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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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加之现实生活中的醉酒情况极为复杂,本文试就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一、醉酒犯罪概述。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

醉酒,医学上统称为酒精中毒或乙醇中毒,是由于饮酒而导致的精神障碍。

可分为:普通醉酒(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

醉酒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犯罪就是酒后犯罪。

这种观点是错误,“醉酒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醉酒犯罪的类型。

根据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情形,醉酒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四种类型: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的行为。

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醉酒犯罪事前并无犯意,但在醉酒后,由于大脑皮质内抑制过程减弱,行为时不再作周详的思考,饮酒越多,自制能力越差,此时由于情感脆弱,常常出现借题发挥,无所顾忌地胡闹以致做出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自制能力减弱情况下,因外界因素刺激或自身生理原因产生犯意,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3、非自愿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行为人的醉酒完全是被动的,主要由被迫、受骗等情形引起醉酒,醉酒后实施犯罪的行为。

4、病理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病理性醉酒完全不同于生理性醉酒,是一种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它只会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往往是某些平时不饮酒或很少饮酒的人在饮用对一般人根本不会引起醉酒的小量酒类饮料后,立刻出现严重的醉酒状态。

病理性醉酒在发病时常伴有错觉幻觉或妄想并可产生恐惧性激情发作,有较深意识障碍,且常有明显运动性兴奋,因而发生盲目冲动性或攻击性暴力行为,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或损害财产等结果。

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3篇)

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酗酒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交通事故、犯罪行为等。

其中,酗酒闹事更是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人们对酗酒闹事法律责任的认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酗酒闹事的法律定义酗酒闹事,是指醉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神志不清、行为失控,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合,对他人、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酗酒闹事属于违法行为。

三、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拘留:若醉酒人行为恶劣,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若醉酒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毁坏财物罪:若醉酒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寻衅滋事罪:若醉酒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醉酒人因醉酒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四、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

2.加强公共场所的监管,设立禁酒标志,对醉酒者进行劝阻,防止酗酒闹事的发生。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个人觉得此规定过于笼统,既不明确也不严谨。

从而给司法实践的理解带来很大的偏差,也给刑法的适用带来诸多困难。

在此,就来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首先,让我们来对醉酒进行一个分类。

随着医学与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醉酒的情况并非完全一致。

宾德将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单纯性醉酒三大类,这三类醉酒状况对人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一)、病理性醉酒又称病理性酒精中毒、病态性醉酒,是指饮用少量的的酒而出现的严重精神障碍。

是日常生活中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有时也见于一些对酒精耐受性较差的个人,他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中酒精浓度有有密切的关系。

临床上可分为依次分为出现下述表现:1、兴奋期,表现为自我感觉良好、手舞足蹈、自控能力降低、爱高谈阔论、与人争论,可能发生漫骂、殴打和较轻率的性行为;2、共济失调期,呈典型的醉汉状态,言语较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和手舌震颤,容易发生冲动性攻击;3、昏睡期、表现为酣睡,知觉丧失,并可并发多种躯体现象,严重时可发生因中伫神经受损害而死亡。

病理性醉酒只出现在极少数人饮酒后立即出现的严重醉酒状态;因而其症状也比普通醉酒状态严重的多。

病人有较深的意识障碍,伴有幻觉、错觉有时还有一些片段的妄想。

其发病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一般认为,有脑器质性损害(如脑外伤、癫痫、脑动脉硬化等)者,有潜在性或者过去发过的精神病人或人格障碍者,以及患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者,相对容易发生病理性醉酒。

(二)复杂性醉酒是介于单纯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的中间状态。

与单纯性醉酒相比,意识障碍并不明显,只有量和和度的不同,而无质的差别,辨认能力一般存在,定向力无明显障碍,对周围景物也不致产生误认或失认。

少数人虽可有些妄想观念,但不会出现明显的妄想和幻觉,行为过后多有概括性记忆。

发生复杂醉酒时,意志受损突出,情绪容易激怒,稍有触犯,反应剧烈,不顾后果,且明显有别于日常人格模式。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一、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之浅析(一)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法律不能预见到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作出具体的罪名规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来进行定罪处罚。

(二)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18条的规定看,“应当”是法定的,即强制性规范,从第17条、第18条的前三款规定看,对醉酒之后犯罪,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尽管有学者指出“应当负刑事责任”,既可能是负全部,也可能是负部分刑事责任,但这也只是学理上的见解。

该条款对醉酒类型、醉酒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醉酒程度等并没有作任何的区分。

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一)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对于病理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情形,属于精神病范畴,各国刑法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丧失或者削弱,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并r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行为的方向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经济与法
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 问题 的研 究
张开 阳
的刑事责任 , 而有 的国家则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从 我 国的刑法现 状和基本 国情 出 发, 详述我 国的醉酒类犯 罪, 以及原 因 自由行 为与
醉酒后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
【 关键 词】 生理性醉酒; 刑 事责任; 原 因 自由行 为
在 学 理 上 把 醉 酒 分 为 生 理 醉 酒 和 病 理 醉 酒 。生 理 醉 酒 时 间 而不属于犯罪 。而生理醉酒 的行 为人 , 是有辨 认和 控制 自己的 短 暂 可 以 重 复犯 , 它 是 指 一 次 过 量 饮 酒 之 后 出 现 了急 性 中 毒 或 行为 能力的 , 因此 具有完 全刑事责任 能力 , 是 应 当承担 刑事责
定 的 认 知 ,并 且 能 够 通 过 自己 的意 志 控 制 自 己行 为 的 方 向 , 行
2 .认定原因 自由行为 的主观罪过形式 的评断标准 。本文
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 从而对 自己所实施的 《 刑法》 所禁 止的危 作者是支持第 三种 观点的 ,其他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 的漏洞 : 害社会 的行 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 第 一 种 观 点 只考 虑 到 饮 酒 时 的 主 观 心 态 . 而 忽略了犯罪人对于
训, 终生不再饮酒, 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 在刑法 理 论界 , 无 论英美法 系 国家 , 还是大 陆法 系 国家 都认为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建立有效监管机制,确保执行效果
加强酒精测试技术研发
不断提高酒精测试技术的准确性和便捷性,为交警部门提供有力 支持,确保醉酒驾驶者得到及时查处。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交警、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醉酒驾驶 者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便于各部门协同作战。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醉酒驾驶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和 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案例三
某男子醉酒后潜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最终,该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案 提醒人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底线。
04
醉酒人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探讨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关系辨析
醉酒状态下主观故意的认定
01
探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以及故意的内容和
程度。
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关联性
THANKS
感谢观看
易激惹
酒精作用下,人的耐心 会降低,容易因为别人 的言语或行为而感到不
满或愤怒。
行为冲动
醉酒后,人的行为容易 失去控制,可能会做出
一些冲动的举动。
攻击性增强
部分醉酒者会变得具有 攻击性,可能会对他人
造成伤害。
自我意识减弱与道德观念淡漠
自我意识模糊
醉酒后,人的自我意识会变得 模糊,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
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 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以起到震慑作用。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交警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醉酒驾驶的查处率和处罚执行率, 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t , ' l 占 缸金 2 0 1 3・ 4 ( 中)
◆ 学 术 前 沿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胡伟国
摘 要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 的探讨问题引起 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 本文首先分析 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 其次探讨 了其原 因自由行为的相 关问题, 接 着讲解 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 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 规定; 将醉酒的各种 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 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 刑法 中引入 “ 完全 昏醉罪 。最后得 出, 在以后的醉酒人 刑事责任研究中, 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 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 在以后的刑
别探 讨 了醉 酒人 刑事责任 的理 论依据 和原 因 自由行 为的 问题 , 在 此基 础 上 , 重 点探讨 了完 善醉 酒人 刑事 责任立 法 的建议 和思 路 。 最后 得 出 , 在 以后 的醉酒人 刑事 责任 研究 中 , 要更 加深入 更 加详 细, 保证醉 酒 人行 为 的准 确处 理 。 二、 醉 酒 人刑 事责任 的理论 依 据
经有 了详 细的 论述 , 本 文不 再进行 详细 的论 述 , 具 体的 相关论 述
关 于醉 酒人刑 事 责任 的理论 依据 主要 从刑 事责 任根 据 的概 可参加 相 关的文 献 。 念和 学说 、 醉 酒人刑 事 责任理 论根据 的学 说两 方面进 行 了探 讨 , 最后 提 出了笔 者的 意见 。
的学 说又主 要包 括 : 第一 , 哲学根 据说 。第 二, 法学 根据 说 。 可 以 这 种笼统 的方 式直接 导致 了在实 际操作 中 。 操 作性差 ; 第二 , 醉酒 从三个 方面 进行 理解 。首 先 , 刑 事责任 的事 实根据 , 是符 合犯 罪 人 承担 的刑 事责 任没 有 明确的 界定 , 过 于笼 统 , 对 于醉 酒人承 担

醉酒后犯事,要负责任吗

醉酒后犯事,要负责任吗酒,是人们人际交往,合作商谈时离不开的调剂品,饮酒之后,酒精会麻痹人的大脑,让人意识不清,从而做出一些无法控制的行为,而这些在无意识下做出的行为,往往会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有人觉得,醉酒后犯罪时,人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人们不需要为此否则,那么事实到底是不是如此呢?相关案例被告人李某,男,28岁,喜欢酗酒。

一天,他在某市某饭店喝醉了,开始在饭店闹事。

饭店经理张某劝他不要喝了,突然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某头部猛砍几刀。

张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相关法律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

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

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李某酒后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案例中的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张某劝告其不要喝酒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某头部猛砍并致其失血过多而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醉酒还有一个类型就是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使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

喝酒行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喝酒行为在我国历史悠久,酒文化深入人心。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酒后驾车、酒后闹事等酒后行为引发的纠纷和事故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解析,探讨酒后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一:酒后驾车案案例简介:李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某日晚上,李某与同事聚餐后,酒后驾车回家。

途中,李某因操作不当,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法律责任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能面临拘役,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李某因醉酒驾车造成他人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拘留。

三、案例二:酒后闹事案案例简介:张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

某日晚上,张某与朋友在酒吧饮酒。

酒后,张某因琐事与酒吧服务员发生争执,随后殴打服务员,导致服务员头部受伤。

经鉴定,服务员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律责任分析:1. 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民事责任: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张某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张某酒后殴打他人,将被处以拘留。

四、案例三:酒后滋事案案例简介:王某,男,28岁,某公司员工。

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之我见

酒过 量 , 超过饮 酒 者正 常 的承受 能力 , 致饮 酒 者辨 导
认 或控 制 自己行 为 的能力 丧失 或减 弱 的状态 ;病理
性醉酒 , 又称病理性酒精 中毒 , 是很少见 的一种急性 酒精 中毒 ,通 常 被认 为是 一种 暂时 J 神病 ,立法 生精 “ 上精神病 的概念 , 即包括慢性精神病 , 也包括暂时 l 生
担刑事 责任 ; 责说 则认 为 , 有 酗酒 者 于实施 危 害行 为 时 , 实往 往处 于心 神 丧失 或心 神耗 弱状 态 , 确 但之 所 以陷 于这 种状 态 , 非事 出无 因。酒 可 以饮 , 并 也可 以 不饮 , 以饮 而 不 醉 , 可 以饮 而 酩 酊 , 完全 受 人 可 也 这
关 于醉酒人刑事责任之我见
张 云 祥
( 州 学院 ,山东 滨州 2 6 0 ) 滨 5 6 0
摘 要: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涉及到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 、 范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对立与统一。古今 中外存在 着形形 色色的关 规
于醉酒人刑事责任 的学说和 立法模式 , 究竟何种理论更 为可取 、 何种 立法模式 更为科 学, 辨伪存 真的 目的不是对我 国立法力求修
正, 而是 给 出合理 的解 释 。
关键词:醉酒人 ; 刑事责任 ; 可罚性 ; 法解释 刑
中图分类号:940 D 1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N 3 1 7 / ( 0 0 0 — 1 1 0 C 6 — 0 1 2 1 )1 0 3 — 5 C
“ 醉酒 ” 这个 被 大 量 运 用 于 现实 生 活 的词 汇 , 从
因此 , 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 从主体上而言 , 通 常专指 非精 神病 状态 的醉酒人 ,其 中主要 是 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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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吴锦鞍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5期
摘要:通过深入分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应该把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当生理醉酒人发生违反法律事由之时是因为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于是应适当减轻刑罚。

病理性醉酒人是因为其精神方面有障碍而做出违反法律的事由,当发生违反法律事由之时则应当采用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而病理性醉酒人对其醉酒的后果有主观的过错,即其主观地引发醉酒的后果,则另当别论。

可见,刑法上“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说则不够具体明确,有待改进。

关键词:醉酒人;生理性醉酒人;病理性醉酒人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38-01
目前,我国大量刑事案件都是由醉酒人引发的。

一方面是中国的餐桌礼仪上免不了喝酒一说,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给人们带来压力,人们倾向于通过喝酒来解压。

而醉酒人容易丧失理智,一个失去理性的醉酒人往往容易引发犯罪。

从醉酒一词进行探究,我们应当从病理性和非病理性、主观有无过错上面进行推断和界定,便可以得出不同类型的醉酒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生理性醉酒人的法律责任
(一)生理性醉酒的定义
生理性醉酒,顾名思义便是有意识的自然人因过度饮酒而达到酒精中毒的状态。

其要达到生理性醉酒的状态,是有一定限度的。

当自然人因饮酒而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从而达到了一种精神障碍的效果。

那么其已然构成了生理性醉酒人。

这里我们强调的是,其状态已然达到精神障碍,并且其精神障碍的状态系其饮酒所致。

是其自然意志的选择而导致精神障碍的结果。

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造成了醉酒的后果。

(二)生理性醉酒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我国第一部刑法中这样叙述“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因为医学研究表明,正常人在醉酒的状态之下,其认识和控制能力缩减,尚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于是应当负刑事责任。

并且醉酒人对其醉酒后的犯罪行为有认识的能力,是可以预见的,于是其主观是有一定过错的。

其次醉酒是一种恶习,从社会良好风气的培养上来讲,惩罚醉酒人也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发展趋势,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

(三)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完善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在醉酒的情况下,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可能完全丧失,此时上文的“尚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一说便不攻自破。

其次,即使醉酒人只是丧失部分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要求一个丧失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这个说法也是显失公平的。

从预见性来判断生理性醉酒人的法律责任显然还是说得过去的,毕竟生理性醉酒人在醉酒前是具备理性人的特点的,其应当对其酒量以及喝酒后容易发生危险行为有一定的预见能力,由此来规范醉酒人是合情合理的。

二、病理性醉酒人的法律责任
(一)病理性醉酒的定义
病理性醉酒,顾名思义是自然人本身存在一定的身体缺陷,此身体缺陷在少量酒精的刺激之下达到了醉酒的状态。

即该醉酒的状态是其无法控制的,其饮用的酒精,在正常人的身体条件下,是不会引发醉酒状态的。

然而在少数身体有缺陷的病理性醉酒人这里,他们在少量饮用酒精的时候其身体达到了没有认识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状态,此时发生了违法犯罪的行为。

此人便是病理性醉酒人。

(二)两种对立的观点
对于病理性醉酒人是否应当承当刑事责任一说,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观点一是应当承当刑事责任,原因之一为刑法明文规定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对生理性醉酒人和病理性醉酒人加以区分。

原因之二为病理性醉酒人其精神障碍是由喝酒引发的。

饮酒之前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观点二是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原因之一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时的“醉酒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而不包括病理性醉酒人。

原因之二是,病理性醉酒人归类于精神类疾病,精神病患者是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在犯罪构成中其不满意犯罪的主观条件,所以不满足犯罪的四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病理性醉酒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例外
然而,是否所有的病理性醉酒人都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笔者持否定的态度。

在病理性醉酒人明知其少量饮酒之后会引发精神障碍仍选择饮酒,最后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此时病理性醉酒人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时其犯罪行为便具备了主观前提,无论其是过失饮酒还是故意饮酒则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规的不足和完善
纵观我国刑法典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对醉酒人的界定不明,即规定过于笼统,不够明确。

我们应该明确界定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应该严格界定其定义和满足的条件。

并且对不同类型的醉酒人匹配不同的法律责任,这个则要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原因了。

其次是对醉酒人的犯罪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例如对于犯罪人故意地引发自己的病理性醉酒行为,刑法便没有明确的规定。

毕竟当犯罪人故意地引发病理性醉酒的状态的时候,其主观恶性比较大,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法律不对其进行限制和惩罚,将是一大遗漏。

四、结语
随着刑法体系的完善,我们习惯于用犯罪构成四要件来界定犯罪行为。

只有当主客观相统一之时,犯罪行为才成立。

于是我们应当对醉酒行为进行分类,从而才可以界定犯罪人主观方面是什么,是过失还是故意还是不可预见。

当界定了醉酒人的类型之后,我们便可以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对醉酒人的主观和客观进行分析和界定,而非将醉酒人“一棍子打死”,只有在明确的界定和分类之下,我们才可以还醉酒人一个相对公平的界定。

[ 参考文献 ]
[1]马克昌,高铭宣等.刑事法学大辞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715-716.
[2]陶龙生.刑法之理论与实践[M].台北:三民书局,2014: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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