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直机关2008年度绩效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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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

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

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篇⼀: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事业单位绩效⼯资及年终⼀次性奖励考核实施办法事业单位绩效⼯资及年终⼀次性奖励考核实施办法为落实⼯作⽬标责任制,确保全⾯完成20**年度⼯作任务,根据县** 《关于****⽬标任务考核奖励⼯作的通知》(***[20**]** 号)精神,现制定本单位20**年绩效⼯资及年终⼀次性奖励考核实施办法如下:⼀、考核对象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员及借⽤的⼯作⼈员。

⼆、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为20**年1 ⽉1 ⽇⾄20**年12 ⽉31 ⽇。

三、考核内容 20**年⼯作⽬标考核,按照岗位⽬标和扩⾯⽬标实⾏双百分考核。

其中:岗位⽬标主要从职能⽬标、中⼼⽬标、服务⽬标和创新⽬标四个⽅⾯进⾏考核,四项⽬标的考核分分别为30 分、20 分、25 分和25 分。

四、考核办法 1、岗位⽬标考核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职能、中⼼、服务、创新⽬标要求,对照计分标准,按科室实⾏逐项考核,并由科室考核到⼈。

- 2 - 2、扩⾯⽬标考核按⼤组考核到科室,⼤组实⾏单位领导分管、科长负责制,并按科室考核到⼈。

第⼀扩⾯组由***同志分管,科室为***科、***科、***科、***科;第⼆扩⾯组由***同志分管,科室为***科、***科、***科、***科。

3、⼯作⽬标考核实⾏按季考核,年终兑现。

(1)每个季度考核⼀次,按照各科室岗位⽬标和扩⾯⽬标完成情况,实⾏双百分考核到⼈,并张榜公布。

(2)季度考核时将其结果登记,年终按照四个季度各⼯作⼈员岗位和扩⾯两项⽬标综合考核实际得分的平均数,按基本分 100 分实⾏奖励兑现。

五、奖励办法 1、综合⽬标考核奖励办法:(1)绩效考核奖励:单位在编在岗⼈员,未完成全年⽬标的,按照实际考核得分,乘以本⼈ 40%绩效⼯资部分,计算实得绩效⼯资;超额完成全年⽬标任务,实际得分⾼于100 分的,按照本⼈ 40%绩效⼯资部分计发。

长期病休⼈员和借出⼈员直接按照本⼈40%绩效⼯资部分计发。

漳州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办法

漳州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办法

漳州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漳州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对市直机关单位履行职责和工作业绩情况的考核,确保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协调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绩效考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按照客观公正、注重业绩、群众满意和成果运用的原则,重点考评市直机关单位履行职责,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深化“重在提请,主动服务”实际成效,结合考评机关作风建设,以及求真务实地服务发展、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方便群众等情况。

二、考评对象市直党政群机关、司法机关处级单位列为考评对象,具体分为三个系列:第一系列: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台工办、党工委、编办、农办、文明办、老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工商联、信访局、法院、检察院。

第二系列: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双拥办、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外经贸局、文化与出版局、广电局、卫生局、体育局、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物价局、旅游局、粮食局、规划局、地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侨办、国资委、口岸与海防办、供销社、人防办、交警支队、公路局、房管局、安监局。

loCalHoSt第三系列: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漳州海关、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边防检查站、药监局、烟草局、电业局、海事局、气象局、消防支队、公路稽征处。

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市委办、市政府办参加公众评议,不列入各系列考评,但要抓好对机关内部绩效考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漳政办[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0〕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四日漳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动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源头预防腐败,现就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反腐倡廉、从严治政的方针,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便捷为原则,扎实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实施范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

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部分单位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试点工作。

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主要任务围绕建立“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清理行政权力。

清理的范围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门职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漳政综[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5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5号),以及《漳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考核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考核内容:(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依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对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减排完成情况的核定结果进行评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漳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漳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漳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漳政办[2012]240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漳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2〕240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0 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绩效与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漳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全面提升网站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2012年漳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2〕99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0 号)。

(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2年度关键业绩考核指标(KPI)的通知》(漳政办〔2012〕148 号)。

(六)《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社会评议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2〕167 号)。

二、保障方式(一)信息公开、公共服务平台1.“中国?漳州”政府门户网站群单位:按《2012年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要求对本单位网站栏目进行梳理,填报内容并同步到“中国?漳州”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漳政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漳政办〔2016〕308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4日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负责开展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市直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市直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综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直正处级单位。

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委室的绩效考核,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参照本细则实施。

副处级单位委托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市直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绩效指标完成情况(70分)和社会评议情况(30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绩效指标考核基础分为70分,指标分值按100分设置,考核后再按70分进行折算。

重点考核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厅局下达的任务,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履行工作职责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绩效指标确定的依据为:(一)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二)省、市下达的年度绩效评估指标和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市党代会工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四)各单位工作职责、年度工作要点及其它。

第五条社会评议考核的基础分为30分。

指标分值按100分设置,考核后再按30分进行折算。

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单位干部职工、有关部门和市级领导等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评议情况。

第三章考核计分办法第六条综合绩效考核分日常考核、跟踪考核、年终考核,由市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

第七条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按照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比例进行计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基本分。

第八条定性指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五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2、0.9、0.7、0.5、0.2。

项目考核得分等于项目分值乘以对应系数。

定性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并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很好,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很好的社会效益;工作有重大创新和突破;所考核的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所考核的工作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第一篇: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13〕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煤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局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绩效量化考核(一)绩效考核办法绩效量化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办法。

由县负责制定符合本方案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县局进行监督审核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结果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干部职工考核量化得分,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或召开全体职工会通报,实行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后上报县局备案,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干部职工对公示的考核结果如有异议时,本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考核组提出复议。

(三)考核结果使用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将同时记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中,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构成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后,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统一补贴、绩效补贴、临时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漳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日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市属开发区(投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权责清单的设定、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非政府系列权责清单编制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定,以清单的形式载明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权力和责任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规范的权责清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内部审批(审核)事项、其他权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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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直机关2008年度绩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对市直机关单位履行职责和工作业绩情况的考核,确保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2008年度政府及其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闽效综[2008]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绩效考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按照客观公正、注重业绩、群众满意和成果运用的原则,重点考评市直机关单位履行职责,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深化“重在提请,主动服务”实际成效;结合考评机关作风建设,以及求真务实地服务发展、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方便群众等情况。

二、考评对象市直党政群机关、司法机关处级单位列为考评对象,具体分为三个系列:第一系列(党群系统有关部门及法院、检察院共17个):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台工办、党工委、编办、农办、文明办、老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工商联、法院、检察院。

第二系列(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办事机构共45个):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含老区办)、双拥办、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外经贸局、文化与出版局、广电局、卫生局、体育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物价局、旅游局、信访局、粮食局、规划局、地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侨办、国资委、口岸与海防办、供销社、人防办、交警支队、公路局、房管局、安监局。

第三系列(垂直管理部门共14个):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漳州海关、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边防检查站、药监局、烟草局、电业局、海事局、气象局、消防支队、公路稽征处。

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市委办、市政府办参加公众评议,不列入各系列考评,但要抓好对机关内部绩效考评。

三、考评内容与分值设置考评内容分为四大部分,总分1000分。

其中完成年度基本工作目标占450分、机关效率与作风纪律建设占100分、突出绩效与创新占100分、效能评议占350分。

(一)完成年度基本工作目标(450分)主要考评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本单位年度基本工作目标情况。

包括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下达工作任务以及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成效,以及围绕中心,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建设的情况;发挥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情况;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中心工作任务等情况。

各单位年度基本工作目标由被考评单位提出,第一、第二系列单位分别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把关;第三系列单位由市政府办、市效能办共同负责把关。

考评目标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效能办分别行文下发执行,作为完成年度基本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机关效率与作风纪律建设(100分)机关效率与作风纪律建设考评设总分100分,对被考评单位实行扣分制,如扣分超过100分的,超出的分数在该单位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设置四个扣分项目,即效能督查、违纪违法及效能责任追究、专项工作、作风与效率问题。

1、效能督查着重督查机关单位工作落实、履行职责、服务群众、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分为重点督查和常规督查。

督查中发现问题给予相应扣分。

2、违法违纪及效能责任追究(1)干部职工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科级以上(包括科级)每人次扣15分,科级以下每人次扣10分。

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提供情况。

(2)干部职工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科级以上(包括科级)每人次扣10分,科级以下每人次扣7分。

由市纪委监察局提供情况。

(3)干部职工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按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诫勉教育、效能告诫三个档次,每人次分别扣1分、3分、5分。

由市效能办提供情况。

以上扣分以被责任追究时间为准,同一事项就高扣分一次,不重复扣分。

属于本单位自行查处或主动报告有关机关查处的,免予扣分。

3、专项工作(1)列入“一票否决”的综治、计生、精神文明等重要工作,经主管部门认定必须否决的,每项扣20分。

由市综治办、计生委、文明办提供情况。

(2)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中,有关部门因承担任务落实不到位的,由各专项工作的总牵头单位提供情况,并提出扣分的理由及需扣的分数,每项扣分不超过10分。

(3)在执行财经纪律、财务规章制度方面,有虚报瞒报、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资金、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对该单位扣5至10分。

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市纠风办提供。

(4)未能按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实行信息公开的,或在督查中被发现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到位的,在10分内酌情扣分。

由市政府办、市效能办提供。

(5)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中,未能按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执行细化标准过程中被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项扣5-10分。

由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提供。

4、作风与效率问题(1)未经同意缺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每人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

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提供情况。

(2)对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落实的重要任务,没有按时落实并反馈的,每次扣5分;因工作不落实而对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提供情况。

(3)对市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办理反馈不及时的,每件扣3分;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6分。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按时办结反馈的,每件扣2分。

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提供情况。

(4)对省、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未经同意逾期办结的,每件扣2分;敷衍塞责的,同一投诉件被退回重办两次或同一年度投诉件被退回重办超过投诉件20%的,每件扣5分;办理结果与事实截然不同,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10分。

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供情况。

(5)因机关效能问题,被省效能办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暗访发现或通报的,每人次扣5分。

系统主管单位对所属系统效能建设失察失管,出现群发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6)没有遵守上下班制度规范,经检查发现,迟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旷工、缺勤每人次扣2分。

由市直党工委提供情况。

(7)对落实“重在提请,主动服务”没有具体有效的举措,工作不到位,或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的,扣10分。

由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市工商联、市台商协会提供情况。

(8)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尤其是服务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重大石化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不主动配合、不积极作为,影响项目进程的,扣10分。

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古雷办、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情况。

(9)承担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目标落实牵头工作或数据采集工作,没有认真组织实施,造成工作被动的,对目标落实牵头单位扣5分,对数据采集单位扣2分。

由市评估办提供情况。

(10)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在5分内酌情扣分。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供情况。

(三)突出绩效与创新(100分)本项目考评总分100分,对被考评单位实行奖励制,各分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分。

具体设置四个奖励分项,即突出贡献、工作创新、综合站位、单项先进。

1、突出贡献(1)向上争取优惠政策措施,对漳州县域经济、支柱产业、社会事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和重大推动作用。

(2)成功引办对漳州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大型企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从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以上突出贡献由单位申报,经系列考评组初审,市直考评工作小组审定后,每个项目按完成程度奖励30分(达不到条件的不能酌情给分)。

2、工作创新(1)围绕“重在提请,主动服务”,通过创新流程、简化环节、靠前服务等途径,出台便民利企的新举措,经市效能办认定后在《闽南日报》发布的,每条得2分,最高得10分。

(2)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人员到位,项目到位,授权到位,机制创新,高效运作,受到群众普遍肯定的,最高可以得10分。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认定。

(3)其他群众普遍认可,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创新性工作,经系列考评小组研究认定,可酌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6分。

(4)调研成果被市委、市政府采纳的,每篇得2分。

重点课题、调研(科研)成果及调研(科研)论文获省部级以上评比三等奖得4分,二等奖得6分,一等奖得8分;在国家部、委、办、局级以上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得3分。

调研及研究内容必须反映漳州情况或研究本部门业务。

同一成果就高一项得分。

本项最高得分10分。

3、综合站位主要考核单位整体工作在全省或全国的站位状况,是否获得省以上的表彰、奖励、经验推广。

由各系列考评组认定。

(1)被市级以上评为先进单位的,市(厅)级得4分,省(部)级得8分,国家级得12分。

(2)综合业务工作在全省系统综合评比中位于前列的,第一名得6分,第二名得5分,第三名得4分。

(3)单项工作得到上级肯定并行文推广的,市(厅)级得5分,省(部)级得10分,国家级得15分。

(4)单项工作得到上级肯定并在会议上交流经验做法,或在上级报刊杂志、内部通报专题介绍的,省部级得3分,国家级得5分。

(5)政务公开(含党务公开)工作被市(厅)级评为先进单位、确定为示范单位,经验在全市(系统)进行推广的奖励2分。

被省(部)级评为先进,确定为示范单位奖励4分。

以上属同一项工作受到多次奖励的,按最高一级得分。

4、单项先进(1)引进项目资金。

在目标任务之外,引进本市以外的投资项目,实际到资1000万元的得5分,每增加300万元得1分。

本项最高得分10分。

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协助认定。

(2)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雷厉风行、立说立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机关中树立良好的精神面貌和高效的作风,每项次给予奖励5分,最高奖励10分。

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认定。

以上奖励性项目以当年时间为准;同一项工作在不同项目得分的,以最高一次得分计;属多部门联办的,给予主办单位和有承担部分实际工作的联办单位分别得分。

主办单位按80%计分,联办单位按20%计分。

联办单位的实际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认定并提供证明。

(四)效能评议(350分)1、公众评议(300分)主要了解干部群众对市直机关单位廉政勤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满意程度;有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机关单位,公众评议300分中的100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对其办事窗口的全年考评直接打分后并入总分。

由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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