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金融许可证持有情况
金融许可证自查报告 监督检查

金融许可证自查报告监督检查尊敬的主管部门: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持合规经营的理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努力构建从业人员合规行为监管体系,力争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健的金融服务。
当前,您部门正在开展金融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为了主动发现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促进合规经营,在此向您提交我公司金融许可证自查报告。
一、公司资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本公司取得了资产管理、信托、保险经纪等多项金融业务许可,持有完整、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户许可证。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并配备了专业的合规人员和内部控制部门,确保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业务合规情况1. 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详细规定了各部门、人员职责分工与权限设置,明确了风险管理、内部审核、反洗钱合规、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确保本公司业务合规管理。
内部控制部门定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内审部门定期对各流程环节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运行的稳健可靠。
2. 业务开展公司各类金融业务均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规范化和合规化管理,确保符合监管规定和市场公平化原则的要求。
公司高度重视防范非法集资、欺诈和洗钱等风险,加强客户背景调查、出借资金来源核实、资金流程监管等工作,同时,通过行业协会的规范准则和公司内部的合规流程,建立了合规风控体系,客户尽职调查和核实,并将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有效防范了风险。
3. 信息披露公司坚持信息透明化原则,签署了信息披露承诺书,将本公司信息披露政策有序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客户、业务合作方等有关方披露信息,确保客户和市场参与者对公司的业务运作、财务状况等信息了解清晰、透明。
三、内控风险状况公司经过整体自查和内控部门的抽查,发现一些问题,主要为内部控制制度流程不够规范,工作程序不够严谨、程序管理不够严密,资源配置方面有待完善,具体如下:1. 内控规范化程度需进一步提升,相应的界面控制、编程规范、优化物理环境、加强相关培训,加强员工业务素质的提升等;2. 具体工作中的风险评估不够细致科学,考虑因素不够全面,导致对于某些重要风险评估不够精准,须加强对于内控风险的评估;3. 个别职业人员行业经验、业务知识不足,须加强人员专业技能和知识的提升,保证从业人员合规经营的水平。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随着中国金融市场逐渐的成熟和发展,金融行业也日益重要。
金融许可证是国家为了实行金融管理、规范金融市场,提高金融业务透明度、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而实现金融监管的一种手段。
因此,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政策、作用和实施意义,以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什么是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是指在中国金融市场运营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
也就是说,获得金融许可证便可以在金融市场合法地从事相关业务。
不同的金融许可证代表着不同的从业资格和能力,准确反映了金融从业者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金融许可证的种类?根据金融许可证不同的业务属性和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可以大致分为四类:1、基础性金融许可证:代表着金融服务的基本要素,例如银行开业许可证、证券期货经营资格证等。
2、业务性金融许可证:代表着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能力,例如银行存款保险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许可证等。
3、非金融性金融许可证:代表了从事金融行业中的非金融性的职业资格,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证、评估师资格证等。
4、其他金融许可证:代表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金融从业资格,例如信托公司经营许可证、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作用1、金融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可以使得金融市场保持稳定。
保证从业者的资格,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减少金融市场上的乱象。
而稳定的金融市场将以正面的姿态带动经济的发展,可以加快社会资金的流通速度,实现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提升金融市场的生态环境。
2、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任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是根据从业者的资格和能力而定,能够提高客户信任度。
影响消费者选择金融业务时候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企业的专业水平,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都需要备齐相关证书才能开展业务,这保证了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加大了客户的信任度,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财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债权融资计划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债权融资计划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xx(上海)律师事务所已受XXX的委托,担任其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的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已经查阅了必须查阅的所有文件,并向有关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获得了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保证,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就债权融资计划设立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该意见书仅供债权融资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承办律师承诺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重大法律问题发表了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与《信托合同》和《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除非另行定义。
本意见书仅就特殊目的信托设立的合法合规性、基础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项目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项目所涉及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具体业务的风险发表意见。
本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对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以XXX对XXXxx年8、9月份基于《药品购销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支持,在xx金融资产交易所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承办律师受xx医药委托,依据《信息披露操作规程》中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此,本意见书的出具旨在遵循在xx开展应收账款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31•【文号】银监办通[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2004年5月31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2号)第十二条关于“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及“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各银监局为金融机构换发金融许可证后,应要求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的责任人为金融机构。
各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应立即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同时还应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姓名(公示文本格式见附件)。
二、业务范围公示。
为做好金融服务,方便客户办理业务,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一一列出。
三、主要负责人公示。
公示的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
四、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五、金融机构应将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姓名公示情况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内容变更重新公示的,亦应报备。
六、各银监局要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定期对辖内金融机构公示的真实性、规范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处理。
如何查询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

信托的金融许可证是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 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 构。那么信托的金融机构就是信托公司,其查询是在银监会官方站查询。谢谢观看Βιβλιοθήκη 首先打开搜索‘银监会’
打开银监会官方站
在官正上方找到在线办事
在线办事下面会有金融许可证查询点 开
点开之后在在机构名称和机构输入你 想要查询的信托公司或者是地点就可 以啦
比如中信信托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 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如何查询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是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 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 定制定的实施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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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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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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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华电大厦B座11层
批准成立日期
2010-02-08 2003-12-26 1987-05-04 1995-10-31 1987-08-06 1993-03-30 2013-04-16 2009-07-01 1988-01-08 2003-12-30 2011-03-28 1987-01-12 2006-02-07 1988-01-04 2003-01-30 2002-04-28 2011-03-04 1987-03-04 1986-08-30 1984-09-01 2002-08-08 1982-10-01 2002-09-20 1985-05-15 2002-05-25 2010-09-02 1983-11-23 1985-05-10 1986-09-16 1988-03-19 1986-12-05 1984-08-18 1991-03-18 2010-10-18 2009-12-22 2003-03-21 1990-10-23 2003-12-17 1997-06-10 2012-02-27 2010-10-08 2007-06-20 2002-04-01 1986-08-20 1985-01-22 2002-07-17 1991-05-09 1992-11-06 1988-04-22 1986-07-26 1983-07-04 1988-04-18 1988-06-03 198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