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律疏议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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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律疏议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

浅析唐律疏议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

Vol.37No.6Jun.2016第37卷第6期2016年6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Soc.Sci)浅析唐律疏议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付子豪1,王硕2(1.山东大学法学院,河南洛阳250000;2.河南省内乡赤眉镇第一初级中学,河南南阳473000)摘要:在“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的引导下,唐代的统治者集前朝之所长,制造了详尽规范的律法。

其中,《唐律疏议》作为我国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是唐代法律之代表,不仅对中国后世法律影响深远,而且使得东南亚等国家效仿我国法律的蓝本。

因此,本文对《唐律疏议》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概述,并且从中分析其利弊,使得在当下我们制定刑法修正案时,能够对《唐律疏议》中关于职务犯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现代之律法。

关键词:唐律疏议;职务犯罪;中国刑法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6-0128-0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该类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只能作为职务犯罪的共犯,不能作为独立犯罪主体出现。

《唐律疏议》通过对历代法典成就的吸收,不仅完善了其律法的内容,而且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立法技术。

虽然这部法典并没有给职务犯罪以一准确定义,但是却存在大量的涉及官吏职务犯罪的条款。

纵观当今刑法学中,即上文所述的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特征,这些规定都可以列入职务犯罪的范畴。

因此,在当今中国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反腐败作为这个阶段的长期而重要的任务,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就有必要对于《唐律疏议》中的职务犯罪进行进一步研究,这无疑对我们完善我国刑法、防止职务犯罪有着重大作用。

一尧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惩防概述《唐律疏议》共有12篇,在这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篇章主要有《卫禁》《职制》《擅兴》《捕亡》《断狱》等,还有部分散布在其他篇。

试谈唐律对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

试谈唐律对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
,
好坏 直 接 影 响 到 唐 王 朝 的治 乱 措 施择 官纳 贤
, ,
故唐 初统 治 者 为 了 保证 官吏
, ,
用 得正 人”
一 方 面 采 用各 种

量 才授 职
,
一 方 面 健 全法 制
从法 律上对 各 级官 史职 务 的 活 动 范 围

内容

要 求等 作 了 比 较 严密 规 定 定
以 向专家及 同 仁求 正
, ,
修城郭

筑 堤防

,
兴 起人
有 所 营造
,
依 《营缮 令 》
:
计 人工 多 少
。 。
申尚书省 听 报 其一
, ,
始 合役 工


或不 言上 及不 擅 自兴
,
待报
,
各计 所 役 人 庸
坐赃 论 减 一 等
其庸倍 论
罪 止 徒 二 年半
擅 自兴 造 与 非 法兴 造 相

我 们 可 以看 到
前者处 罚 而 后 者处 罚 重 擅 自兴 造 的是 修城 郭
,

武则 天 到唐 玄宗 李 隆基
,
政 治 比 较安 定

,
社会 经 济 得到 迅 速 的恢 复 和 发 展

先 后 出现 了历 史上 有名 的 成 为闻 名 于 世 界
,
贞观 之 治
,


开 元 之治
,


为什 么 唐朝 能在 一 百 多年 内变 得 如此 强 盛
,

的大帝 国 ? 我们 认为 治 惟 在得 人
, , ,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研究型论文题目: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姓名:学号:班级:1班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系别: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9年4月11日作者声明本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

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成果归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作者学号:714101140作者签名:董天鑫2018年 04 月 11 日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共分1 2篇,500条。

唐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进展。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历史上,它还表现为一个过程,即中国法律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两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家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从对唐律各篇基本内容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它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词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了超群的水平。

唐律是全面地维护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封建官僚、贵族地主镇压与束缚广大农民的武器。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儒家化;礼;法;八议;十恶Abstract《Tang dynasty law argument》is a China in the land of the living at the earliest stage, the most complet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constituted with the argument of two parts from the text of is divided into totally 12 article,500.The tang dynasty tallied up the period experience in this history precept after unifying the whole country, deep realize the knife mollify the society the antinomy, stabilizing the social order's importance for continue political power, maintain ruling. For making stronger own business establishment the total way of the " peaceful person rather country", adopted the more concession policy to people, certainly its lawmaking thought than toward too contain larger advance,more developments. Exactly the leading that thought is under these, the ex- period in tang dynasty became the last good legal system in Chinese history appearance. Say" Tang's law on allowing in gift" an a fact with a result, on the history, it return performance is a process. The namely Chinese law Confucianism turns. The Confucianism promotes of" the gift cures the virtuous cure the person cure" include the abundant law thought. Two the middle of ,along with Confucianism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osition,with Confucianism for corpus of the orthodox tradition law thoughts can formation. Henceforth, at official approbation with Confucianism masters push under, Confucianism law the thought carried through the ancient lawmaking completely and judicial realm. This For this reason Tang's law is used as a the set have the representativ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for these national Rules a envy , but vie with each other in copying. Tang's law not only is Tang ruler maintenance with important tool that make stronger the political power, but also for each king of hereafter of Tang towards along use. At the same time, Tang's law also there is decision influence to the system of the all countries feudalism in Southeast Asia penal code. This shows that, th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wether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developing history, or on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of world, is all glorious a page.Keywords: The Confucianism ;Turns;Gift;Method;Bari;Shri’e目录引言 (1)第1章《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 (2)1.1立法宽简,保持稳定 (2)1.2法贵责上,一断于律 (2)1.3明法慎刑,防止枉纵 (3)1.4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3)第2章《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4)2.1《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4)2.2《唐律疏议》所体现的基本特点 (9)2.2.1全面地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9)2.2.2“于礼以为出入” (9)2.2.3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10)2.2.4具有完备性 (10)2.2.5具有综合性 (10)第3章《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11)3.1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11)3.2德治和刑治相结合的法制思想思想 (11)3.3维护封建宗法的法律思想 (12)第4章《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 (13)4.1借鉴唐律,容许血缘证人拒绝作证,控制家事犯罪 (13)4.2借鉴唐律,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预防地缘犯罪 (13)4.3借鉴唐律,强化官吏之间的监督职责,抗制职务犯罪 (14)4.4借鉴唐律,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减少社会转型类犯罪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公元653年也就是永徽四年《唐律疏议》由唐高宗李治批准颁行,也称《永徽律疏》,共三十卷。

论《唐律》对主典职务犯罪的惩治

论《唐律》对主典职务犯罪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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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与现行刑法中的受贿犯罪

《唐律疏议》与现行刑法中的受贿犯罪
收稿 日期 :0 1 0 0 2 1 — 6— 8
受 贿罪 要大 得 多 。 因为 依 据现 行 刑 法 , 如 广 东 廉 诸 江 公 安局 副 局 长迁 豪 宅大 宴 宾 客 , 千人 排 队送 红 包
作者简 介 : 王
璞 ( 94一) 男 , 18 , 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 院公 诉三处书记员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 院 2 0 0 7级法律硕 士 ;
古 代 和 当代都 面 临 如 何 惩 处 官 员 受 贿 的 问题 , 不 同 的是 古 代 , 唐 代 通 过 规 定 “ 财 ” 罪 来 调 如 受 犯 整 , 现行 刑法 则是 通 过规 定 “ 贿 罪 ” 调 整 。通 而 受 来 过 对《 唐律 疏 议 》 现 行 刑 法 关 于 惩 处 受 贿 行 为 的 和 规 定 的规 范 比较 , 们 可 以发 现 它们 的差 异 , 得 出 我 并

受 回扣 、 手续 费、 斡旋受贿 、 离职后受贿 、 以借款、 交 易 为名 受贿 、 赌 博 方 式 受 贿 、 定 关 系人 “ 名 ” 以 特 挂
领 取薪 酬等 。后 者所 包 含 的各 种具 体行 为 在本质 上 也 是被 动受 贿或 者 索 贿 , 不 过是 在 具 体 的行 为 方 只 式 上玩 花样 。 因此 除 了 利用 影 响力 受 贿 以外 , 它 对 们 都是 统一 按 照受 贿 罪 定 罪 处 罚 的 。换 言 之 , 有 所 的受贿行 为 都要 求具 备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 受 他 人 财 收
21 0 1年 9月 第2 4卷 第 3期
山西省政 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n lo h n i oi c n a n t uefrAd nsrtr o ra f a x lisa dL w I si t o miit os S P t t a

唐代职务犯罪研究

唐代职务犯罪研究
唐代对官吏贪污受贿犯罪采取严惩政策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赃罪的刑罚比其他职务犯罪要重至十五匹则绞监临主守自盗计赃三十匹绞而一般犯罪人盗窃行为的最高量刑也只是加役流还没有达到死刑表明唐律对官吏犯罪的处罚大大重于普通百姓有大量官员因贪污而受到严惩的纪录包括一些宗室人员在内
维普资讯
职 务犯 罪 是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利用职 权 实施 的其 他 犯 罪 和 国家 机 关 工作 人 员 的渎职 犯 罪 、 用 职 权 实施 的侵 犯 公 民人 身权 利
本 , 在 得人 ; 令百 姓安 乐 , 在 刺史 、 惟 欲 惟 县令 。用
得正人 , 为善者皆劝 ; 误用恶人 , 不善者竞进。赏 得 其劳 , 无功 者 自退 ; 当其 罪 , 罚 为恶 者戒 惧 , 知 故 赏 罚不 可轻行 , 用人 弥 须慎 择 。吾 为官择 人 , 才 惟 利 和 民主权利 的犯 罪 。职务 犯 罪 的最基 本 特征 是 犯 罪 的主体 必须 是 公 职 人 员 , 公 职 人 员 只 能 作 是与。苟或不才 , 非 虽亲不用 , 襄邑王神符是也 ; 如 虽 魏 非 为职务 犯罪 的共犯 , 能作 为 独立 犯罪 主 体 出现 。 不 其有 才 , 仇 不 充 , 征 等 是 也 。今 日之举 , 私 亲也。唐太宗的这种观念代表了当时统治集 团对 《 唐律疏议》 是中国现存最完整 的封建性法典 , 其 并 中虽 没有职 务 犯 罪 这 一 术 语 , 未 将 此 类犯 罪 与 官吏 职务犯 罪 的整 体 认 识 , 在 法律 的制 定 过 程 也 具 其他 犯 罪 相 区别 , 在 其 52条条 款 中 有 近 30 但 0 0 中加 以贯彻 , 体体 现 就 是 针 对 官吏 职 务 犯 罪 的 行为, 不仅罪名众多, 而且还涉及职务犯罪 的构成 条 涉及到 官吏 职 务 犯 罪 的 内容 , 为 中 国古代 法 成 治文化中极具价值 的重要篇章 , 对于今天依法行 要件 及具 体 的处罚方 式 。 政、 防范 官员犯 罪及 惩 处 犯 罪 官 吏 有 重 要 的启示 二、 唐律疏议》 《 中官吏职务犯罪概 览 和借鉴价值 。 《 唐律疏议 》 5 2 , 中涉及 官吏职务犯 共 0条 其 唐朝统治者对职务犯罪 的认识 罪 的条 款有 34条 , 1 上及 宗 室 大 臣, 至 里 正 、 下 坊 正等城乡基层管理人员【2 。《 4柏 名例律} 7 J 5 条条款 春秋战 国时期 是 中 国社 会 发 生剧 烈变 革 的时 9条 ; 卫禁律》 3条款 中有 2 《 3 1条; 职制 《 代, 在这次重 大变革 中, 中国传统法律也经历 了 “ 中有 4 5 《 重大 变革 , 主要 成 果 是 完 成 了 由治 民为 中心到 律》 9条 条款 全部 涉及 到 职务 犯 罪 的问题 ; 户婚 其 律) 6条条款中有 l 4 5条; 厩库律) 8条款 中有 《 2 治吏为中心 的转化 , 并最终形成 了中国传统法律 3 《 2 《 6 区别于世 界其他各 主要法律传统 的最基本 的特 2 条 ;擅兴律}4条条款的全部 ;盗贼律}4条 《 5 7条 ; 征 : 明主 治 吏 不 治 民 ” ‘ ¨。 经过 一 千 多 年 的 发 条款中有 6条 ; 斗讼 律》 0条条款 中有 l 《 诈伪律》 7 2 条条款中有 l ;杂律}2条条款 8条 《 6 展, 到唐朝 , 官 吏 职 务 犯 罪 的认 识 逐 渐 深 入 , 对 唐 8 《 l 条条款中有 l ; 断狱 4条 《 朝的统治者对于官吏在提高封建国家机关 的统治 中有 3 条 ;捕亡律》 8 效能 、 保证封建 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方 面的作用认 律) 4 3 条条款 中有 3 0条。在《 唐律疏议 》 十二篇 52条条款中, 0 官吏职务犯罪遍及所有篇章 , 占全 识得也更加深 刻。唐太宗 李世 民说 J致安之 :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03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惩治 手段
刑事处罚
死刑
对于严重职务犯罪,如谋 反、大逆等,判处死刑。 执行方式有绞、斩等。
流放
将犯罪官吏流放到边远地 区,以示惩罚。流放地有 岭南、黔州等。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官吏的全部或部 分财产,以弥补损失或防 止再犯。
行政处罚
降级调任
对犯罪官吏进行降级调任,以 示惩罚。调任地根据案情和政
案例四:其他职务犯罪案
要点一
总结词
除了以上三类职务犯罪外,唐代还存在着其他职务犯罪 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多样,需要具体问 题具体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常见的职务犯罪 外,唐代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例如,官员 之间的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等行为也时有发生。此外, 还有一些官员利用职权之便,从事不正当的商业活动或 进行权钱交易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和道德 规范,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
详细描述
在唐代,官吏贪污受贿案屡见不鲜。一些官员利用职权之便,收受贿赂,侵占公款,导致国家利益受损。例如 ,唐太宗时期的大臣长孙顺德就因收受贿赂而被贬谪。此外,唐代还出现了许多贪官污吏,如杨国忠、李林甫 等,他们滥用职权、掠夺民财,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案例二:渎职案
总结词
唐代渎职案主要涉及官员不作为、疏忽职守 等问题,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 影响。此类犯罪的惩治重点在于督促官员勤 政为民,尽职尽责。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特点
01
02
03
职务相关性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与其职 务具有高度相关性,多发 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社会危害性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对国家 、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 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 和政治秩序。

浅析唐律中的职务犯罪

浅析唐律中的职务犯罪

作者: 王继权
作者机构: 山西大学法律系八二级
出版物刊名: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92-94页
主题词: 职务犯罪;唐律疏议;官吏;重要地位;中国法制史;法制建设;封建法制;封建法律;社会发展;唐朝
摘要: <正>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全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展,与此相适应的封建法制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地步。

综观唐朝的立法活动和法制建设其最大成就与集中代表《永徽律疏》,亦即《唐律疏议》,它上承《法经》以来历代封建立法之经验,下为宋后各朝立法之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并对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诸如日本、朝鲜、越南等的封建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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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律疏议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作者:付子豪王硕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付子豪1,王硕2(1.山东大学法学院,河南洛阳 250000;2.河南省内乡赤眉镇第一初级中学,河南南阳 473000)摘要:在“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的引导下,唐代的统治者集前朝之所长,制造了详尽规范的律法。

其中,《唐律疏议》作为我国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是唐代法律之代表,不仅对中国后世法律影响深远,而且使得东南亚等国家效仿我国法律的蓝本。

因此,本文对《唐律疏议》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概述,并且从中分析其利弊,使得在当下我们制定刑法修正案时,能够对《唐律疏议》中关于职务犯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现代之律法。

关键词:唐律疏议;职务犯罪;中国刑法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6-0128-0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该类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只能作为职务犯罪的共犯,不能作为独立犯罪主体出现。

《唐律疏议》通过对历代法典成就的吸收,不仅完善了其律法的内容,而且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立法技术。

虽然这部法典并没有给职务犯罪以一准确定义,但是却存在大量的涉及官吏职务犯罪的条款。

纵观当今刑法学中,即上文所述的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特征,这些规定都可以列入职务犯罪的范畴。

因此,在当今中国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反腐败作为这个阶段的长期而重要的任务,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就有必要对于《唐律疏议》中的职务犯罪进行进一步研究,这无疑对我们完善我国刑法、防止职务犯罪有着重大作用。

一、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惩防概述《唐律疏议》共有12篇,在这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篇章主要有《卫禁》《职制》《擅兴》《捕亡》《断狱》等,还有部分散布在其他篇。

这些规定几乎涵盖了政府公务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唐代惩治职务犯罪以唐律为主要依据。

学者专家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唐律中的职务犯罪分为许多种类。

其中较为普遍的分法是根据犯罪的主体将其分为普通领域的职务犯罪和特殊领域的职务犯罪。

(一)普通领域的职务犯罪1.贪污罪如上篇所言,虽然《唐律疏议》中很多篇都涵盖了职务犯罪中的内容,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贪污罪的定义,但“取其非物谓之盗”,所以我们可以在“盗”罪中找到关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监临主守官在其管辖区内侵吞了国家的财产或者违法盗取管辖区内百姓的财物,而这两种罪行的处罚是相同的。

(2)凡是诈骗来取得财物的,无论是官私,或者是监临主司诈取财物的,都依盗窃罪处罚。

(3)无论是不应在驿站歇宿而进去歇宿甚至接受食物供给,或者应该进驿站休息但不应得到食物却接受了的,都应受到相同的处罚。

(4)对于在服兵役的劳动群众,而监管其服役的官吏因为私事而让其做事的,都以盗罪论处。

私自让他们出城的,罪加一等。

2.受贿罪在《唐律疏议》中,把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视为受贿。

而在现代刑法中,把受贿罪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唐律疏议》中有关受贿行为的规定主要在“六赃”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

《唐律疏议》将两种都规定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处罚方式。

受财枉法是指官员收受他人财物,并且为因此为他人事宜触犯法律的行为。

而受财不枉法则是指官员仅仅敛财却没有为他人办事。

受财不枉法与受财枉法相比情节较轻,但官吏接受贿赂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将来也难免会徇私枉法。

(2)受所监临财物。

监临官并不是因为公事而接受辖区内民众给的财物,这使得受财枉法与本罪区分开来。

“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而给监临官送去财物的民众与监临官构成共同犯罪。

(3)事后受财,是指监临主司利用职务之便,为有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约好事后接受其财物的行为。

这种犯罪一般很难在犯罪初期发现,侦查难度较高。

3.渎职罪古代律法把官员没有依法恪尽职责的应当受到刑事处分的行为,都叫做失职行为。

尽职尽责是官员的本分,倘若失职,都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唐代的失职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唐律疏议》把迟缓制书分为稽缓制书和稽缓官文书两类,两种的处罚略有不同。

唐律规定“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缮写公文如贴改挖补,也要处刑,“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

(2)凡是上奏的书信或奏事的文书,有错的给予处罚,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除外;如果这种错误没有及时纠正而造成不好的影响的,处罚相应的加重。

(3)如果辖区内遇到了自然灾害应报不报甚至谎报的,致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甚至遭到破坏的,都应该受到国家的惩戒。

(4)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殊领域的职务犯罪除一般领域的犯罪外,还有一些特殊领域的犯罪需要解释。

根据犯罪的客体,特殊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司法活动与军事活动方面的职务犯罪。

第一,军事活动方面的职务犯罪:军事是一个国家的国防,因此保证军中纪律是十分重要的。

因而《唐律》对于军事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擅自发兵;乏军兴;应发兵符而不给;拷讯违律;主将临阵先退等。

第二,司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司法在唐代律法中的地位极高,因此其中关于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规定也十分详实,主要包括:将吏追捕逃犯逗留不行;受理越级告诉和应受理而不受理;拷讯违律;官员出入人罪;决罚不如法。

特殊领域的犯罪以专章规定,一定程度上对于该类犯罪起到了预防作用,同时也为后世法律的传承起到了划分篇章之作用。

二、唐代职务犯罪立法的局限性《唐律疏议》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规定十分详尽,而且其在律法上的成就也是十分瞩目的,但不得不承认其存在一定的立法和历史局限性。

而针对其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总结。

(一)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在整个中国古代,受到儒家的影响,等级制度森严,无论是从立法还是执法上都不可能贯彻人人平等这一原则。

相反,《唐律疏议》在立法上严格按照封建等级进行了不同的处罚划分,针对同一种犯罪,不同的身份等级的人得到的处罚是不同的。

例如,其中官吏之间上下发生冲突相互殴打的情况下,处罚时上级官员的罪罚要比下级官员的轻。

类似这样维护不同等级制度的其他法条也大量存在,这样就导致职务犯罪现象不能完全杜绝,也使得治吏效果大打折扣。

(二)预防机制并不完美在封建社会,统治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其个人的意志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尤其是在司法上,管理的选拔与监管也不例外。

因此监察制度作为皇权的附属物,它对皇权有极大的依赖性,这也造就了监察制度的弊端。

而作为监察的官员,一方面,如果遇到明君,就可以顺利的将工作开展下去,并不担心会受到权贵的报复,但倘若遇到的是昏君,官官相护,就会导致皇帝仍睁只眼闭只眼,那么大多数官员也会选择视而不见,明哲保身。

这就导致国家的监察制度形同虚设,整个官场都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也成了贪污腐败滋生的温床。

通过对史料的研读我们不难发现,各朝代对于官吏选拔也是十分重视的,为此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而到了唐朝,其考核虽然发展的较为成熟,但在执行过程中还是不能避免钻空子行为的发生。

而在考核的过程中,由于古代考核的直观性非常大,主考官的好恶从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人才选拔的质量。

这就导致了监察制度的大面积失效,也进一步为官员渎职、贪污埋下了疏于管理的祸根。

(三)君主专制的阻碍如上文所言,在君主专制的情况下,可以说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其一人制定,法律的颁行与废止都也都在君主的一念之间。

在唐朝,君主专制进一步加强,君主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立法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因此大多律法也就难免面对朝令夕改的命运,多变的法律使管理在法律的适用时产生了困惑甚至困难,少了公平的评判标准,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进行法律的实施,无疑会造成法条履行上的混乱,与此同时,难以避免的腐败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利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多。

这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是十分不利的。

同时为了凸显皇权的独一无二,官员在日常政务活动中需要遵循的第一准则就是保证对皇权的忠诚,接着才是保证自己的为官清廉。

对于统治者来说,一个官员如果不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事,即使其政绩再好,再受人民爱戴,在君主眼里也不算一个好官;而一个官员事事都按照皇帝的吩咐去做,即使其在为官时徇私枉法甚至堂屋腐败,皇帝也会给其一定的护身符以保其官位。

最后,国家的发展程度以及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一定程度上与统治者息息相关,一个以身作则,做事清明廉洁,刚正不阿的君主,其选用的官员必定与其有一定的相似性,这就保证了吏治的清廉性;一个只知享受、不理朝政、昏庸无能的君主,其选用的官员中必定大部分都会由于不受管束而贪赃枉法,这就导致国家吏治堪忧。

三、《唐律疏议》关于犯罪的规定对现代立法之启示(一)建立严密的预防机制我们在惩治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做到有法可依,必须建立严密的预防机制。

而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对目前所有的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规整。

只有这样才能对职务犯罪现象有效的处理和防止再发生。

而根据上文我们可以发现,在预防职务犯罪这一点上,《唐律疏议》中严密的规定无疑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例如在受贿方面,《唐律疏议》中将其分为事先和事后受财两种,而无论是先还是后,相关官吏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这比我们现代所规定的受贿罪要严密的多。

在我们的《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只把索取和收受贿赂明确列入,其他的并没有涉及。

另外在规定犯罪官吏主体的范围上也需要改善,这就使一些善于钻法律的空子的官员利用这些立法漏洞大做文章。

而今在国家大力整治官风的情况下,加强关于官员犯罪方面的立法无疑是十分有利的,也是顺应时代发展之举。

因此对《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有所借鉴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有益的。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思想在我国思想史上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在各个方面对后世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中国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因此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古代律法中出现了不少独属于管理阶层的特权,相应的,这些特权背后所不能涵盖的,官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自然而然被律法所忽视。

而《唐律》在唐朝重视整治吏治的背景下,将这些关于官吏职务犯罪应当承担的刑罚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为管理所独享的这些特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但是唐朝毕竟是封建社会,在那样的时代背景下,君主才是国家独一无二的存在,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不太现实的。

而在我们现代社会,无论是官吏还是老百姓,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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