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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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2024年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探望权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和伦理领域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是指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或其他亲属,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与子女进行接触、交流的权利。

然而,传统的探望权主体范围相对狭窄,仅限于父母等直系亲属。

近年来,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改变,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成为必然趋势。

本文将深入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背景、原因及其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的影响。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背景及原因1. 家庭结构的变化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非直系亲属如祖父母、叔侄等在家庭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他们对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心理健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因此,将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展至这些非直系亲属,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2. 法律发展的需要法律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已经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展至非直系亲属。

这既是对家庭关系多样性的认可,也是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体现。

因此,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影响1. 对家庭关系的影响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有助于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和感情交流,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同时,这也为非直系亲属提供了与子女进行接触、交流的机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2. 对社会的影响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有利于保护儿童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这也有助于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庭价值观,对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四、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实践探索1. 国内外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将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展至非直系亲属。

例如,在一些国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非直系亲属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探望权。

此外,法院在审理探望权案件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非直系亲属的探望需求。

这些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2. 实践中的挑战与问题尽管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浅析我国婚姻法探望权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探望权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探望权制度一、探望权的概念和意义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该条即是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因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关系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子女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看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其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原因大多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视子女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对方有一种狭隘的报复心理,没有考虑到子女需要完整的爱。

探望权得不到实现,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子女长期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心,只会促进孩子心理的偏激,造成不良的后果。

离婚后,无论从情感角度还是权利义务角度出发,都应当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家庭破碎后又无法见到父或母而给其带来更大的心灵创伤。

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减轻子女身心的伤害,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但该项制度不管在立法层面或司法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较小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他亲属享有探望权,就连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被排斥在外,笔者认为这种限制是不合情理的。

第一、按照传统理念,祖孙等近亲属之间应是最亲密的亲属,亲情是永恒不变的,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导致终断;第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年轻父母们忙于自己的事业,往往无法对自己子女进行照顾,通常情况下由( 外) 祖父母照看,从法律层面意义上看,( 外) 祖父母与父母形成了一种委托监护关系,事实上承担了监护职责;第三、依我国现行婚姻法律规定,祖孙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第二顺序抚养义务人。

试论我国探望权

试论我国探望权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探望权的综合分析 (3)二、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4)(一)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 (4)(二)探望权是义务性权利和法定权利 (4)(三)行使探望权是无条件的 (4)(四)探望权具有一定的期限 (4)三、探望权的主要内容 (5)四、探望权中止的概述 (6)五、探望权恢复的概述 (6)六、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7)参考文献 (8)试论我国探望权摘要:随着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发布和实施,探望权的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家庭成员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得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与关爱的急迫愿望得以实现,得以有了保障。

修订的《婚姻法》新增内容体现了法律对离婚父母的人文关怀。

从现实生活来看,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子女生活在单亲家庭,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爱,子女成为离婚的受害者。

如果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使其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为立法考虑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却因另一方的阻挠与不配合,其权利难以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还是一个新课题。

关于探望权及其中的许多问题都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婚姻法》及解释对此作了规定,但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从探望权的意义、特征、主体、内容等方面分析论证了探望权行使、限制和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及依据提出了探望权的不足,对探望权的申请程序及执行和恢复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探望权,主体,执行一、探望权的综合分析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一项亲权的内容,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是对父母离婚后,无人身监护权的父或母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情况的愿望的满足,它是对监护权不能行使的一种补充或救济。

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子女与离婚后无拘无束生活的父母之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探望另一方亲属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却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执行难度大。

有些父母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来违反探望权。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需要动用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强制执行,这无疑增加了执行难度。

最近的一起案例,就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位母亲与父亲因离婚产生争执,母亲想要探望儿子,但是被父亲拒绝了。

法院在多次劝和无果之后,最终出动了200多名特警与多辆警车来执行,这不仅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也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

第二个问题是执行力度不够。

即便是法院下达了探望判决,但却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离婚子女实现探望权。

有时候,父母在探望期间有意无意地影响孩子,造成孩子心理上的伤害。

此时,法院应该加强执行力度,对于违反探望权的父母进行强制处罚,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问题是缺乏监管机制。

在执行探望权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情况时,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都需要加强监管,以保障离婚子女探望权的实现。

例如,有些父母可能将孩子带回家乡等地,从而逃避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和公安部门应该紧密合作,加强对父母的监督和追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制度破解:第一,完善探望权执行机制。

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以精准落实探望权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第二,加强执行力度。

法院应该在执行时加强对于父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例如允许扣留父母的财产或者实行强制行政拘留等,以保障孩子的探望权。

第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对执行公证员的考核,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而确保探望权的执行公正、透明。

这几项措施的实施,必将有效提高我国探望权的执行质量,保障离婚子女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例如加拿大的探望权强制执行制度。

《2024年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2024年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特定主体对于与己方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享有的进行一定程度的交往和了解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家庭关系的多元化、人们对于亲情的渴望以及对家庭和谐的追求,都促使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成为必要。

本文旨在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分析其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1. 家庭关系多元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家庭结构日益多元化,非传统家庭形态逐渐增多。

这些家庭成员之间的亲缘关系更加复杂,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探望权主体范围进行扩张,以适应这种变化。

2. 亲情需求:亲情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亲情的渴望和依赖程度日益增强。

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其他亲属来说,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可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亲情需求。

3. 家庭和谐:探望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交流。

在处理涉及探望权的问题时,如果法律能够给予更多的主体以探望权,那么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就能更好地保障家庭的和谐稳定。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挑战与应对策略1. 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现有法律规定可能无法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提供法律依据。

2. 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如何处理探望权的纠纷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为此,需要加强司法实践的探索和总结,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实践经验。

3. 社会观念的转变:在传统观念中,探望权主要被视为父母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开始关注和重视其他亲属的探望权。

因此,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认识和支持。

四、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具体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方式、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探望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依据。

浅论我国的探视权制度

浅论我国的探视权制度

试论我国的探望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我国离婚率有增无减,直接带来探望权纠纷的逐年增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确立了探视权制度。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这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子女能够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进行联系,可以同正常孩子一样享受到父爱和母爱,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第二,《婚姻法》对探望权做出规定,也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使离婚后的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细化,也使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探望权纠纷更加容易,这是解决纠纷一个必要的依据。

然而,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还是新兴的事务,不够完善,因此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缺陷。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探望权的主体过于狭窄。

依据该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是对探望主体的极大限制。

而对于婚姻状态存在的其他情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无权行使探望权。

同时,也没有规定子女有权探望父或母,缺乏双向性。

2、探望权的适用范围过于单一。

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而在婚姻状态存在的其他情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行使的规定过于概括。

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上,只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法,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4、探望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

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没有规定探望子女的义务,这一权利义务的不统一是与探望的宗旨相驳的。

探望权的概念及法律后果(3篇)

探望权的概念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包括直接接触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参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等方面。

探望权的行使,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探望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剥夺未成年人的探望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

”三、探望权的法律后果1.不履行探望权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被限制探望: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

如果该方不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判决限制其探望子女。

(2)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履行探望权给子女造成损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影响子女抚养权:在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会考虑不履行探望权的一方是否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可能影响其获得子女抚养权。

2.履行探望权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保障子女权益:履行探望权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助于子女与父母双方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2)促进父母关系和谐:履行探望权有助于缓解父母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

(3)提高自身形象:履行探望权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子女树立榜样。

四、结语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一种方式,旨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依法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双方应予以尊重和履行。

试论探望权

试论探望权

试论探望权摘要:探望权是新修改的婚姻法增设的一项内容,本文分析了我国婚姻法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动因,介绍了婚姻法对探望权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探望权;立法动因;探望权的内容;完善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是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增设的一项内容。

这一内容的设立既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又为司法实践中的此类纠纷提供了解决的依据。

但作为一项新设立的制度,在适用初期,必然存在不尽完善之外,需要人们从理论上加以探讨,实践中予以丰富。

为此,笔者选择这一问题,从其设立的动因、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方向谈点看法。

一、婚姻法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动因(一)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各国立法所接受,用以调整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相互交往关系,因此,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只是称谓有所不同,有的称为探视权,有的称为交往权,我国称为探望权。

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都没有探望权的规定,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交往问题,实践中主要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法律一般不予过问。

当双方协商无效或难以协商时,也无法求助于法律予以救济。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的持续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归纳之,可分为三类情形:其一是直接抚养方不允许对方探望而引发的纠纷;其二是不直接抚养方频繁的探望或不妥的言行,影响或干扰了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正常生活引发的纠纷;其三是不直接抚养方由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而难以有效行使监护子女的义务,在子女致人损害导致赔偿时,父母双方因责任归属而引发的纠纷。

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这类矛盾并使之有法可依,2001年新婚姻法随应时代的需要,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以使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相互交住关系纳入法律调控的范围。

(二)探望权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对亲子之间固有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缘关系,子女一经出生便自然产生,除非一方死亡或子女被收养,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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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探望权的综合分析 (3)二、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4)(一)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 (4)(二)探望权是义务性权利和法定权利 (4)(三)行使探望权是无条件的 (4)(四)探望权具有一定的期限 (4)三、探望权的主要内容 (5)四、探望权中止的概述 (6)五、探望权恢复的概述 (6)六、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7)参考文献 (8)试论我国探望权摘要:随着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发布和实施,探望权的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家庭成员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得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与关爱的急迫愿望得以实现,得以有了保障。

修订的《婚姻法》新增内容体现了法律对离婚父母的人文关怀。

从现实生活来看,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子女生活在单亲家庭,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爱,子女成为离婚的受害者。

如果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使其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为立法考虑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却因另一方的阻挠与不配合,其权利难以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还是一个新课题。

关于探望权及其中的许多问题都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婚姻法》及解释对此作了规定,但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从探望权的意义、特征、主体、内容等方面分析论证了探望权行使、限制和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及依据提出了探望权的不足,对探望权的申请程序及执行和恢复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探望权,主体,执行一、探望权的综合分析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一项亲权的内容,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是对父母离婚后,无人身监护权的父或母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情况的愿望的满足,它是对监护权不能行使的一种补充或救济。

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普遍规定在法律中,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权与子女来往,参与子女的培养和决定子女受教育的问题。

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应阻碍子女与父母另一方来往,如果该来往不损害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及其道德发展。

美国的大多数州,子女扶养义务和探望权利是分开的,相互之间没有关系,没有支付抚养费并不能否其探望权。

但有些州将两者联系在一起,有监护权的一方阻止他方探望的,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长期没有规定探望权,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离婚方面的法律。

探望权的性质是监护权,还是配偶权,还是其他权利?笔者认为,探望权既不是监护权的内容,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而是亲权的内容。

因为被探望的客体只能是未成年子女,而已经成年的子女接不接受探望完全有识别能力,可以自己作出决定,只要未成年子女才是被动的接受探望权,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就是亲权,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照护权。

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派生身份权,及亲权的具体内容。

这种权利不可能是监护权,因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并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就不享有监护权。

同样,它不是配偶权的内容,因为探望权是对子女的权利,不是对配偶的权利,况且享有探望权的人的配偶身份关系已经消灭,因此,探望权也不是配偶权的范畴。

身份权都是法定权利。

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

但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

父母离婚后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其间的身份关系没有改变。

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

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因此,在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探望权如何行使,进行约定,并且应当遵守协议,不得违反。

正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在判决离婚时,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协商一致,明确约定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等。

如果在协议离婚或在诉讼离婚中,对协商不成的,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探望权的法律特征(一)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离婚解除的是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

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因此,对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其义务主体则是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不得妨害或阻挠,且负有协助的义务,使探望活动顺利进行。

此处的父母包括婚生父母、非婚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

(二)探望权是义务性权利和法定权利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尤其强调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未成年子女有受探望的权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受探望权的侵害。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和承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平等地拥有亲权,但亲权的行使是以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前提。

父母离婚后,亲权一分为二,由父母分别行使,直接抚养子女的行使直接抚养权,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探视子女,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的情况,监督对方对子女亲权的行使情况。

因此,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而产生的法定权利。

(三)行使探望权是无条件的当法院把子女判给父母一方时,那么他就拥有了监护权。

但同时法律也赋予另一方探望权。

当父母行使探望权时,不必以支付抚养费为前提,即使因某种原因暂时未能支付抚养费,仍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不承担子女抚育费或不能按时按量给付抚育费为由,拒绝其对子女的探望,不仅如此,行使探望权也不以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为条件影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虽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是无条件的,但这并不表示该方父母可以任意妄为,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四)探望权具有一定的期限探望权适用的期限仅限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间。

如果子女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

三、探望权的主要内容对于子女能否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学者存在不同看法。

肯定说认为,子女要求会见未直接抚养一方乃基于人伦、血缘之上的固有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也不因父母之间的离异而被阻碍。

因此探望权是一种双向的权利,父母离婚后仍享有探望权,子女亦然。

否定说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通常由父或母一方抚养。

由于子女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法律赋予其探望权承认其探望权主体资格而向法院提出探望权之请求,那么,不依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申请或同意而不可为之。

考虑到子女在行使探望权在事实上的困难,故法律不赋予子女探望权。

比较两种说法,笔者更倾向于肯定之说。

理由如下:一是现代亲权之设立,其目的已非当初家长对子女人身之控制权,而以子女利益为最优先考虑,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探望权的设立应当从子女利益出发,使子女利益最大化。

二是从权利实现角度来说,未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权利实现依赖于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协助。

否则无法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但是此种事实上的困难并不能否定其权利上的存在,并且该事实上的困难并非没有解决办法。

当父母与子女之请求不与合作时,可由法院为其设立专门的监护人或委托其他社会少年权益保护机构代为行使。

三是从各国立法来看,探望权主体也不仅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尚及于其他对子女事实的抚养的第三人。

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都承认子女的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否认子女的探望权,与探望权的立法的并不完全相符,因此,未成年子女亦应成为探望权的的主体,并应从法律加以完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并与其子女来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有:1、有探望其子女的权利。

2、有与其子女来往的权利。

3、有得知其子女个人情况的权利。

4、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

5、有监督其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

6、有为其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全部或一部分财产的权利。

7、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拒绝另一方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地点由双方来定,协商一致的,可达成书面协议以便执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当然,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地点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1、明确探望权的主体。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

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其次,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之,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父母包括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养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

2、确认探望权的程序。

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的探望权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负有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权达成一致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由探望权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权作出具体的规定。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权的问题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3、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新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从实践上看,探望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短期探望,又称探望性探视,是指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

一种是较长期看望,又称逗留性看望,是指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将子女接去于子女生活一段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可能采取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方式。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当事人决定或法院判决。

4、实现探望权的保障。

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仅有探望权人一方的努力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

只有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给予积极的协助,探望权才能够真正的完全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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