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其税法规制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其税法规制广东省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邓敬荣摘要:运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关联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行为进行法律控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税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让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让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
本文拟对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的认识、具体操作方法、信息披露、国内外税务调整与规范等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税法规制一.对转让定价的认识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贷款等时制定的价格。
由于关联企业之问的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价格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是按照企业集团利益的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的。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问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在所得税领域里尤为突出)。
由于国内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J二存在一一定的差异,国内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也日益增多,因此国内关联企业之问转让定价也不少见。
关于转让定价,并不存在一个在国际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实际J二,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所采用的价格都可以称为转让定价,它既包括不当操纵转让定价的行为,也包括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定价的行为。
但现实中大量存在,税务机关需要进行调整的都主要是前者。
因此下文所讨论的转让定价,主要是指关联企业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制定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的行为。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
方有能力直接或问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穗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交易和转移定价问题

关联方交易和转移定价问题浅析摘要:我国企业之中普遍存在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然而其却成为大部分企业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的手段,因此一直以来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目的和方式,提出规范企业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目的和方式;建议一、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定义(一)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所谓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二)关联方交易只要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管是否收取价款,就构成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与独立原则下的交易有很大的区别,关联方交易可以节约成本,因此许多公司利用该手段调整公司的利润。
(三)转移定价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为了节税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会将集团的利润转移到地税负地区或者免税地区。
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跨国公司的高层通过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将相关产品或服务从税负高的地区转移到税负低的地区,也就是在税负高的地区同样产品的价格要低于其在税负低的地区。
二、转移定价的动机及目的跨国公司制定转移定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税和逃税,但这并不是跨国公司的唯一目的。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跨国公司抱着各种动机和目的进行关联交易,有些违法,但有些也是合理的。
(一)不良动机转移定价是企业规避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然而很多企业却通过非正常的转移定价粉饰报表、转移企业资产、调整相关利润及逃税避税,这些都侵害了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1、粉饰报表蒙骗市场投资者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制定不合规的转移定价,认为的调整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使用者依据失真的会计报表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通过粉饰报表将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差的公司变成绩优公司,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将资金注入到这些公司中。
然而,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会导致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得不到投资者的支持,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账务调整

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账务调整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和国际分工的细化,跨国公司投资经营活动日渐增多 这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
关联企业在集团内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现象日益突出。
目前,我们对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进行调整征税,存在一个较常见的问题是许多企业的账务未作相应调整,即没把外商转移出去的利润调整回来。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反避税措施的目的是为解决应税所得额减少的问题,至于企业账务是否调整则是企业内部的事。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务调整与账务调整应同步进行,否则,达不到保护中方利益的作用。
那么,我们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时究竟有没有必要同时进行账务调整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指出,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应税所得,如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这就要求我们在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的同时,也必须进行账务调整。
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我们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账务调整时,一般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必先调增收入。
在商品交易中 对关联企业利用两头在外的形式压低来料加工收入进行税务调整,由于对外收取加工费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联方交易中转移定价问题探究

关联方交易中转移定价问题探究作者:严寒来源:《财税月刊》2017年第08期摘要关联方交易作为企业经营战略之一,是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转移行为,具有外部成本内部化优势;其中,转移定价是关联方交易的核心内容,即企业通过事先规划以有利的价格将资源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移,规避税款,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但是关联方交易中所涉转移定价的合理性却一直存在着争议,有甚者会导致企业面临涉税风险。
因此,本文结合苹果公司合法避税经验,拟从关联方、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等方面进行具体探究。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税收筹划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主要产生于关联方之间,因此税务机关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那么,首先便要明确什么是关联方?关于关联方的界定,税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主要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表述对其进行界定,关联方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其中一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便认其为关联方,因此,构成关联方的关键条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
关联方交易是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具体资源转移行为,包括: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劳务、融资、抵押、担保、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特许权协议等。
二、转移定价概述转移定价是关联方之间发生具体资源转移行为所采用的价格,关联方间的定价既可能高于公允价格,也可能低于公允价格。
转移定价最早出现在跨国企业的交易行为中,出于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的考量,转移定价的主要目的是实现集团企业税负的时间和金额安排的最优化[1],然而到后来却演变成为了跨国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
国内学者李明辉[2](2003)将关联方交易分为两类,一类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即出于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的关联企业间资源转移行为;另一类为非正常的关联交易,即滥用关联企业间资源转移行为定价手段,将利润转移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而后者却是各国政府部门所不倡导的行为,各国政府都不约而同地制定大量措施对非正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
浅析转移定价避税行为

浅析转移定价避税行为
转移定价避税行为是一种企业为避税而进行的合法行为,其本质是通过内部交易将利润流向低税率地区,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简单说,就是将高利润的业务向低税率的地区转移,使企业在税收上获得优惠。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两个国家的税收分配不公,对于高税率国家而言,它们将失去一部分税收收入,而对于低税率国家,它们将从税收增加中获益。
因此,各国政府为了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通常会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其中比较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加强税务合规审查,监督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定价行为,例如通过限制企业的资本流动性、限制关联方交易等方式来减少转移定价行为的发生。
同时,各国之间也需要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税务合作,以减少转移定价行为的出现。
总之,转移定价避税行为不仅仅是一个单一企业的税收问题,它关系到企业税收合规的信誉问题,也关系到国家税收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全球合作,共同打击这种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国际贸易的公平性。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反避税案例分析:案例一:跨国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避税某跨国公司通过与其子公司进行价值高估的关联方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以避免高税率国家对其利润征税。
该公司在高税率国家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研发、销售和市场推广,而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则主要从事生产和分销等低附加值的业务。
通过高估关联方交易的价格,该跨国公司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减少了在高税率国家的应纳税额。
解析:该案例中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方交易的方式进行避税。
该跨国公司通过设立关联方交易,将高价值的活动和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减少了税负。
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高税率国家税务机构的关注和审查。
针对这种情况,高税率国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反避税:1. 加强监管:高税率国家可以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的公平性,避免通过高估或低估价格来转移利润。
2. 制定反避税法规:高税率国家可以制定反避税法规,明确哪些行为被视为避税,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溯调整交易价格,防止利润的转移。
3. 加强国际合作:高税率国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可以通过信息交换和合作调查等方式,互相提供支持和协助,共同应对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案例二:个人逃税案某个体工商户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故意隐瞒一部分收入,不进行报税,或通过虚构支出减少应纳税额。
解析:该案例中的行为属于个人逃税行为,个体工商户故意隐瞒收入或虚构支出,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反避税:1. 加强监管: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访查和查账,核实其收入和支出情况,避免隐瞒收入和虚构支出。
2. 提高税收意识: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道德,使其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3. 重罚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逃税行为进行严厉罚款,并追回逃避的税款,起到警示作用,遏制逃税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国际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及其税务处理 《国际税收》PPT课件
• 以合资经营形式组建的子公司,必然会涉及东道国的当地合作者,这对外方 母公司来说,存在着实行转移定价政策的诱因。例如,在合资经营双方各占 50%股份的情况下,合资企业经营得再好,外国公司充其量只能从形成的 税后利润中得到一半。当地合作者有权分享这一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但却无 权分享外国母公司的利润。外国母公司正是抓住这一点,尽量在子公司最终 利润形成之前,通过转移定价提高子公司原材料购入价和压低其产品的销售 价,把应在子公司实现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所在国。这种在子公司最终利润 形成之前,以转移定价“先捞一把” 而转移的利润,不仅拿走了母公司应分 得的一半,而且顺手牵羊将子公司当地合作者应分得的一部分收入也“拐跑” 了。
(三) 劳务提供
•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比贷款更为复杂。关联企业之间 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活动,均 存在收费与否和劳务收费标准高低的问题。甚至总机构 管理活动的存在,也被视为一种劳务,要按一定比例向 各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用。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对这些劳 务的收费与付费的价格高估或者低估,去影响公司集团 不同成员的成本与利润。
(二) 贷款往来
•通过提供贷款,可以利用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 产品成本费用。例如,如果母公司想提高子公司的总 收入,母公司可以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 供优惠的低息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以减少子公司 的利息支出;相反,若想减少子公司的总收入,可以 采取提高利率的办法,增加子公司的利息支出。
二、转移定价的动机
(一) 税务动机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 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 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 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 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具体主要体现在减轻公司 所得税税负,逃避预提税,减轻关税,增加外国 税收抵免额等。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 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 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 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企业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陷阱
企业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陷阱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集团不断增多,转移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明确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价格应作明确、详细披露。
在实际执行中,上市公司披露的定价政策有多种标价方式,如市场价、批发价、协议价、成本价、内部价、优惠价,等等。
计价的标准选择过多,实际上提供了更多作假的可能性。
(一)上市公司成为集团公司的避风港。
在多重税收区域经营的企业,往往利用关联公司之间商品和劳务的转移价格将利润从高税收区域转移到低税收区域,或在每一税收区域拉平利润。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在税收、待遇上是有区别的,通常上市公司享有所得税优惠,而母公司集团公司所得税税收率则较高。
这样,上市公司往往成为集团公司的避风港。
某集团公司的税负:集团公司下属A、B两个子公司和C上市公司。
3个企业分别在甲、乙、丙3个地方注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24%、15%。
A企业为B企业生产零部件,A企业以400万元的生产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按市价480万元直接销售给B企业组装后按640万元的市价投放市场,B企业组装成本为40万元。
各行业的所得税税负如下:A企业在甲地的所得税税负为:(480-400)×33%=26.4万元;B企业在乙地的所得税税负为:(640-480-40)×24%=28.8万元;集团公司的总税负:26.4+28.8=55.2万元。
为了减轻税负,经集团公司安排,利用关联交易的便利和上市公司税收优惠,A企业不直接对B企业供货,而是以420万元的低价转售给C企业。
C企业以560万元价格销售给B企业,B企业仍以640万元市价销售,组装成本不变。
看其中的变化:A企业在甲地的所得税税金为:(420-400)×33%=6.6万元;B企业在乙地的所得税税金为:(640-560-40)×24%=9.6万元;C企业在丙地的所得税税金为:(560-420)×15%=21万元;集团公司的总税负为:6.6+9.6+21=37.2万元。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问题浅析
及 内 资 关联 企 业 中 均 大量 存 在 , 给 我 国地 方 税 收 管 理 带 来 很 大 困难 。 本 文从 其 内 涵体 系分 析 着手 。 在 描 述 其 主 要 方 式 的基 础 上 分 析 其 动 因 , 在
揭 示 其 危 害 的基 础 上 提 出应 对 建 议 。
关键词: 关联 企 业 移 动 定 价工费转移到其他分支或相关机构 。 使 原
来 公 司 在 盈 利 的 情 况 下 也会 出 现 亏 损 的 假 象 .籍 此 获 得 免 缴 所 得 税 的 机会 ; 二是 固定资产租赁 费用 , 比如 特 定 集 团 公 司 购 置 相 关 设 备 后 , 先
以低 价 租 给 税 率 低 的 分 支 企业 ,再 让 后 者 以 高 价 租 给 税 率 较 高 的 相 关
从 术 语 性 质 方 面 来 说 ,尽 管 减 轻 税 负 是 关 联 企 业 转 移 定 价 的 主 要
是 利 用 局 部 利 益 变 动 推 动 整体 利 益 最 优 化 , 本 身无可厚非。不过 , 在 其 推 进 实 施 过 程 中 往 往 出 现企 业 与外 界 在 利 益 方 面 的 博 弈 ,容 易 因 特 定 企 业 的 经 济 强 势 而对 外 界产 生 系列 不 良 影 响 .转 移 定 价 这 种 经 济 行 为 的 泛 滥 更 是 为 类 似危 害 推波 助 澜 。
从发生主体方面来说 , 推行转移定价的是关联企 业 , 即 同 一 企 业 的
三、 关 联 企 业 转 移 定 价 的 危 害 及应 对 策略 有 条 件 的 跨 国公 司 和集 团公 司 推 出 实 施 转 移 定 价 政 策 的 基 本 定 位
不 同 的 作 为 独 立 实 体 分 支 机 构 ,这 些 机 构 可 能 分 布在 不 同 的 地 域 和 国 家, 后一种情况是跨国公司 : 从 具 体 内容 方 面 来 说 , 主 要 是 指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进 行货 物 、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等 交 易 的价 格 制 定 行 为 ,具 体 而 言 包 括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货 物 及 劳 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 、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租 赁 资 产 的转 移定 价 、 资 产 和 股 权 的 转 移 定 价 以及 贷 款 利 息 。
规范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对策思考
投资者把资金向这些 公司集 中,影响正常股票交易秩
序, 导致 资源 利 用 效 率 降低 。这 种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也 会 加 剧市 场 的垄 断 , 坏 市场 的公平 和 秩序 。 破
( ) 三 非正 常 定价 的 关联 方 交 易损 害股 东利 益
公司整体利润需要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因而 , 关联交 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格 。 在有
分 偏 离 市 场 价 格 的 关 联 方交 易转 移 定 价 则 必然 会 对 市
48・
二 、 范关 联 方 交易 的方 法 与建 议 规
( 规 范 关联 方 交 易转移 定 价制 度 一)
1 关 联交 易 的 3种传 统 定 价方 法 .
・
2 0. 01 9
完善 关 联 方 交 易定 价 的确 定 依据 , 明确 可 供 关 联方 选 用 的几 种 定价 方 法 。 具 体 可 借 鉴 国际 会 计 准 则 的做 法 。 照 国际 会计 准 则 中关 联 方 披露 部 分提 供 的关 联方 参 交 易 3 传 统 定 价 方法 , 国可 以在 现 行 相 应 法 规 的基 种 我
非 规 范关 联 方 交 易 的存 在 , 扭 曲资本 市 场 资源 配 会 置 的功 能 , 导投 资者 , 成 错误 投 资理 念 。 误 形 资本 市场 的 基 本功 能 是 资源 的 优化 配 置 , 过 上 市 将社 会 资源 向那 通 些有 发 展前 景 的公 司集 中 ,从而 提 高 资源 的 利用 效 率 。 但 是非 公 允关 联 方 交 易的 存在 , 那 些发 展 前 途 并不 火 使 的 公 司 经 营业 绩提 升 , 人 造 成 一 种 繁 荣 的 假 象 , 导 给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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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转移定价合理避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然而,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却没有限制。
这也就使得纳税人通过转移价格的合理制定从销售额上进行避税有了依据。
我们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及钻石和钻石饰品除外)。
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不变。
这实质上也就是转移定价的合理避税方略。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
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
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的比例税率25%(这里暂不考虑白酒的定额税率问题)。
酒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通过转移定价可以很好地降低自身的消费税税负进行合理避税:设立经销部前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5%=120000(元);设立经销部后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5%=100000(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20000元。
当然,如果酒厂设立的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应按照经销部的销售价格(480元)
计算消费税,这样就起不到合理避税避税的效果了,因此,纳税人通过设立门市部进行转移定价合理避税必须是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纳税人很有可能因此得不偿失更谈不上合理避税了。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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