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必须面临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合集下载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第一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是国家开展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所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然而,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农民的生计和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 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通过征地补偿来收回合理的利益。

现实中,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

因此,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2. 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程序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缺乏透明度。

由此,一些政府机构通过不公正的方式,占用了农民的土地,给农民带来了不公正的待遇。

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3. 征地后农民的就业难题征地后的农民通常会失去其土地,失去了其主要的生计来源。

但是,许多农民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缺乏技能等原因,往往无法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其生计问题,这给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改革建议为了解决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力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提高,让农民更有获得感。

2. 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和监管制度,把所有的征地文件和决策公开,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征地程序,确保程序透明。

3. 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需求,指导和扶持农民在新兴行业领域创业或者就业,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让农民更早地获得丰收。

三、结论可以看出,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改革来得以解决的。

应加强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同时还应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为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支持,这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向。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开发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等目的,对居民或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困局,如何应对这些困局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征地拆迁中的困局1.公平补偿难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存在争议,很多居民认为政府的补偿标准不够公平,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抵制和抗议现象。

2.社会稳定问题:一些拆迁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导致了失业问题、居住问题等,使得社会秩序变得不稳定,出现了社会不满情绪和社会冲突。

3.法律纠纷困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明确,导致了一些法律纠纷的出现,给整个拆迁过程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4.生活困境问题: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居民由于失去土地和房屋等基本生活条件,使得他们陷入了生活困境,导致了社会问题的出现。

二、征地拆迁应对策略2.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时,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保障拆迁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尽可能减少因拆迁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3.明确法律法规: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标准,防止出现法律纠纷,保证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4.生活保障政策:政府要出台相应的生活保障政策,帮助拆迁居民解决生活困境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问题的出现。

1.加强政府管理: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证征地拆迁的公平合理进行。

3.加强宣传教育: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结语:征地拆迁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如何应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困局和问题的出现。

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关注和监督,共同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共利益”严重泛化。

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会将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化, 以至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土地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 这样, 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

政府滥用征用权, 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2、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是采取一次性补偿,很有可能因为一次性补偿款使用不当而使生活陷入窘境。

这样就难以维持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除了干农活基本不会其他的什么职业技能,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就业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因为土地一旦被征用以后,其用途改变会使土地的价值成倍的增长。

可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只是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这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出让土地得到比较高的收益,他们将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装入囊中,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而且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维持基本的吃饭问题。

可是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个保障就无从谈起。

仅靠那一点补偿款是远远不能维持完下半生的生活。

4、农民在征地中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征地中征地的主体永远是政府,而农村虽然表面有农村集体作为相应的主体,可是却没有实际的意义。

因为农村集体的代表是村民委员会,它的利益而积极作为,而农民个人又无权与政府谈判。

这就使农民丧失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样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农民诉求的权利,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

5、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因为征地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多,难免会滋生些腐败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各抒己见。

喇憝懿鬣譬互盏江魏谶隧辽赡熟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相关法律中。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李瑞英安祯光马宁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

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收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

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心也是影响其积极性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而征地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方面。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很大,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征收大量农村土地。

征地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

一、当前征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土地产权转移时利益分配不均2007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涉及农村征地纠纷的来访为887起3157人次,其中因安置补偿问题来访的为776起2757人次,分别占87.49%、87.33%。

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补偿标准偏低。

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是以种植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和产值来计算的,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及征地成本中所占比重较低。

据调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被征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为16%、18%、12%。

二是有的地方的安置资金、住房等到位不及时。

三是安置方式单一。

以货币安置为主,农民可选择的安置方式少。

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缺乏考虑。

(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成了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部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大量动用征地权,造成土地征用后待价而沽,或低价招商争税源,因资金不到位而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据国土资源部概算,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后的利用率只占征地总数的67%,30%以上处于“批而未征”、“征而未用”的状态。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

浅析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建议

不适应 、 不协调 的问题 , 引发了矛盾 纠纷 , 成为社 有 的社会 群体没有客 观公正 的对 待这一 问题 ,个别 律师调 词架 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讼, 个别 图谋 私利 人员策划煽动 , 导致群众 与政 府对立情绪较高 ; ( 一) 征地补偿标准总体偏低 。 现有 生活水 平 有 的新 闻媒体报道不够 客观 , 一些媒体 为吸引公 众眼球 , 往 往不
偿和 给予一份低水平社保 的方式 , 没有考虑农 民失地后 的发展 问 保 障被征地农 民长远生计 , 实现发展权益不减 少。要着力在 留地 题 。这一方式带来 了两个极端 的问题 , 少部分被征地农 民获得 了 安置 、 留物业安置上下大工夫 , 在制度层面作 出硬性规定 , 加强相 巨额 征地补偿款 , 但缺乏 资金管理能力 , 挥霍 、 浪费, 甚 至沾染 上 关配套政策研究 , 明确 留地安置做法 、 合理规划选址布局 、 政府加 不 良生活习气 , 给社会管 理带来许多 隐患 ; 大部分被 征地农 民补 强产业扶持和引导 , 确保农 民发展权益得到实现 。 偿水 平较低 , 受年龄 、 技术水平 等限制 , 难 以实现再 就业 , 生活 陷 ( 三) 拓 宽农 民共享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成果的途径
确定 的方式 , 执行 统一 的补偿标准 , 做到“ 同地同价” 。
( 二) 建 立 更为 有 效 的 安 置 途 径
征 地 制 度 改 革 关 键 在 于 建立 更 为 有 效 的 安 置 途 径 , 因地制宜
把地 征到手为 目的 , 贪 图省事 , 征地时仍采取 一次性 发放现金补 采取 留地安置 、 留物业安置 、 入股分 红安置 、 长期 “ 粮 票” 等方式 ,
定 。因此 , 研究征地制度改革对贯彻 国家决策和 往往诉诸 门坎较低 的信访 来解决 问题 ;而信 访救济 , 最终还是推 回基层政府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国有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以满足城市建设、公共建设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增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征收程序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些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程序操作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征收补偿不合理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有些征收对象因为信息不对等或者权益保障不到位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导致公平性受到质疑。

征收资金管理不透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征收部门在资金使用和监管方面存在漏洞,缺乏公开透明度,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对于这些存在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建立健全的征收程序和审批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以及加强征收资金管理和公开透明度。

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2 问题意识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问题意识十分迫切。

征收程序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很多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严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征收补偿不合理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很多被征收者在面临房屋征收时,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权益受损,甚至引发纠纷。

征收资金管理不透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很多地方在征收资金管理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急需建立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征收程序和审批机制,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加强征收资金监管和公开透明度,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正文2.1 存在问题一:征收程序不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或程序不清晰的情况,导致征收程序的规范性受到质疑,给被征收人造成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如何破解征地拆迁十大难题

如何破解征地拆迁十大难题要破解征地工作难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实现征地拆迁和社会稳定两大目标,以强化群众思想教育为主导,协调理顺部门联合执法为支撑,坚持分工与协作、责任与任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逐级逐部门逐层次的落实工作责任,整合工作力量,突出工作重点,突破工作难题,全力保障发展用地需求。

为此,提出对策和建议如下:1、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严格征地政策标准,三是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奖励机制。

2、加强执法监管,一要调整征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二是加大拟征地块内的执法巡查力度。

由国土、规划、城管、乡镇等多方联动,强化执法,集中清理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3、规范补偿资金发放,资金实行按项目列支,并严格监督、规范村组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4、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二是规划殡葬地块,积极落实殡葬政策,三是由乡镇将项目建设的遗留问题摸底,并拿出解决方案,逐步加以解决。

5、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后续发展建设。

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分类分层次地落实保障培训责任,最好能够与落户企业实行对口培训,让失地农民感受和体会到政策的优越性。

征地拆迁十大难题:1、难题一:前期工作准备滞后问题;2、难题二:群众思想难以统一问题;3、难题三:政策法规不够衔接问题;4、难题四:补偿标准严重不足问题;5、难题五:保障措施不够配套问题;6、难题六:具体操作不够规范问题;7、难题七:评估价格难以确定问题;8、难题八: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问题;9、难题九:特困家庭无钱购房问题;10、难题十:来信来访责任不明问题。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探的讨调研报告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探讨通过土地征收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以国家为供应主体进行土地使用权配臵,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用地扩张的唯一合法途径。

但是,由于现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确立,这一困境日渐深化凸显,已到了迫需系统重臵的时候。

一、我国权益失衡的土地征收制度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

受传统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突出存在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对土地征收对象私权保护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向国家利益高度倾斜的土地征收制度。

(一)公共利益过度泛化土地征收实际上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

为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臵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当代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严格限定,均把土地征收控制在了较为狭小的范围,能不征收就不征收。

但是我国则截然不同,国家公共建设和城市扩张合法用地基本完全采用了土地征收的形式。

按照我国《土地法管理》、《宪法》规定,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是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各项有关立法和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而我国《土地法管理》则规定,我国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分别采用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城市无论是公共设施建设还是其他企业建设用地,都要向国家申请,由国家首先向农村集体征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以后,才能通过采用划拨或招拍挂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通过土地征收,国家完全垄断了城市用地的一级土地市场,因此所谓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事实上就演变为了以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为目的这样一个无所不包的最为宽泛的涵义,涵盖了所有国家公用设施和城市扩张用地。

(二)土地征收程序高度体现政府强制意志1、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缺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

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的“一登记二公告制度”,即征地经批准后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征地制 度进行改革 。 目前 ,修订 草
案 稿 已 由 国 土 资 源 部 于 年 前 上 报 国 务 院 , 由 国 务 院 全 面 负 责 修 订 工 作 , 完 成 后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化 、新 型工业化 、新型城镇化 和农业
现 代 化 的 快 速 发 展 时 期 ,对 土 地 矿 产 资源 的 需 求 异 常 旺 盛 的 国情 ,为 防 止
j 厅 ! } i 资 期 爵翟 掣 I 碱 静
wa  ̄ f d


征地翩囊馥革必须面临的
■ 刘国虎
我 国现行征地 制度补偿偏低 ,导 致被 征地集体经济 组织和村 民利益受
到损 失 ,一 些 村 民 因 失 地 后 就 业 安 置 不 到 位 等 原 因 生 计 出 现 困难 , 引 发 征 地 纠 纷 、 上 访 及 诉 讼 。 对 此 , 党 中
国有土地的全 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 的集 体所有制。现行土地管理法同时规定国
家 为 了公 共利 益 需要 ,可 以对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征 收为 国有 ,转变 为 国有 建 设用
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行政划拨 。而土地利
用 开 发 中公共 利 益 的实 现机 制 具备 两方
国有 建 设 用地 后 ,通 常 会大 辐 度 升 值 ,其 增 值 收 益 应 引 入 税 改 及 国 民收
后 限期施行 。在 经第三次修订 的新 的
《 土 地 管 理 法 》 行 将 问世 前 , 笔 者 仅
前 ,必 须一步步作好 以下工作 :一是 大力建 设培养市场机 制 ,试行 市场并
轨 , 同 地 同 价 同权 操 作 探 索 ; 二 是 将 人 民法 院 作 为 独 立 于 地 方 政 府 和 被 征 地 人 的 第 三 方 引 入 征 地 程 序 , 促 进 征
定对现行 《 土地管理 法》再度修订 ,
三 .必须坚持中央 、省级政 府
对市、县政府土地征收的配额审批 = 、建设市场主导土地流转行 制度 为机制当前应做的工作 根 据 我 国地 少 人 多 ,土 地 矿 产 资
通过政府 简政放权 ,逐步将政府
主 导 土 地 流 转 行 为 过 渡 为 市 场 主 导 土 地 流 转 行 为 , 这 是 社 会 发 展 的必 然 趋 势 。 而 为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当 源 十 分 有 限 ,而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信 息
并行使 的。在 “ 转 、征一体 ”的制度
下 , 原本 用 于 约 束 地 方 政 府 规 划权 的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指 标 , 就 变 成 了 限 制 约 束 地 方 政 府 行 使 征 收 权 的 因 素 。 当 前 , 学 界 及 政 府 部 门有 人 主 张 “ 转、 征 分 离 ” , 即农 用 地 转 用 和 土 地 征 收 分 开 , 土 地 征 收 不 再 受 农 用 地 转 用 指
使 国家的规划和年 度计划管理落 到 了
实处 ,节约集约用 地效率得 到提高 , 土 地 资 源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成 为现 实 。说 明 这 项 制 度 行 之 有 效 ,必 须继 续 行使 。 再 者 , 因 我 国现 行 土 地 征 收制 度 中 ,征 收 权 与 规 划 权 是 捆 绑 为 一 体 合
公有 制度 的 内核 ,任 何 土地 制 度改 革 都 应 以维护 这 一法 律 规定 性 为前 提 。这 就 是 我 国社会 主 义 国家 土地 公有 制有 别 于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土 地 私 有 的 特 殊 性 。 因 此 ,征 地 制度 改革 创 新必 须是 在 坚持 和 维 护 这一 法律 规定 性 的基 础上 进行 的 。


殊性
我 国 实 行 全 面 的 土 地 公 有 制 , 即
和征收权 的不同性质和 效应 并同步推 进 土地税收 制度改革 。征 收权是一种
政 府 公 权 力 , 凡 土 地 征 收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要 求 , 土 地 征 收 程 序 就 应 当具 有 强 制 性 ,而 规 划 权 将 农 民 和 农 村 集 体 组 织 手 中 用 于 农 业 用 途 价 值 的 土 地 转 为
参与 “ 征 收 人 的所 得 ” 的分 配 。 五 是
加 强政府简政放 权和优质服 务职能转 换 ,逐步将政府 主导土地流 转转换为
市场 主 导土 地 流转 。
央、 国务 院高度重视 ,在 深入调查研 究 基 础 上 ,广 泛 征 求 专 家 、 学 者 、 民 众和相关 部门的意见和建 议 ,及时 决
入 再 分 配 ; 四是 应 找 准 “ 被 征地 者 所 失 一 一 征 地 人 所 得 ” 的 中 问 平 衡 点 对 被 征 地 者 进 行 补 偿 ,即 在 国 民 收 入 再 分 配 的 平 台上 , 运 用 税 费制 度 、 转 移
面属性,一方面赋予公有土地 以公共利
益 职 能 ,其 中 国有 土 地 要 为 实 现 大 范
各 项建设项 目过渡耗费 资源 ,实现节 约集约利用 的长期可持 续的科学发 展
目标 ,我 国 建 立 了 由 中 央 、 省 级 政 府
就我 国征地制度 改革必须 面临的几个
问题 及 解 决方 法提 出浅 陋 意见 。
对市 、县政府 土地征 收的配额 审批 制 度 。而 多 年 行 使 的 效 果 明显 , 既 保 障
了建 设 项 目的 用 地 , 支 撑 促 进 了 经 济 社 会 的持 续 发 展 , 又 限 制 了建 设 项 目 用地 的过渡扩张 ,切实保护 了耕地 ,
我 国公有制土地性质,决 收 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改 革 和 发 挥 法 院裁 判 的 定 纷 定了我 国征地制度改革 .创新的特 止 争 效 应 ;三 是 从 法 律 上 厘 清 规 划 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