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法律体系
欧盟法律体系概述

欧盟法律体系概述欧盟(European Union)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具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欧盟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成员国和欧盟公民的权益,确保欧洲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并加强欧洲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组成以及其运作方式进行概述。
一、基本原则欧盟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它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欧盟的机构和决策程序。
在条约的基础上,制定了大量的欧盟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
欧盟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1. 优先权原则:欧盟法律在成员国法律之上,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
2. 直接效力原则:欧盟法律直接适用于成员国,成员国的法院必须执行欧盟法律。
3. 合作原则:欧盟法律的制定需要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确保法律的民主性和多元性。
4. 逐步集中原则:欧盟法律的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扩大,成员国需要逐步将主权移交给欧盟。
二、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定机构包括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欧盟法律的提案,并监督欧盟法律的实施。
欧洲委员会由28名委员组成,每个成员国派出一名委员。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代表着欧洲公民的权益。
欧洲议会的议员由欧洲各成员国选举产生,根据议员人数的多少确定每个国家的代表席位。
欧洲理事会是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负责协商欧盟的法律制定和决策。
欧洲理事会的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三、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欧盟法律的适用范围覆盖了欧盟的所有成员国。
成员国的法院必须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执行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是欧盟法律体系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规范欧盟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
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一、立法机关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局部立法权。
二、欧盟法构成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含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标准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开展成为国内法标准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含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含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 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
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全部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含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依据根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法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欧盟立法机构公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局部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全部成员国; (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到达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 (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
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局部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爱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开展与变化。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局部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
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X于国际条约。
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X。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欧盟法律体系作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法律框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欧盟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以及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由《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构成。
这两个条约为欧盟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和原则。
《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是欧盟的最高法律文件,也被称为《里斯本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的目标和价值观,确立了欧盟的机构体系,以及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则进一步规定了欧盟的具体政策领域和运作机制,包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农业政策等。
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法律文件包括欧盟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欧盟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指令则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此外,欧盟的决定可以针对个别成员国或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成员国在法律领域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根据欧盟法律体系的原则,欧盟法律优先于成员国法律,但成员国法律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这意味着成员国的国内法不能与欧盟法律相抵触。
如果成员国有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欧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违约行为的起诉,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其次,欧盟法律要求成员国在特定领域采取一致的立法和政策。
例如,在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中,成员国必须遵守共同的竞争规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确立相应的法规和机构,以配合欧盟的规定。
此外,欧盟法律也要求成员国就特定事务进行协作和协调。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以保障人权和促进民主为核心价值,其人权法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也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独立方面的作用。
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设立及职责欧盟人权法庭作为欧盟的司法机构之一,负责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并对涉及欧盟法和成员国法之间冲突的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
其设立旨在确保欧盟法的一致适用和成员国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欧盟人权法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欧盟人权法庭通过接受来自个人、组织和国家的申诉,监督欧盟成员国是否充分保障人权。
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可以向欧盟人权法庭寻求保护和救济。
2. 调解和裁决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冲突:由于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和国家法之间可能产生冲突,欧盟人权法庭负责解决这些冲突。
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执行。
3. 促进欧洲人权标准的统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欧洲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通过裁决案件和制定司法判例,欧盟人权法庭推动了欧盟各成员国人权保障的统一和提高。
二、司法独立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律和政治压力下独立行使职权。
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司法独立是确保法律平等和保护人权的基础。
1. 保障法律平等:司法独立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使每个人都能够在司法机关面前享有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待遇。
司法机关不受政治或经济势力的影响,能够独立裁决案件。
2. 维护人权:司法独立对于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实施。
3. 形成法律制度的稳定支撑: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威下,才能确保法律制度的平稳运行,为公民提供可预见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基本法,简称为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其内容涉及了欧盟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力范围等关键信息。
欧盟基本法的设立旨在保障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加强共同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推动欧盟内部各国的协调与一体化。
欧盟基本法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欧盟机构的组织与职责进行规定。
欧盟基本法明确了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法院等机构的职能和权限,确保各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为欧盟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欧盟基本法还包含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规范,其中包括了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适用、法令颁布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统一化调整,使得欧盟内部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协调一致。
欧盟基本法还规定了欧盟的基本政策方向和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了对欧洲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为欧盟的各项政策提供了指导方针,促进了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第二篇示例:欧盟基本法(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关键法规,它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以及对欧盟内部市场运作的规范。
欧盟基本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和谐共处、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欧盟基本法的最新版本是2018年生效的《EU Basic Regulation (No 2018/1907)》,这一法规主要涉及到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贸易壁垒的消除、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
欧盟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欧盟内部市场的建设。
欧盟基本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以消除跨国界的障碍和壁垒。
这将有助于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提升欧洲人民的生活水平。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 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创新 ,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新规则和新制度。
04
02
通过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标准化和互认制度等,欧盟法推动
了成员国市场的整合,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欧盟法推动投资便利化
03
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投资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简化了投
资手续,提高了投资效率。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体系的贡献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欧盟法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等显著特点。超国家性体现在欧盟法能 够直接对成员国及其公民产生权利和义务,而无需借助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程序;直接适 用性意味着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可以直接适用,无需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优先
适用性则表明在成员国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应以欧盟法为准。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概述
01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定义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是指在国际层面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国际条 约、协定和规则,以促进不同国家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与融合的法律体系。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目标
该框架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发展,减少国家间的差异 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 ,欧盟法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际组织 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次,欧盟法促进了国际法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为国 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最后 ,欧盟法还推动了国际法实施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从比较角度欧盟法律体系

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律体系摘要:欧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法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全新的实践。
欧盟法作为超国家法已经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自成一体法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趋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在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迄今为止学者仍未对欧盟法的性质形成统一的认识。
其原因与欧盟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
因此,所有描述似乎都不能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 sui generis):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本文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如何成为自成一体法。
一、欧盟的主体地位和治理结构机制1、主体地位。
欧盟除了具备一般国际组织必须的独立承担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外,在国际事务中欧盟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现象--国际法主体资格。
欧盟成员国既拥有独立的主权,又是欧盟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载体。
如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进行对外活动;欧盟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代言人;在西方八国年度峰会上,除八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外,欧盟委员会主席和部长理事会主席国的政府首脑也出席会议。
2、治理结构。
在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的政府间合作和超国家平衡的混合体制。
欧盟层面表现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法院这四个机构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欧盟委员会的行政权和欧洲法院的司法权都体现了”超国家”性,但欧盟立法权主要在代表成员国利益协调的理事会,仍未完全达到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治法律体制,主要仍表现为成员国对欧盟的权力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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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12月,欧共体政府间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订了旨 在使欧洲一体化向纵深发展和成立政治及经济货币联盟的《欧洲 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 EURATOM )宣告成立。
欧盟的历史
• 1965年4月8日,上述六国在布鲁塞尔达成协议,将欧洲煤钢共同 体、欧洲经济共同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首要目标,是拆除分隔欧洲各国经济联系的各 种壁垒,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 在各国自由流通,实现了 关税同盟,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 政策,建立了欧洲货 币体系,这同时为消除欧共体各国政治壁垒打下基础
• 1951年4月18日,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 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联营条约
• 1952年7月,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正式成立 。 • 1957年3月25日,上述六国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 1958年1月,欧洲经济共同体( 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欧盟的历史
•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 • 欧盟15国2000年12月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召开首脑会议时审议并
通过 《尼斯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欧盟内部机构改革、从 2004年起陆续接纳12个中东欧国家为新成员国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及欧盟扩大到27国后各成员国在欧盟的执行机构(欧洲议会) 中占有的席位等。条约规定,暂定每个国家在欧洲议会中占有一 个席位;重新分配各国在部长理事会的表决票数,德国、法国、 英国和意大利掌握的票数增加到29票,西班牙27票,波兰加入后 也将拥有27票,荷兰13票,爱尔兰和丹麦各7票。当成员国达到 27个时,总票数将为345票;欧盟各国部长共同决定一项措施时 实行有效多数表决制,其比例将由原来的71.2%上升到73.9%, 即255票;必须得到一半成员国的同意才能通过一项决策 • 2004年5月1日,马耳他、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 牙利、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10个国家将正 式成为欧盟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 大的一次,影响深远。
•
欧盟的现状
总 部 设 在 比 利 时 首 都 布 鲁 塞 尔
欧盟的现状
• 欧盟的会旗 :1986年5月29日正式 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 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 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 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 的印象。
•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 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 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 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欧盟的历史
• 经过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和战后初期的经济恢复,欧洲人士认识 到:为了自身的发展 和强大,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但是武力 统一欧洲的梦想已被拿破伦和希特勒的惨败所 打破,因此欧洲联 合应从经济联合做起逐步走向全面联合。
•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发表了著名的“舒曼计 划”,提出欧洲国家 煤和钢的资源应共同规划;确立了创立一个 超国家的独立权力的“欧洲联邦”的战略目标 。
欧盟的历史
• 《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 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草案2000年6月18日在欧 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通过。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 领导人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这项条约。如果各成员国批准顺 利,《欧盟宪法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德国等10余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 《欧 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 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欧盟的现状
• 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 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 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此次扩大后的欧盟 成员国从目前的15个增加到25个, 总体面 积扩大近74万平方公里,人口从约3.8亿 增至约4.5亿,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约 5%,从现在的9万多亿美元增加到10万多 亿美元,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
• 2005年5月29日法国就《欧盟宪法条约》举行的全民公决投票中, 55.96%的选民投了反对票,从而宣告法国成为25个欧盟成员国中 第一个否决《欧盟宪法条约》的国家。法国总统希拉克随后表示, 法国否决《欧盟 宪法条约》“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法国在欧洲的 利益
• 2007年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将加入欧盟
欧盟的历史
• “马约”涉及的内容有欧盟公民定义、统一货币,共同外交和共 同安全政策 。在法律事务和国内事务领域的合作,赋予欧洲议会 更多的权力以及在文化、教育、培训 、环保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方面而采取新的和更强有力的行动的可能性
• 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获得所有成员国批准并生效,欧洲联盟 (EU)正式成立。
• 欧盟的统一货币 为欧元 (euro) ,1999 年1月1日正式启用。除英国、希腊、瑞 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 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 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 希腊加入欧元区。
欧盟的机构
• 欧盟组织机构中的五大机构,是欧盟行政的最重 要的组成部分
• 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 • 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 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 欧盟的三大支柱为:欧洲共同体、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内政和 司法合作。
• 1997年6月,欧盟领导人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签署了《阿姆斯 特丹条约》,确定了欧盟跨世纪的战略目标
• 1999年12月,欧盟首脑在赫尔辛基召开的"千年峰会"上确定了二 十一世纪的欧盟扩大战略, 欧盟"东扩"、"南下"步伐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