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构建

摘
要 : 建和谐社 会是我 党的重大战略 目标 , 构 随着经济 的发展 和社会 的进 步 , 尤其盾 日益增 多, 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上升 , 对和谐社会 的构建 产生 了一 定的不良影响 , 这 劳
社 会 的 和谐 运 行是 指 构 成 社会 有 机 体 的各 组 成 怠工 、 停工 、 罢工等方 式之 内的产业行 动 。 这类行 为 , 最
要素之间一种 良性互动 , 社会有机体作为一个整体协 初 曾被 冠 以“ 闹事 ” 这一 极 富 贬义 的称谓 , 而后 社会 舆 调 而稳定 。 和谐社 会本质 上并 不是 没有社 会 冲突 与矛 论则用 “ 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或“ 等中性词指代。l 3 盾 ,而是可 以在 自身 体 系 内迅 速 消融 冲突 与矛 盾 , 实 近 年来 , 体 劳 动争 议 数 量 越来 越 多 , 表现 出它 独 集 也 现利益的重新整合。“ 一个社会是否健康不取决于有 有 的特点 : 没 有 纠纷 的发 生 , 而是取 决 于这个 社会 能不 能 容忍 纠 ( ) 一 严密 的组织 性 纷 并有 良性 的纠纷 解决 机制 。 ] ” 当前 , 国正处 于社 我 2 1 初 以来 , 富 士康事 件 ” 00年 以“ 为代表 的一 系列 会的转型期 , 在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进行重大调整的过 集体 劳 动争议 事件 集 中发生 。 些集体 劳动 争议 涉及 这 程 中 , 然 会 产生 大 量 的社 会 矛 盾 与 冲突 , 劳动 关 的面 比较 广 泛 , 响也 比较 大 , 些 事 件 的 一个 显 著 必 在 影 这 系领 域体 现得 尤 为 明显 ,据 《 国劳动 统计 年鉴 》 中 记 特点是 , 劳动者 组织 化程度 不断 提高 , 行动持 续 时间 且 载 ,00-20 2 0- 09年 , 国劳动 争议 仲裁 机构 立 案 受理 比较长, - 我 行动地点和路线都是经过设计的, 表现为有组 劳动 争议案 件 总数从 15 0 3 26件 上 升 到 6 40 80 0件 , 织 、 计划 、 目的地 主张权 利 , 现 出分 工 明确 、 动 有 有 呈 行 并 且 在 20 0 8年 劳 动 争 议 出 现 “ 喷 ” 时期 达 到 统 一 、 井 进退有 序 、 织严 密的特点 。集体 上访 已经成 为 组 63 6 94 5件 。 集 体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数 量 从 2 0 0 0年 的 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 越 84 27件上升到 100件 , 40 而在 20 年我国集体劳动 级 上访 和选择重 要 时机 上访 现象 时有发 生 。而这些 群 08 争议 案件 曾到达 2 80件 的顶 峰 点 。¨劳动 争 议 , 体 性事 件并 非工 会组 织 的 , 18 2 尤 而是 由工 人 自发 组织 起 来 其 是集 体劳 动争 议 每年都 呈 上升 的态 势 , 如果得 不 到 维护 自身权利 的 , 组织化 程度非 常高 。 其 妥 善 的解 决 , 会 引发 停 工 、 工 等 更 激励 的矛 盾 冲 就 罢 ( ) 体劳 动争议 呈 现集 中爆 发态势 二 集 突 , 资矛盾 已经成 为社 会矛 盾 的焦点 。 劳 根据 《 动 和社 会 保 障 事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 新 劳 最 公 布 的数 据 ,00年 全 年 各 级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组 21 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 案件 18 万件。 2. 7 集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 6 .万件 ,其中集 01 集 体 劳 动争 议 指 一 定数 量 的劳 动 者 为 改善 劳 动 体 劳动 争 议 09万件 , . 涉及 劳 动 者 2 . 人 。『近几 1 2万 4 ] 条件 、 实现 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进行 的包括集会 、 游行 、 年来 , 大规模劳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 包括 2 0 年 08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是指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以公正、公平、合法、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关系复杂、权益难以协商等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解决这些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各国纷纷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查、研究、分析等方式,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找出问题的根源,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产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后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中心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销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六条调解中心对于经多次调解未果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中心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企业应如何预防和解决群体性劳动纠纷

企业应如何预防和解决群体性劳动纠纷群体性劳动纠纷指的是一种由劳动者集体发起的,并涉及到一定数量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这种劳动纠纷不仅对企业和劳动者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因此,企业应该采取积极预防和解决群体性劳动纠纷的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这包括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工会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以避免潜在的劳动纠纷。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程度影响着劳动纠纷的发生。
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更加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并明白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纠纷。
通过开展员工培训、张贴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养和规则意识。
第三,企业应加强日常劳动关系的管理和维护。
这包括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劳动者的休假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等。
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福利计划和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从而减少潜在的劳动纠纷。
第四,企业应优先采取和谐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应及时与劳动者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调解机构或律师团队,提供中立的第三方议事机构,帮助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办法,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企业应密切关注工会活动和员工情绪变化。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对于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起着重要作用。
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的正常运作,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同时,企业应关注员工的情绪变化,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并采取措施解决可能导致劳动纠纷的问题。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在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 社会治理机制,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 院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及人民调解作用,工会组织集体协商、支持引导作用,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健 全法律援助联动机制,会同人社部门,实现法律援助案件信息交互,人社部门提供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信息,司法 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审核准备,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加强劳动法治宣传,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强化劳动者维权法 律服务。深入开展各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强化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进行工作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 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加强人社、政法、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稳就业、农民工服 务保障、根治欠薪、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的统筹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各部门要通过官网、媒体大力推送反映和宣传报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梳理总结本地区在支持企业生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氛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范本(2篇)

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范本一、前言劳动纠纷是指由于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包括工资、工时、保险、福利、合同等方面的争议。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纠纷可能会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涉及大量职工和企业,并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企业运作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旨在迅速、有序地应对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1)科学性原则:预案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依据过往的经验和教训,为应对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灵活性原则:预案需具备较强的灵活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做出适时决策。
(3)公平性原则:预案中的应急措施和解决方案必须公正合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4)全面性原则:预案需涵盖各个环节的应急措施,包括预警机制、协调机制、处理机制等,确保全面运作和有效应对。
三、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步骤1. 预案内容:(1)预案的基本信息:包括预案的制定单位、审批单位、有效期限、预案的修订和调整程序等基本信息。
(2)预案的组织架构:建立预案协调组、应急指挥部、协调小组等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预警机制:建立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事件的发展态势和风险程度,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
(4)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提高应对事件的效率和效果。
(5)处理机制:建立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机制,包括事件处置程序、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确保事件能够迅速得到妥善解决。
(6)救济机制:建立职工救济机制,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渠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预案步骤:(1)预案制定阶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制定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并成立预案制定工作组,明确工作目标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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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通常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与其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有时也可能是多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即群体性劳动争议。
群体性劳动争议往往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威胁社会安定。
因此,在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的宏观政策下,合理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于群体性劳动争议与个体性劳动争议之间,在特点和成因上都存在诸多差异,故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不能等同论之。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而诉讼是劳动争议最终和最权威的解决机制。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涵义人们通常将群体性劳动争议理解为个体性劳动争议的群体化表现形态。
群体性劳动争议,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用人单位的数个劳动者,针对该用人单位提起的权利请求较为一致的劳动争议案件。
相比个体性劳动争议,群体性劳动争议具有一些不同特征:1.争议主体人数众多。
所谓群体,并没有确定的数量标准,实践中,有法院以3人以上为标准,有的则以10人以上为标准;2.群体劳动者之间有相同或相似的权利请求。
引发群体劳动争议的原因多为劳动者集体追讨拖欠工资、企业大量裁员等,所以实践中,多数劳动者之间通常基于相同或相似的诉讼请求,串联在一起,共同对抗用人单位;;3.争议双方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
个体劳动争议劳动者由于势单力薄,在协商或调解中,用人单位凭借自身强势往往能使劳动者趋于妥协,矛盾冲突较易化解。
而群体劳动者一旦集合在一起,力量就可与单位相抗衡,而单位此时也不愿让步,因为群体利益对单位造成的威胁会更大,所以,群体性劳动争议较个体性劳动争议,矛盾更为尖锐,调解成功率更低;4.群体性劳动争议社会影响大。
个体性劳动争议通常仅涉及劳动者自身利益,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的社会影响力,而群体性劳动争议则不同,一是参与者众多,声势较大,容易引起社会关注;二是群体劳动争议可能涉及社会转型期的政策性问题,如企业改制,这时争议所涉及的利益范围非常广泛,处理不当会引发连锁性群体劳动争议事件。
二、我国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立法现状群体性劳动争议进入司法领域解决时即成为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适用的特定诉讼程序和制度,称之为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机制。
在我国,个体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相同,即采用一对一的普通诉讼程序,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故采用区别于单一诉讼形态的多数人诉讼程序: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
两类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避免就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一)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法院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或同一种类的诉讼合并审理的诉讼程序。
诉讼标的同一(即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共同诉讼称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在群体性劳动争议中,不论劳动者的权利请求是基于相同还是类似的原因,不同劳动者之间都没有共同、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产生同一诉讼标的,因此只能适用普通共同诉讼。
当多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请求的性质相同时,就属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
实务中,构成诉讼标的同种类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1.基于同类事实或同类法律原因而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如,因用人单位同时拖欠数个劳动者的工资,或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数人,引发的数名劳动者共同诉讼;2.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原因而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如,因煤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数人受伤,数名矿工集体起诉,向煤矿企业索要工伤赔偿。
(二)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要求当事人一并参加诉讼,而实践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案人数很多,可能无法一并参诉,这时就需要适用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实际上是综合共同诉讼和诉讼代理的原理,而创制出的一种特殊诉讼形态,是在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以至于不可能也不必要一同参加诉讼时,由少数人代表全体参加诉讼,诉讼结果对全体产生效力的诉讼程序。
在具有共同或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共同诉讼中,当人数达到10人或者以上时,须适用代表人诉讼。
因此,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人数达到10人或10人以上的,应当适用代表人诉讼。
在我国,近年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渐有扩大趋势。
从全国范围来看,几十名、上百名劳动者集体起诉的情况己不少见,2002年,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15名原告诉山西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案;2008年,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受理一起60名农民工起诉某啤酒公司劳动争议案;[3]2020年5月,四川内江市资中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涉49名农民工的群体性劳动争议。
由此看来,在我国存在大量1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下,代表人诉讼应该不乏用武之地。
三、我国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存在的问题尽管从立法上可以找到适用于解决我国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设置,但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机制的实务运作似乎并不理想。
近年来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的情况下,法院却很少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而往往是将群体性劳动争议拆成个体劳动争议单独立案审理。
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家政策制约。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维护稳定成为整个社会的政策导向,而群体性劳动争议多涉及劳资敏感问题,社会影响重大,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
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多数人一同参加诉讼,这就使法院在适用代表人诉讼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必然要面临维稳的巨大压力。
因此,为了防止大量当事人集体聚合不满情绪而激化矛盾,法院往往会排斥适用代表人诉讼,转而采用单一诉讼或共同诉讼;二是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代表人诉讼制度设置的初衷本是将复杂的群体诉讼化繁为简、化多为少,以审理一个案件来解决群体争议,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由于该制度在立法设计上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则,导致实际适用上困难重重,这也是实务中代表人诉讼多被弃之不用的根源所在。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1.代表人产生困难。
代表人产生一般由当事人推选,如果多数当事人意见统一产生代表人自然容易,反之,双方为推选代表人而达成契约的成本就会很大,甚至无法共同推选出代表人;2.代表人缺乏激励。
相比被代表人,代表人在诉讼中必然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由于立法没有任何激励规定,很难有人愿意出头做代表人去积极维护他人利益;;3.利益协调困难。
代表人诉讼中由代表人参加诉讼,但被代表人并不当然退出诉讼,而是作为垂帘听政的幕后指挥者,一有不满即现身行使否决权。
此外,诉讼中的重大事项,还要取得被代表的当事人一致通过。
这些条件限制使诉讼中代表人与被代表人、被代表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协调非常困难,尤其在重大事项表决时,一旦意见分歧,就会使诉讼陷于僵局;4.判决既判力扩张。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如果有权利人不参加代表人诉讼,而选择另行起诉,法院会对其适用代表人诉讼的裁判,即代表人诉讼的裁判对以后的同类诉讼有预决效力。
虽然目前我国群体性劳动争议人数一般是确定的,但不能排除有人数无法确定的情况出现(国外己有先例),此时问题在于,如果权利人为节省诉讼成本和避免诉讼风险,坐等他人诉讼结束,直接搭便车享用胜诉成果,对前期起诉的当事人无疑有失公允。
但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如果不适用代表人诉讼,则代表人诉讼所预期达到的目的和优势都不复存在,例如在诉讼成本和时间上,法院分案审理群体劳动争议,将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判决方面,不同法官分案审理的群体劳动争议,很难保证做出内容一致的判决,相互矛盾的判决不但无法执行,更有损于司法权威。
一方面受政策和自身缺陷制约,致使代表人诉讼实务运作不畅,另一方面出于对诉讼效率和司法权威的追求,又不能舍弃代表人诉讼,这就造成了适用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机制的困境。
四、对策与思考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多种,诉讼是其中之一,也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
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而言,出于维护稳定的考虑,以非诉讼的途径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当然最合适,但如果非诉讼的解决手段均不能奏效时,诉讼是必然的、最具权威性的终局解决方法。
以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并不是最理想的,但却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代表人诉讼作用发挥适当可以彻底结束纷争,化解劳资矛盾。
当前,应当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不是应否适用代表人诉讼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而是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机制现存问题,如何做到既能发挥代表人诉讼的优势,同时又要避免其缺陷。
这需要进一步寻求解决之策。
第一,改进代表人诉讼制度。
1.由律师代理原告方进行诉讼,原告退出诉讼。
由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更具诉讼优势,同时还可以减少众多当事人聚集的机会,不至威胁社会安定;2.细化代表人诉讼具体规则,如细化产生代表人的程序、制定代表人酬劳标准等;;3.赋予代表人实体处分权,被代表人退出诉讼,以便高效、经济地解决群体劳动争议,同时强化法院对代表人的监督以防止代表人滥用处分权。
当然,这种做法仍然可能存在损害被代表人利益的情形,群体诉讼固有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可能存在一个既能在实体上实现最全面的权利保障,又能在程序上实现最高的效力的群体诉讼机制。
能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均衡,也不失为一个优秀的制度选择。
判决既判力有限扩张。
为避免助长部分人的投机心理,防止搭便车导致诉讼成本分担不公平,应当限制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效力。
对于在公告期内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日后起诉的,应规定未在公告期内登记权利必须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参加权利登记,再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引入团体诉讼。
团体诉讼是法律赋予某团体组织以诉权,使其能够代表其团体成员起诉或应诉,裁判结果对团体成员产生拘束力的一种制度。
团体诉讼具有以下优点:1、团体诉讼是以团体组织为当事人,诉讼格局实质仍然是一对一,使审理群体性案件的诉讼程序大为简化,节省法院和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2,避免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带来的许多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如代表人选任、诉讼事项通知、权利登记等;3、专业的团体组织在专业知识和信息掌握上具有较高水平,进行诉讼更加得心应手。
[0]此外,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而言,适用团体诉讼还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惧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担心打赢官司却丢了饭碗,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会选择忍气吞声。
如果有团体出面代为维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当然是最好的选揉《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