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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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土地规模化开发是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镇化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驱力和引擎。

但随着我国迈向新阶段,现行的征地制度逐渐不能完全匹配高质量发展需要,特别是一些地区对该项政策的尺度和取向把握不够,出现规模较大且无序的成片土地开发,加之有关法规、政策和监督措施未能及时补缺,给经济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为遏制这些现象,同时考虑到我国正处在城镇化转型阶段,需要以成片开发模式保证城镇化建设的效率。

关键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问题;对策1目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1成片开发范围划定缺乏总体统筹当地政府经常倾向于把招商项目作为主要方向,成片的开发范围跟随项目,用跳(插花)、碎片化的方式来划定区域,没有完全发挥出城市的空间布局与结构的整体性,不能达到“建一片、成一片”的目的,很难产生集聚效应。

由于没有考虑到整体地区的发展和建设,所以没有制定出一套针对一个或者多个项目的规划,这就造成了对区域内区域的划分缺少整体规划。

比如,在最近一次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计划中,有一个区域的面积接近40亩,仅仅是为了保护一个占地面积不到1亩的加油站项目。

1.2全流程动态管理缺失从实践经验来看,成片开发属于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一定规模的区域地块进行综合性建设布局的范畴。

相较于单个项目的点状开发,其施工面积广、土地用途多样化、开发方式综合性、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常常是多个项目同时建设,但现有的成片开发方案基本都属于事前的程序控制,既未对相关土地征收作出实质性约束,也缺乏对开发地块的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和组织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无法从根本上防止地方政府盲目摊大饼、无序上项目的粗放式开发,难以做到经营性项目与公益性项目相配套,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生态设施相协调的城镇空间格局。

虽然也有部分省份提出有关职能部门在成片开发中的职责分工及监管要求,但由于方案编制到项目实施间隔较短,地方政府大多采用抽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难以形成实效。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土地资源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保持后续发展的可持续性,我国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开始了集体土地征收。

虽然征地后区域发展可能会显著增加,但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虽然相关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管理条例》在农村开展集体土地征收,但征收问题仍然频繁发生,最终导致土地所有者抵制相关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

因此,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最好着重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对策导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征收法律不够健全,制度和程序存在漏洞,导致滥用职权、浪费土地资源、利益寻租等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失地后农民的保障措施不够严格,导致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土地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着重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这为土地征收引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土地征收的基础概念所谓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在地方公共利益需要周边土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和程序,将原本属于个人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国有土地资源,以有效增加地方公共利益。

一般情况下,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计划后,需要将征地计划提交审批部门审批。

征地计划批准后,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当地部门。

当地部门将联系土地所有者。

在征地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土地所有人需要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并向当地部门或征地部门登记,相关人员确定土地价值后,将补偿金额移交给土地所有人。

由于土地征用意义重大,在征用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相关人员可以强制土地所有人交出土地所有权,但在收购过程中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2征地问题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征收其所有土地并用于公益建设的行为。

目前,土地征收制度有利于土地的长远规划,尤其是补偿方式和标准更为合理和灵活。

然而,根据各学者的研究和政策实施的效果,我国土地征收中仍存在一些典型问题,如公共利益边界界定模糊、土地征收权滥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不可持续等,以及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征地冲突。

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2 修 改土地 管理 法 , 严格 界定 公共 利益 范围
与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相 比 , 现 行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已 经 严重滞后 , 现行《 土地管理法》 最近一 次修订是在 2 0 0 4年 , 其 中 的 很 多 条 文 已经 滞 后 于 2 0 0 7年 出 台 的《 物权 法》 。 还 有 在 我 国
修订 , 但也 一直没有 从根本上 解决土地权 力界定 、 利益分 配 以 及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问题 。
外, 经 批 准 占用 农 村 集 体 土地 建 设 非公 益 性 项 目 , 允 许 农 民依 法
通 过多 种 形 式 参 与 开发 经 营并 保 障农 民合 法 权 益 ,这样 就 可 以
括 占有 、 使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四项 权 能 来 说 , 我 国 农 村 集 体 所 享 有
的 只是 对 土 地 的 占有 、使 用 、部 分 收 益 和 受 到严 格 限制 的处 分
地, 提 高 土地 利 用 率 ; 第二 、 促进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 ; 第三 、 保 障公平 , 保持社会稳定 。 然 而 从 我 国现 行 的 征 地 制 度 来 看 . 虽 然
的, 即农 村 集 体 土 地所 有 权 只能 转 化 为 国家 土 地 所 有权 , 所 以 其 在 转 移 的过 程 中始 终 处 于 被 动 从 属 地 位 .这 也 显 示 出 了我 国农
村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内在 的不 完 整 性 。相 对 于完 整 的土 地 所 有 权 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 征地 制度 改 革 及 其 相 关 的 补 偿
打 破集 体 建 设 用 地 进入 市 场 的制 度 障 碍 ,实 现 集体 土地 与 国有

浅谈当前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计 划 。 2 、征 地 权 力 的 滥 用 。 一 方 面 , 我
加 财 政 收 入 ,对 征 地 权
的 行 使 乐 此 不 疲 , 导致
了 征地 权 的 滥用 。
3、 农 民 的 合 法 利 益 缺 乏 切 实 保 障 。 我 国 当 前 土 地 征 用 中 征 用 补 偿 构 成 、补 偿 标 准 基 本 上 延 用 了计 划 经 济 时 代 的 做 法 ,严 重 与 市 场 脱 节 。 目前 征 用 中 的 纠 纷 主 要 体 现 在 :一 是 缺 乏 充 分 的
方面 , 《 土地管理 法 》规定 ,任何单 位 或个人使用土地 ,必须 使用 国有土地 。
【 理论与实 . H OR A D P C I 践】 T E Y N F TCE A
支 付 给 集 体 或 农 民 ;四 是 补 偿 费 用 分 配 不 当 。 由于 集 体 土 地 所 有权 的 主 体 范 围
制度保 障。我 国 《 法 》授予政府征 用 宪
权 ,但 对 补 偿 未 做 任 何 规 定 ,从 根 本 上
会保障体制 尚未建 立 ,土地对农 民具有
重 要 的 保 障 功 能 与 归 依 功 能 ,相 比较 农
民 已 有 的 经 济 基 础 和 今 后 的需 要 , 现有
国 《 宪法 》与 《土地 管 理法 》明确 规
计划 经济时期 ,征地补偿 多以就业安置
为 主 。但 随 着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的逐
渐接 轨 ,失 地农 民的 就业 机 会越 来 越 少 ,因此 现在征地普遍采用货 币安 置的 方式 。即征地 部门将土地补偿 费 、安置 补助费和青苗 补偿费 以货 币形式 一次性
/国土资源 导刊 / 5 09

当前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当前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当前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作者:周夏琴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16期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房屋征收量也迅速递增。

大规模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一方面使城市综合功能不断提升,群众充分享受到了城市化建设的成果;另一方面,由于资源要素得不到保障、政策平衡难、历史遗留问题多、群众期望值高等原因,使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困难,如不正视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必将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并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文通过粗浅分析,梳理了当前房屋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肤浅的建议意见。

一、主要问题1.资源要素得不到保障,项目启动、推进困难安置房建设滞后于征收工作需要。

一是建设进度滞后。

拆迁计划量大、时间紧,而安置房建设则由于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到位滞后,由此影响拆迁项目的推进和计划的如期完成。

二是区位不合理。

许多安置房区位差,远离市中心,生活成本激增,群众不满意。

三是户型设计不合理。

没有统一的户型规格,中小户型缺少,各类安置户型面积跳档过大,使被征收人难以在政策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选择。

四是建设机制不完善。

首先非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土地缺乏。

许多项目无法预先安排好安置土地及商业安置房,尤其是小面积安置土地落实难度更大,操作中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一旦被征收人提出调产安置的要求也往往使工作难以推进。

而被征收人也充分利用这种情况,提出调产安置要求,以期获得更多利益。

同时,安置土地和商业安置用房的缺乏也往往使裁决不能及时有效跟进,征收项目扫尾工作难以如期完成。

其次是融资难度大。

大量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使资金需求量急剧增加,但与此同时,信贷融资政策却越来越紧,项目资金难以及时到位,致使征收项目不能按计划启动和完成。

实际工作中,项目实施单位为此不得以采取垫资的办法解决,若资金链不能很好衔接,在影响项目进度的同时也易挫伤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农 民集体可以有三个 : 村农 民集体所有” “ 镇 ) 民集体所有” “ “ 、 乡( 农 和 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农 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 。【 , 2 2 0 年颁布的《 07 物权法 》 在农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方面墨守成规 , 并未取得必要 的进步。就农地权
依据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2 条的规定 , 第 6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实行的是单一的土地所有 权征收补偿制度 。 土地管理法 》 且《 等其他法律未予以相应的修改 ,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采纳了 “ 一体征收、 体补偿” 的征收补偿模式 。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就表现为忽视了对土地承包
度对 策。
【 关键词 】 土地征收 性质 缺 陷
( )“ 共利益” 定不 明确 一 公 界
我国现行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 “ 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 “ , 公共利 益”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 现行法律规定与 ‘ 共利益” ‘ / 公 的目的存在矛盾。 土地管理法》 4 条规定 , 《 第 3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 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条第 2 , 款同时规定 , 国 “
5 6
21 01年第 4 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 7 6期
沿承了 “ 三级所有” 的规范模式 , 将各级 “ 民集体” 农 定位为农地所有权主体 , 而由相应的 “ 集体经济组 织” 代为行使所有权。由此可知 ,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农民集体” 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 要素和运行原则 , 也没有 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 的界限和地位。因此 , 没有能够解决 “ 民集体” 农 与
不 明确 、 集体 ”的 内涵模 糊 、 “ 忽视 了农 民的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 家垄断农地发展 权 、 国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

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

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

有关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有关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作者:赵宪浩来源:《商情》2015年第09期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着产权不清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土地流转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新形势下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任务艰巨。

继续规范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全国土地流转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是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点。

如何处理当下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推动改革深入发展,是国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保护耕地财政投入土地产权一、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一)土地产权不清晰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

“国家”和“集体”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感念。

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国家有集体构成,集体有个人构成,土地产权归个人所有,又不归个人所有,导致农民不知“谁”真正拥有土地。

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也因此不能落实到位。

农民耕种土地甚至宅基地,时刻有被夺走的可能。

严重违背了的农民意志,损害了农民利益。

(二)土地征用制度不合理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土地财政、土地“GDP”等不良现象非常普遍,工业用地和建筑用地挤占农用地十分常见,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还有基层政府管理部门频繁调整农民土地承包期限,严重影响农民对土地投入管理的热情,影响土地利用效率和我国粮食产量。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频繁,土地经营效率低下在农村,人口的变化,周期性地进行土地的调整司空见惯,这种调整严重侵蚀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

土地的频繁调整与过短的承包期限,使得许多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

土地超小规模的平均化经营与社会要求提高土地经济效益的矛盾。

目前,土地的超小规模的零散经营不利于耕作,影响了水利设施的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的使用,使科技推广受到限制,固定资产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不明显,与社会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要求相距甚远。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量 如对残 留地 、 对相邻土地损害的 至“ 公共利益” 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 , 这种规 定造成 “ 公共利 可能给农 民i减 的其他损失 , 赔偿 , 是我国征地补偿范 围不充分 、 完整 的表现。 这 不 益” 没有边界 。上 述立法缺陷 , 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收 范围无限度扩张甚至频繁出现 “ 圈地运动” 的法律根源 。 ( ) 二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程序设计不完善 3 补偿标准不合理 。我 国现行规 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 、 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 数来进行测算 , 这种测 算办法 , 没有体
物权法 》 对关 于安排被 实践 中, 备类建设项 目, 凡符合规划 , 涉及 占用集体土地 , 而非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新出台的《 给予被征 地人拆迁补 偿 、 对土地承 农用土地转为非 农建设用地的 , 一律都可以申请国家行使征收 征地农 民的社 会保障费用 、 包经营权人进 行补 偿等进行 了规定 ,但补偿范 围也没有考虑 权取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并不都是“ “ , 公共利益 ”甚 ,
这使得公 民的财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 的保障 。 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 权力 , 2补 偿范围。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是按土地的原用途补偿 、 有的土地” 。同时 , 宪法和《 土地管理法》 又都明确了行政征 收
制度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土地 的惟一途径。 这样 , 从法律上将 且按照年产值 的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可 以看 出, 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实质上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 公共利益” 的概念无限延展了。
l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的认 定程 序。我 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 ,没有考虑土地对农 民承担的 、 国土 地管理法 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 生产资料和社 会保 障的双重功能 ,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 的供 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 大致 匕 归属低层 次的不完全补 人民政府批准 ,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乖 益的需要没有 需状况 , U 偿标准 。 任何 审查认定程序 ,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 征收权经 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2征 收程序 中土地权利 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 、

浅析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其范围和规模也日益扩大。

在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占用。

由于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以及政府在实践过程中的行为弊端,使得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相关社会问题屡见不鲜。

这不仅造成农民生存环境的恶化,也将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本文就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农民土地征收权益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 conomic development, urbanization has been quickened, its scope and scale are also increasing.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 large number of rural land is occupied. As China’s current deficiencies in the system of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and government behavior in practice disadvantages, making farmers in the land acquisition process rights have been infringed, a number of related social problems are common. This not only causes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farmers, but also for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a significant negative impact.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process of land acquisition problems start, propose appropriate solutions.Keywords: urbanization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terests of farmers一、土地征收制度及其特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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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征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产权转移时利益分配不均
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涉及农村征地纠纷的案件中安置补偿问题占大部分。群
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补偿标准偏低。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是
以种植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和产值来计算的,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
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据调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被
征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为16%、
18%、12%。二是有的地方的安置资金、住房等到位不及时。三是安置方式单一。
以货币安置为主,农民可选择的安置方式少。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缺
乏考虑。
(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
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成
了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部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都大量动用征地权,造成土地征用后待价而沽,或低价招商争税源,因资金不到
位而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据国土资源部概算,目前我国土地征
用后的利用率只占征地总数的67%,30%以上处于“批而未征”、“征而未用”的状
态。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
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
(三)征地审批程序需要精简
征地前期的用地预审要进行用地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论证听证、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等一系列工作程序,在征地报批时有相当一
部分工作重复。
(四)征地实施程序需要认真落实
由于制度与机制的缺陷,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处在不同等的地位,从土地是否
征用、何时征用、因何征用,到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及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
农民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征地实
行报批前的拟征地公告和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有的地方感到操作
不方便,往往落实不好,群众意见较大。
(五)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统一
在补偿安置方式上采用的是先期补偿、后期扶持的方式。铁路建设中多采取征
地等资金包干方式,中央政府往往只承担部分资金,而有的地方政府发展心切,
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压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这就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
发达地区形成了重点建设项目与一般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方式与标准的差异,导致
了同地不同补偿价等问题。
(六)被征地农民未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城市公共资源及社会保障
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补偿偏低以及面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的缺损,导致被征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再加上就业
得不到保障,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城市公共资源及社会保障权利,于是
成为“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2

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以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为征地行使权的原则,定义
公共利益边界、限定征地范围,逐步实现以市场价值为依据的补偿机制。

三、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推行安置方式的多样化
在农地转用过程中引入用地者和土地所有者的谈判和协商机制,逐步建立
以市场价值补偿为改革目标的征地补偿机制。
征地补偿按土地原有用途、使用产值倍数法确定补偿费用,不符合土地估价
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交易规则。征用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不仅要考虑土
地的自然属性,还要考虑土地的社会属性,即土地在城市中的区位、交通等因素;
安置补偿费用还要考虑征地给农民带来的就业损失和生活福利损失,考虑城市支
持农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提高征地补偿在本质上是让被征地农民享受
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坚持同地同价的原则,全面落实征地地区综合
地价,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区域的土地,即便是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征地,其征地或建设用地补偿价格应相同,不因其用途、规划限制等因
素而有所区别。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是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从
长远来看,这种机制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应逐步转变为以就业安置或保险安
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在就业安置方面,应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面,
引进劳动密集型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
在住房安置方面,应引入农房补偿安置价格评估机制,并因地制宜地实行货
币安置或还房安置等方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二)大力推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指出,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
原则”。目前,全国只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制度,尚未建立的地方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一是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从货币安置为主改为社会保障安置为主;二是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
没有实行社会保障安置的,不得批准征地;三是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三)明确定义公共利益边界,逐步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征收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应明确界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范围,建议
公共利益的边界定义为:1.凡直接的公共事业用途。2.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一切
其他用途。3.以及为实施上述用途所必需的相关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
(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设计一个良好的征地程序(以及补偿的协调和裁决
机制)
一是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强化基础工作。征地制度改革要体现以地以物
为主的指导思想,就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城乡土地管理并重的思路,切
实做好农村土地和房屋在规划、建设、权属登记等方面的动态管理,为征地补偿
安置提供基本依据。二是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在项目用地前期准备阶段,严格
落实拟征地公告制度,包括拟征土地的范围、面积、征地时间、补偿标准等。三
是提高征地审批效率。凡是用地预审时做过的工作,用地审批时都不再重复做。
对单独选址项目也应相应进行改革,建议国家在审批建设项目的同时审批其用地
规模,有工期要求的工程用地在征地补偿费到位且征地报件经有审批权的政府所
属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即可先行用地。
3

(五)大力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我国正处于加速城市化发展阶段,建设用地的增加、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
集聚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必须与新的建设用地供应模式同
时推进、配套改革。随着征地范围的约束和农地保护制度的完善,目前使用效率
不高、使用效果欠佳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必然成为保证建设用地供应的重要来
源。事实上,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大量进入市场,只不过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
显得混乱和无序,被称为“隐形市场”或“灰色市场”。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
角、北京周边地区,集体土地以出租、转让、联营、入股和抵押等多种模式进入
市场,参与利益分配,成为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发展集体建设用地
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是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当前,应在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抓紧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
模式,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分配机制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监督管理
机制,注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与征地安置补偿收益分配的衔接。
(六)建立国家对西部地区征地补偿经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各级政府对于适度、逐步提高征地农民的补偿都没有异议,但关键的问题在
于补偿的资金从哪里来。我们建议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解决由此出现
的缺口问题;同时,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的财力困难,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西部
地区的铁路、水利及其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予以倾斜或补
贴,以确保工程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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