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

2010-5-31 16:20:00 来源:暂无阅读次数:366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征收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辖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管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新建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底商住宅、单身宿舍及居住小区内网点、服务中心、活动中心、会所等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和工业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收取。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74元收取。

(二)新建工业建筑(含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元收取(不含热力、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

第五条按照缴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持物价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需增加建筑面积的,须经高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对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建设工程、项目,需持有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履行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供热、燃气、给水、排雨水、排污水、路灯、环卫设施、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条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放验线及房屋预销售、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交易等手续。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地下室(含层高小于2.2m 的底层)除设备层和停车场外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原批准项目的性质、使用功能、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工程,按标准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警务室等,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的成本价,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归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意见)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附件:

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