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生产违规行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贯彻

落实工作,使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使在安

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受到应有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实施对各种安全生

产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同的经济处罚要

与不同的安全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处罚条款的执

行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不进行双重经济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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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处罚的种类、管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整

改。

1、罚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各种安

全生产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实施经济处罚。

2、责令停产整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对在本辖区内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威胁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对安全

生产构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先下达停产与人员撤离指令,但同时必须

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3、责令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凡一时难以进行整改解决的,均需下达《安全隐

患整改通知书》,对需整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三定原则”,即(定整

改项目、定整改责任人和定限期整改时间),下达《整改通知书》,安

全管理人员必须跟踪治理进展情况,并负责完成整改后的复查验收工

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规定

时限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96小时之内上报事故

登记表),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一经查出,

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

罚,未被上级处罚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单位补报的基础上,扣罚责任

单位专(兼)职安全员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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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500元。

第六条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

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扣

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

(兼)职安全员100-200元。

第七条对公司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单位无正当理

由或无报告申述的,属于未按期完成整改,每发现一件,扣罚责任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

安全员100-200元。对隐患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每发现员工有一般违章行为,扣罚

违章者30-50元;发现员工有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每发现一起,

扣罚严重违章者50-100元;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

险作业的,扣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

睹、不加制止的班组长、工段长以及其他在场的相关领导,每发现一

起扣罚相关责任领导200-300元;公司院内所有机动车司机,必须

按公司规定的限速行驶,对违章行驶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

50元,对三次违章超速行驶的司机调离本岗位;机电设备没有可靠

的安全防护装置,楼梯、平台、坑孔防护不齐全,每发现一处扣罚使

用单位50元;生产区域道路不通畅,厂房照明不能满足生产工作需

要扣罚责任单位100元;电气设施、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安装不符

合安全生产要求,各种临时电源线有拖地、漏电现象,每发现一起扣

罚责任(施工)单位50元;各种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和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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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电动工具,用电源未加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次扣罚使用单位

50元。

第九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国家

规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严格履行安全、消防、职业病预

防“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工程竣工不组织专项安全和消防竣工验收

的单位,除责令责任部门补办国家规定的手续外,扣罚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和主管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

项目主要负责人300-500元。

第十条有外委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凡对承包施工单位不按规

定期限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或将工程外委给不具

备安全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以及不办理相关安全审批手续和不与

承包方签属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每发现一起除补办安全手续外,扣罚

发包方单位1000-2000元,扣罚发包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

300-500元。

第十一条不认真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排不具备

操作资格的人员单独从事特种作业,扣罚违章指挥的责任领导

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100-200元。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组织安装工程,责任单位必须建立现场临时

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将临时安

全领导机构名单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工作时必须每天坚持对现场安

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做好安全记录,未按以上要求办理,

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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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从业人员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不经安全技术培

训、考试合格后安排上岗工作以及不履行安全培训备案建档登记、用

人单位和本人不签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

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罚直接责任人

500元。

第十四条不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按期检验制度,每发现一台次,

扣罚设备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扣罚

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五条对危险要害岗位、消防重点部位和尘、毒、噪声、放

射源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设备、不建立专门档案、不定期检测、

检验以及不安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项缺失的,扣罚责任单位

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

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六条进行各种设备检修的单位,不事先在检修前制订安全

检修预案,或不制定安全检修保证措施以及不履行停送电审批和《检

修工作票》签批确认手续的,扣罚检修单位主管负责人300元,扣

罚单位项目负责人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七条组织大型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

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

领导3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凡属总承包单位进行再次转

包或分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同意,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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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除及时纠

正外,另扣罚总承包单位2000-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

500-1000元。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和不严格按公司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教育不改者,扣罚单位主

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元。

第四章人身事故经济处罚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轻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一)对

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1000元;(二)对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5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三)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单位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每人罚款300元;(四)扣

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

额的1%。

超出公司下达的轻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轻伤事故,罚事

故责任者500-10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800元;罚事故责任班

组长800元;罚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

导各500元;罚专(兼)职安全员15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

资总额的1.5%;每超一起加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0.1%。

安全月或安全活动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年度内发生生产性多人事故(一次发生二人及以上

轻伤)或重大的人身未遂事故,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未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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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本单位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罚款2000元;

二、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及所在班组

的班组长每人罚款1000元,所在工段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

上领导分别每人罚款1000元。

四、对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生产性重伤或死亡1-2人事故的,对相

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除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

处理条例》处理外,对未做处理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扣罚直接

事故发生责任者5000元;

二、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扣罚

30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扣罚3000元;

四、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扣罚3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重伤在十人以下的

生产性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除按《事故处理条例》需接

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外,对未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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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

罚款10000元;

二、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

导处罚款20000元。

三、对责任工段长处罚款10000元。

四、对责任班组长处罚款10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四条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个人违规导致发生火灾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元的,扣罚主要责任者2000元,

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

职安全员2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

者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5000元,扣

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500元。

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该单位

以及事故发生的班组、工段均被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负有安

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责任单位工段长和班组

长将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对上述

责任人经济处罚不替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

追究。

第五章安全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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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下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当场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

罚的程序是: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据《安全生产

违规处罚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一联交公

司综合管理部,一联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其违规罚款要在一周

内由被罚单位安全员负责追缴,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如被

罚个人拒不缴纳罚款,则由被罚单位负责在被罚个人的当月绩效工资

中加倍扣除,扣除后,要出示文字证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此

扣罚款项由财务部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罚的程序

是:由安全管理部每月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考核处罚结果,综合管理部

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在当月绩效工资中考核中兑现。所处罚款项

由财务部建账管理,综合管理部将对责任单位考核处罚额度反馈安全

管理部备案。被罚款项作为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司安全检查中查处的安全隐患被

处罚的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相关条款,需由公司安全部门处罚时,安全部门应根据《协议书》相

关条款规定,对承包方单位开据一式三联处罚单(一份交被罚单位,

一份交发包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处罚时需由两名安全

管理人员在场,由安全保证金中扣缴。在安全保证金不足于抵偿罚款

额度部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在工程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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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扣除,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各种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额度和方法参照上述有关条

款,由本单位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经济罚款,除由上

级安全部门做出决定已对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

落实执行外,对上级政府安全部门未做处理的,由公司做出处理决定

的罚款一律由安全部门依据处理决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其绩效

工资中扣留,安全管理部门留底备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各类生产性人身事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负

责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总经理部研究决定,公司

安全管理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落实,对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追

究处理,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做出和落实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管

理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下发的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个别单位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将

受到公司总经理部通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安全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年度内荣获集团、

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对单位有关领导和

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和安全生产主管领导3000元,单位相关领导2000元,公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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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3000元,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安全专

(兼)职管理人员1000-2000元,工段长500-1000元,班组长

300-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经单位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

准可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所有的安全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部进

行专项管理,年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处罚情况,对在本年度内凡

是不发生重伤和工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奖励计划

建议,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用于奖励本公司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

献的个人,经安全管理部提议并组织相关资料,报公司总经理部批准

后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使

公司形成“安全生产靠大家”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人

员的特殊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安全管理部申报,经安全管理部审

核后,经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部批准,在安全生产专项基

金中兑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违规处罚额度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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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述处罚标准。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与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一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2008]41号文

件《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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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依法落实广大员工和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YYY,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洲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具体事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安监局”)承办。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向区安监局举报。举报电话:2618645、12350;传真:2603040;邮箱:zhxzajj@https://www.360docs.net/doc/8217798302.html,。 第四条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暂不愿公开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告被举报对象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报范围包括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5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1000元。 第七条举报事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区安监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查证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属实后再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明安全责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1、公司所属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制。 2、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落实。 3、公司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三、安全奖励与处罚 1、安全资金的来源: (1)公司给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资金。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100提取。(3)公司内部各类安全罚款。 2、奖励项目和标准 安全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年终安全责任兑现、各类安全活动奖励、月奖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兑现奖:公司与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

(2)各类活动奖励:按上级部门要求和安排,结合公司开展活动的实际效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考核奖励,按次发放。公司安全主要责任者为***元/次。 (3)月度安全奖励:月度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逐月考核,按季度发放。公司主要责任者为***元/月。 3、奖励范围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4)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处罚 6.4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5公司及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建帐,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控制使用。

工商局诚信奖惩制度汇报材料

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定期发布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相关政策。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中 新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实现信息共享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制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者共同依法实施惩戒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草案)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

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举报受理范围 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 第三条举报方式及原则 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

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举报处理 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三)经初查,认为被举报行为未构成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查报告和结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凡署名举报的,将以适当方式将处理情况或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五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1、向总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居)、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 ~ 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2、班组长每天要作两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则处以班组负责人50-200元罚款。 二、违规操作 1、技术人员违规指导造成事故的,则该技术人员应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 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3、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6、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开除。 三、高处落物

1、高处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要处以责任人50-300元罚款。 2、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班组要承担10-60%的经济责任。 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四、环境 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每天一次的场地清理,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并将物料合理堆放,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10-100元罚款。 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材料浪费的,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五、检查 1、自检 A、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B、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资料的报、存和落实等工作。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C、产品在使用前先进行品检,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班组长10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D、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处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 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奖励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提供有效线索人员,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经济违珐违章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二条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家属)举报下列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基报奖励金: (一)无照经营行为; (二)投机倒把行为;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实施举报奖励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没有罚没款入库,但政府有关部门设置专项举报

奖励金的也可按其规定发放。 第三条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扩线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它案件; 第四条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 -5%、5%以下的比例提取。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

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资料

纳雍县阳长镇东联煤矿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员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向各级矿领导或安检科举报。 第三条安检科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姓名、电话号码、举报事项等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安检科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二是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的有关规定行的为: (四)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各类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要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安检科负责受理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安检科、调度室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如下: 举报电话:调度室806001:安检科806004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六)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 第九条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可以适当提高物质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 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b5E2RGbCb5E2RGbC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举报渠道】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p1EanqFDp1EanqFD 第四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 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 - 1 - / 11

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DXDiTa9EDXDiTa9E 第五条【分工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RTCrpUDGRTCrpUDG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PCzVD7H5PCzVD7H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jLBHrnAIjLBHrnAI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 2 - / 11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奖罚 办法

安全质量管理奖罚办法 为进壹步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施工生产的安全质量管理,消除施工中违规作业、偷工减料、不安全行为、不安全设施、装置等安全质量隐患,实现安全质量管理目标。 壹、工程质量 (壹)现场管理 1、上道工序未经相关人员和监理验收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罚主责单位1000元; 2、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监督施工责任人不在岗者罚100元; 3、因未认真执行施工技术交底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罚主责单位1000元,且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各相关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罚100~500元; 4、在单个结构物施工中,因混凝土实际配合比不符合配比要求,经过程控制发现,停止使用,因而造成浪费损失的,罚相关试验人员500元,施工现场若强行使用不合格混凝土,造成质量问题,返工处理时,视情况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时,按国家行业、企业文件要求执行;

5、结构物混凝土浇注完成在养护期间不及时进行养护工作的,每发现壹次罚主责单位1000元,现场领工员督促不力的罚50元; 6、结构物外观质量差(但不影响使用),罚主责单位5000元,现场相关人员视情节责任罚100~500元,且责令按要求处理; 7、若每出现壹次混凝土结构物试件强度不合格(实体强度合格)现象,罚相关试验人员100元;. 8、施工现场砼(砂浆)拌合,无计量设备或未按配比施工,发现后除按不合格工程返工外,且对主责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对现场施工直接管理人员监督不力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9、因砼结构物预埋件安装误差,而影响使用的,责令返工处理,若因此造成工期、经济等方面损失,视情节大小给予主责单位1000~3000元处罚,且对现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10、掌子面或轮廓线欠挖或超挖,罚主责单位300~1000元。 钢筋网挂接不牢固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11、格栅钢架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罚主责单位500元,焊接不符要求罚相关责任人100元,锚

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所是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工商所人员编制应严格控制。分配、调入、招聘人员必须经市(地)工商局审核批准,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由县(市、区)工商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地)工商局备案。 第四条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领导日常行政工作。副所长是所长的助手,协助所长工作。 第五条工商所实行所长领导下的所务会制度。所务会应当定期召开,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监督所长依法办事。所务会为三至五人,由所长提名,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六条县(市、区)工商局应定期考核工商所长,对不称职者应及时撤换。

第七条工商所应当健全岗位责任制,县(市、区)工商局应对工商所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 第八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商所负责办理辖区内由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规章制度,划行归市,分类经营;传递市场信息,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建立和管理好档案资料,及时向县(市、区)工商局报送市场统计报表; (三)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 第十一条监督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好经济合同的资信、咨询工作,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协助仲裁机构工作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链条中,最易出现,最常发生,最难掌控的重要环节,作为一个极不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它犹如蚁穴,足以渗透腐蚀牢固的安全生产防线,使之崩塌。可见,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源头性工作。除了常规性的安全巡查、专项排查以及综合检查等动作外,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机制,激发全员参与热情,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工作,才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长治久安的治本之法。市政交通公司近两年来建立并大力推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即是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的得力之举。 集团副总经理符建在去年6月视察公司空港工地时,对该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力地提升了全员安全意识及参与热情,对现场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市政交通公司安全管理上的创新,这一亮点值得在全集团范围内推广。” 创新管理,制度出台 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论隐患的大小与否,都必须进行及时的管控处理,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否则将会后患无穷。然而只单纯地依靠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检查组等片面的力量,便显得薄弱且有限。如何调动和激发广大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班组这一重要群体主动参与到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中,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是市政交通公司一直关注且致力解决的问题。 2011年3月,该司二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创新性出台,加速了全员融入安全管理的步伐,该制度率先在项目内部推行实施。制度中明确规定:项目部全体员工和各班组人员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章行为等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范围涉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情绪失控、机械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缺陷等安全管理环节的方方面面。凡隐患举报属实或建议有效者,每一起奖励报告人50~200元不等,或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部在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支出。此举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在合理利用安全专项经费的同时,充分激发全体干管人员尤其是最基层的农民工群体积极融入到身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建言献策,督促整改,以全员参与的方式,将隐患排查整治的触角延伸到整个施工面,每条操作线,每个作业点,实现了安全防范在施工现场“面、线、点”式的全覆盖。 执行到位,效果显著 自《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颁布实施以来,项目部多措并举,严格执行,确保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强化组织领导。设立现场举报箱及受理办公室,接受电话、书信、当面陈述等各类形式举报;项目党支部书记更是亲力亲为、全程参与,和专职安全员一道,全面负责各类举报事件的处理、监督及反馈。项目部以健全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了该制度的执行力度。 重过程留轨迹。在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的过程中,项目部要求受理人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严禁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管理工作秩序。一旦受理人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项目部安全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人员或班组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要求隐患整改责任人员或班组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项目部存档留底;凡属情节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隐患,受理人立即上报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保部备案,并按上级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73条 规定,为规范事故隐患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虚报、 瞒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业集团范围内重大事故 隐患、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 (四)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行为;

(五)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煤业集团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 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对各类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子公司、、煤矿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 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 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 基本事实、现状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煤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安全隐患和违 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传真)如下: 第四章举报核查及奖励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作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在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以利于增强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在自觉遵章守纪的同时,积极发挥聪明智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违纪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企业在保险安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做一名"四有"觉悟和高度敬业意识的新型职工。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 奖励

第五条:集体奖励 (一)奖励单位,在本矿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包括工段、班组),职能科室,群众团体(党组织不在内),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形式,坚持以荣誉奖为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荣誉称号的等级由矿部依据获奖单位的名称和具体事迹命名授予)。 (三)奖励的依据 1、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矿山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矿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锐意改革、求实奉献,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领导班子团结战斗,集体风气正,职工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互相协作精神强,好人好事多。 5、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度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节能降耗明显,产品质量过关,达产达标,经济效益好。

部门及个人奖励办法(试行)

省工商联优秀集体及个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我会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大家在工作中干事创新、争先创优的热情,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相关法规条例及会领导的具体指示,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机关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展示省工商联良好形象为宗旨,通过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受到上级表彰的个人、集体实施奖励,进一步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促进我会广大干部职工凝心聚力、事争一流,推动省工商联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均给予奖励: (一)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中直单位通报表彰的; (二)受到省直各厅(局)通报表彰的; (三)在中直、省直系统组织的业务活动、竞赛、考核评比中获得名次的; (四)在中央及省级以上媒体发表与省工商联工作相关文章的; (五)积极为省工商联工作献计献策,得到采纳的; (六)其他需要提请奖励的事项。 三、奖励方式 (一)公告表彰

(二)实物奖品 (三)一次性奖金 对各等次获奖部门和个人分别按标准采取本办法所列方式之一给予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也可同时采取多种奖励方式。 四、奖励实施 (一)奖励原则 1.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奖励与成绩相适应的原则。 (二)奖励程序 1.集体或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室及时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初审; 2.初审通过的获奖单位和个人,上报会党组进行审核并确定奖励等次; 3.经会党组审核通过的拟奖励集体和个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获奖单位及其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奖励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奖励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奖励标准 1.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中直单位通报表彰的,集体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个人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 2.受到省直各厅(局)通报表彰的,集体奖励金额为1000-2000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 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 (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分区储存,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

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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