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2.08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2月8日)

福清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报告》(融价字[2005]第77号)悉,经研究,同意调整福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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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422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由省计委下达咨询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用由省计委与工程咨询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32号)中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的按耗用工时(日)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1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至3000万元 1、编制项目建议书 1-2.5 2.5-6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 5-12 3、评估项目建议书 0.6-1.5 1.5-4 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5 2.5-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30日。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城镇居民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连江县、罗源县按市、县(区)1:1比例分担; 2、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按市、县(市)区1:9比例分担; 3、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由市政府全额补助。 第四章基金支付 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项目,便利未成年人就诊。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和门诊大病就诊的医疗费。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包括:(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4)精神分裂症治疗(5)高血压(6)糖尿病。参保人员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由二级以上定点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负责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报属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与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同。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

福州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

福州市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 计划招募方案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通知》(闽民建〔〕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年我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制定如下招募方案: 一、招募名额 年我市统一招募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永泰、闽清两个县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其中永泰名、闽清名),详见《福州市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招募计划表》(附件),服务期限为年。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顺利实施,市里建立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协调机制,负责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组织实施。 三、组织招募 (一)招募对象及条件 招募对象为年福州市生源的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社区从事工作;二是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

应的专业知识,善于沟通,有较强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三是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四是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年月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周岁(年月日后出生);五是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招募原则和程序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报名参加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岗位所在地县(市、区)、镇(街道)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四、招募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年月日月日(上午,下午,节假日不办公)。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号东部新城办公区号楼室;联系电话;联系人:张江波。 、报名材料(详见附件): 报名者系往届毕业生的,需携带本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份(户口簿复印首页及本人页)、一寸近期正面同底免冠彩照张。 报名者系年应届毕业生的,因未取得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可凭《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份、一寸近期正面同底免冠彩照张等材料报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费、库区基金以及人工成本、材料费用、银行利率等因素提高的影响,水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为缓解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上省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局定价的上省网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名单见附件)。 二、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2.1分钱,其他规定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7〕9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9〕13号)执行。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2年3月抄见电量之日起执行。 附件: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电站名称 1寿宁牛头山发电公司 2龙岩白沙水电厂 3周宁丰源水电厂 4闽清嵩滩浦电厂 5屏南金造桥水电站 6古田溪二级水电厂 7周宁水电厂 8芹山水电厂 9雍口水电厂 10屏南黛溪水电站 11范厝水电厂 12良浅水电厂 13孔头水电厂 14大言水电厂 15高砂水电厂 16斑竹溪水电厂 17沙县城关水电厂 18万安水电厂 19贡川水电厂 20峡阳水电厂 21福建闽兴照口水电站 22屏南旺坑电站 23屏南上培电站 24福建古田双口渡电站 25周宁后垄溪水电站 26将乐县恒升水电有限公司(黄潭)27福建省建瓯市北津电站 28福建省顺昌洋口电站 29福建省金湖公司高唐水电厂 30后垄溪一级电站 31三明台江水电有限公司 32福建华投西门发电有限公司 33福安潭头电站 34永泰大樟溪梧桐水电站 35华安绵良电站 36上杭金山水电站 37福建武平县东留水库电站 38长汀汀洲水电站 39连城县大灌水电站 40漳平华口电站 41谟武水电厂 42漳平小杞电站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

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取费依据及标准一、

二、计算规则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1、取费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计费基数为建安费用与设备费之和。 1. 、取费方法2 按内插法计算2 一般项目根据表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2表

(二)设计费 年修订、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2002 。号)(计价格[2002]10本》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2、取费方法:基本设计收费 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下浮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设计费计费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和联1( ,计费基数处于两3)合试运转费之和。根据《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见表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2)专业调整系数取 。1.153)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附加调整系数: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4( 的改造系数,一般情况1.41.1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改扩建工程考虑~。1.41.2~下取1.1,特殊情况可适当考虑 。,下浮系数取0.820%)下浮系数:若设备费大于建安费用的(5 2. 单位: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3表

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注:计费额>2000000 (三)竣工图编制费 年修订2002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10号)本》(计价格 。、取费方法:设计费×8%2 (四)勘察费 年修订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号)(计价格[2002]10本》 。30%2、取费方法:设计费× (五)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年修订、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2002。号)(计价格本》[2002]10

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 施细则 根据《调整马尾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榕开发改综[]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贯彻实施本次水价调整“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城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 调整后的马尾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按下表执行:

二、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 (一)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经向我司申请、核实确认后,按照下表执行用水量调整:

(二)马尾城区内的居民用户,五口人及五口人以上家庭可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人口数以户口簿或居住证为准,每户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用水基数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吨。同一户口簿仅可申请一套房产的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不得重复申请。 年月日以前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月起开始调整,年月日以后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变更次月开始调整。 (三)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居民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申报表(应填写完整)。 、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含索引页)。

、申请调整的供用水合同的用水人(以下简称“用水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水人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有)。 、非用水人本人办理申请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调整的计量水表的当期或历史水费备款通知单(该计量水表应当与供用水合同登记的计量水表一致)。 (四)居民一户多人口月用水用户经我司核定后,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将自动恢复为基础阶梯水价计价。居民用户应在签约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向我司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所需材料参照申请业务所需材料。 在年有效期内住址内人口数如有变动,用户应及时到我司窗口办理人口增减手续;否则我司有权根据核实的住址内人口数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五)用水人变更引起的失效 因房屋产权变更等原因引起《供用水合同》用水人变更时,新《供用水合同》生效之日,原核定的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标准随原《供用水合同》一并失效。新《供用水合同》不执行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标准,符合条件的新用水人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五、关于合表用水价格的实施细则 (一)根据文件要求,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各表价格按基础水价倍执行。 (二)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气价格政策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及项目的通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6〕2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2月23日

附件 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项目 1福建省外事服 务中心 认证费 2福建省价格认 定局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3福建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费 4福建省教育考 试院 1.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 2.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3.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费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5.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 6.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 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收费 8.高中毕业生会考费 9.高等学校计算 机等级考试费 10.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 11.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考务费 1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 13.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 务费 5福建省考试院 考试服务中心 1.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2.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3.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费 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3]11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8 【实施日期】201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3〕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2013年5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服务设施,提升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社区服务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作为首要任务,把满足社区成员普遍而又迫切的需要作为拓展社区服务业的工作重点,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业体系。对社区内的低保对象、特困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切实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民,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提供收费性服务。大力推行经营性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积极倡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社区服务业建设,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从各县(市)区、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既注重整体推进,又强调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防止追求面面俱到;既体现政府支持,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

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 一、取费依据及标准 表1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依据汇总表 二、计算规则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1、取费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计费基数为建安费用与设备费之和。

2、取费方法 一般项目根据表2按内插法计算 表2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 (二)设计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下浮系数 (1)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设计费计费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根据《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见表3),计费基数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2)专业调整系数取1。 (3)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15。 (4)附加调整系数: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改扩建工程考虑1.1~1.4的改造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1,特殊情况可适当考虑1.2~1.4。 (5)下浮系数:若设备费大于建安费用的20%,下浮系数取0.8。

表3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三)竣工图编制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8%。 (四)勘察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30%。 (五)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10%。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相关物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福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县(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如下: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20: 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占用两个车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两倍收取。 上述没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按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2、业主搬家车辆; 3、临时送货车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对象和时限、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8年 9 月15日起试行至2010年 9 月14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社区养老环境研究——以福州市军门社区为例

社区养老环境研究——以福州市军门社区为例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焦点。目前,“居家+养老+机构”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养老模式之一。本次调 研以福州市军门社区为对象,立足人居环境学科群,运用文献调查、现场调研和 比较分析等方法,从社区老年人群的生活需求和行为模式两个方面,调查研究军 门社区的养老模式,总结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从社区的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空间、住宅建筑入手,并针对社区提出了需增设的内容,为 社区养老模式的推广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军门社区养老模式老年人群生活需求行为模式 0 前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养老问题受到社会关注,但养老机构不仅 床位数量不够,价格也不断提高。因此,社区养老将成为多数人选择的养老模式。国内社区养老做得较好的代表:21城孝贤。该社区为老人创造舒适的环境,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设施相应地考虑适老性和无障碍设计。福州市老年人口量大、增长快,截至 2014 年底已有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90多万,占全市户籍 人口总数15%左右。福州市现已逐渐形成“3+1 新型养老模式。本文通过调研福州 市鼓楼区军门社区老年人群的生活需求和行为模式,对养老模式进行改进。社区 东为东泰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南临津泰路,北至东街,是福州市社区养老试点 单位,养老工作开展较早,并取得一定成效。调研其养老模式的特征,传承优势,改进劣势,对促进社区养老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 研究思路和方法 以实地观察社区为主;定量分析的问卷法了解老人生活需求、行为模式与定 性分析的访谈法调查老人对现状满意度、改造意见为辅;先分析社区养老模式优势、劣势及面临的挑战,后通过对相关文献数据的查阅,提出社区养老模式的改 进建议。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研究结果 2.1.1社区的概况 社区占地0.16km2,现有居民3540多户,人口12800多人。社区曾获省级敬 老模范先进社区、省社区建设示范社区等荣誉。2014年11月,习主席亲临社区 看望居民。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功能结构社区从功能上分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区,周边用地多为商业、商务、教育科研等用地。 道路社区内道路为小街区、密路网、窄断面形式,缺乏步行道。 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周边有鼓楼区东街卫生服务站、省儿童图书馆、东方百货。社区内有:图书阅览区、餐厅、商铺、居委会和日间照料中心等。 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专用设施,调研了解,该中心使用不方便。 绿化空间社区绿化多为宅间绿地,主要功能为观赏、遮阴及围护。仅一个室 外小公园,位于南营巷旁,老人们喜欢在早晚凉爽时来此游憩。 住宅建筑社区建筑质量较好,多为7~9层,建造时间多在70-80年代,并于2012年完成了30栋楼体立面整治。 2.1.2社区老年人群的人口规模 社区老年人口占社区总人口比例 20.75%,老龄

福州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统计局 2011年6月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任务。现将快速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全市常住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3]为7115370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6386013人相比,十年共增加729357人,增长11.42%,年平均增长率为1.09%。 二、家庭户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4]2177483户,家庭户人口为6353259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2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47人减少 0.55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3630096人,占51.02%;女性人口为3485274人,占48.98%。常住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

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6.28%下降为104.16%。 四、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031136人,占14.49%;15-59岁人口为5224094人,占73.42%;60岁及以上人口为860140人,占12.0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584126人,占8.21%。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5.97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71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27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11个百分点。 五、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886514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20667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596485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810326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4946人上升为12459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3353人上升为1695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4572人上升为36491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4216人下降为25442人。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 污水处理费是遵循“排污者付费”的原则,由污水排放者承担污水治理经济责任的“价格化”表现形式。污水处理费的科学定价机制,是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下文是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欢迎阅读!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2015年3月1日起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

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市)县两级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七条市、区(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车、人流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统一实行自动计费。根据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划分的不同路段等级(具体路段等级划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行公布),核定具体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一级繁华路段:白天(7:00—23:00)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下同); 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7:30-22:3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二级及二级以下繁华路段:白天(8:00-22:0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夜间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收费。 二、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1、占用经政府或职能部门动员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划定的地面建筑规划红线内(含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交部分)具社会公共停车性质的停车泊位或占用已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地面车位停放车辆的,白天停放每辆次5元,夜间(22: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 2、占用对外开放兼具公共停车场性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的按每辆次5元收费,夜间(22:00至次日8:00)按每辆次10元收费。 3、上述地面、地下停车,跨白天、夜间两个时段停放车辆,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白天的停车费;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的,最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相加的标准收费,并以此类推。 三、行收费的道路泊位停车及公共停车场所应按照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3]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日期:2009-04-16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印发 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类别:综合 文号发文 单位 文件标题 92闽价综264号省物关于晋江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委 92闽价综420号省物 委 关于永安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92闽价综436号省物 委 关于执行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 问题的批复 92闽价办116号省物 委 关于批准《福建省价格事务所章程》的通知 92闽价综221号省物 委 关于做好体育彩票奖品价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92闽价事字356号省物 委 关于做好体育彩票奖品价格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价[1995]综字302号省物 委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止牟取暴利案件审理工作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价[1995]综字304号省物 委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市场价格水平监测、测定及认定 的办法》的通知 闽价[1996]综字43号省物 委 关于进一步明确制止牟取暴利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价[1996]综字122号省物 委 关于修订制止牟取暴利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3]综135号省物 价局 关于价格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4]综479号省物 价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的通 知 闽价[2005]综328号省物 价局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2005]综525号省物 价局 关于专业批发市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电[2008]14号省物 价局 关于授权灾区市县政府增加实施部分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类别:商品价格与收费 文号发文 单位 文件标题 闽价电[1998]3号省物 委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农村电价工作若干问 题的通知 闽价[1998]商311号省物 委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修改省电网对趸售单位和联网小水电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 闽价电[1999]15号省物 委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两改"期间有关电价问题的紧急通知 闽价商[2006]535号省物 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施工排水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相关规定汇编

施工排水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相关规定 2014年12月31财政部、发改委、建设部联合颁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对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污水处理处理费收取规定如下: 一、征收主体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二、水量依据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5年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元,非居民不低于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元,非居民不低于元。 四、票据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减免、缓征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六、罚则 第三十四条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福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闽价[2003]房505号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县不得收费。 二、对进入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且中标成交的各类工程承发包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人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 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为每宗1000元,漳州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为每宗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300元。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 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一)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上述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六、本通知2003年12月15日起执行。2003年12月15日前已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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