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厦国资产[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产〔2009〕166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殊对外担保事项报批表经手人:联系电话: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08-03-17【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实施日期】2008-03-17【法规类别】独立自发文【文号】京财绩效〔2008〕397号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第36号部长令),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36号部长令),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7-30文号:汇发【2010】39号来源: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境内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深化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调整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方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所称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项下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
本通知所称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除融资性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外债国债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1.08【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二00三年一月八日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资文〔2006〕124号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属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担保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能力。
目前,省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担保风险已成为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因素,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各省属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担保管理的规章制度,科学决策,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各省属企业要对本办法发布前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因担保事项而发生民事诉讼及潜在纠纷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到期的担保事项,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不得再行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担保事项,要按本办法规定跟踪监控,及时掌握动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财务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今后,各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程序,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省属企业为其他企业(以下称“被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省属企业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省属企业提供担保应量力而行,坚持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合法合规原则;(三)防范风险原则;(四)自愿公平原则;(五)严格管理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成府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6〕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7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精-源自央企]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集团公司担保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开展担保工作,包括反担保。
成员单位指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各单位为保障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对外融资、工程承包、货物销售、物项采购等需求,应债权人要求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履约担保等。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成员单位所提供担保事项,包括成员单位对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属单位)提供的担保、成员单位及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产对本单位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参考依据-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第六条公司本部、子公司应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首先使用自有资产提供担保;自有资产担保能力不足的,向公司或上级单位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同责、同担保”的原则,按股权比例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按股比承担责任,特殊原因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必须要求其他股东落实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
第八条公司不对无股权关系的集团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确需对参股单位提供担保,只能按股比对自身股权部分提供担保。
第九条各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真实经济活动背景原则。
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借贷、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应当在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范围内。
(二)充分理由原则。
各单位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各单位带来较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各单位带来较大损失,且带-2-来的利益或损失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
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
证券代码:430159 证券简称:创世生态主办券商:西部证券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2月21日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节担保的原则第五条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六条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三)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四)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二)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四)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决议;(五)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二)批准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和对所投资境外企业的担保事项;(三)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对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企业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担保事项;(二)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应用指引;(三)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组织实施;(四)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督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五)接受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担保事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六)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七)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责任情况;(八)市国资委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信融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文件为《资金管理程序》。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2 相关术语2.1 授信融资是指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在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类债务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应付账款保理等。
2.2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所属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3管理原则3.1 公司实行统一授信融资管理,包括授信融资规模统筹规划、金融机构统一选择、对外授信集中审批、授信额度调剂使用等。
未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各单位不得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
3.2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审慎原则,依法担保,控制风险,规范运作。
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提供担保,需根据本办法规定经审批后,报中冶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且需列入中冶股份公司年度担保计划才能办理。
公司所属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4 管理职责4.1 公司领导层4.1.1 董事会审批年度授信融资方案、担保申请、担保变更申请。
4.1.2 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并签署授信合同或贷款合同、审查担保申请。
14.2 职能部门4.2.1 公司资金部是授信融资、办理担保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融资请示、审核担保申请材料,拟定或取得融资合同、担保合同,办理融资、担保业务,负责监督融资、担保事后过程,确保按期偿还贷款、解除担保。
4.2.2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融资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4.3 各单位4.3.1 各单位负责对担保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反担保措施,提交担保申请5 管理内容、程序5.1 融资管理5.1.1 公司资金部是授信融资的主管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筹资预算,提出年度授信融资方案;负责向各授信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负责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授信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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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指管理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及其管理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担保行业对企业及金融行业的影响不断增加,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逐渐凸显出其在企业和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
一、对外担保的意义
对外担保是指一家企业以自己的信誉和财力,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的信用担保行为。
这种担保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更多的信贷额度或借款资金,也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对外担保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社会财富创造能力。
二、对外担保的风险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
如果被担保人拖欠贷款或违约,担保企业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另外,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会低估被担保人的风险,从而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管理对外担保的方式对企业发挥正面作用、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国家针对担保机构和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1.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担保机构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
和资金运作,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健康。
2.担保条件控制办法。
规定了在担保行为中应对被担保人
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有偿债能力,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银行卡套现和过圈等违法行为。
3.担保风险评估办法。
尽可能地减少担保行为中可能出现
的风险,对担保额度、抵押物种类或规值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对外担保行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逐步制定银行对外担保的新标准,完善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5.对外担保报告办法。
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外担保的情况和情况。
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意义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和防范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担
保机构和企业的行为,对自身和被担保人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降低对内部和外部市场的风险。
2.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水平。
担保机构可以逐步提高对被
保障人的服务水平,在担保方式、担保风险评估等方面精益求
精,进一步提升担保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实现担保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3.稳健银行经营。
对银行对外担保行为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可以更好的维护银行机构内部的稳健性,有效避免风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4.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改进和服务质量的提升,进一步提高企业的保障和竞争力。
总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制定的实施可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提高客户的信任度和投资的效果。
企业应该全面了解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通过开展内部培训、加强各环节的控制来确保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