位聘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予安置的人员,不实行试用期。

第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条聘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由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定。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鉴证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合同双方或单方当事人向鉴证机构申请鉴证。

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为帮助和指导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聘用合同,避免聘用争议,保持聘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的服务措施。

聘用合同鉴证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鉴证机构进行,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暂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鉴证。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1.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2.聘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3.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4.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5.聘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晰无歧义。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鉴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提交以下材料: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出具委托证明书);3.受聘人员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审查后予以鉴证的,鉴证人须在合同文本上签章,注明日期,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鉴证机构不予鉴证的,应说明理由。

鉴证机构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条款内容需修订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予以补充完备,或修订合同条款,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鉴证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按规定程序签订后,订立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修订合同内容或增设附加条款。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调整岗位。

工作岗位变化后,应按原签订程序相应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聘期内事业单位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聘期内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受聘人员的安置。

聘期内事业单位被撤销,而聘用合同中又未做相关约定的,应由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原单位受聘人员的安置或按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聘期内如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重新调整,与合同的有关内容发生矛盾的,双方应依法修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被撤销、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或受聘人员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合同解除,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对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及到新岗位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6.按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适应期内的;7.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或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5.聘用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兑现工资待遇、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1.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2.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边援藏工作的人员;3.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4.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聘用单位为原受聘人员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

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聘用单位和原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人事档案可由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第五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条款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合同虽未约定,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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