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邓张伟 戴 斌 谢美山)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邓张伟戴斌谢美山上传时间:2004-3-25一、概述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4年内市场规模增长60倍,而2003年其全球市场分额则超过350亿美元,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并驾齐驱的娱乐产业。
在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装备、虚拟人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追求升级和高级装备本身就已成为了游戏消费者参与游戏的一个主要目的。
中国约4000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到上万元不等。
虚拟物品虽然是观念上的,但价值却是实际的,其一般商品的属性不言而喻,被称为虚拟财产。
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
李宏晨诉“红月”案[1]是全国首例玩家围绕虚拟财产问题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这个案件尽管判决上并不能使人满意,但至少表明司法先于立法承认了这样的问题: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还有就是近期19名律师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为虚拟财产立法[2]。
这些事件都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现在我们讨论的不应该再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该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怎么保护的问题。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要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界定它的法律属性。
现在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主要有物、智力结果和债等三种观点。
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目前得到较多的认同。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
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的利益,利用物权法的相关规范也可以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娱乐方式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扮演着重要角色,如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然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利以及其法律属性却鲜为人知。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并阐明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与规范。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系统所创造的、不具有实际物质形态的财产。
虚拟财产可以包括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虚拟物品是指在游戏内部存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如道具、武器等。
虚拟货币则是指网络游戏内部使用的一种交换媒介,用于购买虚拟物品或服务。
二、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与实际财产的区别虚拟财产与实际财产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虚拟财产是在游戏环境中产生的,不存在与现实世界直接对应的实物。
其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游戏系统规定和约定,而非真实的法律制度。
再次,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相对不稳定,可能受到游戏运营商的调控和变动影响。
2. 虚拟财产权利的主体虚拟财产权利的主体可以被分为三类:游戏玩家、游戏运营商和国家。
首先,游戏玩家作为虚拟财产的使用者和获取者,享有一定的权利。
其次,游戏运营商作为虚拟财产的创造者和提供者,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控制权。
最后,国家作为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管理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保护虚拟财产权益并监管游戏运营商的行为。
3. 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与交易行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指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交易属性。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另一些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仅仅是游戏环境中的一种服务,不具备实质性的财产特征。
对于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来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设有一系列的规则和限制,使得部分交易存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争议。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货币,以及数字货币等,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普及,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1. 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独立价值并能被人们所认知、支配的财产。
在法律上,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属性,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等。
2.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对象上。
根据我国刑法,财产权是受到刑法保护的。
因此,虚拟财产在刑法上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与现实财产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力度。
三、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1. 完善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首先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其法律地位。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内容。
同时,还应明确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虚拟财产犯罪行为执法机关应加大对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
同时,应加强与网络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3.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强化技术手段支持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需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
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的应用,提高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同时,应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提高对虚拟财产的监管和追踪能力。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游戏的流行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这些网络游戏中,玩家常常会通过努力获得虚拟财产,如游戏中的金币、装备、房屋等。
然而,这些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究竟如何呢?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由玩家通过游戏机制获得的,在游戏内具有一定价值或者代表一定权益的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不同于实体财产,它们不存在于现实世界,只存在于游戏的虚拟环境中。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分析。
首先,从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来看,他们对虚拟财产具有所有权。
游戏运营商通常拥有对游戏及其中的虚拟财产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利。
他们不仅可以对游戏环境进行调整,还可以对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进行监管。
因此,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属于游戏运营商的财产。
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不仅仅限于游戏运营商的所有权。
从玩家的角度来看,他们在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权益。
虽然这些权益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与实体财产相同的保护,但是游戏运营商也通过用户协议等形式对玩家的财产权进行承认和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虚拟财产甚至可以用作交易或转让。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涉及到游戏经济的运作和监管。
由于大量玩家参与游戏,并且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虚拟财产的交易和流通已经衍生出一种独特的经济模式。
在有些情况下,玩家可以通过购买虚拟财产获得游戏中的优势,而在其他情况下,玩家可以通过销售虚拟财产获得经济回报。
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难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近年来,一些国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和规范。
例如,中国在2017年通过的《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性质和运作规则。
根据该办法,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需要双方自愿,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游戏中的装备到电子货币,再到数字藏品,这些形式的虚拟财产都体现出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投资与交换需求。
但同时,也产生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民法保护的问题讨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定义与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数字环境中存在并具备价值,能被用户以电子方式控制和利用的数字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社交网络上的虚拟商品以及电子账户等。
按照功能和使用目的,虚拟财产可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类。
(二)法律属性探讨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属于动产范畴,另一种则认为其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能简单地归为动产或不动产。
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价值性、可控制性等特点,它虽然存在于电子空间中,但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
(三)法律地位现状尽管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这给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保护带来了挑战。
三、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依赖于《物权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这些法律往往无法提供充分、全面的保护。
(二)立法需求与完善建议面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困境,完善立法成为必然选择。
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同时制定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产权归属、交易规则、侵权责任等。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监管机制,以保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对策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论民法上的物——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民法上的物——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论民法上的物——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网络游戏犯罪案件成为高发案件,直到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的发生,才引起法律界内外关于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
该案中被告北极冰科技公司认为“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虚拟物品的具体赔偿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目前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中的内容无论装备、分级还是称号,均没有在现实生活中构成实际意义,实质上只是一组数据,本身并不存在。
因此要求我们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段辩解对虚拟财产持“非财产说”,大多游戏运营商和少数学界学者持相同观点。
网易公司的游戏市场总监黄华说“在网络游戏里,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
游戏的所有装备、金钱都是游戏设计者设计好的,玩家只不过是按照游戏的玩法找到这此装备,是游戏资源的再分配而己。
所以很明显,这此所谓的‘虚拟财产’,都是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就像一个软件一样,著作权是属于软件开发者的。
玩家只是游戏的‘使用者’和‘体验者’。
”上述粗糙的辩解使商人的私心昭然若揭。
首先,网络游戏中无论装备、分级还是称号都影响着现实生活中参与游戏的个人,它给予玩家荣誉感,这就证明了虚拟财产于特定主体是一种精神消费与精神劳动;其次,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并不是不存在的,虚拟财产不是一个人单独的虚构、设想,而是普遍承认的,并以数字化的构成和存在,占用一定的网络空间,同时消耗一定的网络管理费用,用0和1组成的二进制电子数据记录玩家的财产状况,相当于银行的电子账户。
韩国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运行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了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和银行账号中的财产并无本质的区别。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它们可以是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商业以及其他具有交易属性和使用功能的网上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却一直备受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所有权的问题上。
虽然虚拟财产并不存在于物质空间中,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属性的资产,它们应当享有所有权的保护。
因此,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
很多虚拟财产是通过创作和劳动获得的,因此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创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他人使用、复制和传播。
同时,对于其他人非法复制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合同关系的约束上。
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需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协商并达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网络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也应当履行其合同责任,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犯罪行为的打击上。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它们同样面临着各种犯罪行为的威胁,如网络窃取、盗版、诈骗等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且,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特点,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和打击手段。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面临着一些困扰。
首先是确定法律责任的难题。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多时候很难界定其权利的发生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其次是跨国交易和争议解决的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跨越国际边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争议解决的难度加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游戏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不断增长。
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也因游戏玩家数量的增长和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重视而变得异常重要。
虚拟财产指网络游戏中由游戏平台或者玩家所创建并存在于游戏世界中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例如:游戏策略、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
而本篇文章就是要从法律角度来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探析1.国内法律规定2008年6月30日,我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该规定划定了网络游戏的监管范围,并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提供的网络文化产品因网络技术和服务所固有的特点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履行消费者应尽的义务,不得以自身提供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财产性物品为媒介进行赌博活动”。
2009年6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文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诈骗、盗窃、抢夺、敲诈、勒索案件的通知》,规定“在广告、虚假代练、卡盟、虚拟财产、非法代练、道具、游戏平台转让物品等诈骗、盗窃、抢夺、敲诈、勒索案件中,卡盟诈骗、虚拟财产诈骗、非法代练和道具盗窃等诈骗案件发生率较高”。
2013年4月1日,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
新修订版本增加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
增加的网络虚拟财产规定明确了: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虚拟财产、数码信息等方式实施的电信诈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制造、销售和使用电子计算机病毒等行为,符合刑法对盗窃、抢劫、电信诈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外对于虚拟财产完全实行市场化、自由化、自愿交易,所以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更为成熟。
例如美国早在2001年,就已经出台了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 - The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ACCPCA)。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虚拟财产 ,或者通过充值法定货币的方式购买游 享受其带来的收益。网络游戏玩家中已经形成 了
戏点卡及虚拟道具来辅助虚拟财产的获取。除此 一条产业链 , 从代练 、 销售 游戏账号 , 到专 门靠卖 之外 ,虚拟财产可 以满足玩家 的需求并帮助玩家 游戏中的装备赚钱 , 再到点卡 、 游戏币交易 , 游戏 获得更高的角色等级 ,让玩家获得更多的娱乐享 中的每个环节都产生经济价值 。常见的游戏交易 受。因此 , 虚拟财产凝结着某种体力或脑力劳动 , 平台有淘宝 网,13 113百意吧 , 57 ,7 7 , 好望角 , 叮当 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猪等。职业 网络游戏玩家每个月的收入有时能达
一
( ) 一 虚拟性 。虚拟财产作为人类科学发展 的
8 — 9
西藏 民族 学院 学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产物, 其虚拟性依赖于一定的硬件系统, 一旦离开 拟财产 , 玩家 只享有《 服务协议》 规定下对属于其 了特定的载体 、 媒介 、 技术等, 这种电子数据就不复 用户账号数据信息 的有限使用权[ 而没有对虚拟 6 1 ,
的观点。该学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形态上 直接规定 ,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 的物权
。 属 于无形财产, 类别上应属于智力成果, 具有新颖 和超 越法 律 的 限制 行使 物 权 ” 此 外 ,从 虚 拟 财
将 性、 创造性 、 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 的载体 , 视为 产权的特性来看 , 网络虚拟物 品归于物权保护 , 应
3 1 。总结上述观点可以得 出, 认定虚拟财 费相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些虚拟财产 已经超 保护范围[ 生 脱 了纯粹 的网络环境 ,而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财 产具有法律保护财产屙l并具有以下特征: 物, 即与社会现实发生了联系且具备 了现实世界
[ 收稿 日期]0 0 1 - 4 2 1 - 2 1 [ 作者简介] 陈箐( 9 4 )女 , 1 8 - , 山东肥城人 , 现为西藏民族 学院法学院教 师,主要研究方 向为网络法学、 国际法学。
按照程序的预先设定获得虚拟财产而不能创造虚 玩家不得侵害某一玩家的虚拟财产权 ,运营商应
一
9 一 0
陈箐 : 网络游戏 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 性
按照双方服务合 同的约定保 障虚拟财产在网络空 窃人起诉 ,或者要求运营方承担未妥善保管的违 间中正常的使用 , 但是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 运营 约责任 。 商有权随时停止或更改各项服务 ,如变更游戏规 此外 ,目前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协
关 键 词 :网络游 戏 ; 拟 财产 ; 虚 虚拟 财 产权 中图 分类 号: 9 32 D 2. 文献 标 识码 : A
2 1 年 8 1日起施行的 《 00 月 网络游戏管理暂 里 的交换价值 ,这也相应地对我国的法律法规提 行办法》只对虚拟货币给出了定义而没有对虚拟 出更 为严 峻 的挑 战 。
虚拟财产权不是完整的对世权 。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7 59 1) 0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 也很难使人信服。  ̄ 规定 ,网络游戏运营商创作完成某一 网络游戏的 对世权是指物权人 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 整体程序, 当然享有对其设计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 义务人 ,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 虚拟财产虽然享有部分对世权 , 如其他 权。 在该学说的支持下 , 运营商认为因为玩家只能 利 的义务。
何形式 的赔偿或补偿责御 8可见 , 】 , 用户在游戏停 本公司将不对该交易中产生的任何 问题进行支持 运后无法享有对虚拟财产的任何权利 。
别, 不应定性为物权。
( ) 权说 三 债
和保 障。”O [另外 , 1 l 即使认 可这种交易 , 根据 现行 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现实虚拟
拟物及其他财产性权利。例如 , 聊天工具账号 、 — 戏虚拟财产案( E 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 判决书中,
m i 虚拟货币 、 a、 l 游戏装备等信息类产品。 狭义的虚 法院认为 , 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 , 但在 网络游戏
拟财产主要指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 , , 如 游戏角 环境中是无形财产 的一种 , 因此 , 应该获得法律上 色、 虚拟货币 、 游戏装备等。本文所指虚拟财产为 的适 当评价和救济。 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 获得游 狭义 的虚拟财产。 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 ,所以虚 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09年 9 2 0 1 。2 月辽宁省沈 阳
营商必然会在一段时期之后因为政府的命令 、 技 承诺要求用户不得参加虚拟物 品与真实货币或者 术问题或经济效益不佳等原因永久停止运营。停 物品的交易行为) 存在一定 的风险( 包括但不 限于 止运营之后 ,玩家将不能继续使用游戏账号和游 虚拟物品因复制等数据异常而可能被删除 ;国家 戏内虚拟物品,也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游戏不得 现 阶段法律对其价值认定仍处于空白等 )用户在 , 全面终止运营。 此外 , 根据用户事先签订的服务协 交 易 过程 中应 对 交 易方 及交 易 物 品尽 审 慎注 意 义 议 ,全面终止运营后不得要求游戏运营商承担任 务 , 除非该交易系依照本公司书面明确指示 为之 ,
产 , 明显是 十分 荒谬 的 。 这 ( ) 二 物权 说 物 权说 认 为虚 拟财 产是 存 储在 服 务器 中的 电
二、 网络游戏 中虚拟财产 的法律属性
从对网络游戏 中虚拟财产的特征分析可以得
属于无形物 , 是玩家付出了精力 、 时间等 知, 其具有财产的属性, 并应获得相应 的法律保护。 磁记录 , 合理地保护虚拟财产首要 的任务是解决 网络虚拟 劳 动性 投 入 或 者 直 接 通 过 货 币 购 买 而 取 得 的物
第 3 卷 第 3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V0 . 2 1 3 No3 .
ou m a 1
. . . . . . . . . . . . . . . . . . . . .
西藏 民族 学院学报 ( 学社会科 学版) 哲
O i e at n aie n tue ( hlsp y a d S ca ce c s f T b t N i l is Isi t P i o h n o i S in e o t t o l
拟财产权 ,必须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项下运营期 账号 和网络游戏道具等的交易 ,从合同的这个规
内, 借助运营商的帮助才能得以实现。 定我们可以推出玩家之 间虚拟财产交易行为是一 此外 , 物权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 而虚拟财产 种违约行为。 因此 , 作为运营商完全可 以对这种交
权则是有期限的。即使虚拟财产权的客体能够无 易结果不予认可。 例如 , 腾讯游戏《 服务条款》 第五 期限的存在 ,但 因为网络游戏本身的特殊导致运 条规定“ 由于虚拟物 品之 间的交易( 本公司已特别
的虚 拟性 , 然而 随着 实 践 中交 易 的广 泛 运 用 , 的 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 ,但玩家在 它
现实性逐渐显现出来并被人们认识 。 我国近几年 , 游戏 中财物 的积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 ,虚拟财 每年有大量的网络游戏推出 ,网游虚拟物 品的消 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 ,应 当纳入刑事法律
则 以及在必要 时全面终止运营[ 网络游戏一旦停 议大多数是网络游戏运 营商提供 的格式合 同 , s l 。 玩
止运营, 虚拟财产赖 以存在的虚拟环境不复存在, 家在登 录游戏前必 须点击 同意才能成功进 人游
虚拟财产也随之消灭。 如前所述 , 玩家若要实现虚 戏。在这样 的服务协议 中都有 明文规定禁止游戏
同于传统财产 ,但是玩家可以使用一个游戏人物 户就持续使用虚拟财产并享受其带来的收益。如
占有使用虚拟财产 , 并能在游戏 内以及游戏 以外 果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定位为知识产权则 借助其他网站进行交易。 意味着如果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过 , 其他游 戏用户都可 以随意使用该用户 的虚拟财
( ) 三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我国《 民法通 到 40 00至 50 元 ,而一些专门靠赚游戏币为生 00 则》 7 第 5条规定: 民的个人财产, “ 公 包括公民的合 的游戏工作室甚至月收人过万元[ 7 1 。
法收人 、 房屋 、 储蓄、 生活用 品、 文物 、 图书资料 、 林 因此 ,此时再将虚拟财产仅仅归为开发商享 木 、牲畜和法律允许公 民所有 的生产资料以及其 有的知识产权 ,不但无法解决玩家之间虚拟财产
财产的概念做 出明确表述。学界一般认为对 于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认为, 虚拟财产既 拟财产 的界定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 的 然可 以交易, 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 也有交
虚拟财产通常指存 在于特定 网络虚拟空 间内 , 具 换价值, 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 有一定价值 ,并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网络虚 具有财产性质【 03 1 月在全 国首例网络游 l 0年 2 1 。2
— — — — — — —
2 1 年 5月 01
Ma . 0 1 v 2 1
网络游戏 中虚拟 财产 的法律属性
陈 箐
( 西藏民族 学院法学院 陕西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近年来, 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不断增加 , 有 然而现行 法律对虚拟财产尚无定义, 也没有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