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毁容少女周岩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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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岩与陶的关系历史

周岩与陶的关系历史

周岩与陶的关系历史网上传被毁容少女周岩事发前与嫌疑人合照(图)2012年03月01日01:13城市晚报我要评论(350)字号:T|T转播到腾讯微博网上流传的犯罪嫌疑人和周岩事发前的合照合肥少女拒爱遭毁容案接续>>2月28日,安徽合肥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少女遭毁容案嫌犯陶汝坤没有取保候审资格,陶家也未提出过精神鉴定请求。

周岩代理律师李智贤说,公安机关在批捕陶汝坤时,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周家对此持有异议。

他认为该案更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坚持>>周岩的梦一直没有破灭去年的这起案件,直到今年2月24日,才在网上以惊人的速度传播。

很多爱心人士和记者的电话、造访,打乱了这个家庭往日的节奏。

一些细节渐渐浮现。

但行凶者陶汝坤的家人拒绝了记者采访。

当被问及她眼中的女儿,周岩母亲李聪哽咽着说不出更多的话来,只是吐出几个简短的字:“孝顺,乖巧。

”周岩小姨记忆最深的是,周岩在ICU病房里托护士带话出来:“我不会被一把火烧灭的,我会挺下去。

”在与来访者的简单对话中,周岩总会尽力回答,但有时也会礼貌地提醒:“我能不往下说了吗?嗓子疼。

”“我想做一个杂志编辑,或者电台的主持人。

等我好了,肯定要上学,还要上大学。

”对周岩来说,这是很长的一句话了。

捐款>>周岩收到11.5万元爱心款2月27上午,某网站通过当地媒体得知周岩的遭遇后,当天晚上,该网站负责人连夜赶往合肥,在记者的陪同下将6.5万元爱心款送到周岩家。

该负责人一边安慰周岩母亲李聪,一边将装有6.5万元现金的信封递到她的手中。

就在这时,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走进屋内,她从手提包里拿出5万元现金,交到周岩母亲李聪的手中。

调查>>医院称周岩已具备出院条件据李智贤介绍,周岩并非治疗终结出院,而是被迫出院。

周岩出院前已拖欠医疗费10万元,因欠费医院要求她出院,周岩出院次日陶家结清了医疗费。

2月28日,记者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住院部一位医生处了解到,周岩当时已具备出院条件,但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陶汝坤

陶汝坤

后续减刑
后续减刑
2016年10月31日,陶汝坤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谢谢观看
当晚,陶汝坤的母亲许女士证实该千字帖的确是他们所发。
周家否认
2012年2月26日晚,周岩的家人在天涯论坛上,就陶家的说法一一进行了回应。
周岩躲避纠缠未早恋
周家称,伤害周岩因其另有男友,完全是为陶汝坤开脱罪行,想往周岩身上泼脏水而无中生有。周家就是为 了让女儿躲避陶汝坤的纠缠,安心学习,才把周岩转学至肥东撮镇中学。后来由于陶汝坤继续纠缠,周岩不得已 又休学一年。案发的2011年9月17日是周岩在休学一年后重返学校仅两周的时间,周家坚决反对孩子早恋,周岩 是很乖巧的孩子,根本不存在“另有男友”。
警方表态
同时,合肥市警方也通过就此事进行了微发布:关于陶某伤害周某一案,警方对广大博友嫉恶如仇、同情受 害者的心情完全理解。同时,警方表示:陶汝坤于2011年9月18日以来,一直羁押在看守所,并未被取保候审; 因受害者受伤后长期住院治疗,且病情不稳定,无法及时鉴定伤情。近期,警方已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 出来后,警方将对外公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方将依据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出院因陶家拖欠医药费
周家表示,陶汝坤父母当初让他们签署《情况说明》,说陶汝坤随120赶到医院,就是想要证明陶汝坤对周 岩进行了积极救治。
2011年11月13日,陶汝坤父母拿了《情况说明》来让他们签字,他们拒绝签字。此后,陶家就开始陆续拖 欠医院费用,也不再给生活费用,直至欠医院7至10万时,医院要求他们出院。所谓和医院商定出院,是因为陶 汝坤的父母拖欠医药费。
各方态度
律师说法
警方表态
律师说法

“官二代”标签下的迷雾与现实——合肥少女毁容事件调查

“官二代”标签下的迷雾与现实——合肥少女毁容事件调查

“官二代”标签下的迷雾与现实——合肥少女毁容事件调查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2年第7期本刊记者叶茂姐姐在哪?在家。

今年开学可以来吗?应该不行。

唉,好想你啊,那什么时候才能过来啊?也许,过不去了。

啊?你不要告诉任何人……2012年2月19日,离新学期开学只有几天了。

合肥的不少学校门口,书店、文具店又摆上了琳琅满目的新货品,在人头攒动中活跃起来。

长假一晃而过,回学校和同学们团聚,挑动着学生们的渴望。

然而,一个叫周岩的高一女生却无法再回到校园欢声笑语之中。

呼唤姐姐的,是一个网名叫做“时光稀释淡漠的旧记忆”的15岁男生,他和合肥少女毁容事件的主角周岩有着90后同学之间特有的“姐弟”友谊。

当他从电脑里给本刊记者调出了这份对话时,还难以忘怀当时的吃惊与不解。

一边,是弟弟的关心、讶异、探问;一边,是姐姐的叹息、嘱咐、保密。

实际上,这一天,离2011年9月17日的烧伤事件5个月了,事件的线头至此还不复杂——还只是一个由两家人约定好共同对付的困局,还只是一个少年犯下的人生大错,还只是一个在当地都未引起媒体注意的社会事件。

赔偿金:两家人的引爆点发生于2011年9月17日的烧伤事件,在场者只有15岁的周岩、16岁的陶汝坤、周岩的小姨李云和李仅10岁大的小孩。

陶汝坤1995年4月出生,和周岩是寿春中学的初中不同班的校友。

关于烧伤事件的发生,目前只有李云一家的说法。

惨剧发生在傍晚,那是在周岩的卧室里。

李云当时到周岩家准备晚饭。

“周岩回来,我去开门,她进门换了鞋子,我就进厨房继续做菜。

”陶汝坤的进门过程李云曾对媒体说是“破门而入”,后来改为“尾随周岩”。

接着,“大概过了几分钟,我听到周岩一声尖叫,陶汝坤就站在一旁……”值得注意的是,周岩母亲李聪曾说,陶汝坤数次在她家门口等待和纠缠周岩的时候“纵火”,其实就是点燃楼道里的牛奶箱,时间也是傍晚。

“我没说是他做的,假装说:是谁不小心扔了烟头吧。

”李聪一直不愿意让四邻知道陶汝坤跟自己家有某种关系。

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及案例分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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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学生心理 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辅导助你成为专业的教师
是谁让我们想到了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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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求爱不成火烧花季少女 女孩惨遭毁容
2011 年 9 月 17 日 ,合肥寿春中学陶某因追求同学少女周岩不成 ,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岩不备,拿出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 并点着, 周岩痛苦地哀嚎惨叫。 家人闻讯赶来,用被子将火扑灭 ,报警并拨打 120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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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担心之参军篇
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为劝说青年当兵,军方请心 理学家编写了一则征兵广告:
当了兵,有两种可能:一是留在后方,一是送 到前方。留在后方没什么可担心的。送到前方又有 两种可能:一个是受伤,一个是没有受伤。没有受 伤不用担心。受伤的话也有两种可能:一个是轻伤, 一个是重伤。轻伤不用担心,重伤的话也有两种可 能:一个是能治好,一个不能治好。能治好不必担 心,治不好也有两种可能:一个不死,一个是死。 不死的话不用担心,死了嘛………也好,因为他已 经死了,还担心什么呢?
——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中 小学生心理素质建构与培养研究》的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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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健康的概念
亚健康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一
个崭新的概念——“亚健康”,即一种介于健康与疾病之间的 “第三状态”,又称为“次健康”、“疾病前状态”、“第 三状态”、“灰色状态”、“潜临床状态”、“半健康人” 等。
认知主义心理病理观
一、认知1)人既可以是理性的、合理的,也可以是无理性的,当 人们按照理性去思维、去行动时,他们就会是愉快的。
(2)情绪伴随着人们的思维而产生,情绪或生理上的困扰 是由于不合理的、不合逻辑的思维所造成的。
(3)人具有一种生物学的和社会学的倾向性,倾向于存在 有理性的合理思维和无理性的不合理思维。

安徽少女毁容案开庭 双方未就量刑与赔偿达成一致

安徽少女毁容案开庭 双方未就量刑与赔偿达成一致

A29锐读天下国内2012.04.24星期二责编何舒静美编温延庆责校梁玉婷4月22日下午4时40分,《经济观察报》总编助理王克勤更新其新浪微博称:“昨《经济观察报》发表《吃空饷15年,山西女商人变身副县长》反响强烈,吕梁昨表态要展开调查。

但今天下午我却接到山西线人电话:‘王辉派人给接受过采访的人送东西,要求我们改口,拒收东西,对方称,不改口就制造交通事故,撞死你’。

”当天下午5时45分,王克勤更透露了此事的线人证人:“在《吃空饷15年,山西女商人变身副县长》中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刘向南采访的线人证人:文水县殡仪馆馆长王效忠;县民政局连续三任局长席士彪、和林瑞、陈越明;县环保局任纪检组长王新忠;县前政协主席王志刚;政协常委朱丽彬。

”王辉:“都是我命好”据报道,女商人王辉,20岁进入山西文水民政局,22岁赴北京经商,经商15年始终吃空饷。

2007年底,王辉重新杀入文水县政界,“弃”商从政后仅仅四年,王辉从科员一路升任县政协副主席,又改任副县长。

42岁的王辉,自2011年6月当选为山西省文水县副县长后,这位山西雪恩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即陷入当地政界与坊间的争议中。

而自1992年开始在京晋两地经商至2007年进入政界的15年间,王辉在县民政局“从来不上班”,却一直领着工资,是为“吃空饷”。

这也是她在文水被议论的一个焦点所在。

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已是副县长身份的王辉这样解释1992-2007年间在民政局“不上班、吃空饷”的状况:“也不是每天不上班。

那几年鼓励大家下乡多一些。

有的下乡,有的下海。

我不算下海,我下乡多。

我每年都包着村。

”对于当选为副县长,王辉则告诉记者:“都是我命好。

当时正好有这个机会。

去年文水出了个大事,县委书记、县长都被免了,县委没有女同志,政府这边也没有,而且还缺一个‘非党’的。

我进政府,就是‘一顶二’。

”吕梁市:已展开调查23日,吕梁市委组织部对记者表示,目前,已派出由该市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文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查组调查此事。

法不可违

法不可违
刑事违法 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违法
犯罪
违 法 行 为
行政违法 民事违法 刑事违法
犯罪一定违法, 违法不一定犯罪。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合肥少女拒绝求爱被毁容
2011年9月17日下午,因追求 受害人周岩不成的犯罪人陶汝坤 来到周家,用打火机油将被害人 周岩点燃,并在一旁叫嚣“去死 吧”,直接导致周岩烧伤严重。 被害人周岩经7天7夜的抢救治疗 2012年5月10日下午3 才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势已极为 点整,“合肥少女毁 严重,其头面部、颈部、胸部等 容案”开庭宣判,包 严重烧伤,一只耳朵也烧掉了, 河区人民法院以“故 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深度达二 意伤害罪”判处陶汝 度、三度,整个人完全面目全非。 坤有期徒刑12年零1个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初级中学校 唐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 功劳大小、地位高低,都必须 强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 遵守法律,只要触犯法律,必 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将受法律的制裁。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结论: “拾金而昧”已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 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 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 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 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梁丽,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 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 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 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 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 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 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 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 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 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 刑! 2011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 终认定“捡黄金”案梁丽犯盗窃罪 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 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 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 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不追究梁 丽的责任,梁丽彻底自由。

自-2012时事作文素材及点拨:安徽“少女毁容”事件

自-2012时事作文素材及点拨:安徽“少女毁容”事件

2012时事作文素材及点拨:安徽“少女毁容”事件素材积累【素材展示】2月24日,一条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

该微博称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将其烧成重伤。

受害者周岩的家属及其代理律师李智贤称,目前陶汝坤仍被羁押。

22日下午,当地警方已对周岩进行了伤情鉴定。

据发帖人安徽呱蛋合肥称,事情发生在2011年9月17日18点左右,施暴者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不停地叫嚣:去死吧!周岩痛苦地哀号惨叫。

家人闻讯赶来,用被子将火扑灭,报警并拨打120抢救。

周岩经过7天7夜的抢救治疗才脱离危险,伤势极为严重,一只耳朵被烧掉了,头面部、颈部、胸部等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程度达二度、三度,整个人面目全非。

周岩的母亲李女士表示:周岩以前是个很乐观开朗的女孩子,现在她对生活失去了希望,每每看到镜子后就会哭个不停。

看见女儿这样,父母都十分心疼,但没有钱给她整容,也没有钱去法院打官司。

全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上网求助。

(来源:北京晨报)【多用点拨】角度一: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将其烧成重伤,烧得面目全非。

这则悲剧看似是陶汝坤一时冲动酿成的,实则反映了他爱情观的极端错位。

当下很多青少年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当他们所谓的爱情遭遇挫折时,往往采取自残、打击报复等方式来释放自己的不满,结果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看来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刻不容缓。

角度二:近年来,我国频发花季女孩被毁容的事件,人们在震惊和愤慨之余,往往把指责的大棒挥向学校、家庭。

诚然,学校和家庭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着缺失,但悲剧产生的原因并不止于此。

当下,很多社会的阴暗面对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周岩被毁容是成人世界罪恶在少年世界的映射。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改进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

青少年犯罪心理

青少年犯罪心理

①模仿性、易受暗示性 ②虚幻的自我实现 ③成长中的渴望关怀心理 ④网络中人际交往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⑤网络中的宣泄心理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14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该年龄阶 段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罪负刑事责任; • 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因为已满16周岁 的人,其智力和社会知识已有相当发展,已具备了承担刑 事责任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但考虑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所以我 国刑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 的青少年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 的犯罪行为。但在研究中,一般将11岁、12 岁~25岁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行为统称为青少 年犯罪。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不仅包 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 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 (三)网络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类型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原因分析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
【1】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
认识特征 情意特征 个性特征
【2】青少年犯罪行为特点:
模仿性 冲动性 凶残性 戏谑性 反复性
(三)网络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类型
1、网络游戏所引发的青少年犯罪
①模仿网络游戏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②因网络游戏的胜负而引发的暴力冲突 ③在网络游戏中恶语攻击所引发的暴力行为 ④争夺网络游戏里的宝物、虚拟财产引发的犯罪行为 ⑤为支付网络游戏的费用和上网费用引发的犯罪行为
官二代追女不成将其毁容:被判故意伤害罪12年零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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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题]篇一:合肥少女毁容案代理词代理词(2012)亚律刑字第019号核心提示:被告人陶某用事先准备的zippo打火机油泼在被害人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同时对被害人说:“你去死吧。

”当被害人身上燃起了大火时,陶某站在一旁无动于衷,直至被害人的小姨李云听见被害人的哭喊声,从厨房穿过两道房门跑到案发的卧室时,其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

倘若不是被害人的小姨李云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当时必将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当被害人的小姨李云要求拨打120时,陶甚至还说:“你自己不会打啊!”被告人陶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昭然若揭,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

代理人详细查看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为就本案的事实情况而言,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一、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一)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代理人对本案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在今天的法庭上一再纠缠被害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表示不解和抗议!本案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代理人认为是故意杀人罪,而这两个罪名的成立与否与其二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联系。

同时代理人认为二人之间的关系与量刑也没有联系。

即使如辩护人所说,本案因感情纠纷引起的犯罪,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哪怕是会议纪要规定,感情纠纷引起的有预谋犯罪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二)本案应当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本案的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陶某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案的审判机关应当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本案的审查起诉机关应当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合)公(刑)鉴(残)字【2012】0017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等级鉴定书》,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周岩的伤残等级被综合评定为五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工伤六级以上即可视为严重残疾,陶某的“特别残忍手段”自不待言,因此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也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相应的审判机关也应当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本案的审查起诉机关也应当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本案因媒体的报道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综上,无论是被告人所可能面临的刑罚还是本案的社会影响,代理人都认为包河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的审判机关应当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代理人也以上述同样的理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管辖权的异议,但不是为何公诉机关未予采纳。

二、本案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存在问题,导致本案若干重要事实未能查清···以本案被媒体曝光的时间为分界点,媒体曝光之前陶某交代的案情反映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媒体曝光之后其交代的案情反映其主观心态又为故意伤害;雪碧瓶中液体明明在2011年9月25日的检验报告中得出有助燃剂成分的检验意见1[1],而侦查机关却在2011年11月15日第一次移动审查起诉的情况说明中称尚未检出结果1[2],侦查机关对此的解释为:刑科所内部改造,2012年2月才拿到鉴定结论1[3],难道刑科所内部改造需要长达三个月并且在此三个月内刑科所停止办公,这样解释太过牵强,侦查机关能拿到刑科所于2011年9月22日做出的第一次轻伤鉴定结论书,却拿不到三天之后就已经得出的检验报告,这显然不大可能。

侦查机关说两次以轻伤的结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因为受侦查时限所限制,经查我们发现侦查和两次退查的时间都未用完。

另外,合肥市公安局提讯证显示,1[4]侦查机关于2011年9月23日提审了陶某,但代理人详细查看本案的卷宗材料,未发现有本次讯问的笔录,不知本次侦查涉及到什么案件情况而没有记载笔录。

由于侦查方向的偏差,不仅导致本案两次以轻伤害为由移送起诉,更导致本案有若干重要涉案事实没有查明,而这些事实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一)涉案打火机油的数量被告人陶某在被讯问时称其将家中的两瓶打火机油倒入雪碧瓶中,共计大约100毫升,ZIPPO打火机和打火机油都是其母亲为他买的1[5],关于此点被告人父亲被询问时却说是其妻子为他买的,而并非是为被告人购买的。

打火机油的数量能够直接反应被告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如果是100毫升是否可以足以导致被害人周岩被大面积深度烧伤;其所谓的两小瓶打火机油被倒完后的空瓶在何处?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和调取。

代理人经过反复测试,认为100毫升的量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烧伤结果。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查明陶某犯罪时所用打火机油的数量,而打火机油的数量于本案意义重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被告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多少毫升的打火机油才足以造成周岩的大面积深度烧伤,应当通过侦查实验予以查明。

本案经过两次退查以及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提供了代理词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查,但补查的结果是:通过对陶某及其当然有利害关系的父母的调查,证明燃烧的打火机油只有100毫升或不足100毫升?这所谓100毫升的打火机可以同时倾倒在被害人头部、面部、身上、床上、桌子上、和凉粉碗中吗?!而周岩大腿深2度和小腿浅2度的大面积灼伤,牛仔裤没有任何燃烧的痕迹,显然系滚烫的机油留到腿上所致,更说明油量不止100毫升。

本案的公诉机关向被告人的父母调查了解涉案打火机油的数量,根据被告人父亲的陈述,涉案的两瓶打火机油一瓶剩五分之一,一瓶剩三分之一。

1[6]涉案打火机油瓶不是透明的,被告人父亲如何能精确的判断?而且如其陈述真实,那么涉案打火机油只有不到70毫升,这和陶某的供述相差甚远,而且再扣除作案后雪碧瓶中残存的液体(现场勘查称有残存,但居然没有度量残存的数量),那么燃烧的数量几乎微不足道,难道周岩自身具有如烷烃一样的可燃性吗?鉴于被告人父亲和陶某之间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备可采性。

(二)涉案雪碧瓶中残余打火机油的数量没有查清侦查机关的勘验笔录记载雪碧瓶中有残余液体,但未记载残余液体的数量。

如果如陶某所言,瓶中只有约100毫升的打火机油,那么减去残余部分,实际燃烧的打火机油更不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深度大面积烧伤。

涉案雪碧瓶中残余打火机油的数量也属于应当查明且完全可以查明的事实。

(三)陶某的主观罪过如上所述,以本案被媒体曝光的时间为分界点,媒体曝光之前陶某交代的案情反映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媒体曝光之后其交代的案情反映其主观心态又为故意伤害。

被告人陶某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故意伤害、还是更符合其行为外部表现的故意杀人,依法应当查明。

(四)被害人周岩伤残等级虽然(合)公(刑)鉴(残)字【2012】0017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等级鉴定书》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工标》)确认被害人周岩的面部的伤残等级为5级。

代理人认为此鉴定结论不准确,周岩的伤残等级应当不止五级。

根据周岩母亲在北京委托的,在法医鉴定界享有盛誉的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中衡司法鉴定所【2012】临床鉴字第06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周岩目前遗留的后遗症为:1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未达60%),容貌毁损,部分功能障碍;2颈部疤痕增生挛缩,致各方向活动严重受限,活动度丧失50%以上(未达75%);3左耳廓缺失50%以上;4双手疤痕挛缩,致双手功能丧失达30以上;5驱赶及四肢疤痕占全身体表总面积的12%以上(未达20%),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下称《道标》)上述五个部位的损害分别达到5级、5级、9级、8级和9级伤残。

《道标》的标准一向严于《工标》,而本案侦查机关依照更加宽泛的《工标》却只鉴定出受害人一个部位为5级、一个部位为8级的结果,此结果与北京的鉴定结果相差甚远。

依据《工标》4.5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如果被害人周岩多部位构成5级伤残,那么应当晋升一个等级,因此代理人认为依据《工标》被害人的伤残等级应该不止五级。

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而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篇二:“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案一审宣判受害人周岩获赔172万余元好问律师APP “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案一审宣判受害人周岩获赔172万余元5月15日上午,时隔3年多时间,备受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受害人周岩获赔1726273.7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

被告未到庭。

对于是否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确定。

2011年9月17日,因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周岩惨遭同学陶某坤毒手。

当晚18时许,陶某坤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岩家中,在周岩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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