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票类)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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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4年修订)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4年修订)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2020年12月4日发布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一次修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第六条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保荐机构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八条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

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下面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提供了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仅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1、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应当依据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一起担任。

二、保荐业务规程1、保荐业务管理(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①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为其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

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业务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荐业务规则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2)推荐发行与推荐上市。

保荐机构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方可推荐其发行上市。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1、以下有资格由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有()。

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答案】 D2、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A.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B.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答案】 B3、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有诈骗客户行为的,对其责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改正,给予警告;3;20B.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5;20C.改正,给予警告;5;50D.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3;50【答案】 C4、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家。

A.2B.3C.4D.5【答案】 A5、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

A.Ⅱ、Ⅲ、ⅣB.Ⅰ、Ⅱ、ⅣC.Ⅰ、Ⅲ、ⅣD.Ⅰ、Ⅱ、Ⅲ【答案】 A6、(2016年真题)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拥有决定权的有()。

A.Ⅰ、ⅡB.Ⅰ、ⅣC.Ⅲ、ⅣD.Ⅱ、Ⅳ【答案】 A7、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罚款。

A.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B.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答案】 D8、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证监A.Ⅰ、Ⅱ、ⅣB.Ⅰ、Ⅲ、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A9、下列不属于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应计入其诚信档案的事项是()A.财务顾同主办人与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答复B.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C.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D.财务顾问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答案】 A10、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最新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2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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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A、5B、10C、15D、20>>>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5节>保荐代表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2)保荐工作概述;(3)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4)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5)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2.下列不属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的是( )。

A、证券投资咨询机构B、证券资信评估机构C、基金销售机构D、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5节>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答案】:D【解析】: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有:(1)证券公司。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3.以下叙述中,属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是( )。

①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职责、合规考核及风险隐患报告、责任追究等问题②审慎评估公司合规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③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④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A、①②③④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1节>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答案】:C【解析】:考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5029篇)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5029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B、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C、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D、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8节>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答案】:B【解析】: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是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2.下面有关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说法正确的是( )。

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股管理人制作并使用②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推介材料③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向投资者销售费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④募集材料应该揭露投资风险A、①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9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解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Securities issuance and listing sponsorship system)是指在证券市场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金融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充当保荐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和辅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们不仅向发行人提供必要的资本市场知识和专业经验,还帮助发行人制订发行计划、筹集资本、编制发行文件等。

保荐机构需要全面审核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确保发行人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市场。

同时,保荐机构还需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其对市场的理解和运作能力。

保荐制度的实施对资本市场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保荐机构充当了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桥梁,提供了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任基础。

其次,保荐机构在审核发行人资质和准备发行文件时,能够从专业权威的角度评估企业的实力和前景,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

此外,保荐制度也限制了一些不良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非法融资的可能性,提升了证券市场整体的信誉和稳定性。

然而,保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保荐机构的选择和监管。

目前,保荐机构数量众多,质量良莠不齐。

因此,加强对保荐机构的严格监管和考核是必要的。

其次是保荐制度在审核和辅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发行费用,有时可能倾向于不完全履行审查与辅导义务,这可能对投资者权益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证保荐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为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保荐机构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以筛选和推动优秀的保荐机构参与市场。

其次,建立保荐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机制,如设立投资者救济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维权途径。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其审核、辅导和披露行为的监管,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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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票类)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并聘请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义务,其不应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4、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谨慎
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5、同次发行的证券(股票类),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家保荐机构承担。

6、相关人员与机构应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1、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1)公司债券的定义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①公开发行:可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
②非公开发行:包括按照规定承销、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尽职责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4)引用文件
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2 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相关机构及其责任
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规定与约定履行义务
(6)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人
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7)投资者风险自担
中国证监会对债券发行的核准与证券业协会对债券进行的备案不表明两家机构对债券的风险或收益有所判断或保证
(8)债券相关活动的监督主体
①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②证券自律组织:
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9)可发行附加条款的公司债券的主体
①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
③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合格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5、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补充说明: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金融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
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2、企业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3、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加强对定价、发行等环节的决策管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切实落实承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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