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为期望值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在1963年提出的一种心理学理论。
它指出人们的期待可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成绩,即人们期待什么,就会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在工作、教育、健康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状况,并对其未来在中国的发展进行展望。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需要从理论的适用性和实践的有效性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理论的适用性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人们的期待对行为和成绩产生影响,这一观点在我国的社会现实中同样适用。
家长对孩子的期望会影响孩子的学业表现,领导对员工的期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是存在的。
从实践的有效性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一些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一些教育机构通过提高学生的期待值,积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提升。
在企业管理中,领导通过赋予员工更高的期待值和更多的自主权,促使员工更积极地投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这些实践表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我国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可能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导致一些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应用效果不尽如人意。
在现实中,一些教育、管理者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局限性,甚至滥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施加压力,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想要使期待可能性理论更好地在中国发挥作用,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国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改进和调整。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创新。
通过学习国外成功经验,吸取国内实践成果,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将更加深入和广泛。
也有必要加强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提高理论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促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探讨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前景仍是值得期待的。
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分析及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分析及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摘要:期待可能性近年来在我国的探讨尤为激烈,该理论理论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
例如作为其基础的规范责任论,以及意志自由问题都有研究的空间。
恩格斯曾说:“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要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纳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来,就必须对其立论基础、含义,以及本土化的定位进行考察和分析,从而考量其是否有本土化的依据。
关键词:刑法;期待可能性;绝对律令一、期待可能性的起源与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一般被认为起源于1897年的德国“癖马案”。
该案件的主要情况是:马车店的一名车夫所驾驶的马,常年有恶癖,惯用尾巴压住缰绳,容易造成马车侧翻。
该名车夫多次向其雇主反应情况,但是雇主均不予理会。
有一次驾驶马车的过程中,癖马恶癖发作,最终失控的马车撞向路上行人,致其重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起诉马车夫,案件经过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进行审理后,判决被告不负过失责任。
原因在于:一个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是具有选择其他合道德的行为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由此诞生。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期待可能性实际上是人的意志相对自由的反映。
哲学中所讲的关于“自由意志”与“可供取舍可能性”密切相关,这也正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
所谓的“可供取舍可能性”,是指一个人能够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是具有选择其他合道德行为的可能性。
道德责任都是伴随着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出现的。
只有当行为人本来可以履行合道德行为时,他才能对没能履行的那个行为负有道德责任。
由此可见,自由意志是他行为可能性的前提,而他行为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又有相似之处。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人存在自由意思,即非决定论,并以此作为哲学基础。
自由意志使得行为人有选择为何种行为的自由,而这种选择就是其能够承担责任的基石。
而近代学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由环境、社会、素质等因素决定的,不存在自由意志。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刑法研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也逐渐成为了当今研究热点。
本文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浅析:定义、特点及未来展望。
一、定义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机会教育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康托尔提出,是指在人的行为选择中,除了考虑自身的意愿、喜好和动机外,还应当考虑到行为的结果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具体而言,即每种行为在不同环境中带来结果的可能性不同,因此在制定行为策略时要量化环境中不同情形下的可能性杠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后,才能对行为产生最佳的指导。
期待可能性理论主张,人们在做出行为决定时,会根据行为的预期结果和期望来选择最好的行为方案。
同时,这个理论强调“期望”作用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行动的后果相对确定的时候,人们才会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应用于刑法研究,即在制定刑法政策时,应该通过分析刑罚是否具有吓阻效应,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特点1. 从宏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给予惩罚的期待度密不可分,并主张设置不同的刑罚程度,以达到对于不同行为的惩罚程度的不同处理。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考古是否犯罪。
而当他们认为社会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时,便容易做出犯罪行为。
2. 从微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个人行为对于结果的预期,即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从每个选择带来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可能性大小来做一个比较来进行选择。
三、未来展望1. 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在当前国家加强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成为了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对于行为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和影响,和人们对于制裁的期望密不可分。
在这一点上提供了可靠的刑罚取向。
因此,在今后的刑罚政策制定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体系。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摘要: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在各国刑法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成为罪与非罪和量刑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
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并未明确提到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十分广泛的应用到了这一理论。
由于期待可能性主要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出发,如果过分强调期待可能性就可能轻视国家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减低刑法的功能,造成对某些犯罪人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错误。
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探讨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该怎样合理应用这一问题,防止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刑法合理应用引言: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期待可能性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论述,足见这一理论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刑法虽无任何“期待可能性”的字样,却是包含了丰富的期待可能性思想,如刑法第14条、第15条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规定体现了有期待可能性的思想。
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需要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的案例,但是这一理论一旦滥用就会破坏刑法的功能。
因此,我想借助几个案例来阐述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对待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应用的个人观点。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根据判决理由(马车夫受到失业的威胁,而不负刑事责任),以德国学者弗兰克的《论刑事责任的构成》一文的论述为起点,哥德休密特、弗洛登塔尔、施密德、麦兹格、弗尔蒂等人相继论著,使期待可能性理论最终成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理论。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行为人面临违法行为之际,是否尚有期待其为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无此可能性,则对行为人不能予以责任的非难而追究其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1. 引言1.1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和雅各布森提出的一种心理学理论,它认为人们的期望和信念会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根据该理论,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能够实现某种目标,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真的实现这个目标。
相反,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无法达到某个目标,那么他们将很难取得成功。
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人们的信念和期望在决定个体行为和结果方面的重要性,它对于理解个体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这个理论的框架下,人们的信念和期望被视为一种影响力,能够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这种理论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内在动机和行为模式,从而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实现目标。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为心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个体的发展和成长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框架。
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背后的驱动力,也可以更好地指导个体的成长和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心理学理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和理解个体行为和结果的途径。
通过对其理论的深入探讨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我,理解他人,指导实践,促进社会和个体的发展。
1.2 研究背景目前,我国面临着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结构调整、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去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人们的期望和需求,从而提出更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应用领域,可以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课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环境等各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鲜有研究。
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及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和发展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
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如果要确认其确实有罪,必须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为犯罪行为。
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为无期待可能性。
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
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马车绕缰案”的判例,成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该案的案情是:被告人系一驾车人,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压低缰绳之习惯。
被告人常向其雇主提出此问题并要求换一匹马,但未得允许。
1896年7月19日,当被告人驾车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致使马车失控狂驰,将一行人撞倒并致其骨折。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德意志帝国法院审理。
帝国法院驳回了检察宫上诉,其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习惯并可能导致伤人还不够,还必须以被告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为必要条件。
然而,事实上无法期待被告人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被告人不应负过失责任。
(注:转引自蔡墩铭主编:《刑法总则论文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474页。
)这一判例公布之后,引起了德国刑法学界的关注。
德国学者迈尔(mayer)于1901年发表题为《有责行为与其种类》的论文,首创规范责任论,说明有责任之行为,即所谓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均为违反义务之意思活动(规范的要素),至于行为人认识违法与否的确定问题(心理的要素),不过是区别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
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 (2)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3)(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历史沿革 (3)(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 (4)(三)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意义 (5)(四)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的风险 (6)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6)(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6)(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8)三、明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标准 (9)(一)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9)(二)适用综合标准 (10)参考文献 (11)开题报告表 (13)中期检查表 (17)答辩记录表 (18)成绩评定表 (20)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在某一具体的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的适法行为的一种可能性。
该理论在德国确立,并在德国和日本发展。
将该理论引入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体现,但在司法解释中体现诸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自觉地运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还未统一和明确,可以考虑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并运用综合标准。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综合标准[Abstrat]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refers to ,in a specific case,a possibility to look forward to the people do not implement the illegal behavior but impiement the other legal behavior.The theory was established in Germany and developed inGermany and Japa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ntroduce this theory into our country,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risks.Although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does not manifest itself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t manifests itself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has been applied unconsciously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our country has not been unified and clear.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lacking expectation can be regarded as the cause of the liability of exceeding laws, and the use of comprehensive standards.[Key words ]Anticipated possibility;Liabilityobstruction;Comprehensive standard期待可能性,是从德国翻译而来的外来词语,在刑法的规范责任论中,它占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24期151㊀作者简介:魏方华(1995-),女,陕西西安人,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魏方华(西藏民族大学,陕西咸阳712082)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基础的刑法方向的理论观点.它约束刑法实行来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映现了刑法应当具有的谦抑精神,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期待可能性进行明确规定,主要是因为该学说存在于德国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这显然不同于我国最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并且该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瑕的,它在大陆法系中三阶层体系定位中同样也存在争议.但是在刑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期待可能性解决实际案例的具体应用现象,在刑法法条中也有该理论精神的体现.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犯罪构成;谦抑性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19.24.0791㊀概述1.1㊀理论内涵该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概念中非常重要,法律行为的主体在实行可以为法律规范所评价的行为时,在作出行为时,可以期望行为人不实行违法活动,或期望行为人的行径是合法的.在特定的情形下,原本可以期望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之时,行为人却采取施行违法活动,该违法活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此时可以表明其具备较大的主观恶意以及再次犯罪的可能,国家和社会可以因其行为从而实行符合本国刑法规定的惩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讲一切事情观察,包含主体作为的内㊁外部,可以期望该作为主体不采取恶行行为,而作出其他符合法律的行为;狭义上在行为时对其周围边际进行外部事宜观察,除上文提及的内部的事项之外,可以期望主体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有其他符合法律的作为.1.2㊀理论基础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为哲学基础.也称意志自由相对理论,认为行动意志的选择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而是相对的,人的思想和意志有主观的自由,但也受到现实的约束.有差异的主体在一致的情况下选择是有差别的,相仿的人在有区别的情况下也可能会作出具有差别的决定.一个人在具备自由意志的情况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实施行为,在可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但在解放意志决定下作为犯罪,此时允许对该主体进行法律归责,行为人基于自己意志的选择就是对其进行刑罚制裁的原因.对人性的宽容是该理论的伦理基础.不可否认的是,一般人都有自我保存㊁趋利避害的倾向,对人性进行剖析是谋得生存而产生的各种基本需求与欲望.认可本性的薄弱,尊重人性的瑕疵,缓和法律和人性之间的矛盾,在非正常情况下,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安全,逼于无奈选择的违法行为,期望该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是不现实的.谦抑性 慎刑 是该学说的法理依据.谦抑性是刑法具有的内在价值底蕴,反映了该法的约束性和必要性原则.刑罚的严苛消极一面决定了必需从严限定其作用,防止滥用.在主体作出违反刑法的行为后,因主体缺乏该理论而阻却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将那些不存在期望适法的行为摈弃在犯罪以外,能够很好的实践并反映出刑法所具有的价值内涵谦抑精神.1.3㊀判断标准目前学术上对该理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其是否适用以及该理论在运用程度之上的判断规范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学说观点:第一,行为人标准说.日本大塚仁指出该理论存在的价值在于对主体本性的薄弱带来法律的援助,判断其存否的标准也自然应当从行为人自身的立场去寻找.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也应该以行为人为标准.我国陈兴良教授也赞同该观点,他在书中写到 只有行为人标准说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从而使归责更加合理. 平均人标准说.虽然责任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在所要进行具体判断主体的客观实际的处境中来进行,中意味着该判断是一种个体部分进行的推定,但是规范准则的统一必须是以由一般人或通常人为根本.倘若一般人可以在与主体相同的境遇下期望其实行适法行为,说明判断主体也可以有同样的期待;反之,如果普通人在同样境遇之下并不具备同样期待的可能,此时对判断主体不能要求其必须做出适法行为.第二,国家标准说.对于主体是否适用该理论以及其适用程度之上的规范判别,不能以被判断是否适用该理论的人为尺度,而是应当由作出期望主体的国家或者法律规范为准则,故而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法律秩序来具体判断.第三,类型人标准说.首先将行为人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人,进而以某一具体的类型人为标准来判断.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在考虑年龄㊁性别㊁职业与经历之后是相同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标准其实就是行为人标准.2㊀我国适用可行性分析2.1㊀借鉴的必要性该理论与我国千百年来积淀形成的传统法律伦理是内在统一的,是对于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我国由来已久的亲亲相隐制度也称容隐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刑法历史中占有重要的席位.是指对于家庭成员触犯刑律的,其他家庭成员有不予控诉以及不予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容隐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汉代法律明文规定: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首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着期待可能性的要素,并且充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24期152㊀㊀分说明了期待可能性制度在我国引入和适用有着非常厚重的思想渊源和历史基础.就我国现行法律内容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许多现行法律条文中已经有了明确的体现和反映,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305条伪证罪㊁第307条帮助妨害作证罪㊁第310条规定的窝藏㊁包庇罪等,如果行为主体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触犯上述条款规定的罪行,则一般不构成犯罪.站在犯罪行为主体的角度,目的是规避刑法处罚从而做出的毁灭㊁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的行为,虽然该行为侵犯了法益,构成犯罪,但犯罪行为主体的作为欠缺期望其作出适法行为的可能.基于对人性的宽容,要求犯罪行为人牺牲自身利益去证明自己的罪行,或者被动地等待司法机关的逮捕,这与现代刑法的精神和要求不符.2.2㊀体系兼容处境尴尬该理论形成和发展于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理论中,以德和日为典型代表,三阶层要件是由构成要件符合性㊁违法性㊁有责性三性组成.三阶层具有很鲜明的层次性㊁递进性的特征,该犯罪理论阶层要件之间的关系有着非常严谨的前后递进顺序,并且这种递进顺序是不可逆转的.与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体系不同的地方在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一直是以四要件犯罪体系为基础,其具体内容主要指以下四个方面,犯罪客体㊁犯罪客观方面㊁犯罪主体㊁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体系是立足在犯罪人的主观与客观方面,对犯罪主体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是否具有有责性作出判断与规定,这种规定是平面的同一维度的,缺乏层层递进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不够立体化,同时一个更严重的结构性缺陷在于四要件模式旨在重视入罪.在我国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的犯罪体系理论之下,倘若不做出改变直接援用该理论,难以避免会存在体系不兼容问题.3㊀具体适用的建议3.1㊀体系兼容的确定该理论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兼容方面的处境较为尴尬,在援引该理论之前,应对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实行根本上的改变.陈兴良教授认为,现有的研究在处理犯罪成立理论与定罪过程的相关方面上是明显不足的,主要是现存四要件犯罪构成只能反映定罪结论(犯罪规格),特别凸显了刑法所具有的社会保卫观念,因此侧面反映出四要件在捍卫人权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制度内涵不足.陈兴良教授更加赞同选用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在犯罪的判定上必须由构成要件符合性㊁违法性和有责性这类阶梯式并且各要素当中的层级联系明晰的犯罪构成体系.陈兴良教授提倡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实际上与大陆法系体系相似.同时,张明楷教授同样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评述,在他看来将犯罪客体规定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并不适宜;我国平铺式四要件体系,没有区分违法和责任,这也说明了犯罪构成中所规定的四个要件只可综合概括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要件体系虽然要求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但并没有完全平衡客观和主观的关系,不能保障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因此,张明楷教授倡导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该体系主要有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两部分组成犯罪.在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符合所有的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构成要件只是成立犯罪的其中一个要件.违法构成要件是说明主体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其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是说明主体的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有责性),其中讨论责任阻却事由.三阶层和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具体要件方面虽有不同,但二者的理论基础内涵是一致的,两者都创立了侧重出罪审查的犯罪构成体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四要件体系所固有的弊端,从而避免侧重入罪功能在体系结构方面的漏洞.因此,我国如果要讨论引入该理论,可以尝试改变四要件构成体系,辨别违法和责任的犯罪构成体系.3.2㊀判断标准的确定现代刑法和刑罚的结果归责的是个人责任制,并且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最重要的人伦价值在于证实人性的脆弱,对处于特殊情况的行为主体给予法律救助,故在推断有无期待可能性或考量其大小时,应当更加注重考虑行为人个人的情况.因此在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问题上来说更加适宜的判断规范是行为人标准说.但是,因为行为人标准说的主观随意性和难以查实等固有缺陷,所以在具体应用时应当更加谨慎并客服其缺陷,并有效借鉴参考其它学说中的合理部分.以行为人标准说为作为该理论的基础权衡准则,在用行为人标准说判断出的结果不合理时,在行为人标准的基础上合理参考平均人标准说或者国家标准说适合具体案件的部分,再对之前的判断结果进行适当修正.4㊀结语期待可能性理论发展形成于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之中,作为一种正视人性的脆弱予以同情宽容的刑事法哲学理论,是大陆法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整个大陆法系理论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和中流砥柱的地位.刑法的正义性和谦抑性在该理论中也有着明确充分的映现,并且与人道主义的精神相通这与我国现阶段全面创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具有极强的统一性.本文积极主张大胆尝试改变我国目前的传统平面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放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中讨论,并且以一种合理的形式获得发展和应用.不仅是为了更好的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能更加优化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更加科学的适用刑法.参考文献[1]肖军.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研究[D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7.[2]童德华.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9.[3][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M ].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06.[4]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02.[5]舒洪水.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与本土化思考[J ].法律科学,2008,(3).[6]欧锦雄.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化与位阶化 与陈兴良教授商榷[J ].刑法论丛,2013.[7]陈兴良.刑法学[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34G36.[8]张明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J ].现代法学,2015,(8).[9]张明楷.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2G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