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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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 you list how many person will be involved in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
(一)票据含义
广义的票据采用三种方式转让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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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Assignment)--股票、债券
转让(Transfer)交付转让--提单、仓单、栈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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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书面形式。很显然汇票以及其他票据必须是书 面存在的,否则无法签字和流通转让。汇票可以是 打印的、印刷的、手写的, (2)支付命令。汇票是一项付款命令,因而措词应 直接了当,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不能用礼貌用语,如:please, would you mind,would you please等,这类句 子已不是命令,而是请求。 (3)无条件性。 例如,某份汇票上注明“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 (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 A l000英镑整)。 (P19符合法定的 形式要求。(要式不要因)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否则 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便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 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 请求付给票款。
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
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Definition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的总结知识点

票据的总结知识点

票据的总结知识点在商业交易中,票据通常被用作支付工具,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

下面将从票据的定义、种类、要素、基本要求及行使权利等方面对票据进行总结。

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一种用于证明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一种请求,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支付或接受支付的一种书面凭证。

票据通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收据等,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支付工具。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一种请求,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一种票据。

2. 本票:是债务人用特定形式的书面文件向债权人表示自己欠债的证据,是一种单方债券。

3. 支票:是债权人向银行开具的、用以清偿债务的书面凭证。

4. 收据: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收到债款的证明,用以确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三、票据的要素1. 票据的种类: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收据等不同种类。

2. 票据的金额:票据中应明确规定债务人应付的款项数额。

3. 票据的期限:票据应明确规定债务人应在何时履行支付义务。

4. 票据的买卖双方:票据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和住所。

5. 票据的签发日期:票据应明确规定签发日期。

6. 票据的到期地点:票据应明确规定到期地点。

四、票据的基本要求1. 票据应当具有一定形式:票据的形式、内容、格式等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2. 票据应当具有一定内容:票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具备法律效力。

3. 票据应当具有一定功能:票据应当具备支付功能和证明功能,能够用于清偿债务和证明支付事实。

4. 票据应当具有一定利益转让功能:票据在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背书、贴现、抵押等利益转让操作。

五、票据的行使权利1.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进行背书,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实现债权的转让。

2.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贴现操作,将票据所代表的债权向金融机构借贷,实现资金流动。

企业票据知识点总结大全

企业票据知识点总结大全

企业票据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企业票据的定义企业票据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企业票据通常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债券、商业承兑汇票等。

企业票据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交易结算的一种重要凭证,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票据的种类1. 支票:支票是银行代付汇票。

它是由付款人开出,支付行据以出票人的指示,为收款人预付一定金额的付款方式。

2. 汇票:汇票是一种单据,由出票人向收款人约定在一定日期或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3.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向收款人作出直接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的票据。

4.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企业和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往来时,由买方开具的、卖方承兑的票据。

5. 债券:债券是发行人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债务凭证。

三、企业票据的特点1. 具有可转让性:企业票据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持有人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人。

2. 具有无条件支付承诺:企业票据的出票人对收款人具有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即在票据到期日或者在一定条件满足时,必须支付票面金额。

3. 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票据是依法设立,具有法定效力的债权债务凭证,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具有金融信用特性:企业票据是反映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金融信用工具,具有金融属性。

四、企业票据的发行流程1. 出票人开具票据:出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开具相应的票据。

2. 签发人签字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盖章,并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持票人收取票据:持票人在交易过程中收取票据,并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背书转让票据: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实现票据的流通和流动。

5. 提前兑现或到期支付:票据到期日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出票人必须按照票据的约定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

五、企业票据的作用1. 作为交易支付凭证:企业票据可以作为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结算的支付凭证,用于支付应收账款或者收取应付账款。

2. 作为融资工具:企业票据可以作为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工具,通过贴现、再贴现等金融手段,实现资金的融通和运作。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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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六)票据责任 4、获得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 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5、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 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 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 责任解除。
(1)概念 (2)记载 事项 (3)责任 的承担 (4)保证 效力
四、票据追索
(一)适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
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 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类型 票据权 利的行 使 票据权 利的保 全 概念 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 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 行为 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 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 措施 举例 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 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 金额和费用 依《票据法》的规定按规定期 限提示承兑 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 追索权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受理 承兑 (3)记载 承兑事项 (4)承兑 效力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 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一、票据的定义和特点1. 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的凭证。

2. 票据具有特定的格式和要素,包括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期限等。

3.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可流通性和转让性。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汇款凭证。

2. 本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本票直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额凭证。

3. 支票: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的、要求收款人从指定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

4. 票据式存款证明书:由银行向持票人确认其存款金额和期限的凭证。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具票据的人或单位。

2. 收款人:持票人中的收款对象。

3. 付款人:票据的支付人。

4. 付款期限:票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5. 票面金额:票据上所载金额。

6. 出票日期:票据发出的日期。

四、票据的转让1. 票据是可以转让的,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为转让做出书面声明来转让票据。

2.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面背面签名,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3.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委托背书,转让背书是将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委托背书是授权受让人代为收款。

五、票据的清偿和要求1. 收款人持票据到期后,可以向付款人要求支付票面金额。

2. 如果付款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收款人可以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要求支付。

3. 如果票据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向付款人出具声明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票据的特殊类型1.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票据:无条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 有条件支付的指示票据:根据某种条件才能支付的票据。

3. 保函票据:出票人以自己的信用为第三人的债务支付保证的票据。

4. 押汇票据:以货物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的票据。

七、票据的应用领域1. 商业活动中的贸易结算,例如进出口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和银行承兑汇票。

2. 企业融资,例如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作为质押或担保处理的标的。

3. 个人生活中的借款借据和存款单据。

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 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请求权
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基本性质
各种票据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 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 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 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 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 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沿革
(一)外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的“自笔证书”,与现代的票据相似。自笔证书由债务人作成后 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 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 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相 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

票据业务知识

票据业务知识票据这玩意儿,您可别小瞧了它!在商业世界里,那可是有着大作用呢!您想想,票据就像是一张神奇的通行证,能让资金在各个环节顺畅流动。

它就像一座桥,连接着买卖双方,让交易变得更加便捷和可靠。

先说汇票吧,这就好比是一个远程的“付款承诺”。

假设您是一位供应商,把货物卖给了远方的大客户。

这时候,客户给您开一张汇票,就相当于告诉您:“放心,到了约定的时间,钱肯定到您账上!”您拿着这汇票,心里是不是踏实多了?再说说本票,它更像是一张“自己给自己的保证”。

比如说,您自己的公司需要一笔资金周转,您就可以开出一张本票,向外界表明:“这钱,我这儿肯定出!”还有支票,这简直就是一个“即时支付令”!您拿着符合规定的支票去银行,那钱就能立马到手,多方便!那票据的填写和使用可得小心谨慎,这就好比是走钢丝,一步都不能错。

要是写错了一个字,一个数字,那麻烦可就大了!就像您精心准备了一桌好菜,结果盐放多了,全毁了!比如说票据的日期,您可千万别写错。

这就像约好了朋友几点见面,结果您说错了时间,那不是闹笑话嘛!还有收款人的名称,也得写得清清楚楚,不然钱要给谁呀?再说说票据的背书转让,这就像是接力赛中的交接棒。

得接稳了,传好了,不然这资金的“接力棒”可就掉地上啦!而且,票据还有个重要的东西叫承兑。

承兑就像是给票据盖了个“可靠章”。

有了承兑,这票据的信用度就更高啦,就像一个有权威人士担保的承诺,让人更放心。

总之,票据业务知识可真是个大学问!掌握好了,它能为您的生意如虎添翼;没弄明白,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

所以啊,咱们可得认真学习,把这票据业务知识给吃透,让它成为咱们在商业战场上的有力武器,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票据总结知识点

票据总结知识点一、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发出,要求收款人或其指定的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证明文件。

票据是一种价值可转移的证券,具有支付、支持和证明三个基本功能。

根据票据权利的来源与特征,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不同类型。

二、票据的要素1.出票人:出票人是票据的开票方,是指签发票据并向被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持票人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的人。

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在票据上指定的可以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3.付款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付款方,是指在票据上注明支付应付款项的人。

4.被收款人:被收款人是指被票据上的收款指示所指定的在票据到期日或者支付日期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5.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指票据上所注明的应付款项的数额。

6.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是指票据上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的日子。

三、汇票汇票是一种定期付款的凭证,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向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以自己名义出具的、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即付时支付指定金额的汇票。

银行汇票有两种:一是支付汇票,在票据之日起的三天内银行必须支付;二是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人出票后只要见到票就要立即支付。

银行汇票是企业在银行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业以自己名义出具的、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即付时支付指定金额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在交易中使用的票据,以实现交易的付款结算。

四、本票本票是指由借款人用以担保偿还借款的一种票据。

本票一般由借款人向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持票人出具,作为债权的一种支付和担保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形式。

五、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对银行开具的一种凭证,通过支票,出票人可以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支票是一种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是一种支付手段。

六、票据的特点1.流通性强: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方便快捷地用来进行支付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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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据法一、票据和票据权利(一)概述1、广义和狭义票据的范围——我国票据法中仅指狭义(汇票、本票、支票)2、票据的特征:①、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②、设权证券;③、金钱证券;④、债权证券;⑤、文义证券;⑥、要式证券;⑦、无因证券;⑧、流通证券;⑨、返还证券;⑩、提示证券3、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法上的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返还请求权有关)(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二)、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出票、背书、保证其中出票是最基础的票据行为支票——出票、背书◆注意: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

2、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签章为绝对记载事项,其表现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个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本名;单位——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4、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人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签章——该法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签章——经人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签章——经人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5、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6、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7、支票的出票人未加盖与该单位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8、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9、票据金额、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票据行为的代理(1)、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否则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2)、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文句;(3)、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越权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主债务人——主权利——为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付款人以外的债务人——从权利——为第二次请求权◆注意:1、票据的取得:持票人支付对价且善意取得,则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善意取得——则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恶意取得:没有票据权利(恶意指以欺诈、偷盗、胁迫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五)、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灭失、遗失、被盗)1、挂失止付:失票人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不得挂失。

2、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

3、普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付款人付款。

◆注意:1、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3、持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付地——出票人所在地;支票——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商业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4、法院受理后,同时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除权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

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

(六)、票据权利的消灭(付款、免除、抵销和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票据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七)、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发生的抗辩2、对人抗辩:基于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多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注意: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资金问题等)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八)、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注意:1、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伪造人由于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票据变造依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内容负责,如果签章在变造之后,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汇票汇票分类1、根据付款期限分为见票即付、定期付款、出票日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2、根据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

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银行承兑汇票(一)、出票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a、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b、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不影响汇票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c、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本票此项为非绝对记载事项)⑤收款人名称(支票此项为非绝对记载事项)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该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①付款日期(如未记载为见票即付)②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本票——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③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本票——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二)背书关于背书时应该记载的事项:①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②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的,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1、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

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指形式上连续),否则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6、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质押背书相同)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注意:1、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2、关于提示承兑期限①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③银行汇票未记载日期属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决定,如果3日内不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5、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6、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四)保证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日期未记载——为出票日期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六)票据的追索权1、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人最后持票人已为清偿责任的汇票债务人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2、追索权的客体最初追索权的客体——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后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的客体3、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被拒绝承兑③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④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4、形式要件:①提供有关证明(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证明)②期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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