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投资优惠政策

合集下载

(完整word版)各地区影视产业扶持政策

(完整word版)各地区影视产业扶持政策
2、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应交的各项税费比照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予以减免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项目经费,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人。
3、文化产业工业单位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 %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对优秀和有特长的文化人才,住房职称评定、家属安置、小孩人托人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3、实施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免征政策,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实施电影产业金融支持政策;拓宽电影企业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等
福建:
厦门、晋江
1、《集美区鼓励扶持影视产业总部园区发展若干办法》
2、《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5、电影行业入外籍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可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广东:
1、《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1、加大电影产业扶持力度;省财政部设立扶持电影的事业发展资金。
2、加强电影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支持编剧人才创作,本土导演培养,引进优秀电影人才,由扶持电影发展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3、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山东:青岛
1、《即墨市鼓励和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
1、入驻我市当年起可享受专项资金奖励10年,即前5年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90%,后5年按60%给予补贴奖励。
2、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90%,后5年按60%给予补贴奖励。
3、对总部设在我市的影视文化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企业通过本市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税收政策【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藏国税发﹝2005﹞91号【发文日期】2005-09-12【实施时间】2005-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由各地(市)税务部门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专用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合辑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合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拉政发〔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5〕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区市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六大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拉萨高新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鼓励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其它创新类企业落户高新区。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落户高新区经评审认定、符合产业导向的各类型企业、企业股东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所述的各项专项资金采取“制度控制、预算管理、评定审核、使用监控”的管理原则,保证资金使用合规、可控。

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按本意见的精神另行制定。

第四条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重点责任事故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保及其它严重违法乱纪被查处的企业,不服从统计管理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以及未能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奖励政策。

第二章投资产业导向第五条根据拉萨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发展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净土健康、生物医药、信息业、新能源、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

西藏实施新修订的边境管理条例

西藏实施新修订的边境管理条例

长足发展 的 强劲 动力。2 0 1 6 年 前三季度 ,我 区固定
资 产投 资完成 1 1 9 2 - 6 8 亿元 ,同比增长 1 9 . 8 %,增速
作社 ,利用水磨古法磨制高原绿 色荞麦,预计将为每
户增收 5 0 0 元。 ( 昌都市强基 办 )
居全 国第二;地 区生产总值 完成 8 2 9 . 2 亿元 ,同比增 长1 0 . 7 %,增速与重庆市并列全 国第一 。
好效果。 ( 周军 )
林业局验收。 截至 目前 , 西藏 国家湿地公 园 ( 含试点 )
达到 1 4处。
西藏 5 0 0 余件牦牛艺术品走进首都博物馆 波密县 “ 四不”工作法深入推进 “ 两学—做”
在 “ 两学一做”学 习教 育中, 波密县针对学习 流于形式、浮于表 面、学做结合不 紧密、特色亮点不 明显等 问题 ,坚持 问题导向 , 深化学 习不间断,持
艺术品亮相首都博物馆 。
两家西藏公司享 l P O绿色通道
近期 ,两 家西藏企 业享受 了证监 会对扶 贫地 区
的I P o优 惠政策首发上 市。从核准 时间看,西藏 高
争 民爆和 易明医药较其他企业核准周期较短 ,体现 了 证监会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 。但 两家公 司仍履
自治 区第 十 届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二 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的 《 西藏 自治区边境管理条 例 》2 0 1 7 年1 月重基层 党建工作制度 落实;加 大问责力度 ,更加重视督导检查科学性 实效

西藏新增 4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巴青县 “ 三着力”全面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2 0 1 6 年 ,巴青县 以 “ 在各乡 ( 镇 )、各 寺管会

西藏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梳理

西藏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梳理

西藏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梳理梳理概述西藏自治区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文化底蕴,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小企业是任何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西藏自治区来说也不例外。

本文将对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的现状进行梳理,并探讨如何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的现状西藏自治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相对滞后,面临许多困境和挑战。

首先,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交通、通信等方面的不便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其次,人才缺乏,技术力量不够雄厚,创新能力较低。

再者,市场需求有限,产品不够多样化,竞争压力较大。

对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促进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改善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面临的交通与通信不便问题,需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例如,修建更多的高速公路和铁路,改善物流的畅通程度;加强网络建设,提升通信速度和覆盖范围。

这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2. 培养人才和提升技术力量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培养和引进人才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与高校合作的科研机构,培养和吸引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同时,要加强技术交流和培训,提升企业技术力量,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3. 拓宽市场需求,提高产品多样性西藏自治区的中小企业在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方面存在困难,需积极采取措施来提高产品多样性。

例如,政府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其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产品。

同时,还可以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提供精准的产品推广和销售支持。

三、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前景虽然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当前面临诸多困难,但是随着国家对西藏发展的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仍然积极向好。

首先,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企业将有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最后,随着市场的拓宽和产品的优化,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将得到提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藏政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藏政发[2003]1号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工作要点》已经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工作要点2003年,是我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现“十五”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

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追赶,切实做到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局面,各项工作有新举措,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全面贯彻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发展是解决西藏所有问题基础的思想,着重抓好投资和消费双拉动、增加农牧民收入、扩大城镇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四个环节,在突出特色、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四个方面取得突破,确保经济增长速度达到12%以上,确保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促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今年我区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3%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以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169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930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 二、 财税政策 第一条 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目前未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契税,免征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筵席税。 第二条 外省区市投资者在藏兴办企业或项目,一律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条 投资者从事下列项目的,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党发[1999]13号)的优惠政策。 (一)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二)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 (三)在农牧区兴办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四)县级以下城镇和农牧区的卫生事业。 第四条 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3

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额给予全额扶持。 第五条 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二)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从事产业导向规定的药业生产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四)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勘查、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从事房地产业建设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投资者将其在西藏境4

内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西藏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第六条 扶持企业发展 (一)凡1996年在我区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下同)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批准,从1997年开始,其年上缴流转税高于1996年实际上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安排财政支出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扶持按超额累进办法执行,具体比率是: 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10%; 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 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 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 (二)凡1996年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5

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批准,从1997年开始,其年上缴企业所得税高于1996年实际上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超额累进办法对企业进行扶持,具体比率是: 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30%;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35%; 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40%。 (三)对新设立的企业及老企业1997年度上缴流转税首次超过50万元后,所得税超过50万元后,其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经企业申请,由收入归属的财政部门批准,可按照第1条、第2条规定的比率给予扶持。 (四)按照谁育财谁受益的原则,哪一级培育的税收大户、骨干企业,其税收收入归哪一级财政(增值税75%返还部门的30%交自治区统一调控部门除外)。 (五)各级财政部门按月及时办理对该企业的财政扶持。年终统一结算。 (六)外贸企业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等以及实行流转税、所得税返还、即征即退的企业和有特殊规定6

的企业不执行此办法。 第七条 投资者在阿里地区、那曲地区新办的各类企业,年缴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比照《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办发[1997]24号),实行财政扶持,财政扶持抵扣基数由50万元降低为20万元。 第八条 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收购、兼并、嫁接改造西藏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二)租赁西藏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的,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所租赁资产的租赁基本评估值时,所租赁的资产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三)托管、租赁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九条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投资建设的,免征土地增值7

税。 第十条 对外国企业在藏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自本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均按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 金融政策 第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 第二条 允许外商(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在藏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如企业所在地无外汇指定银行机构,也可向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的股本金或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中方股东可向区内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或新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比例和期限由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信贷管理原则确定。 第四条 外商在区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8

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外汇质押和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第五条 对采取BOT、BOO、BOOT等方式在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西藏外汇指定银行可提供配套资金贷款,并允许外商收费还贷。 第六条 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七条 投资者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预收利息或利息保证金。(金融方面图片) 第八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外汇鼓励政策,其进口付汇视同区内企业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外汇管理部门特事特办,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条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允9

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四、 外经贸政策 第一条 凡在西藏注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有自产产品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区内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向外经贸部积极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自产产品出口供货占当年该企业产品总值的50%以上的; (二)与西藏各类外经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超过20%以上的; (三)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西藏国有外经贸企业20%以上产权的。 10

第四条 具有一般贸易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在配额申领使用方面与区内外经贸企业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 具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的投资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实行《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证明书》管理。 第六条 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贸出口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五、 土地政策 第一条 投资建设、经营等级公路(50公里以上)和铁路、火车站、机场的,投资者对其沿线两侧或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下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开发权。上述土地范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予以确定。对重大项目,在政策上可进一步给予专项优惠。 第二条 投资企业使用“五荒”资源的,由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