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一)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一)摘要: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
我国广大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通过完善法的运行、推进法制宣传以及增强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等途径,加强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的培植。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精神;法治建设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内涵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把握,是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并体现在行动中对法律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蕴含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
(二)法律信仰的基础1、正义性。
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人们承认法的至高无上,拥赖它的神圣以及遵从它的权威的源泉。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和目的。
它以其自身规范性分配和安排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个人的应有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其正义性得到充分发挥。
2、利益性。
人们追求利益的前提源于人们的需要,当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促使人们追求下一个利益。
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我们可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当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时,我们发现法律发挥了它的规制作用。
①法律被信仰与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是正相关关系。
3、救济性。
在竞争日益激烈,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利益的互动及权利的摩擦是人为不可掌控的,因而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矛盾冲突面前选择法律,从而使问题进入司法程序,也意味着冲突最终通过法律方式得到保障,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动荡的可能。
显而易见,法律的救济作用使人们的合理、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
因而在法治化的社会中,法律必将被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渠道。
法律信仰的申论作文

法律信仰的申论作文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信仰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信仰的核心是指个体对法律的尊重、遵守和信赖,以及对法治体系的坚定信心。
正是法律信仰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有序运转,并确保每个人能够享有公平和正义。
首先,法律信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能够对个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当每个人都自觉地遵守法律,社会秩序就能得以维护。
无论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劳动权益还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只有每个人都坚守法律信仰,才能确保社会有序运行。
其次,法律信仰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词,它在对待每个人时都应该平等无私。
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人都对法律充满信仰,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对无视法律者进行惩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法律信仰的树立,能够消除人们心中的不公平感,让每个人都在法治下享有平等的权益。
最后,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坚实保证。
法治国家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
而个体对法律的信仰,则是法治国家得以运行的基础。
只有个体真正信奉法律,遵守法律,并为法律的正义努力奋斗,才能确保法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法律信仰也能够引领社会风尚,使人们更加注重法治精神,营造出遵纪守法、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法律信仰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以及保证法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法律信仰,从自身出发,自觉遵守法律,做一个守法公民,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只有在法律信仰的指引下,我们才能迈向更加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
法律信仰的名词解释

法律信仰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信仰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认同和信仰。
法律信仰可以理解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遵守以及对法律体系的信心和信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解释,从法律的本质、社会背景以及在个体与社会中的作用来探讨这一概念。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本质来理解法律信仰。
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体系,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权益而创建的一种制度。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依赖于社会的共识和信任,而法律信仰则是对这种共识和信任的表达。
通过遵守法律,人们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
因此,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公正、公平和秩序的认同。
其次,法律信仰还与社会背景紧密相关。
社会的法律信仰程度与文化、历史和政治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稳定、成熟的法治社会中,人们通常对法律有较高的信仰。
这是因为法治社会建立在公正、可预见、公平的法律基础之上,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正义。
然而,在一些非法治社会或法治不完善的地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度可能相对较低。
这可能是由于法律执行不公、腐败等问题造成的,导致人们对法律的失望和不信任。
此外,在个体与社会中,法律信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个体来说,法律信仰是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激励和依据。
个体的法律信仰程度也与其道德观念和个人原则密切相关。
例如,一个高度法律信仰的人可能会主动遵守法律、遵守交通规则并愿意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而社会中广泛的法律信仰也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经济的发展。
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能够鼓励创新和投资,增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任感,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加入社会建设。
然而,法律信仰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信仰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的法律实施仍然依赖于执法机构的执行能力和公正性。
如果执法机构存在腐败、滥用权力等问题,将严重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法律制度可能会存在一些瑕疵或者与社会进步和价值观相冲突。
浅谈法律信仰

有些人出于法律的威慑作用而 守法 , 他们之所 以遵守法律 , 之所 以依法行事, 也并非 出于其对法律 的信仰 。 为法律 的实施是 以国家 因 的强 制 力 为 保 障 的 , 们违 反 法律 要 受到 相 应 的 惩 罚 , 至 可 能受 到 人 甚 刑法的制裁。 以人们遵守它是畏惧违反法律所可 能受到 的惩罚 , 所 跟 法律信仰无关。 有 些 人 从利 益 出发而 守法 , 这种 功 利 主 义 思想 使 人 们 决 定 是否 守 法 取 决于 利 益 的 计 算 , 果 违 法 比 守 法 能 够 给 自己 带来 更 大 的利 益 , 如 他 宁愿 选 择 违 法 ; 之 则 守 法 。对 于立 法 者来 说 , 必 须保 证 对 违 法 反 就 行 为何必要的威慑职 不能因违法而获利 ; 对于执法者米说 , 也必须有 足 够 的预 防和 惩 戒 机 制 , 使 任 何 违 法 行 为 都逃 不脱 应 有 的 惩 罚 。 否
出发 分析 了我 国法律 信仰 的现 状 , 历 史传 统和现 实中的 法律现 象两大视 角透视 我 国 民众缺 乏法律 信仰 的 主要原 因, 从 并从 立法、 法 、 执 司法 、 民 的普 法等 多个 角度 , 寻培 养我 国民众法律 信仰 的途 径 和方 法。 公 探 关键 词 法律信 仰 法 律传 统 法律信 仰 的培 养 中图分 类 号 : 9 D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2 —2 10—5 220 )4040
法律 必须被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 , 一 是对 自愿接受 法律统 治的一种信仰 的姿态 , 一种大众对 于法律 的忠诚 , 是对法治的 种心悦诚服 的认 同感 , 是对 在法律之下 生活 的德性的一种确信, 表 明人 们 愿 意 热 忱 地 投入 到 捍 卫 法 律尊 严 和 权 威 的 斗争 中 , 并把 参 与 这 种 斗争 视为 自己的一个庄严 的使命 和责任 。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 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 0 个 人 从 出 生 的 那 一 天 起 , 置 于 法 律 的羽 翼之 下 , 处不 受 它 就 无 的 庇佑 和 呵 护 。法 律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规 则 、 一 种秩 序 和一 种 统 治 的 工 具 , 重要 的是 , 律本 身 隐含 着 一 种 公平 正 义 的 价值 , 表 着一 种 理 更 法 代 想信念。 法律是公平 、 正义、 道德的化身 , 是人类对 理想境 界和美好生 活 向往 和 追 求 的 具 体 体 现 。 惩 是 为 了更 好 的 保 护 , 限 制是 为 了 它 它 更 多 的 自 由。人 类 应 当崇 尚它 , 仰 它 , 守 它 。 苏 格 拉底 一 追 求 景 遵 生 正 义 的 实 现 , 后 他 的生 命 也 就 与正 义 划 上 了等 号 , 最 当苏 格 拉底 被 指 控 违 反 城 邦 宗 教 、 神 和 腐 化 青 年 等 罪 被 判 处 死 刑 时 , 虽 然有 机 会 滨 他 逃脱 , 但仍然坚持一 个公民必须遵 守法律 的信念 , 最终 以身殉法。他 的 理 由是 : 是 被 国 家 法 律判 决 有罪 的 , 果 我 逃 走 , 律 得 不 到遵 我 如 法 守 , 律 就 会 失 去它 的应 有 效 力 与权 威 。 当法 律 失 去 了 权 威 , 义 也 法 正 就 不 存 在 了 。这 是 一个 智者 用 生命 在 诠 释 法 治的 真 正 含 义— — 法 律 只有 被 遵 守才 有 权 威 性 只有 法 律树 立 了权 威 , 能 有 国 家秩 序 与 而 才 社 会 正 义 的存 在 。 见 , 格 拉 底 早 在 两干 多年 前 就 已经 用 生 命 向 我 可 苏 们 诠 释 了法 治 命 题 的 全 部含 义— — 法 律 必 须 被 遵 守 。 法 治 作为 一种 理 想 的社 会 秩 序 , 既是 现 实 中人 们 努 力 追求 的 奋 它 斗 目标 , 同时也是现实中人的一种现实的生存形式和生活方式。 而法 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依法治国进程 中的理念基 石, 中国法治大厦需要法律信仰这个精神支柱来支撑 。如果将“ 物质 性的法律制度” 比作“ 硬件” 的话 , 那么“ 培育法 律信仰 ” 是实现依法 将 治国的“ 件” 软 。惟 有 “ 件 ” “ 硬 和 软件 ” 的结 合 , 法 治 才 能顺 利 进 依 行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 时 “ 件 ” 着 关 键 性 的作 用 所 以受 想 更 完 美 有 软 起 的 实 现 法 治 社 会 , 要 努 力 培 养 公 民 对 法 律 的 发 自内心 的信 仰 。 就 法 律 信 仰 不 是 被 灌 输 出 来 的 , 不 是 被 教 导出来 的 , 是基 于 人 亦 而 们 对 法 律 的 自觉 信 服 和 认 可 而使 法 律 被 认 为是 值 得 尊 敬 的 、 当尊 敬 应 的。人们通过 自己参与到法律实践的过程, 借助一系列的社会实践 、 个 别 经 验 和 亲 身 感 受 而 逐 步 到 对 法 律 的 归 依 , 法 { 神 圣性 的 认 同 。 对 j } 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 “ 否则它将形同虚
浅论法律信仰在我国的作用

善, 捍卫法 的正 义性等价值。 法律理性本身就含有信仰 因素, 因为法 律理性 的一个重要内涵 , 即坚信法律之治 的 价值优越性 , 其背后隐含有对于 法律的确定
性 、 效性 、 一性 的先验 预 设 。 有 统 早在 古 罗 马
时 期 , 马 法 学 家 们 就 褒 扬 和 赞 许 “ 是 善 罗 法
行政 与法 ◇
浅 论 法律 信 仰 在 我 国 的作 用
◎文/ 萌苗 庞
对 于信 仰 者 来说 是 万 能 的 ,在 信 仰 体 系 中 ,
人 们绝 对 不 能对 信 仰有 任何 怀 疑 。
( )法 律信 仰 ” 真正 含 义 三 “ 的
综上 , 者认 为, 笔 我国法律信 仰的真正
伯尔曼也认为 “ 法律不仅是社会功利 问题 ,
而 且 也 是 生 活 目的和 终极 意 义 的~ 部 分 ” 。
阵营 的根 本 分歧 , 认 为主 要 在 于 对法 律 笔者
信 仰 的含 义 的理 解上 。
公民信仰法律 , 实际上信仰的是法律文本背
( 法律信仰之“ 一) 信仰” 的含义
一
、
法律信仰 的含义
理 想 性是 法理 学 应 有 的品 格 之一 , 律 法 上 的那 个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经 典 定 义 , 法 信 仰理 论 对 于 当代 中 国而 言 , 一种 明显 具 即 是
律 是 由国家 强制 力保 证 实施 的现行 的具 有 理 想性 的理论 , 这 并 不是 说 它是 现 实 的 但
现。法律信仰就是这样一种积极信仰、 理性
信仰。
两个 方面 的特点 : 一是理想性 , 它是对理想
之法 的信仰 。 二是 理 性 , 对 法 的一 种 理 它是 性信 仰 。 法律 信仰 的这 两个 特 点正 表 明 了它 作 为一 种理 论 的应 然 作用 。
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钟明霞、范进学关键词: 法律信仰/问题内容提要: 法律信仰的虚无,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
作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
并就法律信仰问题,从法律为何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信仰;法律被信仰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何在?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还是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表层特征的一个反映,是当前中国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传统文化的以及道德的诸多因素整合的内在矛盾的外现。
这一困境也可归结为法律不被信仰。
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形同虚设”的法律,在于不为人们信仰所致。
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一种“法的统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信仰法律——中华民族精神创造性转化的需要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社会公众总有一种精神上的信仰对象。
如人类早期原始社会的图腾信仰,奴隶或封建社会的上帝或神灵信仰、君主或权力信仰,近现代社会的主义信仰、领袖信仰或法律信仰、金钱信仰等等。
人类对信仰对象的不同选择,或基于人类知识的匮乏,或基于主权者的强制与偏私,或基于思想自由权利的行使与运用抑或基于社会文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等。
在当代中国,信仰法律则是基于中华民族精神适时地创造性转化的需要。
从本质上讲,现代法治精神是理性化的人的精神,保障人、尊重人、颂扬人、赞美人、肯定人是近现代人权、法治的主流,当人的精神、人的价值普遍要求以价值法律化为价值取向时,法治精神、法的精神便成为一种民族精神和社会精神。
而中华民族精神以往是以伦理道德为主要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是与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也是中国长期落后的根源之一。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
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一、什么是法律信仰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
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
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法律信仰是指个体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也是个体对于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
法律信仰的深度不仅关乎个体的行为举止,同时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民主化程度。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信仰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培养研究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法律信仰的含义与重要意义法律信仰是指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
法律信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信仰能够约束个人的行为,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法治建设法律信仰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度和遵从度,促进了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3)实现公正正义法律信仰能够使人们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有更为深刻的体悟,进而实现更加公正的司法和公正的规则制定。
二、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法律信仰的培养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以下几个途径:(1)着重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信仰度和促进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
通过法制教育,人们能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价值观,以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2)依法治国通过中国特色依法治国,每个人都能够看到自身和社会的变化,坚定依法治国、守法诚信的信仰,增强每个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信任。
(3)依法审慎依法审慎是法律信仰的体现之一。
当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便是依法审慎。
只有依法审慎,公民才能真正地尊重法律权威。
(4)打造法治文化构建法治文化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文化因素,让人们从情感上、认知上、情境上等多个方面接触到法治文化。
打造法治文化体系也能够促进法律信仰的增强。
三、法律信仰培养的影响因素影响公民法律信仰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巨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也发生了巨变。
文化的多样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冲突,特别是在偏僻的乡村,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法律的存在。
(2)司法不公当前,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民众的信任度还不够。
论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
论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法律信仰作为一种全新的信仰观念开始备受关注。
我们所熟知的信仰一般指的是宗教信仰,那么法律信仰又是什么?它与宗教信仰有什么不同?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首先,我们可以从概念上来看,法律信仰指的是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尊重和信仰,是基于法律权威构建的信仰体系。
而宗教信仰则是对传统宗教、神灵教义的信仰和崇敬。
可以看到,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
法律信仰基于制度,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信仰;宗教信仰则基于信仰体系,是一种主观的信仰。
但是,两者相似之处在于都是信仰,都涉及到人们对于一种特定信仰体系的信任和崇敬。
其次,我们可以从功能上来看,法律信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稳定社会秩序。
法律制度的存在可以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而法律信仰可以进一步加强人们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自觉性。
其次,它可以保障公正和平等。
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公正和平等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关键,而法律信仰可以加强人们对于公正和平等的信任和崇敬。
再次,它可以激励个人道德。
法律信仰可以加强人们对于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尊重,进而促进个人道德的提高。
最后,它可以提升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信仰可以使法律制度更加权威,进而保护法律的实施和效力。
与之相比,宗教信仰的功能多元。
宗教信仰不仅可以提供道德指导和精神支持,还可以缓解焦虑和压力,促进个人心理健康。
此外,宗教信仰还可以提供超越性的希望和愿景,鼓励人们积极向上和奋发向前。
可以看到,宗教信仰的作用更多的是针对个体而言,而法律信仰则更多地关注于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我们可以从实践上来看,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在实践中的表现也存在一定的不同。
法律信仰是一种社会化的信仰形态,具有普适性和客观性,具体表现为一种自觉遵循和信任法律制度的态度和意识。
而宗教信仰则更多地表现为个人崇敬和信仰某一宗教信仰体系。
在实践中,法律信仰需要通过法制教育、宣传和实践引导,而宗教信仰则更多地通过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宣传,以及信仰者的参与和实践来传承和维护。
法律信仰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法治进程中,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却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的底线。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信仰的缺失与重塑,以期对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概述某市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抢劫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平日里以打砸抢为生,毫无法律意识。
一日,张某在抢劫过程中,为逃避警察追捕,竟将无辜群众赵某杀害。
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人们对张某的残忍行径表示愤慨。
然而,张某却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改之意,甚至认为自己是“法外狂徒”。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针对张某的法律信仰缺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帮助他重塑法治信仰。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1. 法律信仰的缺失张某案件中,法律信仰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意识淡薄。
张某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缺乏对法律本质的理解,认为法律只是束缚自己的枷锁。
(2)道德观念扭曲。
张某以暴力手段为生,道德观念扭曲,缺乏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3)法治观念缺失。
张某认为自己是“法外狂徒”,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 重塑法治信仰的措施针对张某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他重塑法治信仰:(1)强化法律教育。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详细阐述了法律的本质、意义和作用,使张某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2)剖析典型案例。
法官通过剖析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的案例,让张某明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产生敬畏之心。
(3)开展心理辅导。
法官为张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关注改造效果。
法官在张某服刑期间,密切关注其改造情况,适时调整教育措施,确保其法治信仰得到巩固。
3. 案例启示张某案件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以下启示:(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为法治社会奠定基础。
(2)关注违法犯罪分子的心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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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律信仰”【摘要】当今中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问题已经把法律信仰推至风口浪尖,建立法律信仰已是迫在眉睫。
但是建立法律信仰对我们国家来说非常艰难。
一来,我们在建立法律信仰道路上存在诸多障碍:有法而不依,发展不协调,司法不公正,法律无灵魂。
二来,我国没有法律信仰的历史土壤。
本文所介绍的是诸如传统精神文化——伦理道德的限制,数千年的中央集权统治,司法过于亲民以及政策重于法律等原因。
如果说西方的法律信仰与宗教密不可分,那么我们中国,这个在儒家思想中浸润过数千年的国家,法律信仰必然与伦理道德脱不了干系。
为了建立健全法治国家,我们必须要把建立在道德上的价值取向转移到法律上来。
【关键词】法律;道德;信仰;法治;法律信仰1.法律信仰概述1.1法律信仰释义法律信仰包含了许多因素:情感、态度、行为……它是只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确定的社会模式和价值尺度;在盲目的人生旅途中认定的目的和归宿。
①我们国家并没有宗教信仰的传统,所以同样从西方引进的法律,在确立信仰这条路上,还有很长一段要走。
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
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
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的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
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②1.2法律信仰的必然性在当下的中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问题已经把建立法律信仰推至风口浪尖。
一个以人治为主导的国家,还能在历史的长河中前行多远?曾经以仁义道德为价值取向的中华民族,在这个道德失范的年代,还能不能把持住最后的底线?我国十三多亿的人口,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底线,而是以道德来衡量事情的对错好坏,岂不天下大乱?根据官方统计,佛教是最流行的宗教,有大约1亿的信徒。
传统的道教也有很多人信奉,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大约有1800万、天主教400万、新教1000万③。
大致估算下来,我国大约有十亿人是没有信仰的!因此,建立法律信仰已是迫在眉睫。
1.3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初步成型了,随后,西方国家又经历了诸如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可以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致力于让社会公众培养起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信仰”。
而为什么要对法律建立起信仰?我认为这对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
第一,法律信仰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
自建国以来,经过许多法学家的不懈努力,我们国家成为了一个法制国家,但终究是有法制而无法治。
法治国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它与整个社会脉络包括经济、政治还有文化都断不了关系。
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
如果说公民没有一种对法律的信仰,那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法律的问题时就不会主动去运用法律。
法律制定出来而不去运用,那岂不是成了伯尔曼口中“机械僵死的教条”?这也印证了那句有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第二,建立法律信仰有利于公民对法律有深入的认识。
虽然我们所说的信仰只是信任、相信一些世俗的规则,但这些规则理应在人们心中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
也许有人会说,何必非要说成法律信仰,相信法律岂不是更贴切。
这点我不敢苟同。
相信似乎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微妙的联系,但信仰却是需要我们仰望并臣服的,我们需遵循我们的信仰作为或者不作为。
一旦公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那么他们的法律信念也就随之加强,法治也就指日可待了。
第三,建立法律信仰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律神圣化的过程。
当人人都以“法律至上”时,才能够说真正实现了法治。
正如伯尔曼所说,“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
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
无论在什么形态的社会,人们总是需要一种信仰。
而我国一直以来的价值取向都是以道德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立法律信仰的难度,但是我们相信,只要能够合理地把这种以道德为主的价值取向转移到法律上来,法治精神一定会取代道德成为我国新的民族精神。
2.建立法律信仰的现实障碍谢晖先生在他的《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一书中将信仰划分为三个阶段:图腾——习惯法信仰时代,神灵——宗教法信仰时代和真理——国家(世俗)法信仰时代。
④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被某种宗教思想统治过,中国处在人治的环境中太久了,这注定了培养公众对法律信仰的艰难。
2.1有法而不依现实实践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
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地方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
⑤这个调查结果几乎与我同龄,时过而境未迁,我国法律法规尽管经过了这些年的重新修订和不断完善实现了较为健全的法制,却在法治的道路上停滞不前,有法不依依然是实现法治,建立法律信仰道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
公民有法不依。
人们可能也渴望过得到法律保障,但“权大于法”现象的存在以及“人治”的社会现状使人们不信任法律,甚至轻视法律,规避法律,践踏法律。
行政官员有法不依。
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行贿受贿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官员知法犯法,视法律于无物,使得政府公信力降低。
作为制定法律规章的主体尚且如此蔑视法律,法治观念荡然无存,连正确对待都做不到,何谈信仰。
2.2发展不协调我国法律法规制定的速度太快,公众对法律太陌生,法律似乎成了一种小众的产物,而并没有被大众所接受。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出来。
据统计,“1979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
⑥这种快速立法虽然令公众“有法可依”,但可依与必依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公众面对种类繁多的法律法规,不仅无法理解,更是一下子难以接受。
这使法律法规成了公众“自身以外”的东西——虽然处于同一时空,但是却相互独立,并无融合。
它们不是公众所需要的,而是国家强制性施加的一种权威性的规定。
我们总是强调对法律的严格遵守,但是却轻视了对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的培养。
因为这种不了解,价值观的对立加剧了公众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当人们面临强迫、限制和束缚时,第一反应肯定不是服从,而是反抗,因此,法律失去了其至上性,反而为公众所排斥。
2.3司法不公正司法不公正使得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性失去信心。
随着司法体制弊端的显现,再加上法律效益的低下,公众对法律的期望逐渐落空。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中,还有许多方面不够完善。
“权大于法”、“政大于法”使得法院的独立审判难以落实。
那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仍然此消彼长。
另外,现在法官、检察官等几乎是依靠考试选举出来的,实践经历不多,实际办案经验不足,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司法不公正源于很多因素,最重要的乃是司法不独立。
其他还有司法审查不严格,职能划分不明确等等。
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根防线,必然要保持绝对公正,一旦偏离,公众利用司法程序保障权利的愿望难以实现,长此以往,法律便无法再使公众信任和敬仰,建立法律信仰必会难上加难。
2.4法律无灵魂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使法律丧失了灵魂。
法律一旦失去了灵魂,就是失去了其崇高性和神圣性,失去了培养人们法律意识的人文环境。
“今天人们把法律主要看作在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⑦而没有把法律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精神来追求和信仰。
这种把法律当作工具的做法是狭隘的,是对法律理解的偏差。
我们理解法律的时候,不能仅仅把它当作是国家强制力的一种体现,不能把它当作是政党实现自身利益的体现,而是应该积极地认为法律是能够帮助我们实现权利和保障权利的。
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丧失对法律正义和法律公平的追求。
因此,我们更不应该单纯地把法律当成一种工具来使用,而是应该赋予其“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的精神力量。
3.我国法律不被信仰的历史原因3.1传统精神文化我国传统精神文化中没有令人们产生法律信仰的历史基因。
我国被儒家思想浸润了数千年,传统价值取向必然与之相近。
西方社会的法律信仰源于对宗教思想的认同,但在中国,人们更倾向于将伦理道德作为衡量事情对错好坏的标准。
儒家思想跟基督教不同,基督教的宗旨总是引导个人,而儒家思想更多的是引导家国。
国是大家,家是小国。
国与家,君与臣,父与子,无一不关心的是一种等级森严的上下关系,而非个人。
可以说,在传统的精神文化中,极少有关心人作为个体存在的思想。
人似乎总是一种“奴化”的存在。
人们没有选择自由的权力,一切行为皆由伦理道德,三纲五常所限制。
公众无法形成自我意识,也不能具备主体性。
可以说,我国大部分公众没有信仰是有历史缘由的。
另外,在传统精神文化中,人们形成了一种“法即刑”的观念,认为法是不祥之物,因为人们总是万不得已才动用法律,一般情况下人们的行为总是用伦理道德来规范。
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形成了对法律厌恶、排斥的情感,这种情感从源头隔断了人们信仰法律的可能性。
近代以来,各种运动此起彼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更是谈不上信仰。
新中国成立后的文化大革命,甚至把中国数千年以来人们世代遵循的伦理纲常也一举推翻。
于是我国正式进入道德失范的时代。
3.2中央集权统治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了中央集权制。
秦始皇自称皇帝,表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
自此,君权不再是“神授”,而是君权“神化”。
人们开始崇尚权力,并把绝对权力当作信仰。
君主的命令具有绝对的效力,人们对君主惟命是从,君主对其他人来说就是至高无上的存在。
权力成了人们崇拜的对象。
既然权力高于一切,那法律必然是无处安身。
西汉时期的杜周曾经在被指责后辩解道:“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⑧这句话虽然可气可笑,但却说出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本质所在。
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法律都已无安身之地了,又何谈信仰!必定要等到有一天,中国脱离“人治”环境,权力不再大于律法,法律成为至高无上的存在,那法律信仰才有可能扎根,生长。
不是说我们不愿意去信仰法律,而是我们的历史不给我们信仰法律的土壤。
根据我在上海地铁上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只有大约40%的人认为法律需要被信仰。
我国法律发展到今天,尚且只有这为数不多的人认为法律需要被信仰,更别说封建时期的中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