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罪辩护词例文一则
窃案件辩护词

窃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们面临的是一起窃案件,根据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将在此为您陈述我们的辩护理由和观点。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没有进行任何的窃盗行为。
根据案件材料和调查证据,证明被告并没有实施窃盗行为的动机和机会。
被告是一位受过良好教育、为人善良正直的年轻人,并无前科记录。
在此之前,被告一直保持良好的社会声誉,与窃盗行为毫不相干。
其次,关于被告涉嫌窃盗的证据不充分。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控方并未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窃盗行为。
所有的证据都存在合理的解释和解读空间,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与窃盗行为有直接关联。
此外,关于被告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
被告在案发时并非处于稳定的状态,而是受到一系列不良心理压力的困扰。
这些困扰严重影响了被告的判断力和行为能力,也让被告容易受到他人的操纵。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具备典型的窃盗特征,证据表明案发时被告并非处于客观、清醒和冷静的状态。
最后,我们强调被告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被告与警方全程配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证明其无罪。
这种支持和配合精神表明了被告的善意和真诚,值得法庭认可。
综合上述理由和证据,我们要求法庭对被告做出无罪判决。
被告不存在实施窃盗行为的动机和机会,证据不充分,被告的身体和心理状态受到了不良因素的影响,并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我们相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坚信被告无罪,并希望您能够根据相关法律和不可辜负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裁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倾听与审理。
辩护律师:XXX。
摸金校尉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古墓挖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盗墓笔记》、《鬼吹灯》等小说的热播,人们对古墓挖掘的神秘感和兴趣日益浓厚。
然而,古墓挖掘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尤其是非法挖掘古墓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摸金校尉非法挖掘古墓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市郊的一座古墓附近,有一伙人非法挖掘古墓。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确认,该团伙以“摸金校尉”为名,非法挖掘古墓,盗取文物。
警方随后对该团伙进行抓捕,并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三、法律分析1. 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何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在本案中,涉案人员非法挖掘古墓,盗取文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涉案文物如何处理?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口、破坏、盗窃、损毁文物。
在本案中,涉案文物系非法挖掘所得,属于非法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文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缴违法所得。
3. 涉案人员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古墓盗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古墓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然而,近年来,随着古墓盗掘事件的频发,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古墓盗掘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古墓盗掘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及处理结果。
二、案例介绍2018年,我国某省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省内某地发现一起古墓被盗掘事件。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盗掘的古墓为明代一位官员的墓穴,墓内陪葬品丰富,包括金银器皿、瓷器、玉器等珍贵文物。
经鉴定,这些文物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盗墓团伙进行侦查。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警方成功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经调查,这起盗墓案件涉及多个层级,包括盗墓团伙成员、文物贩子、买家等。
三、法律分析1. 犯罪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被盗掘的古墓葬及文物价值巨大,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文物资源,故法院依法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3. 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盗窃罪辩护词 (2)

盗窃罪辩护词I. 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为他的无辜辩护。
今天,我们将讨论的是盗窃罪,这是一项严重的指控。
然而,在我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之前,我希望我们能够采取一个公正、客观的立场,审视所有的证据和理据。
我要求你们在听取完这份辩护词之后,保持开放的心态,并对我的辩护进行深思熟虑。
II. 提供合理疑点在这起盗窃案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疑点,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这起罪行中可能存在无辜。
1. 证据的可靠性首先,我们需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的审查。
是否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是否有任何证据可能被误解或被提供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
我们必须认识到,证据是构建整个案件的基石,它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2. 证人陈述的真实性控方所依据的证人陈述也需要被质疑。
证人可能存在记忆的失误、个人偏见或其他影响他们陈述的因素。
我们将会逐一地分析每位证人的陈述,并尝试找出与他们陈述相矛盾的证据。
3. 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我不得不关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受审讯期间是否受到了任何恶劣对待、威胁或心理压力的问题。
我们将调查这一点,并寻找任何可能表明当事人认罪不是出于自愿的证据。
III. 提出合理解释除了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陈述外,我还将提供几个合理的解释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无辜。
1. 证据链不完整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建立起当事人的罪责的重要性。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证据链的完整性,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可能不存在于整个案件中。
2. 被冤枉的可能性我的当事人可能是被他人冤枉的无辜之人。
在这个社会中,盗窃案件的证据往往是间接的,容易被误解或被用于针对无辜之人。
通过提供关于当事人良好的品格和过去行为的证据,我们将证明他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而不是一个盗贼。
3. 对他人的帮助行为被误解有时,我们的善意行为可能会被误解为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可能只是在帮助别人,而不是盗窃。
关于李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辩护词(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Word最新版)

关于李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辩护词(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李某(李某某之子)托付,指派本人担当八亩墩古墓被盗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经过细致阅卷,仔细探讨起诉书,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我发表如下辩护看法,恳请法庭予以接受:一、被告人李某某所实施的实地查看、钢钎探墓的行为属于盗掘古墓罪的预备阶段。
1、从行为目的来看,钢钎探墓行为与盗掘古墓行为之间虽有联系,但是相互独立,不能混淆。
探墓是盗墓的前期打算,其作用主要是确定古墓是否存在,以及古墓的详细方位、大小深浅等信息,为之后的盗掘行为制造便利条件,符合犯罪预备的特点。
2、从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刑罚的目的来看,我国刑法之所以严厉打击盗掘古墓的行为,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爱护埋藏在地下的宝贵文物和历史印记不受破坏。
而本案中的钢钎探墓,一来没有对古墓外观造成明显破坏,二来也没有触及墓壁,自然更谈不上损毁古墓内部结构和破坏宝贵文物,三来李某某等人通过探墓也没有得到关于古墓年头、大小、深浅以及如何盗掘的有效信息。
可见该行为的危害性较小,如若将其认定为犯罪着手,则意味着构成盗掘古墓罪既遂,这明显扩大了刑法的惩罚范围,有违刑罚的谦抑性。
3、从罪行相适应原则来看,假如将钢钎探墓行为认定为犯罪着手,则意味着只要钢钎接触覆盖古墓的土壤表层即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既遂,那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换来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处,这相比较其他一些实行极大破坏性手段盗掘非国家非省级文物爱护单位墓葬而只在十年以下量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这明显是不公允的,也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二、被告人李某某仅仅参加了探测古墓的活动,之后便与以洪某、彭某、吴某等人为首的盗墓团伙脱离了共犯关系,因此,对该盗墓团伙之后所实施的盗掘古墓的犯罪行为及后果不担当法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盗掘古墓葬罪的预备犯罪定罪处刑。
古墓盗掘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古墓盗掘案件分析总结汇报古墓盗掘案件分析总结汇报近年来,古墓盗掘案件频频发生,这对我们国家的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维护我国宝贵的历史遗迹,本次汇报将对古墓盗掘案件进行分析总结。
一、案件背景古墓盗掘案件指的是不法分子对我国境内的古代墓葬进行非法掠夺和盗窃活动。
这些墓葬往往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及历史价值,是了解我国古代文明和历史演变的重要载体。
二、目前情况近年来,古墓盗掘案件发生频率逐渐上升,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每年我国至少有数十起古墓盗掘案件发生,损失金额高达数亿元。
盗掘者往往通过使用爆炸物和重型机械设备,对古墓进行暴力破坏,以取得财富和文物。
三、案件原因分析1. 文物市场需求:古墓中蕴含着许多珍贵的文物,这些文物在市场上有着高额的价值。
因此,文物贩子和私人收藏家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积极参与古墓盗掘活动。
2.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对于古墓盗窃者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了不法分子视盗窃古墓为低风险高回报的犯罪活动。
3.社会教育和道德观念缺失:一些人缺乏对文物的敬畏之心,认为文物只是一种商品,可以任意盗窃。
这种观念的传播与社会道德观念以及文化教育的缺失有一定关系。
四、案件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社会媒体、教育活动等途径,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弘扬文物保护的价值观念。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高对古墓盗窃者的处罚力度,以增加犯罪成本。
3. 增强安保力量:加大对古墓地区的安保力度,增加巡逻频次,提高对古墓的监控与保护。
4. 加强国际合作:与各国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文物走私犯罪团伙,提高整体打击力度。
五、结语古墓盗掘案件的发生严重侵犯了我国文化遗产的权益,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历史文化造成了沉重打击。
我们应该加大力度,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古墓盗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被告人XXX的律师,受其委托担任第一审辩护人,现在为其进行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询问了被告人,并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
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的意见,我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现在,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其涉嫌盗窃犯罪的定性,我不持异议。
然而,结合法庭调查和事实法律,我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较少,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所盗窃的财物价值为2250元,属于数额犯罪。
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恳请法庭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
二、认罪态度良好,改过自新的愿望强烈。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强烈改过自新的愿望。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已经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
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既有利于对其的改造,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能够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XXX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且是在喝酒之后没有控制住自己贪小便宜的念头,临时起意的偶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以上是我对被告人XXX的辩护意见。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
辩护词(盗掘古墓)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并调查取证,今天参与法庭调查。
现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xxx认罪伏法,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
作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仅就被告人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纵观本案整个共同犯罪过程,既不是盗掘古墓葬的发起者和控制者,也不是邀约者和纠集者,未勘察踩点,也未准备作案工具。
xxx应是几名被告中年纪最大的一位,在五起盗掘古墓葬的行为过程中,xxx四起并未参与挖掘,而仅仅是看车和所谓的望风。
原因是大家嫌他年纪大、身体不好,动作不灵活,看看车就足够了,x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应认定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一情节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二、被告人xxx有以下几方面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x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服法,悔罪态度诚恳。
归案后,xxx能如实供述,这一点可以从xxx供述笔录与其他被告笔录相一致吻合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侦查机关笔录中、公诉机关笔录中,还是今天的庭审,xxx都能做到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
归案后,xxx悔罪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此外,xxx积极检举争取立功,尽管立功未经认定,但也应视为其实际悔罪的表现。
2、xxx犯罪动机单纯,以前从无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是初犯。
xxx家庭穷困、人口多,经济负担重,在此情况下,再加上受到别人蛊惑,便实施了犯罪行为,实际其犯罪动机仅仅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面貌。
3、xxx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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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罪辩护词例文一则
盗墓笔记的小说的兴起,也形成了一股盗墓风潮,更有盗墓案被媒体披露、被人民所知所关注。
下面由为你介绍盗掘古墓罪辩护词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掘古墓罪辩护词例文一则案情介绍:
陈某涉嫌盗掘古墓罪
案情分析: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陈某提供辩护,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请参考:
一、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盗掘古墓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才构成盗掘古墓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刑法明文规定只有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才构成犯罪。
本案陈某共参与了三次挖掘坟墓的行为,其中有两处坟墓有鉴定书鉴定:冷水尖水库附近的为元代至明代古墓;历尧宋家山处据以往经验判断为元代至明代古墓,另一处荷塘山上坟墓无鉴定书鉴定是否为古墓。
古墓即为古代的墓葬,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古墓都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不是挖掘古墓就一定构成本罪,必须盗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才构成本罪。
同时,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也证实,现有科学条件无法证明被告人欧阳某某等人盗掘的古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本案公安、检察院并没有证据、鉴定书证明这三处坟墓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依法不能成立。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第二、第三次盗掘古墓所得赃物,一无买家、二无实物印证,被告人盗掘实际所得。
且,各被告人对第二次盗掘古墓所得“香炉”销赃及分赃数额,供述不一。
2、第五次盗掘所得赃物无实物印证、没有销赃人到案无法确定。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第六次盗掘古墓的行为,属于行为预备,不构成犯罪。
因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触及古墓,地下是否有古墓尚不确定。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盗掘古墓获取的非法利益,缺乏足够证据印证。
其指控的犯罪金额,依法不能认定。
三、假设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应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盗窃文物的级别和件数,进行定罪量刑。
而不应根据盗窃金
额和次数,进行定罪量刑。
具体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的供述及鉴定结论书证明,各被告人是为盗窃文物获取非法利益而盗掘古墓。
因此,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国家一般文物的行为。
2、《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规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由此可见,《解释》对盗窃文物进行处罚的立法精神是,盗窃国家文物的犯罪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是被盗文物的等级和件数。
盗窃文物级别越高,处罚越重。
这一处罚原则,充分体现了刑法中罪行相适应原则。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如果以盗窃金额作为盗窃文物的量刑依据,势必造成盗窃一件价值一万余元的一般文物比盗窃两件三级文物量刑重。
这不仅违背《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同时也与《解释》第九条盗窃文物级别越高、量刑越重相矛盾。
3、虽然《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盗窃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犯罪金额进行定罪量刑。
但该条适用的犯罪对象是,馆藏的一般文物。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馆藏文物是指博物馆、文物机构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
显然,本案被告人盗窃的文物不属于馆藏文物,属于地下文物。
因此《解释》第一条
第八项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因此,假设被告人盗窃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应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案被告盗窃一般文物的件数,按盗窃三级文物进行量刑。
四、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是在第六次探寻古墓下山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盗掘古墓的犯罪事实。
因此,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当庭认罪伏法,依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第12目规定,具有从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被告人陈某虽涉犯罪,但均因生活所迫所为,被告人家庭经济拮据,被告人身体有较严重疾病,需大量金钱治疗,两个小孩,一个在外求学,一个小孩还需抚养,还需被告人抚养。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具从轻情节。
综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退一步而言,即使构成盗窃罪,也应根据所盗窃文物的级别和件数适用《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盗窃三级文物进行量刑。
同时还应考虑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自首情节。
同时被告人陈
某系因家庭困难及法制观念淡薄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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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结构写法
(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