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指在特定行业中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的管理实践和规范。以下是一些通用的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可帮助组织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并保持竞争力。

1. 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流程:建立明确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组织的规范和要求。这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品质控制等方面的流程。

2.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如ISO 9001),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改进。

3. 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可能对组织造成损失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确保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4. 员工培训和发展:投资于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适应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这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持续学习机会。

5. 绩效管理和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系统,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并及时评估员工的表现。同时,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6.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至关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组织和客户的数据得到充分保护,并遵守相关的隐私法规和标准。

7. 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行业标准越来越强调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组织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公益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和可持续竞争优势。

8. 创新和持续改进:鼓励创新思维和持续改进的文化,促进组织的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员工和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纳入到组织的改进计划中。

9. 合作伙伴关系管理: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共赢和持续发展。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物流和供应过程的高效运作。

10. 持续学习和适应变化: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不断演变和更新。组织需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参与行业协会和研讨会,持续学习和适应变化。

通过遵循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组织可以提高内部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并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求。同时,这也有助于建立组织的声誉和竞争优势。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2.30 •【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施行日期】1992.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为便阅读,本人将已公布的法律法规予排版整理,欢迎下载。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在生产、加工、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具 有普遍适用性的统一规范。为了保证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公正性和公 平性,需要建立一套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行业标准制定 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行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行业发展、统一行业规范起到重要的作用。首先,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通过明确行业标准,可以推动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企 业竞争力。其次,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行业标准明确了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标 准选择产品,提高购买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再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可 以促进行业协作和合作。通过制定共同的标准,行业内企业可以加强 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标准制定的方案 1. 建立专门机构 行业标准制定需要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可以建立行业标准 制定协会或专门的标准制定委员会,负责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该机 构应该由行业内的相关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保证 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制定标准制定程序

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明确的程序和流程。标准制定程序应该包括标 准制定的提案、立项、起草、评审、公示、修订等各个环节。同时, 应该建立专门的标准制定指南和操作手册,对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和 步骤进行规定。 3. 开展调研和评估 行业标准制定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评估。调研可以 了解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评估可以确定标准制定的重点和难点。同时,还可以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标准的 科学性和实用性。 4. 完善标准制定标准 行业标准制定需要明确的标准制定标准。标准制定标准应该包括标 准的层次、结构、格式、术语等,确保标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同时,还应该参考国际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借鉴其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 行业标准的水平和竞争力。 三、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要求 1. 加强标准制定人员的培训 行业标准制定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同时还应该具 备标准制定的方法和技巧。行业协会或专门标准制定机构可以组织相 关的培训和研讨会,提高标准制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标准制定 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doc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领域内,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和规则。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对于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至关重要。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对于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业标准的制定。 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行业内企业、专家学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还应当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行业标准的国际竞争力。 二、行业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行业标准的发布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标准的知晓率和执行率。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标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行业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行业标准的监督和检查是保障标准执行的重要手段。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于违反标准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四、行业标准的修订和完善。 行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标准修订机制,及时跟踪行业发展动态,对标准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标准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五、行业标准的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行业标准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相关主管部门应 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工作,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交流,推动我国行业标准走向国际化,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行业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是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行业标准的信息化管理有利于提高标准制定和 管理的效率。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行业标准的统一管理平台,实现标准的全程在线管理,提高标准管理的科学性和便捷性。 总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够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希望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行业标准管理机制,推动行业标准工作迈上新台阶。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营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指在特定行业中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的管理实践和规范。以下是一些通用的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可帮助组织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并保持竞争力。 1. 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流程:建立明确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组织的规范和要求。这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品质控制等方面的流程。 2.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如ISO 9001),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改进。 3. 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可能对组织造成损失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确保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4. 员工培训和发展:投资于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适应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这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持续学习机会。 5. 绩效管理和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系统,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并及时评估员工的表现。同时,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6.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至关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组织和客户的数据得到充分保护,并遵守相关的隐私法规和标准。 7. 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行业标准越来越强调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组织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公益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和可持续竞争优势。 8. 创新和持续改进:鼓励创新思维和持续改进的文化,促进组织的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员工和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纳入到组织的改进计划中。 9. 合作伙伴关系管理: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共赢和持续发展。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物流和供应过程的高效运作。 10. 持续学习和适应变化: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不断演变和更新。组织需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参与行业协会和研讨会,持续学习和适应变化。 通过遵循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组织可以提高内部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并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求。同时,这也有助于建立组织的声誉和竞争优势。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制定标准的一种规范性管理方法,以 确保该行业的产品、服务、技术及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促进行业的规范 化和可持续发展。下面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行业标准的定义及作用 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通常包括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以确保该行业所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技术及管理水平 的一定标准。行业标准在保障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推进 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行业标准可以: 1. 保障产品质量:以行业标准为基础制定产品标准,能够规范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测试等工艺流程,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2. 提升服务水平:行业标准也可以规范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明确服务的要求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 规范市场秩序:行业标准可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指导企业进行诚信经营、规范竞争,防止市场混乱和不良竞争现象。 4. 推动技术进步:行业标准促进技术创新和升级,指导行业内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研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 二、行业标准的制定流程 1. 立项:行业标准的立项通常是由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或企业发起的,需要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关注和认可。 2. 研究:制定标准需要进行研究和调查,了解行业内的相关情况和现状,审查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法规,以及行业内企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 起草:标准的起草阶段是制定工作的核心,需要制订编写组织,并在组织中确定标准的组成部分、编写格式、标准的要求、测试方法等。 4. 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制定完成后,需要公开征求行业企业、专家、机构、组织和用户的意见,调整和修改标准草案。 5. 审定: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草案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标准草案提交给负责审定的机构,批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或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化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近年来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更好地指导行业标准化工作。该《办法》从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作了统一的规定,力求使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规范统一。 该《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执行。 附件: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在各个行业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运营。为了更好地管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各行业都设立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本文将介绍一般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基本要点和作用。 一、行业标准的定义和重要性 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中被普遍认可和遵守的技术规范、实施规则或质量要求。它是行业内各方共同商定的规范,用于规范产品、服务、生产过程等各个方面。行业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 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首先,需要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或标准制定机构组织成立标准制定委员会,并确定标准制定的范围、目标和内容。其次,通过广泛征求行业内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初稿,然后进行专家评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最终

确定正式版本。行业标准的制定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行业标准的实施是保证标准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服务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标准化。同时,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反标准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示,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和竞争环境。 四、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意义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是指对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的文件。它的出台对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可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其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可以推动行业内企业的竞争力提升,通过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质量要求,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再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可以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第八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 第九条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的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在标准网()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属行业之间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十三条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可以提出调整申请。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每年一月底以前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起草

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行业标准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代替法规:《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doc5)(1)

欢迎共阅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代替法规:《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 范围, 以建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

第十二条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需要 " "及其"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7.28 •【文号】发改工业[2005]1357号 •【施行日期】2005.07.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发改工业[2005]1357号2005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

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制定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七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第八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 第九条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的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在标准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319145820.html,)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治理,充分发扬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标准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的有关,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回口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执行。 第五条国家开展改革托付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治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依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开展的需要,

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全然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依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开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全然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十一条国家开展改革委收到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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