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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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探索建立多元化、常态化的招才引智工作协同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

现将《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有建站意向的单位积极申报,合力推进人才引进与服务工作。

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0日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服务局;联系人:叶君;联系电话**************)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站设立第三章工作站职责第四章工作站管理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招才引智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常态化招才引智工作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智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评估,在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高校相关下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重点产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外协作站等设立的为贵州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作站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作站评审、管理及考核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引导和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发展,有效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会第3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创建及管理工作。

各地在创建与管理过程中总结积累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0日(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服务局;联系人:叶君;联系电话**************)附件贵州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设立第三章管理运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省级产业园”)是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设立,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一定集聚规模,人力资源服务业态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促进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或重点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工能)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贵阳辖区各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贵州证监局:《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2022年2月9日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过硬技能特征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2013年贵州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2013年贵州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2013年贵州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黔人社厅通[2013]627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2013年贵州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627号)各市州人社局、团委,各决赛主办、承办单位,各有关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各技能鉴定机构:根据人社部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工业强省战略和“5个100工程”的实施,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方面的作用,探索创新我省职业资格制度及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快速健康成长。

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10 号)和《关于举办贵州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黔青联发〔2013〕18号)的文件精神(以下简称大赛)的文件精神(以下简称大赛)在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经过各协办、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已圆满完成大赛各项任务。

通过竞赛选拔,共有211名选手获得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资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有关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按照《2013年贵州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技工院校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多彩贵州黔菜创新烹饪大赛、手工制茶技能大赛奖励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及时为参赛选手免费办理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附件:2013年贵州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名单(211人)联系人: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毛贵江电话:5837318 传真: 58373112013年12月19日附件:2013年贵州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名单(211人)(一)获申报“初级工”的名单如下(6人):1、殷韧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2、王理国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3、钱松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4、吕良勇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5、王羽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6、唐磊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二)获申报“中级工”的名单如下(2人):1、何少锋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2、陈浩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三)获申报“高级工”的名单如下(18人):1、郭德祥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履带吊)2、王大勇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3、李明辉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钢丝绳制造工4、蒋锋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5、张俊辉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6、何定江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7、马仕强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8、张性洪贵绳股份公司四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9、张天松贵绳股份公司四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0、代德权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11、李坚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12、雷浩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13、邓广赤天化集团机械设备安装工14、赵棋正赤天化集团机械设备安装工15、范木全赤天化集团机械设备安装工16、唐勇赤天化集团机械设备安装工17、倪兴龙赤天化集团机械设备安装工18、贺明赤天化集团机械设备安装工(四)获申报“技师”的名单如下(160人):1、李代国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工2、陈明松遵义市代表队车工3、孙民遵义市代表队车工4、卢昭劲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工5、彭志波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工6、胡国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工7、吴礼建贵阳市代表队车工8、张均榜遵义市代表队车工9、刘飞011基地代表队铣工10 、张学双 061基地代表队铣工11、李家林 011基地代表队铣工12、胡雷 011基地代表队铣工13、郭兴祥 061基地代表队铣工14、张焜贵阳市代表队铣工15、王顺 061基地代表队数控车工16、姚富刚 011基地代表队数控车工17、赵青松 011基地代表队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18、白强 011基地代表队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19、鄢彬彬 061基地代表队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20、王松 061基地代表队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21、何林杰安顺市代表队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22、赵锋安顺市代表队装配钳工23、魏星遵义市代表队装配钳工24、钟小雄 011基地代表队装配钳工25、欧顺海 011基地代表队装配钳工26、刘勇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配钳工27、陈光锡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配钳工28、周小波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配钳工29、陈军遵义市代表队装配钳工30、何军安顺市代表队装配钳工31、杨军六盘水市代表队装配钳工32、XXX 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33、王欢 011基地代表队维修电工34、邱小林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35、胡寅贵阳市代表队维修电工36、罗志勇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37、陈金会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38、杨郡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39、龙继军黔南州代表队维修电工40、邓小锋毕节市焊工41、陈应波贵州电建二公司焊工42、宋显贵贵州电建二公司焊工43、张培松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44、刁元平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45、王兴海铜仁市焊工46、龙海贵州电建一公司焊工47、王晓飞遵义市焊工48、陈道刚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汽车吊)49、石廷山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汽车吊)50、邓淮沧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汽车吊)51、杨相华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重工(汽车吊)52、潘胜福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汽车吊)53、赵远健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重工(汽车吊)54、邹学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汽车吊)55、冯景凯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汽车吊)56、饶明峰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履带吊)57、张永江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履带吊)58、彭明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履带吊)59、张茂强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履带吊)60、周理富中国电建贵州电建二公司起重工(履带吊)61、张英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天车62、王云碧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天车63、雷丽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车64、关宇航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车65、罗俊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车66、吕佳丽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车67、汪青青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天车68、郑华云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天车69、李剑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冷作工70、陈进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冷作工71、王二亮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72、曾水根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73、张文波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74、王化东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75、罗伟豪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76、秦艾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77、向道源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78、刘毅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79、陈恩富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80、王旭东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81、郑绍强首钢(水钢)集团高炉工长82、徐元方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83、文安义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84、徐健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85、周玉杭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86、殷结平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87、林贵军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88、吴廷浪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89、黄锦安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90、边鹤辉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91、李天应安顺市代表队轧钢调整工92、张兴友遵义市代表队轧钢调整工93、周游 011基地代表队轧钢调整工94、李鹏飞 011基地代表队轧钢调整工95、张龙海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轧钢调整工96、陈龙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轧钢调整工97、马虎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轧钢调整工98、许伟科遵义市代表队轧钢调整工99、代玉君安顺市代表队轧钢调整工100、王滨六盘水市代表队轧钢调整工101、王宁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02、邓成勇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03、钟学能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04、胡志红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05、杜立松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06、潘宇鹏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07、董学强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08、徐顺红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09、马雷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10、李智勇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11、白勇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12、郭正举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13、汪勇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14、王明松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15、韩俊波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16、周维兵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17、李桐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18、王刚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19、胡光远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20、梁志华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21、田君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22、周登双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23、彭中林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24、李根发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25、高庭洪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26、高启模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27、罗波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28、黄成彬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29、黄昌林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0、孔德灿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1、郑贵利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2、何焦波贵绳股份公司三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3、李元学贵绳股份公司三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4、苟顺宇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5、吴小平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6、张朝林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7、姚明辉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8、刘兴国贵绳股份公司三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39、XXX 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40、杨正东贵绳股份公司四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41、张强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42、邹祖兵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43、韦言杰贵绳股份公司三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44、吴华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45、周强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46、游璞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47、陈华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48、周涛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49、鲜守明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50、王小荣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51、XXX 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52、黄伟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53、王伟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54、满延方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55、曹权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156、王睿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157、文方逃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158、潘永明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159、杨民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160、欧明捐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五)获申报“高级技师”的名单如下(25人):1、孙认明 011基地代表队车工2、吴杰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车工3、杨三勇011基地代表队数控车工4、周训明贵阳市代表队数控车工5、魏建民遵义市代表队数控车工6、周庆红贵阳市代表队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7、刘延军黔南州代表队维修电工8、宋飞贵阳市代表队维修电工9、周大军贵州电建一公司焊工10、安廷贵贵州电建二公司焊工11 、范玮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12 、沈华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13、徐海星首钢(水钢)集团转炉炼钢工14、李宏首钢(水钢)集团轧钢调整工15、叶林春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钢丝绳制造工16、黄明友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7、令狐世前贵绳股份公司二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8、张煌贵绳股份公司一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19、冯仕义贵绳股份公司五分厂金属材丝拉拔工20、马贤磊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21、梅宏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22、余少东中铝贵州分公司铝电解工23、郑继常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24、李军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25、陈荣权中铝贵州分公司蒸发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黔人社通〔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1日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一、扩大基层就业空间。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招聘“特岗教师”6000人,招募“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8000人、“三支一扶”计划1000人,招录“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1000人。

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黔人社通〔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93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申报备案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竞赛训练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劳动者成才创造条件、提供平台,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与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有效衔接,借鉴世赛国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黔人社厅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44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现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组,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考察、年审等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省厅制定了《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并列入各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以独立身份参加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实行“统一条件、统一权利、统一管理、按需选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工作,必须由聘请单位指派,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参与超越本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在行使职权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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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17
•【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
•【施行日期】2022.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考核评价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三章备案流程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或根据产业技能人才需求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五条评价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
级、分类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级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备案、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认定职业为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考核项目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内的考核项目。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七条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申请备案的职业范围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符合要求,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单位(按统计口径)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六)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备案流程
第八条评价机构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组织按照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安排,通过材料核验、现场察看、技术评估等方式,考察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资源、评价制度、评价保障等情况。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结果实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编码并出具回执,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

(二)申请成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参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流程办理。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评价机构信息,包含评价机构名称、机构编码、地址、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等内容,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建立全省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更新,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拟面向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职工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需提交下属子公司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部门评价机构可在贵州省设立分支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评估后设立,评价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当依据评价标准规定要求,使用规范编制的题库,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财务、考务、评价质量、证书数据、档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
公开。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配备与评价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评价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技能人才评价题库建设应当按照命题技术规程及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生成证书及相应证书号。

评价机构落款、印章唯一,不得擅自增设落款、印章。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需变更单位基础信息的(含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需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需变更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的,需按隶属关系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进行评估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设立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如无评价机构终止备案(评价机构申请取消和违规终止),将自动延续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提高质量意识,确保评
价质量,维护证书权威。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构建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

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按隶属关系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鼓励参评对象、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评价机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在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因违
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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