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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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9•【字号】辽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苏政办发〔2011〕20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20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财富集中。

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力度,积极改造城市低洼易淹片区,努力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城市排涝能力明显增强。

但也要看到,目前城市排涝工作规划滞后、体制不顺、投入不足以及排涝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在城市化加快推进、超强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发生频率增加的新形势下,排涝设施建设管理与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防御渍涝灾害的能力,现就加强我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作为防御渍涝灾害的关键措施和完善城市功能的紧迫任务,按照适度超前、设施完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涝体系,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全省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基本消除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积淹水区;遭遇每小时40毫米以下雨量的降雨能在雨后2小时内排除积水;城市新区提高排涝标准,配套建设排涝设施,确保不发生新的渍涝。

到2015年,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基本实现排涝设施全面达标,雨水管道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一般区域达1-3年一遇标准,重要干道、重要地区达3-5年一遇标准,排涝泵站达20年一遇标准,河道排涝达20年一遇标准,城市排涝模数不低于4立方米/秒•平方公里;全面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基本消除城市内涝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现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7〕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8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批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2〕170号)2.《转发省教委〈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1〕97号)3.《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3〕55号)4.《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0〕27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7.《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实施辽宁省工业新高地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4号)8.《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0号)9.《转发省商业局关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搞活流通加速发展全省商品流通产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2号)10.《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5号)11.《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辽政发〔2001〕32号)12.《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辽政发〔2001〕33号)13.《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4号)1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号)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29号)16.《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十六大类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45号)17.《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2〕37号)1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19.《关于做好2003年援建驻军副食基地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71号)20.《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工商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号)21《关于兑现2001年全省出口利用外资目标奖励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号)22.《转发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8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1号)2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7号)25.《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3〕2号)26.《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27.《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28.《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百户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8号)2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3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31.《关于对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立功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6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杆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5号)3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3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3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3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4号)3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3号)3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40.《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6号)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4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4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0号)4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1号)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4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3号)4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4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4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全省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号)5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钼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2号)5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5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5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4号)5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42号)5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5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号)5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5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6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6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6号)6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41号)6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6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22号)6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6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经合办关于实施重大招商项目攻坚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4号)6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子口岸三年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9号)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3号)6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全省液化天然气(LNG)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7号)7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7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7号)7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7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7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7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0号)7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26号)7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2015〕119号)7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7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部分中“严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缴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辽政办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9日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基本方向,以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和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为重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城乡一体、协调创新六项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

实现各级党委坚强领导、政府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职责权限四个明确;确保职责划转移交、队伍整合归并、执法重心下移、保障措施落实四个到位;做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和职权范围、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执法程序和文书、统一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规则四个统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辽住建〔2018〕247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8〕247号各市住建委(局)、执法局:城市桥梁是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交通顺畅和人民生活便利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建城〔2014〕90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一、深刻认识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桥梁倒塌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省部分城市桥梁存在年代久远设计水平低、检测不及时、管养不到位等问题,桥梁运行安全存在风险隐患。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桥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桥梁运行安全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

切实转变“重建设轻管养”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强化危机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主动作为的精神,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二、加快建设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城市桥梁养护单位应及时建立桥梁基础信息资料档案,做到一桥一档,确保所有由住房城乡建设(桥梁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桥梁都纳入到养护监督体系内,不遗漏一座桥梁。

尚未建立基础信息资料档案的既有城市桥梁,要及时进行桥梁资料收集、整理和检测评估定级等工作,建立完整的信息档案。

新建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桥梁移交手续,将完整的桥梁竣工资料移交给桥梁养护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辽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为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辽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配套联动,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经济适用、运行安全,创新机制、提高效益的原则,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用2010至2011年两年时间,全省建设40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全省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全覆盖。

二、建设任务和标准(一)建设任务。

2010年,建成庄河市、普兰店市、海城市、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大石桥市、灯塔市、开原市、西丰县、凌源市、建平县、新民市、法库县、辽中县、康平县、长海县、台安县、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市、桓仁县、丹东市、东港市、调兵山市、北票市、喀左县、建昌县30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2011年,建成抚顺市、凤城市、宽甸县、彰武县、营口市、盖州市、昌图县、葫芦岛市、兴城市、绥中县10座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二)建设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12(000)019
【摘要】&lt;正&gt;吉政办发[2012]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8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供热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事业,是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民生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保障供用热设施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温暖过
【总页数】4页(P3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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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1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2.25【实施日期】2000.0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计委、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2月25日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全面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客运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全省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制。

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辽住建〔2019〕107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9〕107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函〔2019〕431号)精神,做好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厅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如下:一、强化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一)推进决策实施公开。

代政府起草规章、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重大事项时,除依法应当保密和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在决策前应由牵头起草文件的处室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开展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收集采纳及回复工作,或通过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途径向公众征求意见。

对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处理情况。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采取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意见。

厅党组会议和厅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厅名义(含处室文号)下发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6•【字号】辽政办传[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办传〔1999〕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4月16日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为彻底改变铁路沿线环境脏乱差的状况,树立城市新形象,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到2000年对全省铁路沿线环境进行综合治理的任务,特制定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以全面治理铁路沿线环境脏乱差状况为内容,以铁路沿线城市段为重点,进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其净化、绿化、美化、安全化水平,使铁路沿线环境面貌得到彻底改观。

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坚持专群结合,突击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1.治理环境卫生。

彻底清除越冬垃圾、基建残土和废弃塑料袋,消灭卫生死角。

2.整顿路容路貌。

铁路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及各类牌匾、广告和标志性设施等要设置得当、整治完好。

要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停乱放、乱摆乱卖等有碍路容观瞻的不良现象。

3.清理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

要拆除和清理铁路沿线两侧30米内的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搞好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建设。

4.完成铁路沿线棚户区改造任务。

5.搞好沿线绿化工作。

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增大绿地面积,对原有残缺不全的绿地进行补植,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形成铁路沿线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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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
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1]6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9
【实施日期】2011.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解决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创建生态宜居辽宁,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

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普查、改造、建设和管理工作,到2013年底,完成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完备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地下管网改造。

在新城区鼓励或试点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提升道路水平,到2015年底,调整路网结构,优化道路断面,改善城市路况,提高通行能力,缓解城市道路拥堵。

2.实施城市民心工程。

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一县一热源、一市一至几个热源;推进供热锅炉拆小并大、热电联产、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5%以上,供热质量全面提升。

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建设,到2015年底,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提升城市饮用水水质,到2015年底,城市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达到98%以上。

3.实施城市宜居工程。

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城市规划设计要展示城市特色风貌,突出历史特征、文化特征、建筑风格和城市色彩;城市重点地段、部位和区域,如主要广场、城市水系、特色商业和文化街区,要进行总体设计包装,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到2015年底,70%的城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竞赛取得实效,城市主干路实现机械化除雪,数字化城市管理全面推广。

加快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全省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任务,全面改善百姓居住环境。

二、重点工作
1.科学规划城市布局,合理设计城市空间。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
委员会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推行环境景观和建筑方案审查制度。

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各类产业园区、新城、新市镇依法纳入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编制完善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绿地系统、水系建设等专项规划。

划定省级重点区域,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区域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的审查并备案,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建设的控制管理,打造精品工程,塑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

建立优秀规划、勘察设计单位、专家、精品案例咨询库,供各地参考联系。

实行城市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由群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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