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七大避税方法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
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
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 =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
跨国公司七大合理避税技巧

跨国公司七大合理避税技巧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成本,往往会利用合法的避税技巧。
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些常见的合理避税技巧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介绍七大跨国公司合理避税技巧。
1.利用税收优惠地:跨国公司可以将部分业务迁移到税收优惠地,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许多国家在吸引外资方面提供了各种激励政策,例如免税、减税或延迟缴税等,并通过建立特殊经济区或自由贸易区来吸引跨国公司。
因此,通过在税收优惠地进行商业活动,公司可以降低税收成本。
2.利用跨国公司的集团公司结构:通过在不同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可以实现利润的转移和优化。
通过合理的内部定价机制,公司可以将利润调整到税收较低的地区,从而避免高税率地区的税收负担。
此外,通过管理和服务费用的调整,公司可以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较低的地区。
3.利用税收协定:跨国公司可以利用税收协定来避免重复征税。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避免跨境收入重复征税。
通过利用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跨国公司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合理分配利润,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4.利用关联公司贷款:通过在不同国家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贷款,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
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并进行贷款,公司可以在税收较高的地区减少利润,从而降低税务负担。
5.跨国公司内部资产转移:通过将资产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跨国公司可以降低税务负担。
例如,跨国公司可以将知识产权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并通过在该国家注册知识产权来减少税收负担。
6.跨国公司的跨国合并和重组:通过跨国合并和重组,跨国公司可以重组其业务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
通过合并或重组,公司可以加强对跨国税务政策的适应能力,并减少重复税收。
7.合法的税务安排: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的税务安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
税务安排可以包括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回避规则等。
在进行税务安排时,跨国公司应确保合规性,并遵守各国的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准则。
国际避税方法及避税方法

国际避税方法及避税方法个人避税方法:1.合法居留地转移:选择一个税收政策较宽松的国家成为自己的合法居住地,这样可以享受该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2.使用离岸公司:将资金转移到离岸公司,离岸公司通常处于低税收或无税收的国家,并通过合理的安排,将收益转移至这些公司,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4.利用双重税收协定:选择有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和经营,从而避免在两个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5.合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个人税收减免政策,如教育、医疗、房产等方面的冲减措施。
企业避税方法:1.投资于低税率国家:选择有较低税率的国家进行投资,以减少企业纳税负担。
2.跨境转移定价:合理调整跨境企业间的价格策略,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较低的国家,以减少总体税负。
3.利用税务天堂:设立离岸公司、利用特殊税务地点,将企业的收入转移到税务优惠的地区,以减少税负。
4.利用双重税收协定:利用双重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最大限度地减少在两个国家之间的重复征税。
5.合理利用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利用各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税政策、奖励政策等,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需要强调的是,避税并非逃税,是合法的减税行为,遵循国际税收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
在进行国际避税时,应遵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税收法律。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避税行为越来越趋于规范,各国税务机构加强了对跨境税收合规的监管控制力度。
因此,在进行国际避税时,需仔细研究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专业税务顾问进行合作,以确保遵守各国税收法规,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总结起来,国际避税方法包括通过选择合适的居留地、利用离岸公司、跨境转移定价、利用税务天堂等方式来减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并配合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跨国公司的关税规避策略分析

跨国公司的关税规避策略分析现如今,全球化的浪潮让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跨越国界去进行商务活动。
然而,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跨国公司也面临着各国之间的关税问题。
为了降低成本,许多跨国公司纷纷采取各式各样的关税规避策略。
本文将就此课题展开分析,并着重探讨企业采取关税规避策略的不同途径。
一、香港作为关税转口地的利用香港作为一个关税自由港,也是众多跨国公司的理想落脚点。
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将产品运送到香港,在这里进行加工、分销,然后再转口出口到其他国家,以达到规避关税的目的。
这种策略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产品属性与税率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地避免高额关税的压力。
二、建立转口贸易公司除了借助香港的优势外,跨国公司也可以建立转口贸易公司来规避关税。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在特定国家设立子公司,然后将原产地的产品进口到该国,并在货物进口国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或改造,最后再将产品出口到目标国家。
由于转口贸易公司可享受较低的进口税率或免税政策,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合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跨国公司还可以利用自由贸易协定来规避关税。
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贸易安排,旨在降低或免除进口关税、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合作。
通过精心研究和利用自由贸易协定,跨国公司可以以较低的关税成本进入目标市场,从而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四、组建全球供应链管理体系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组建全球供应链管理体系来规避关税。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许多跨国公司已经意识到通过全球供应链优化资源配置可以降低成本。
在全球供应链管理体系中,跨国公司可以将生产、加工、分销等环节分布在不同国家,并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以避免关税被重复征收,并提高全球贸易的效益。
总结为了降低成本,跨国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关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虽然这些策略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但也不能忽视规避关税带来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企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这些策略,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与稳定。
进行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

进行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开设离岸公司:通过在低税率或免税的离岸地区注册和运营公司,将利润转移至这些地区,从而减少税负。
离岸公司常用的地区包括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等。
2. 利用税收协定:利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将收入和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避免重复征税。
3. 跨国金融规划:通过设立跨国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组合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低税率地区,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4. 利用间接转移定价:通过在跨国集团内部进行相关方交易的定价,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实现税务优化。
5. 合理利用税收抵免和减免:通过合理利用各国的税收抵免和减免政策,减少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避税必须符合各国法律和税收法规。
过度的避税行为可能被视为逃税,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罚款等后果。
因此,在进行国际避税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会计师的意见,确保合法合规。
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
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1.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
目前我国已同80多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
然而国际避税活动是无孔不入的,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还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而产生。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
在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信息的储存介质、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
跨国公司如何避税.

跨国公司如何避税?避税的宗旨: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的来源,是否能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
人的要素:跨国纳税法人,也就是跨国公司,按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分为:公民与居民,叫做人的要素。
物的要素:征税对象,是指资金投放、劳务付出、货物交换所产生的受益或所得,叫做物的要素。
一、通过人的流动进行避税:公司法人分为公民身份法人与居民身份法人,各国区分他们的标准是不同的,要根据这些标准与他们之间的差异,再分析避税的可能性。
对于法人公民公司纳税人来说,它们具有“无限纳税义务”。
对于法人居民公司纳税人来说,居民公司可以采用一些技术处理,来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1、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利分开,只保留它们的财权。
2、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
3、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
4、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要在这些国家之外作出各种会议报告。
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作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料。
5、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
6、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以避免全额纳税。
公司法人居所迁移避税在于确定公司,或有关机构的居所在哪里,主要以该公司或机构的控制管理部门设在什么地方为准。
比如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中国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国注册的法国公司可以是法国居民公司。
就是说一个公司,无论在他国,或是在母国,都可以成为居民公司。
一般来说,要尽量使自己的公司成为居民公司,不要成为公民公司。
利用居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制或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
比如,法国斯弗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在英国具有居所,和成为英国纳税义务人,采用了如下方法:1、该公司内的英国股东,不允许参加管理活动,英国股东的股份,与影响公司管理权力的股份分开。
跨国公司的七大避税方法

跨国公司的七大避税方法跨国公司常常利用各种方法来避免支付高额的税款。
这些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七类:1.利用税收天堂:跨国公司会将资金转移到税收天堂国家,例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等,这些国家往往有低税率或者甚至零税率的税收政策。
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子公司或者避税基金,跨国公司可以将利润从高税率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从而有效降低税务成本。
2.利用跨国合同: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不同国家间签订不同的合同,将利润合理分配到不同国家,并在高税率的国家申请税收减免。
例如,跨国公司可以将研发费用或者知识产权费用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从而降低税务负担。
3.利用税务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税务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这些差异来进行避税。
例如,一些国家对外国收入有全球征税制度,而另一些国家则只对本国收入征税。
跨国公司可以将利润通过内部交易或者海外子公司的方式转移到只对本国收入征税的国家,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4.虚拟经济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内部交易中设定不合理的价格,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
例如,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向海外子公司出售高价的知识产权或者收取高额的技术许可费来降低本国利润,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5.利润转移: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母子公司间转移利润的方式来避税。
例如,一家跨国公司可以将利润转移到在低税率国家注册的子公司,或者通过在高税率国家设立虚拟办事处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
6.资本流动限制: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资本流动限制来转移利润并避税。
例如,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虚拟借贷、债务重组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或者通过在高税率的国家设立虚拟借款机构来降低本国利润。
7.利用租赁和租户支付: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将资产租赁到低税率的国家,然后要求租户支付租金的方式来避税。
租金收入通常会以较低的税率征税,从而降低税务负担。
以上七大避税方法只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些手段,实际上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各种复杂的金融结构和法律规避税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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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七大避税方法,即搭桥技术、重复技术、隐形技术、转化技术、拆分技术、捆绑技术和虚拟技术。
搭桥术:通过第三方搭桥转移利润搭桥技术的实质是通过在跨国交易中介入第三方来实现避税的目的。
常见的有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构造“导管公司”或“踏脚石”公司等三种操作形式。
一是“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转移投资方居民身份,实现避税。
通常是“走出去”企业将其投资方身份变更为外籍,然后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来倒置收购实体企业,使境内实体企业变身为境外直接投资,进而将在我国纳税义务转移甚至进行全球避税。
如常州某公司筹划在香港上市,首先将某一位主要股东变更为外籍,然后在英属维尔京设立投资公司,再在开曼、英属维尔京、香港设立四层公司架构,以在开曼设立的控股公司为上市主体,进行返程投资,从而实现集团和股东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甚至出现有些大额收入全球不征税的现象。
二是在避税地设立“导管”或“踏脚石”公司,通过控制资金流或受益所有人身份,实现利润转移或滥用税收协定。
跨国公司通过虚设业务,将避税地“导管”公司变成业务交易方以控制资金流,造成母子公司利润走势一致的假象,为境内企业亏损或微利找到“合理”理由;或者通过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特定第三方设立“踏脚石”公司,来套用税收协定,以享受相关的税收协定待遇。
三是在避税地筹建投资性公司,为间接股权转让“暗度陈仓”。
跨国公司在初始构建架构时会筹划避税地投资性公司,当需要转让境内企业时只要将相应的投资性公司直接转让即可达到目的。
该方式隐蔽性强,不仅方便撤资、减少转让手续,还可能避免转让交易被一般反避税调查。
重复术:多种计费增加税前扣除额重复技术即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处理,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通过多头签订框架式合同,模糊费用边界实现重复收费。
跨国公司通过签署多份内容宽泛但实际上缺乏明确服务项目及计费标准指向的框架性管理服务合同,或者通过模糊组织架构内相关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级,对境内企业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
例如,常州某公司同时与集团母公司、上海总部、苏州销售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从表面上看,这三份框架性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实际上后两份协议的内容被集团母公司的大协议所涵盖,即存在重复收费和多头收费,使得常州公司费用大幅增长,造成连续亏损。
二是通过变造无形资产交易费用名目,在不同事项中重复收取同一交易实质的费用。
近年来,一些跨国企业以“委托开发费”的形式,让境内企业承担共同开发方的义务,但不让其享有相关权益,却仍要求境内企业以技术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一新动向目前渐成趋势。
三是钻取税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费用实现重复税前扣除或滥用税收优惠。
比如,部分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关联销售关键部件、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助力”境内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使其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却又向其重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再比如,一些境内房地产企业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虚设业务,增加向关联方支付的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推高开发成本,不但减少所得税,同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再享受加计扣除20%的税收优惠。
这种行为不仅在开发前期就转移利润,而且还导致多个税种整体的税收流失。
隐形术:将关联交易隐形以避开关注隐形技术是指在关联交易中增加非关联的中间环节,或者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隐蔽化,构成隐形关联交易,避开税务机关的关注。
其常见操作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利用合同拆分构建隐形关联交易。
该方式常见于大型设备制造集团,母公司具备成套设备生产优势更容易获得定单,但从成本角度考虑,母公司将总合同拆分,并要求由子公司与第三方客户签订单项合同,但交易价格仍由母公司控制,所以该交易实质上是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把设备整合,统一销售给第三方,交易本质属于关联销售。
二是通过刻意抵消,控制产品价格和隐蔽费用支付。
关联方之间存在多项关联交易时,可能会选择“收”、“支”相抵的做法,即以境内企业应向关联方收取的收入来抵消应向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使得境内企业及关联方均逃避了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例如,常州某公司与境内关联企业的款项结算是以常州公司应收取货款抵消应支付服务费后的金额为准,服务费以货款的2%计算。
那么常州公司在获取100万销售收入时,仅入账98万元,从而减少了常州地区的增值税;而关联企业也因少计劳务收入,减少了当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是通过隐性融资侵蚀税基甚至扰乱金融秩序。
隐性融资主要指通过预收、延付或应付不付等方式实现资金实际意义上的跨境流动,形成与关联公司的隐性债务,造成企业非正常的利息支出,并通过调节支付时间获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甚者扰乱金融秩序。
转化术:转化表面形式以少缴税款转化技术是跨国公司采用最多的避税手段之一。
在受到各种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跨国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将贸易类型、劳务性质、合同内容或雇佣形式等进行各种转化,以实现转移利润和少缴税款的目的。
一是将征收预提所得税项目转化为不予征税或征收率较低的劳务项目。
非贸易交易中发生的境外劳务不予征税,发生的境内劳务按照核定利润率或协定待遇征税,实际征收率均低于预提所得税税率。
一些跨国公司为了减少或取消预提所得税的支付,将需要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项目转化为不予征税或征收率较低的劳务项目,以佣金项目尤为突出。
二是将母公司派遣员工转化为子公司雇员形式。
境外母公司将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任职的方式转化为应子公司要求任职的雇员方式,形式上满足子公司是“雇主“,实质上外派人员接受的是母公司的指令,从而合理合法地将外籍个人的高额工资完全转嫁给子公司,减少了境内公司的利润,也变相减少了母公司的费用。
三是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以规避非居民税收。
近年来,个别跨国公司利用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间利润分配的标准差异,变更公司组织形式,针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改变向外方的利润分配比例,规避股息预提所得税。
拆分术:将财产所得分割调整利润拆分技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或者将一份整体合同按照内容或性质拆分为“无关”的合同,以实现调节利润和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其操作有三种形式。
一是拆分企业职能,实现区域间利润转移。
跨国公司通过调整职能分布,将集团内产业链和价值链重组,在达到协同效应的同时,实现区域间利润转移。
例如,常州某公司自2008年以来大幅下降的毛利率与其快速增长的销售不成比例。
经调查,常州公司承担全部生产功能,上海公司仅负责销售,而两企业之间的毛利分配比例与其承担的职能并不匹配。
因上海公司有税率优惠,出于集团税收筹划需要,常州公司故意将利润转移到上海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走出去”企业也在通过这种方式避税。
二是利用关闭企业方式实现功能剥离,避免功能补偿,逃避监管。
跨国公司利用关闭在华制造企业实现生产制造功能剥离后,功能剥离的补偿客体将不存在,既避免了功能补偿,又可能逃避相关转让定价调查。
在我国现有的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政策对功能重组补偿尚未明确规范的条件下,此方式无疑给税务机关管理增添了更大难度。
三是将贸易合同拆分为贸易合同与非贸易合同。
一份贸易合同经过税收筹划,可以达到最大节税效果。
合同拆分在保证整体合同金额不变的大前提下,不仅可以将整个合同金额分拆到贸易合同与非贸易合同中,而且还可以通过对非贸易合同的筹划,使得交易产生的税负最小化。
捆绑术:成员捆绑考虑减少集团税负捆绑技术是一种配置组合策略,可以起到调节税负的作用。
捆绑技术的实质,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团内成员进行综合考虑,通过总部控制的方式捆绑在一起,使集团整体税负最小化。
其常见模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母公司控制产业重组决策,子公司收益与功能风险不匹配。
跨国集团内部进行产业链重组,由于母公司的强势决策,在母公司并没有对产业重组做出足够的合理补偿的情况下,由定位为契约生产商的子公司独自承担产业链整合所带来的风险和亏损。
例如,某常州公司2008-2009年亏损,2010年微利,但销售规模不断扩大。
经调查,2010年其所属集团将北京公司的一条生产线转移至常州公司,由于新生产线转移需要适应和调整,使得一段时间的良品率较低,导致企业2010年前两个季度生产成本增加,利润异常。
集团产业重组带来的损失全部由常州公司承担。
二是集团内成员捆绑分摊费用,达到整体税负最小化。
由于目前中国转让定价关于集团内劳务的法律并不详尽、概念模糊,而且特别纳税调整并不关注内关联,同时跨国公司的价值链整合将高附加值劳务进行统一化管理,这些都使得集团内劳务成为税收筹划的利器。
跨国公司不仅可以通过签订一揽子劳务合同进行费用分摊转移利润,也可以将某一区域成员划归地区总部进行劳务管理并分摊费用,使得区域利润在总部汇总,形成地区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是跨国公司贸易内部化趋势愈发明显。
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利益原则,即获利动机并不一定是以一次性交易为基础,而往往以综合交易为基础。
内部贸易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而制定,在协调的基础上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满足,并可减轻税负,实现内部资金配置,逃避东道国的价格控制,避免外汇汇率风险和东道国的外汇管制。
虚拟术:虚拟业务直接侵蚀税基虚拟技术的核心是“虚”,即通过虚拟的业务操作来虚增成本费用,直接侵蚀税基。
其操作有三种方式。
一是虚构境外劳务,罗织虚列费用。
跨国公司通过虚构向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代理等税务机关难以核查其价值的高附加值业务,要求境内企业甚至集团内其他关联公司支付高额费用,以实现转移利润和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如,2008年我市通过情报交换手段核查一项集团内咨询公司提供境外咨询劳务的真实性时,通过向澳门发出专项情报获取的信息,证实境内企业以支付境外企业咨询服务费为名,虚列服务费,意图转移利润、逃避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二是虚构业务事项,减少企业和个人双重税负。
在我市系列佣金案件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对外支付佣金然后资金回流成为一些中小企业进行避税的新手段:一般是境内企业预先与境外企业或个人沟通好,由境内企业以佣金名义将款项支付到境外,再由境外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将款项返还到境内企业或个人名下,从而达到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目的。
三是虚化投资身份,依靠投资地的特点逃避监管。
外资企业的实际投资方,为了虚化投资身份,除了直接通过常见的避税地或低税率地投资,现在还出现了借道一些不常见的无协定避税地(如圣基茨和尼维斯、马绍尔群岛)或发达国家(如英国、加拿大)进行间接投资。
实际投资方选择无协定地区或发达国家特殊政策区域作为直接投资地,或是利用税企信息不对称,或是利用发达国家的名义利率等作掩护,以达到逃避我国纳税义务的目的,甚至进行全球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