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范畴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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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
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 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一)服务业的内涵
人类通过劳动会生产出实物产品和非实物产品两大类
劳动成果,其中:实物产品是指农产品和工业品,非 实物产品是指服务产品,简称服务。 服务产品的特点: 1.非实物性 2.生产、交换、消费的同时性 3.非贮存性 4.服务产品的消费结果与消费者密切相关
产业是国民经济中某些属性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和机构
种植业 第一产业 (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制造业 第二产业 (工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货物运输业 电信业 商业
国 民 经 济
第三产业 (服务业)
仓储业
物 质 生 产 部 门
实 物 产 品
邮政业
旅客运输业 金融业 保险业 房地产业 公用事业 居民服务业 旅馆业 旅游业
饮食业
卫生事业 体育事业 社会福利事业 教育事业 科学研究事业 综合技术服务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地质勘查业和水利管理业
娱乐服务业
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业
非 物 质 生 产 部 门
非 实 物 产 品
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三)服务业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服务(产品)、服务业、服务业态、服务模式
服务(产品):人类劳动的成果。 服务业:除了农业、工业以外其它各行业的统称。 服务业态:服务企业经营的形态。例如:实体商业的业态

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范畴

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范畴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6期132㊀㊀作者简介:段灿艳(1983-),女,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优秀内审员,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导师,企业国家高新认定辅导优秀导师,从事知识产权行业近十年,最擅长企业知识产权布局㊁规划㊁运营㊁规范管理等,同时具备丰富的企业科技政策和项目申报实操经验,曾成功辅导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认定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㊁双软评估达300家以上;胡海国(1976-),男,专利副研究员,国家四星级代理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代理工作近20年,擅长企业知识产权营销㊁专利运营与竞争策略规划,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超500宗,部分案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范畴段灿艳㊀胡海国(深圳市七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00)摘㊀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范畴,包括含义㊁性质㊁提供主体㊁建设目标以及主要内容等等的廓清是开展和构建具体服务的必要前提.基于 服务型政府 这一观念,公共服务指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政府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同时应注重与产业联盟㊁科研院所与行业协会等主体形成服务提供的协同机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建设以发挥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价值㊁保障企业高速发展与推进社会持续创新为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信息㊁交易㊁金融㊁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含义;提供主体;建设目标;主要内容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9.16.0601㊀问题的提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本范畴的模糊新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建设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备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是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转和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柱,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㊁运用㊁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而这均仰赖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高效开展.而在探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具体开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范畴,其中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㊁性质㊁目标定位㊁提供主体及其所涵盖的服务内容.然而问题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如何界定,对其应当设定怎样的目标定位?反过来,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具备何种性质,使其能够实现作为公共服务的目标?同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之间的分界线应如何划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是政府部门,抑或是可以由政府㊁行业组织㊁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从业者等多元化主体协同提供?同时,即使一些地方文件提出将构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具体内容(例如«深圳市知识产权 十三五 规划»将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到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的工作要求,即完善中外专利信息服务平台㊁专利交易展示中心㊁专利商标版权统一预警系统㊁专利资助在线申报系统等应用平台建设.因此,深圳市官方文件认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专利信息服务平台㊁专利交易展示中心㊁知识产权预警系统和专利资助在线申报系统等服务系统,相应的专利信息服务㊁交易展示服务㊁预警服务和资助申报服务均属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但落实到实践之中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范围在目前看来仍然不清晰.事实上,诸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㊁鉴定评估之类的服务是否应当纳入公共服务的范畴,这样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许多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名义出现的内容,实际上并不符合 公共服务 的内涵,无法体现所谓的 公共 ,即无法体现面向所有公众㊁使所有公众都能够普遍受益的要求,又或者部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实际上远未达到使所有公众都能受益的效果.因而,目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含义㊁提供主体㊁目标定位和服务内容模糊的问题实际上是较为突出的,如何合理地确定这四项基本问题,是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极其重要的前置性问题.2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与性质2.1㊀服务型政府 观念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由于对 公共服务 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对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不一致.按照学者的观点,广义的公共服务概念包括经济调节㊁市场监管㊁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四个方面,而狭义的公共服务主要指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狭义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概念仅仅包括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内容,但广义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就还包括对专利㊁商标的审查登记㊁行政执法㊁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内容.实际上,在理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概念时,学者更倾向于采用狭义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概念.报告赞同采用狭义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概念.首先,有必要明确地区分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现阶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6期133㊀段,我国政府正从管理型政府逐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这说明了在政府职能上,历来就有 管理 与 服务 之分,管理和服务存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尽管未来政府建设的目标在于构建一个 服务型政府 ,但应当认识到,该目标实际上是建设一个以 经济调节㊁市场监管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四方面内容为主要职能的政府运行体制(参见温家宝2004年2月2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该讲话中较早提出了 服务型政府 的四项要求,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1日,h t t p ://d a n gGs h i .p e o p l e .c o m.c n /G B /151935/176588/176941/177536/10680319.h t m l.).在这样一个目标中,服务型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与经济调节㊁市场监管㊁社会管理等其他职能相对分开的.因此,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应该采用狭义的定义,不包括专利㊁商标的审查登记㊁规范性文件制定这两项内容.2.2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实质,就是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品(P u b l i cG o o d s ).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公共品包含了两种主要的性质:其一,非排他性.所谓非排他性,主要是指一个人对该物品的使用不会阻止他人同时使用该物品.其二,非竞争性.所谓非竞争性,主要是指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不会减损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路灯(包括航路上的灯塔)就是公共品的最典型代表.围绕着 灯塔 的问题,两位经济学大师萨缪尔森和科斯之间曾展开激烈的争论,但是争论的基点是建立在对 公共品 的一致认识之上的,必须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才能构成经济学上的 公共品 .而至于公共品应该由哪一个主体(私人或是政府)来提供,与 公共物品 与否无关.因而,在讨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时,应该牢牢把握住公共品的两种性质,换句话说,同时符合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服务,就可以构成公共服务.3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3.1㊀政府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主体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品,在提供主体的问题上与公共品提供主体的问题一脉相承.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公共品应该有政府来提供,因为公共品的提供并不能使提供者在经济上获益,在坚持经济学的 理性人 的基本假设的前提下,没有任何逐利的理性人愿意愿意提供公共品.长此以往,公共品的供给量必然不足,社会整体福利将会下降.因此,经济学家通常认为,公共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而言,目前国内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体既有政府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㊁国家商标局㊁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等),也有以政府部门为依托的事业单位(如专利检索咨询中心㊁专利信息中心等),还有一些行业协会(如深圳中彩联科技㊁D H I P 数字家庭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甚至是部分私营企业(如7号网㊁汇桔网㊁猪八戒网等提供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尽管如此,应该坚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主要由政府提供.一方面,政府具备其他主体所缺乏的强大的信息和数据获取能力,以及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且能够以充足的财政资金为支撑开展全面而优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其有能力㊁也有责任为发展经济提供相应的公共品.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信息检索㊁分析㊁维权援助等方面,政府职能部门掌握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由政府职能部门建设相关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其成本最低.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私营企业所建设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尤其是交易服务平台),应该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协调㊁整合,避免不同市场主体在这方面的重复建设,避免相关交易信息过于分散.在这方面,也只有政府职能部门有能力完成协调㊁整合的事务.在已经形成了一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前提下,整合不同交易平台的资源,比重新建设一个交易平台更为实际.因此,应当强调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上的 主体地位 ,更高效地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发展.3.2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构建的协同机制在强调主要由政府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同时,应认识到政府部门与知识产权的市场运作机制和知识产权服务人才的培养流程具有天然的区隔,而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㊁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机构㊁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在线公共服务的企业,以及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人才资源和智库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政府部门相比,具备更加贴近市场㊁贴近人才培养的特点.因此,政府部门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时,应考量这些主体各自的功能优势,增强公共服务具体构建上的协作与互补,充分利用各方优势与资源,以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具合理性.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团队的组建与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协同为例,在为国内企业 走出去 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时,一方面,在信息公共服务方面,由政府部门专人定期追踪美国㊁欧洲等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知识产权政策变化,而由高校科研院所中的人才队伍对外国政策法规环境和司法审判规律进行翻译㊁研究与整理,必要时引入相关法律实务人员的协助,共同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案例库,充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内容,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在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方面,由政府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政策与资金支持,由高校科研院所与实务机构协助共同提供海外维权援助的实务指引,从而使海外知识产权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6期134㊀㊀维权援助服务真正符合企业在 走出去 的过程中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求.4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建设目标4.1㊀发挥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价值知识产权本身是 创新 的产物.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创新的价值必须通过被运用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尤其在技术创新领域,技术转化实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项研发成功的技术如果得不到转化实施,不仅无法在经济上弥补发明人(专利权人)为研发所付出的费用,无法激励持续创新,而且对于亟待技术支撑的产业发展也造成阻碍.现实中,许多专利成为沉睡专利 ,严重阻碍了创新性的技术支持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如何唤醒 沉睡专利 ,让专利技术都能够高效地服务于经济的发展,是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目前,导致专利技术成为 沉睡专利 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技术的发明人与能够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产品的制造商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信息沟通不畅.首先,许多发明人,尤其是个人发明者㊁科研机构㊁高校等此类发明人,由于自己不具备生产能力,其专利技术需要通过找到合适的生产者才能实现商用化.许多发明人在为其专利技术寻找下游生产制造商时,便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其次,许多企业由于受规模限制,其本身不可能配备相应的科研团队为其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因此,许多企业也需要获得技术支持,从而提高其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的供需层面,无论是作为技术供给方的发明人,还是作为技术需求方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匹配的.但是,由于受制于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双方的需求都难以得到满足.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未来发展的中心和重点.现实中还存在专利技术的科研与现实需求脱节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许多机构中,研究人员为了评职称㊁评奖项㊁项目申报等要求,未经实际产业需求的调查,就进行科技研发,实际产出的科研成果不能和现实需求相匹配.尽管近年来,许多项目申报的要求加上了 产业前景 的评估点,但是由于评估机制尚非十分健全,导致这种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形式的要求.这种技术研发脱离产业需求的现象在当前仍然较为突出.实际上,这一问题也可以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来得到解决.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将企业对技术的需求和科研人员的研发能力均作为一种产品进行交易.与已经完成的㊁成形的技术不同,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将着眼于技术研发前的需求的交易,并且是建立在企业与科研人员之间的直接的交易.尽管目前也存在诸多由企业发起的横向科研项目,但是这类项目在开展的时候只能够通过十分特定的渠道发布消息.因此,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中,增加对此类交易平台的建设,将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技术革新的方法促进 产学研 的进一步融合发展.4.2㊀保障企业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其目标在于能够帮助㊁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是获取㊁实施知识产权最重要的行为主体.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因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发展应该主要是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但是,当前企业在发展中常常面临诸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着力于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具体而言,一是要为企业提供发展中所需要的各类信息,使企业在发展中知晓其经营环境.例如,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内的专利预警服务,使其在后续的技术研发㊁专利布局㊁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能够预先做好判断,避免落入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中.二是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维权援助服务,为其在面临外国贸易调查等不正当待遇时,能够顺利渡过难关.美国频繁对中国企业发起 337调查 ,使得中国的一些企业疲于应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当在这个方面发挥作用,帮助中国企业能够顺利地 走出去 .三是为企业之间产生的纠纷提供 调解机制 ,通过组织调解,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和应诉风险,努力将对抗转为合作,营造企业之间的双赢局面.四是为企业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 融资难 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4.3㊀推进社会持续创新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其只有作为市场资源要素之一参与经济流通才能最大化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且为市场创新主体进行下一轮的知识产权革新创造和市场扩张铺垫技术㊁创意和创新基础,促进作为市场主体的创新主体高速发展,最终推进整个社会的持续创新发展.这一进程最终目标的实现也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目标.以推进社会持续创新 为目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信息㊁产业导航㊁交易㊁金融㊁维权援助等不同环节㊁不同层次的服务,应坚守以为创新的延续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的建设思路.5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 十三五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从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㊁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㊁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四个方面出发进行建设.其中,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是建设的重点.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若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当与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6期135㊀产业的实际需求相契合,应当立足于解决经济发展的实际困难.同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当能够较为普遍地使各个企业㊁单位都能够受益,而不仅仅是提供针对特定主体的服务.因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该大致包括如下四个方面.5.1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的性质本为 信息 ,因此,高效㊁便捷地运用知识产权就离不开对一系列信息的把握.因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展开首先就应当围绕 信息 做文章.从目前的情况看,由政府主导搭建的部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经能够初步实现部分信息检索功能.例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搭建的 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 ,其依托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身的专利信息库建设而成,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专利检索,在完成检索的基础上,还能够进一步由用户选择已检索的专利形成分析数据库,在数据库中实现简单的专利信息分析(包括对申请人分析㊁发明人分析㊁区域分析㊁技术领域分析等).但是从此类数据库的建设情况看,其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往往较为简单,是十分机械的对专利申请人㊁发明人㊁技术领域等最基础的信息的最简单分析,与商业运用所需的检索分析报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未来的目标应该在于建立一个功能更为强大的㊁数据分析能力更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除此之外,在当前大量中国企业 走出去 的过程中,还非常需要对外国的法律㊁政策㊁知识产权布局等等方面的信息.随着中国企业的不断壮大和海外贸易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资产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但是,相应的公共服务体系却尚未建立.在这方面,许多企业希望能够获得关于外国法律及其实际运行情况的信息,从而帮助他们判断海外投资的风险.通过公共服务的方式,由政府组织人员翻译外国法律文献㊁介绍外国法律运行情况,是企业所希望得到的一种理想的公共服务模式.因为由公共服务提供的这些信息,可以使所有企业都能够有效接触到,避免了多个企业对于相同或者类似问题的重复投入,降低了社会成本.5.2㊀知识产权交易公共服务垃圾专利泛滥㊁沉睡专利多是我国目前专利制度的一大弊病.许多专利束之高阁,无法商用化,从而无法实现其价值.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无法实现技术交易转移而造成的.因此,从技术上和制度上,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包括转让和许可等方式),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当重点发展的方向.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或是由民营企业开办的服务平台,都致力于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大部分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都将交易服务作为重要业务之一.从开展业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可以分为两个模块:一是挂售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和商标权),这是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供的最基础的服务.二是公示部分知识产权需求,主要为企业攻克生产技术难题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和有能力的解决者.这类服务有时也被称为 能力交易 (如 技E网 就专门设置了这样一项交易栏目).在此基础上,目前有不少平台已经从技术上使用了竞价拍卖的系统.该系统的引入,使得知识产权交易变得更为便捷,并且使具体的知识产权报价更加接近市场价值.在交易能够达成的情况下,许多平台还为交易的达成提供了 交易公示 服务,该项服务还要结合国家和各地对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规则,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登记后公示知识产权交易.尽管不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交易方面的建设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但是从各个平台的数据情况看,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数量还十分有限,甚至有许多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是十分陈旧的,并没有上线新的待交易项目.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人们并不习惯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寻求技术交易.许多人在寻求技术支持的过程中,仍然坚持通过中间人(包括中介)的介绍,直接找到技术对接方.对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方式,许多人仍抱怀疑态度.二是目前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非常多,而且没有权威的交易机构,使得人们在企图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完成技术交易的过程中,也不知道如何选择合适的㊁可信的网上交易平台.三是网上交易平台所提供的待交易技术的内容过于简单,这也是造成人们不信任网上交易平台的原因之一.许多交易平台提供的待交易技术内容仅仅是简单的,这些内容既不能满足需求方在检索需求技术的要求,更不能满足交易所需要的信息要求.而且,对于专利技术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技术效果,仅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的信息也是无从得知的.另外,从国外的经验看,许多国家针对高校㊁科研院所㊁中小企业等特定主体,专门成立了具有官方背景的促进技术转移的机构,这些机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提供了大量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例如,美国就成立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 a t i o n a lT e c h Gn o l o g y Tr a n s f e rC e n t e r ,N T T C ) ,该中心成立于1992年,旨在协调㊁整合㊁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应用.此外,日本政府支持成立的 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J a pa nI TI n n o v a t i o n A s s o c i a t i o n ,J I GT A ),该协会主要向中小企业㊁科研院所提供技术转让和市场应用的相关信息,并致力于促成知识产权。

谈谈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谈谈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谈谈对知识产权的理解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发明或创意实践中产生的作品或发明的独占权利。

它是一种法律保护,旨在鼓励和保护知识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创造力和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专利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权利,它保护了发明者的创新和技术。

商标是对商标所有者在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标识的权利,它是企业品牌的核心。

版权是对创作作品的独占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信息,如技术、产品配方、客户信息等,对其进行保密以保护商业利益。

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知识产权保护让创作者或发明家能够从其创意中获得经济回报,激励他们继续创新。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作者和发明家可能不愿意分享他们的知识或技术,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

它确保了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环境。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其他企业可能会复制并销售另一家企业的产品,这将损害创新者的利益,也会阻碍创新驱动的经济增长。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保护创新和技术,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例如,医药产业的专利保护推动了新药的研发和上市,为患者提供更多治疗选择。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有限,这可能限制了一些对创作和创新的激励。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导致垄断和高昂的价格,阻碍了公众对知识、技术和文化的获取。

为了平衡利益,我们需要确立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这需要国家加强立法和执法,鼓励和保护知识的创造者和创新者。

同时,还需要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传播,以便更多的人从中受益。

总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和创造力,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时代,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同时,我们也应该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的共享,确保公众的受益。

科技服务业

科技服务业

本章学习内容
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
当今世界已➢进第入一了一节个科服务技经服济时务代业。概尤其述是随着现代科学技
术向服务业的加速渗透,服务业不断衍伸出全新的发展方式,使之
在业现 ,代对经我济国发经展济➢过发第程展二中将节占 起有 到我越 举来 足国越 轻科重 重技要 的的 作服地 用务位 。。 加业大 快发力发发展展展服现现务状代业服有和务助问题
8

一 节
科技服务业概述
一、科技服务业的内涵 (一)科技服务业发展阶段的划分 4、创业孵化服务 创业孵化服务是指围绕企业成长生命周期,在想法、创业等环节为项目或初
创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创业辅导、专业技术服务、物理空间等一系列服务的活动。 创业孵化服务由早期的提供简单的物业租赁服务向提供高质量创业增值服务转变, 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程度不断加深,建立在天使投资网络下的“第三代 ”孵化服务业态逐渐涌现。典型的孵化器有国外的Y Combinator、橡子园创投、 即插即用技术中心、Keiretsu Forum等以及国内的汇龙森、创新工场等。
12

一 节
科技服务业概述
一、科技服务业的内涵 (一)科技服务业发展阶段的划分 8、科学普及服务 科学普及服务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方式向普通大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11

一 节
科技服务业概述
一、科技服务业的内涵 (一)科技服务业发展阶段的划分 7、科技金融服务 科技金融服务是指各类社会组织、个人、金融机构、政府围绕科研活动、成
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技创新全链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活动。主要包 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科技银行、政府科研投入等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呈现出 以下2个发展趋势:一是不断深入科技创新链条的前端,为科研活动提供金融支 持;二是融合互联网,通过网络众筹的形式建立资本筹集新机制。

中国知识产权的定义

中国知识产权的定义

中国知识产权的定义
中国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在中国境内或者根据中国法律享有的相关权益,以保护人们的知识与创造成果。

这些知识和创造成果可以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不断加强和改进,旨在鼓励和保护创新。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涵盖了不同领域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创造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创造性的成果,包括新的发明、原创作品、商标标识等。

不同领域的创新都可以被保护,无论是科技领域的发明创造,还是文化领域的艺术作品。

2. 特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必须具备特定标志,以明确其归属和保护的范围。

例如,专利被申请之后,需要进行审查和授权,以确保创新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3. 独享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提供给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家使用、制造和销售的权利。

这为权利人提供了回报和激励,以鼓励更多的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产生。

4. 法律保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执法力度。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在中国法律范围内,享有的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独立权益。

这种保护有助于推动科技创新、文化发展和经济增长,为创新者提供了安全、公平与有序的竞争环境。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KIBS)Knowledge-intensive Business Service(KIBS)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就是为知识的生产、储备、使用和扩散服务的行业。

一信息服务业包括硬件设计顾问软件设计顾问和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其他计算机相关服务二研发服务业包括医学技术开发其他自然科学技术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领域三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与顾问法律事务代理有关专利产权方面的顾问其他法律服务四金融服务薄记服务审计服务其他会计服务债务清理服务五市场服务市场调查公众调查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其他广告活动贸易展览产品演示六技术性服务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民用工程服务建筑服务水电气技术设计其他建筑设计机械工艺设计技术测试分析工业设计七管理咨询业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决策分析资质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内部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管理顾问八劳动就业服务劳动力招聘代理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猎头公司其他与劳动力提供服务等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业1、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值和就业比重日益增大,尤其在发达国家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的产业部门。

其中,新型的服务产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Knowledge-intensive Business Service,简称KIBS)应运而生。

所谓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指为知识的生产、储备、使用和扩散服务的行业。

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业、研发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金融服务、市场服务、技术性服务、管理咨询业、劳动就业服务等。

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以人的智慧成果——知识、信息资源的创造、加工、传播、运用为主导,以这些智慧成果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评价(估)、交易、保护、配置为主线所形成的新型服务业。

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概念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主要的差别是这些子行业大多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服务密切相关,而把那些不具有知识产权内涵与外延的服务排除在外。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结构解析与功能定位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结构解析与功能定位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结构解析与功能定位内容摘要:本文以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例,根据定位理论,从服务主体的视角,将服务平台划分为政府主导型、中介运营型和高校实训型三类。

根据资源决定论,各平台的资源优势存在差异性。

鉴于此,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功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关键词:政府中介高校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定位理论资源决定论对于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研究,前人已做出较多努力。

例如,高冠群(2012)就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就服务平台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张克勤(2009)就甘肃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和服务内容进行解析。

进行过此类研究的学者很多,然而,就总体来说,平台的划分和功能定位方面的研究仍有不足。

本文吸收前人研究精华,并以此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进行研究,对服务平台的内涵和类型进行界定和划分,最后分析平台各创新主体的功能特征。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内涵界定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随着知识服务业的发展得到快速的成长,其作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载体决定着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发展层次,进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得到了较多的关注。

本文根据相关研究,从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内主客体及服务性质角度对服务平台界定如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本质是一个载体,是一个涉及政府、中介和高校,集信息、人才、中介、实训基地、培训服务产品和服务运行机制等资源于一体的,以知识产权确权、用权和维权为服务链条和服务产品内容的,为各主体对应的受体提供其所需知识产权服务的载体。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分类(一)类型划分的理论基础定位理论最早是由Al Ries和Jack Trout提出,即定位起始于产品,包括一件商品、一项服务、一家公司、一个机构,甚至是一个人。

本文根据定位理论,结合实际研究对象认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划分应当从政府、中介和高校三类主体角度进行解析。

原因在于,根据定位理论,定位并不是对产品本身的行为(李彦亮,2006),而是针对接受服务或产品的客体的行为。

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与科技服务业的互动关系研究

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与科技服务业的互动关系研究

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与科技服务业的互动关系研究作者:秦远建韩周葛鑫来源:《商业时代》2011年第19期◆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现状,揭示生产性服务业与科技服务业的互动关系,对其进行了理论分析。

通过搜集数据,运用DPS9.5版本软件对数据进行了灰色关联度分析,对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实证分析。

本文旨在为我国如何促进科技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互动良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并为下一步研究提供方向。

关键词:生产型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互动关系本文主要研究科技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的互动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内涵进行界定。

国外一些研究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为包括金融、保险、法律工商服务、经济等知识密集,为顾客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行业。

本文在结合定性的方法的同时,参考行业的中间需求率,综合提出生产性服务业的具体定义:生产性服务业即是指提供市场化的非最终消费服务,即作为其他产品或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服务,同时结合具体情况核定其拥有较高中间需求率的产业。

结合实际情况,文章认为批发零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住宿和餐饮业、物流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业与科技服务业的内涵及特点(一)生产性服务业的内涵和特点国外一些研究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为包括金融、保险、法律工商服务、经济等知识密集,为顾客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行业。

在结合定性的方法的同时,参考行业的中间需求率,综合提出生产性服务业的具体定义:生产性服务业即是指提供市场化的非最终消费服务,即作为其他产品或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服务,同时结合具体情况核定其拥有较高中间需求率的产业。

结合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批发零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住宿和餐饮业、物流业(包括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

从国内外研究资料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均具有一些共同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增长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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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范畴与特点郭民生1、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值和就业比重日益增大,尤其在发达国家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的产业部门。

其中,新型的服务产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Knowledge-intensive Business Service,简称KIBS)应运而生。

所谓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指为知识的生产、储备、使用和扩散服务的行业。

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业、研发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金融服务、市场服务、技术性服务、管理咨询业、劳动就业服务等。

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以人的智慧成果——知识、信息资源的创造、加工、传播、运用为主导,以这些智慧成果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评价(估)、交易、保护、配置为主线所形成的新型服务业。

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概念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主要的差别是这些子行业大多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服务密切相关,而把那些不具有知识产权内涵与外延的服务排除在外。

因此,运用知识产权产业的理念把握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外延和特征不仅比较客观,而且也容易掌握其实质。

2、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范畴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种服务活动日益增多,主要体现在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新品种、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兴服务业:如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设计、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转化、孵化、融资与产业化服务等活动。

——专利领域。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包括涉外代理),专利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专利咨询服务,专利维权援助服务,专利技术孵化转移服务,专利技术的融资与产业化服务,专利信息服务(包括专利信息传播平台,专利信息检索、咨询服务,专利专题商业数据库开发与运用、专利预警等),专利许可贸易服务,专利技术(发明、实用新型)/技术秘密/技术标准服务,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专利行业社团服务,其他专利服务等。

——商标领域。

商标服务包括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包括涉外代理),商标转让服务,商标诉讼、调解、仲裁、司法服务,商标咨询服务,商标信息服务,商标许可贸易服务,与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有关的工商服务,商标行业社团服务,其他商标服务等。

——版权领域。

版权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服务,版权转让服务;版权鉴定服务,版权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版权咨询服务,海外作品登记服务,涉外音像合同认证服务,版权使用报酬收转服务,版权贸易服务,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文化艺术、娱乐和体育有关的版权服务、版权行业社团服务、其他版权服务等;当然,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服务业如软件登记代理服务、网络与信息服务等也应该属于版权服务业的范畴。

——新品种领域。

新品种服务包括品种权申请代理服务、新品种销售推广服务、品种权许可服务、品种权展示交易服务、新品种信息服务、新品种咨询服务、新品种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新品种行业社团服务、其他新品种服务等。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领域。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服务包括为地方(区域)名、特、优产品申报地理标志提供咨询、策划和代理服务,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方面提供服务,在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产品质量证书、生产许可认证、计量与标准化管理、国际协调等方面提供服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和品牌培育进行服务,对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司法与行政保护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信息服务、地理标志产品行业管理社团服务、其他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服务等。

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服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房地产、旅游、信用评估、广告会展、现代物流和现代商业方面的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服务,其他未列明的知识产权服务等都有可能逐步进入新兴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域。

3、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与特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

按照上述定义与范畴,知识产权服务业除了具备知识产权经济的垄断性、利益性、主体性、外延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无形性、动态性、异质性与不可控性等特征。

——无形性。

知识产权服务的无形性,是与知识产权的无形垄断权(“无形垄断”不仅反映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也反映出了由此带来垄断地位的临时性)密不可分的。

这种无形垄断权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客体是一种具有“独、特、新”的知识、信息和作品等无形资源,如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技术;商标权的客体是具有“特征显著、便于识别,并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商品标识;著作权的客体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工程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与设计成果等。

认知、评价、汇集、传播、开发、运用这些无形资产,并为权利人、利益攸关方等提供性价比高的服务是十分困难的。

——动态性。

知识产权服务的动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客体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由于知识产权资源及其权利在创造、占有、传播、加工、运用、评估、许可、交易、质押等过程中,客户对服务品种、服务质量的需求始终是动态变化的,只有不断降低服务过程中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才能为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带来现实、长远和直接的经济利益。

所以,这些发展、变化与权利的变动都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主体必须具有动态跟踪、风险控制、交互学习、及时调整的能力。

——异质性。

知识产权服务的第三个特征是其服务的异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不同,权利攸关方和客户的需求也千差万别。

因此,其服务产品具有不可重复性(唯一性),或者称为异质性。

异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创新性,创新成为知识化服务的永恒动力;服务产品的人性化以及依靠知识化的人才,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管理水平,文化理念和知识化员工队伍的培育成为知识化服务的最高境界。

由于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围绕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产业化以及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占有、传播、加工和运营可以形成新的市场主体(如依靠专利等创办的新企业、通过许可与特许经营创办服务门店、以及开办信息服务机构、代理服务机构、转化孵化机构、咨询培训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以及提升我国产业价值链形态,因此,能够为社会提供异质性服务产品就显得尤为迫切。

——不可控(或者风险)性。

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动态性、异质性、创新性以及与有形产品的交融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不可控(或者风险)性较大。

不可控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风险性。

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服务的客体面临许多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性;当然,风险性也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做法和伦理标准等带来的风险。

二是其不可控性。

主要体现在其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的不可控性,因此服务质量成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成败的关键。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点。

与一般的服务业明显不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点包括:服务高度依赖专业性知识和法律法规,服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服务与有形产品日渐交融,服务与就业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是即服务的知识化、法律化、网络化和国际化等。

——知识(或者专业)化。

由于知识产权服务的特殊性,知识(或者专业)化服务日益成为引领服务业发展的主流文化,并呈现出时代发展的趋势。

知识化服务是对传统服务业的发展、创新和提升。

这种服务依托于知识产权产业的快速发展,依托于知识、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以及各类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攸关方和客户提供高知识含量、高技术含量的智慧密集型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的“产品”设计、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质量控制等无不体现全新的知识化服务理念。

同时,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具有高度专业化的个性特征,行业进入和就业门槛较高;无论是服务商,还是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对所要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积淀,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研究与实践基础,以及与客户持续不断的交流、互动和提高,并在不断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以知识、智能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创新与品牌打造。

当然,核心人力资本的培育是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构建学习型组织,为员工个人成长创造交互学习与实战锻炼的平台,更有助于加快服务商知识化的嬗变过程。

服务产品的人性化以及对人才的高度依赖,决定了知识化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一项系统工程,而不能一蹴而就。

——法律化。

依据知识产权服务的主要范畴,知识产权服务与一般的服务业最大不同在于其服务的客体几乎都有严密的国际法、国内法(包括法规)保护与规范。

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主导的国际组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等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WTO)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纳入管辖范围,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最低保护标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定了严格的执法要求,包括临时禁令、财产保全、海关边境保护措施、赔偿数额和司法处理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因此,知识产权的各类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司法鉴定、分析评估、咨询服务、代理咨询、法律诉讼、纠纷调解、维权援助、人才培训和网络服务等等,都必须严格诚信经营,依法合规。

——网络化。

所谓知识产权服务的网络化,就是把“无形”的服务通过各种载体有形化、网络化。

服务商内、外部知识信息的积累、交流与互动必须借助于有形载体,尤其是网络平台,以凝聚客户、树立信用、提升品牌关注度与市场影响力。

服务商的“产品”设计、项目管理、流程控制、质量保障等都必须借助计算机与网络化管理技术,对项目预算、流程、计划、进度、质保、文档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管理,以提升服务的能力、效率、质量、信誉等。

服务商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最佳案例等各类有价值的知识管理体系也应该借助网络平台的构建与完善,让各类人才、组织体系和客户群共享智慧成果,以支持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与持续创新的需求。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服务的有形化是网络化的基础,网络化是无形服务赖以生存与提升的物质条件。

——国际化。

知识产权服务与一般服务业的另一个明显区别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

主要体现在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伴随知识、信息的全球化流动而形成的国际化服务。

经济全球化把知识产权的各种制度、经贸规则、商业模式和技术壁垒等竞争手段全盘引入国际科技文化与人才交流、国际经济贸易与资本流动、全球价值链整合与产业调整发展之中,这也迫使我国必须发展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和社团组织,以加速智力成果的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利益攸关方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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