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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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38号

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38号

附件1: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和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的人员,二、评审专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审专业:建筑、交通、机械、建材、电子电气、技术监督、冶金、化工、纺织、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综合等巧个专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评审专业:农学、植保、蚕学、蔬菜、果树、土壤农化、畜牧、兽医、林学、农机、水产、水利等12个专业。

三、申报及评审条件(一)凡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二)学历、资历要求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2.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论文和著作要求、外语、计算机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l)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3)获得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外语、计算机要求1、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

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已取得的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书可重复使用;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辽建[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2008〕136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9•【字号】辽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辽政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体改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解决好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落后、队伍结构不合理、税费负担过重、内部机制不活、抵御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就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通过理顺和重组企业产权关系,创建科技型企业,加快勘察设计单位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使勘察设计单位真正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化服务的主体。

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进步机制、质量监督机制、设计风险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和质量水平。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1.调整勘察设计单位的所有制结构,实现勘察设计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重新确立单位与资产所有者或资产管理者的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明晰,责任到位,使勘察设计单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科技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辽建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各市建委(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社团:为落实科学人才观,结合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我厅对原《辽宁省建设系统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人事厅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

从2007年起,全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建设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建设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工程系列共设置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煤气热力、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建筑机械、建设管理。

二、评审等级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1、学历、资历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2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2年;(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辽住建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安〔2019〕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辽建[2007]12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5.09【实施日期】2007.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建[2007]127号)各市建委(局),省直有关部门,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7]12号)精神,经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自主申报参加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共开设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煤气热力、建设管理。

2007年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将按照修订后的《辽宁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及其他有关职称文件进行评审。

三、相关政策1、在民营企业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凡满足相应级别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并符合相应级别评审标准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参加建设工程系列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学历需满足:博士毕业满2年,或硕士毕业满7年,或本科毕业满10年;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者,学历需满足:硕士毕业满2年,或本科毕业满5年,或大专毕业满7年;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者,学历需满足:本科毕业满1年,或大专毕业满3年,或中专毕业满5年。

以上人员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等主要以近5年内取得的为依据。

2、获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

出版物刊名: 人力资源
页码: 50-51页
摘要: 辽人发[1998]13号为了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专业资格破格条件,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正确引导科技人员刻苦攻关,立足本岗,多做贡献。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年度考核优秀,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及获奖著作只算一条),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主持参与国家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辽人社职〔2023〕 36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应急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7月5日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要求,不再进行安全工程系列初级、中级相应的职称评审。

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三个专业:(一)安全管理:从事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安全生产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教育: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等工作。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三)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1、学历、资历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2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2年;(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2、专业技术理论要求(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2)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解决科研、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3)能够合理地采用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2)主持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3)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复杂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5)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3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6)组织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并付诸实施,对提高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技术水平有明显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通过技术鉴定,并有一定推广价值;(2)主持推广新技术1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获得本单位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材料);(4)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1项以上市优质工程奖;(5)参与编写市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并颁布实施;(6)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使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或经济效益持续上升,受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且本人受到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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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建发[2007]3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建发[2007]37号)
各市建委(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社团:为落实科学人才观,结合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我厅对原《辽宁省建设系统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人事厅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

从2007年起,全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建设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建设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
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工程系列共设置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煤气热力、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建筑机械、建设管理。

二、评审等级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1、学历、资历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2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取得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2、专业技术理论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或具有培训指导本专业大学本科生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先进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能够把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融会于专业技术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或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及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
(3)主持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4)主持过2项以上复杂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5)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
(6)组织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并付诸实施,经省内同行业专家证明对本系统、本行业有明显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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