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义务(正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正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正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

内容摘要:夫妻又称夫妇或者配偶,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合法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而"夫妻相互忠实"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研究领域里讨论的焦点问题,也是《婚姻法》中突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到上层建筑的影响和制约。确定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在目前道德滑坡的社会背景下,把"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民心所向。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关键字:夫妻忠实义务一夫一妻制配偶权“第三者”插足人文关怀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涵义及法律性质定位

夫妻忠实义务,古称贞操,俗称通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1]而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一夫一妻制与其他婚姻形态的最大区别。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一个全新内容,是夫妻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的共同生活包括身体、精神、家和性方面的精神生活,其基本内容是由经济条件所辅助的性生活,所以夫妻义务是维系婚姻稳定并继续存在的精神支柱。

(一)、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与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请求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助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若干权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将影各响其他权利的存在、行使和功能发挥,进而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影响到夫妻感情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婚姻关系的质量。[2]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3]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4]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5]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如上所说,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

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但是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6]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各种表现

在当今社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大多是来自”外部”的影响,所谓外部,即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主体即非夫也非妻而是来自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直接侵害配夫妻忠实义务即通常所说的“第三者插足”;间接侵害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有拐卖、引诱配偶分居、离间夫妻关系等行为。

“第三者插足”,在法学界,一般认为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7]这种直接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者插足”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一下三种:

1、通奸。通奸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多数夫妻来说,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存续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并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因此,通奸行为完全可能毁灭婚姻。[8]所以,通奸是与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固和睦、社会安定及道德风尚存在严重的消极影响,应受道德遣责和法律禁止。

2、姘居。姘居是指已婚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性公开同居。此行为严重侵害夫妻忠实义务,但与通奸明显不同,它是一种同居生活,并有一定公开性,而通奸不存在共同生活,且有临时性、隐蔽性。目前社会上找“小蜜”、包“二奶”等现象,主要指拼居行为。

3、重婚。重婚指第三者与夫妻一方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律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重婚又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第三者插足”引发的重婚行为,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来说,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从配偶权侵权来说,严重地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共同生育权、相互扶助权等一系列的配偶权利。由于经过严格审查登记结婚较为困难,所以事实重婚往往是其主要形式。

三、我国婚姻法忠实义务基本价值及规定的必要性

将一项权利(或义务)纳入法律所规范的领域,首先应回答这样的问题,即将这项权利(或义务)法律化是否具有价值,法律对其规范能否保持、甚至增加这样的价值?这种价值在法理学上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法的目的性价值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却不断滑坡。社会上不断出现婚外情、包“二奶”等现象。如今,我国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纳入到法律保护的领域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夫妻忠实义务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崇尚的美德,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质上可被视为国家对正义的维护与促进。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结合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兼容了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9]

所以,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中,实质在婚姻家庭法中体现了法理学上的价值—正义。

另外,我国婚姻法设立“夫妻忠实义务”,也是我国现实的要求,是婚姻当事人共同一

致的真实要求,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适应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

其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是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是我国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种思想观念及一些利益诱惑的社会现实的要求;

再次,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是爱情婚姻本身的要求,有利于优化人口和子女的成长。

最后,惩罚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延续的行为人,伸张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正义要求。

四、忠实义务的人文关怀

尽管我们赞成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婚姻制度所涉问题的广泛性等,它充其量只能为维护社会稳定设置一个法律的底限,其普遍作用实际是通过制度中的各积极因素引导人们的普遍行为方式。“正如人类社会的一切发展均离不开人们的意识及其积淀一样,法律发展亦离不开人们的法律意识及其积淀”。因此只有恰当的、适宜的规则设计,才能得到相关法律意识的支持。这种理论实质上是法律的“人文关怀”,而此也正是法律制度设计终极目标的题中之义。

人具有双重本质,即个体性与社会性。这两者是人性的两极,两者对立而又现实地统一于人本身。而法律则是以保护、调试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这个平衡体。

夫妻应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必然要求。夫妻应相互忠实,还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是我国参照国外立法惯例所作的规定,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

夫妻忠实义务实质上是这样一种命题,即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规制是引导人们走向安全、幸福、圆满的必经之路。它将人的个性与社会性结合起来,使人在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中达到某种和谐,人的价值也将由此得到提升。

五、结语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这是我国现实的要求,也是婚姻当事人的共同一致的真实要求,为稳定和提高婚姻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冰心曾说过:一个美好的家庭,乃是一切幸福和力量的根源。只有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国家才能更好地发展。生活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生活。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就是为了婚姻当事人的某些出轨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以便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睦,家和才能万事兴。将夫妻忠实义务写进新《婚姻法》里,这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我国婚姻立法的进步,还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与国际的接轨。但是我国现在的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不可诉条款,它还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够深入到何种程度,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等问题,目前还未能确定。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还需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

参考文献:

[1] 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53—256页

[2] 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8.

[3] 王建勋著:《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7页

[4] 王玫著:《婚外恋:涉及道德于法律间的话题》,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年3月7日

[5] 《两“家” 对垒,争治“不忠” 》,《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日第二版

[6] 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87页

[7] 陈小毛.第三者插足现象的法律思考〔j〕.律师世界.1998,(6):6.

[8](美)威廉·杰殴·唐奈、大卫·艾·琼斯著,顾培东、杨遂金泽.美国婚姻与婚姻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2.

[9] 曹险峰著:《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

浅论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夫妻忠实义务 陈鑫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 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⑴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

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

文档论夫妻忠实义务

自然科学概论(基础)复习要点 一、自然科学概述 1、自然科学:人类在探索自然的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反 映自然界的现象、性质和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 2、技术: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科 学知识相结合的改造自然的技能和工具。 3、自然科学的性质 (1)、自然科学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2)、自然科学是知识形态的生产力; (3)、自然科学知识具有历史继承性。 4、自然科学的作用: (1)、自然科学转化为直接生产力能推动杜会生产力的发展;(2)、自然科学能促进生产关系的变革。 5、自然科学的来源: (1)、生产实践是自然科学的最基本来源; (2)、科学实验是自然科学的重要来源。 6、自然科学发展的动力: (1)、客观事实和理论间的对立统一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2)、社会需要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历史上主要科学家及其主要成就: 1、公元前384—322年,希腊:亚里士多德“集古希腊哲学、逻辑学、物理学、地理学、天文学、生理学和生物学等知识大成的博学家,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其中,形式逻辑学和物理学对后世自然科学的发展影响较大。 2、公元前90—168年,希腊:托勒密:集地球中心论之大成,建立完整的“地心说”。 3、公元前300年,希腊:欧几里德:著《几何原本》与公理法。 4、公元前287—212年,希腊:阿基米德:著《论平面的平衡》及“浮体定律”,称物理学之父。 5、公元129—200年,希腊:盖伦著《人体各部分的功用》,并提出“灵气说”。 6、中国东汉:蔡伦发明“造纸术”。促进了世界文明。 7、中国唐代:孙思邈等发明“火药”。变冷兵器为热兵器和促进采矿及金属制造业。 8、中国北宋:毕升发明“活字印刷术”。推动社会进步。

论夫妻忠实义务 陈鑫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 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⑴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⑸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

浅析夫妻忠实义务

浅析夫妻忠实义务 【摘要】新婚姻法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的立法突破,反映了法律界长期以来的呼吁及民意所向。但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些许问题,本文试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进行探讨,找出其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的措施。 【关键字】夫妻忠实义务,可诉性,司法救济

目录 绪论 ......................................................................................................... - 3 -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 - 4 -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 ......................................................... - 4 -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 - 4 -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意义 ......................................................... - 5 -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功能.................................................... - 5 - 2.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功能.................................................... - 6 -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 - 6 - (一)重婚....................................................................................... - 6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 7 - (三)通奸....................................................................................... - 7 - (四)有配偶者卖淫嫖娼行为 ..................................................... - 7 - 三、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 8 - 四、夫妻忠实义务的司法探讨............................................................ - 8 -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 8 - 1.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定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 - 8 - 2.忠实义务条款缺乏可诉性.................................................... - 9 - 3. 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 - 9 -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构想............................................... - 10 -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值得收藏------------------------------------------------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甲方:刘男身份证号: 乙方:李女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XX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与某一异性的通信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 3.与某一异性的亲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说明系正常的同学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亲密的通信联络记录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学或同事关系相推脱。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一周应酬时间超过三次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仍应受处罚。 5.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亲密异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信、包裹等)。恶作剧除外。

1 ----------------------------------------------------精品文档值得收藏----------------------------------------------------------- --------------------------------------------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值得收藏------------------------------------------------ 6.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补偿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为四万元,并视为共同财产中的四万元约定为个人所有。 处罚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后发现以前曾有过违反情形的,可以累加处罚。 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形,虽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一方有出轨情节。但足以说明违反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应受到处罚。 五、接受处罚后,能够虚心承认错误,并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可以酌情退回处罚,但不返还给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度假基金。此条约定,并不表示鼓励犯错,只是表明双方对婚姻的珍惜态度。 六、处罚超过三次的(含三次),视为双方自愿将全部夫妻共同对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只是双方认为违反一方已无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视为双方同意暂时由违反一方保管。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彭亚峰)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彭亚峰 上传时间:2003-1-20 序言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 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这些在第二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均有体现。 二、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原则产生的背景及缘由 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增设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意见。

法律法学夫妻忠实义务研究中英文对照外文翻译文献

中英文资料对照外文翻译 外文: A Study on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Marriage is unification in wedlock concerning both party’s right and responsibility voluntarily arranged by men and women for the purpose of living together permanently. In order to live together happily and satisfactorily, mutually supporting is needed to guarantee the affluence of physical life and mutual chastity to support the felicitousness of the spiritual life. Therefore, mutual chastity is a major factor to support the wedlock, which is also a focus of marriage law. During the revision of marriage law in 2001,the debate ov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mutual chastity was the most appealing issue. After intense arguing, finally the article “the spouses shall maintain mutual chastity” was lis ted in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However the argument over mutual chastity of the spouses has never stopped, more issues concerning it are still need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The thesis tries to investigate and review the mutual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systematically. In order to study the subject systematically , the historical ,sociological ,comparative law ,empirical ,dynamic and static analysis approaches by which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onjugal chastity、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it and present regulation on it are observed and reviewed, are employed in the research. The thesis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 ChapterⅠ,which is composed of three subchapters ,observes the mutual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t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 Subchapter Ⅰexplains the exact connotation of chastity and ascertains the definite meaning of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further. The basic meaning of chastity is loyal to each other, which connotes that the husband and wife should be faithful to one another not only in their acts but also in mental communication as well. Keywords: marriag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spouse spouse’s right divorce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人文学院)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法学双学位 学号09350103 姓名 指导教师 日期2012年12月9日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摘要: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

Abstrac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 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

夫妻忠诚协议书

夫妻忠诚协议书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 年_月_日结为夫妻,婚后育一子/ 女,名______ 。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 夫妻忠诚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 相遵守忠诚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二条规定 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四、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

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6、出现以上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使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或其月收入的三分之一,由无过错方选择),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使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 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

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一)

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一)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 一.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二.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并且没有对夫妻这一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并且忽略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权,法律只关心夫妻与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因此现行法律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定性。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意义。结婚男女成为夫妻后就是配偶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婚姻而产生。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配偶权应该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双方平行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关爱、相互帮助的权利。配偶权应具有的特征: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配偶双方既是义务主体,又是权利主体。权利的排他性,有时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是有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妨害、侵犯、干扰配偶权的行为。同时还应有主体的对偶性和客体的利益性。其中客体的利益性也具有独占性,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而决定的。 [!--empirenews.page--] 配偶权的本质上是权利,但中心却是义务。这是专家学者一致认同的。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点的驱使下自愿或不是自愿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权利之中包含义务,配偶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新权利,不同的国家对配偶权认识不同。我认为配偶权是一项基本身份权,应该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二、配偶的权利和义务: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

《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论文

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 关键词: 婚姻法修改/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立法设想 内容提要: 本文比较分析了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论证了我国婚姻法规定这两项义务的理由,并提出了设立这两项义务的具体设想。 一、引言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之义务。它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其中,共同的性生活义务是其重要内容。所以,同在一屋如设屏障分别生活者,不是同居。反之,虽一屋有多室但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者,仍不失为同居。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及其他内容。对此本文主要讨论贞操义务,必要时涉及其他内容。 在关于我国立法中是否应增设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讨论中,很多人使用的是“配偶权”的概念而不是“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概念。因此在做进一步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在概念上先弄

明白“夫妻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和“配偶权”的关系,以明确讨论的方向。“配偶权”本身是一个并不常用的概念,也是一个含义并不十分确定的概念。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际上是婚姻效力的体现,因此理论上一般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狭义的配偶权仅指夫妻人身权,又叫配偶身份权,内容包括冠名权、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及住所决定权、要求对方忠实及协助的权利、相互扶养及经济保障权,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夫妻订约权等。在我国现在的争论中所使用的“配偶权”概念,除有少数人是在“夫权”或“妻权”的意义上使用的以外,一般是指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只是狭义配偶权制度中的两项内容而已。关于配偶权的其他内容,有些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在相关方面人们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并无太大争论。因此,本文分析的范围限定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另外,本文这里使用“义务”的术语,是遵从习惯。实际上对夫妻关系而言,一方的权利即是他方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因此对某项权利是从权利角度称之,还是从义务角度称之,并不影响其具体内容。 当前,我国正在酝酿修改现行《婚姻法》,应否增设有关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其间一个争论的热点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光靠感性的认识,而主要要靠理性的分析。而其中,研究我国历史上和外国关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又是理性分析的两个重要方面。因为,婚姻家庭法律属于固有法,应该根置于本民族的

最新夫妻忠诚协议范本【标准版】

最新夫妻忠诚协议范本【标准版】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义务的书面协议。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那么,正规的夫妻忠诚协议应该如何书写,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风险告知: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走远订立的,为了约定婚内忠诚义务、以及违背协议后的财产分割等事宜所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自愿订立的协议,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一般尊重各当事人的约定。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1.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该房屋共计_____万由_____支付_____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

_____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_____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_____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_____承担。 2.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风险告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如果约定各自负担的,应该在签订债权债务协议的时候,明确告知债权人该债务不作为不起共同债务,由签订协议的债务人负担。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 1.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______%集中存放于夫妻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并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______%视为个人财产,自行保管,与对方无关。 2.双方在共同夫妻生活期间所设立的共同账户由______方保管,并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______方有定期向______方告知的义务。

【文献综述】论夫妻忠实义务

文献综述 法学 论夫妻忠实义务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下面是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见解: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其婚姻家庭生活中,有保持专一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特指性的专一义务。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两性结合,夫妻双方互为义务主体,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应该就是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忠实义务有着自身的历史发展。 袁才荣在《夫妻忠实义务浅析》一文中介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在夫妻权利义务的演变过程中,各个时期的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性,甚至这一义务只针对妻子。二战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在212条中规定“夫妻相互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在159条中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义务”;《意大利民法典》在143条中规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构成他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原因和要求处罚的理由”;《澳门民法典》第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黄蕾,俞来德在《论夫妻忠实义务》中认为立法明确夫妻忠实义务是落实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作者对在实践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几种行为作出了认定: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也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包二奶”。三是通奸。四是卖淫嫖娼行为。作者认为应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司法实践:(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向实施侵害的配偶一方提起停止侵害之诉;(二)

浅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浅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18-11-26T16:54:37.76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上作者:燕蕊桦 [导读] 20世纪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离婚率提升如此之快的主要原因就是“婚外性行为”的泛滥。人们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忠诚协议”便开始广泛出现。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 610031) 摘要:20世纪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离婚率提升如此之快的主要原因就是“婚外性行为”的泛滥。人们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忠诚协议”便开始广泛出现。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与“忠诚协议”相关的内容,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界对它的效力也是各持己见,但是明确其效力无论对我国的法制发展还是具体案件的解决都有很重要的影响。本文对其效力进行了探讨,明确了夫妻忠诚协议是符合法律的,再次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对其有效要件进行了论述,最后对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忠诚协议;效力;婚外性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人民的生活富足,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部分人的婚姻观发生了变化,出轨不再羞耻。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夫妻忠诚协议”便应运而生。通常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就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在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变动。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有关“忠诚协议”的规定,由于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认识差异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让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只能依照自己的想法,想法出现了偏差,具体案子的处理结果自然也就有所差异。因此,明晰忠诚协议的效力显得很有必要。 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探讨 (一)无效说 他们认为“忠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首先,配偶是否相互忠诚显然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和道德有着明显的分界,这个问题不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见道德的范围是宽于法律的。相关法律确立的配偶相互忠实的义务,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更多的是来自道德的约束。其次,忠诚协议的效力如果得到承认,间接上将鼓励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爱情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夫妻之间相互猜忌,婚姻关系反而会恶化。中国社科院婚姻法方面的著名学者陈甦就是无效说的支持者。他认为,如果法院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会让“夫妻感情”在民众的价值观体系中逐步降低价值。因为,感情正远离民众的内在体会而向财富靠近。 (二)有效说 他们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有效的。首先,“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契约。只要协议合乎合同成立的要件,且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就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其次,我国坚持私法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婚姻法》正属于私法范畴。我国法律并不禁止配偶之间就忠诚问题达成协议,配偶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做出的既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又对社会风气没有负面影响的协议,理当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即主张“有效说”,他认为:法院理当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若其否定此协议的效力,则与其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相冲突。因为,夫妻之间身体和感情上的忠实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点内容,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就是为了婚姻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忠诚协议的出现对于扼制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婚外出轨率有着积极作用。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 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惟有合法的配偶,才被允许通过协议约定彼此的忠诚义务,才能为维护婚姻关系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要件 夫妻忠诚协议应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外在表现可能会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与其内心意思相悖,未遵循当事人内心的外在意思表示会使得当事人遭受不利后果。 (三)内容要件 在内容上,忠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不得出现以下条款:1.限制一方人身自由的条款;2.约定一方失去对子女进行监护、探望或抚育的权利的条款;3.强制离婚条款;4.损害社会、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条款;5.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等。 (四)形式要件 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为主要形式,口头的协议不利于证据的保存,也不利于法院在复杂的案件中查明事实,对口头协议应该加以限制。而书面的协议不仅没有这些缺陷还有许多口头协议没有的优点:第一,证据的保存和事实真相的调查都比口头协议更加方便、第二,书面形式的协议使配偶双方在商定时考虑的更加细致,做出最后决议时更加慎重,会避免因操之过切而使双方承受损害,同时也避免了因夫妻在情绪化状态下订立协议,从而影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忠诚协议的形式多样,在对其具体的认定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忠诚协议做一定的形式要求是很有必要的。 四、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完善 笔者认为合法配偶订立的约定内容明确的忠诚协议是有效的,法律理当认可,但具体内容还有一些不完善。 (一)婚姻法应对夫妻权利义务具体化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仅仅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例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诚信”。对于如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