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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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3

东北电气: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3

同 方 律 师 事 务 所WANG,WU,YANG & MA LAW OFFICE中国·辽宁·沈阳网址:电子邮件: huizy@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38号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敬启者: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在公司本部办公地点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4日公告将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010年7月22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批准《增补王毅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2,881,124股,占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可编辑修改word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可编辑修改word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 年4 月17 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因公司业绩亏损,故公司2014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128,8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61.79%,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0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4.80%;对控股股东的担保余额118,8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56.99%。

同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5 亿元。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互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担保行为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14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易的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4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等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慎查验,对公司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作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40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独立董事:王国栋、韩德民、姚辉、梁杰
2020年1月22日。

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2-25

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2-25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对公司 201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为公司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及公司向关联自然人购买房产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经认真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事项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2010年 3 月 29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对批准公司与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他增资方签署《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合同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对长春高琦的增资增加了长春高琦的注册资本金,有利于长春高琦的未来发展。

(2)本次增资价格以评估价4.8874元为基础,经长春高琦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后确定的4.88元为增资价格,本次增资行为没有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对深圳惠程、其他增资方及深圳惠程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性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3)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均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2010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1)独立董事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ST东电:关于撤销公司A股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公告 2010-04-13

ST东电:关于撤销公司A股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公告 2010-04-13

证券代码:000585 证券简称:*ST东电 编号:2010-015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A股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本公司2007年、200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A股股票于2009年4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东北电气”变更为“*ST东电”。

2009年公司主营业务运营正常,财务状况改善。

本公司于 2010 年3月22日披露了2009年年度业绩报告,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显示200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70,166.7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684,503.89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9条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及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撤销A股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条件且不存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3月22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撤销公司A 股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

目前,该申请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2010年4月13日公司股票停牌一天。

自2010 年4月14日起,公司的股票简称由“*ST东电”变更为“东北电气”,股票代码“000585”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为10%。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ST东电: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A股股票代码:000585 A股股票简称:ST东电公告编号:2020-012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㈠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㈡会议于2020年4月26日10:00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22层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㈢应参加董事8人,实到8人。

㈣会议由董事长祝捷先生主持,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㈤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议案一、《关于收购重庆海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展东北电气酒店业务,2020年4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逸唐飞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唐酒店”)与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酒店控股”)签署重庆海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酒店”)《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南逸唐飞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拟购买股权涉及重庆海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资产估值报告》【中威正信评咨字(2020)第5005-1号】,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重庆酒店净资产评估值为16,333.86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逸唐酒店拟以现金4,890万元受让海航酒店控股持有的重庆酒店1,500万股股权,占重庆酒店总股本的30%。

因东北电气与海航酒店控股同属北京海鸿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鸿源”)控制下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85 股票简称:*ST东电 公告编号:2010-001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月15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月22日在中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3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0名,实到8名,执行董事王守观先生、杜凯先生因公出原因未能到会,分别委托董事长苏伟国先生、执行董事毕建忠先生代行表决权。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苏伟国先生主持,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以下议案:一、审议并批准《公司章程》修正案:(1)原“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其中8名为执行董事,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5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任免。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拟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由8-11名董事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中5-7名为执行董事,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3-4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任免。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2)原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第一款,拟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缴纳有关税项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603489独立董事对于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一、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一笔为全资子公司八方电气(波兰)有限责任公司(波兰文名称:Bafang Electric (Poland) spółk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ościa)提供3,424,107.50欧元担保的事项。

该担保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规,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程序、资金往来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余海峰、赵高峰 2021年8月25日。

600875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辞职的独立意见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辞职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白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等相关职务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白勇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白勇先生辞职后,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二、白勇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三、独立董事高度赞赏和积极评价白勇先生在任职期间对董事会高效运作和公司发展所做出的杰出贡献!
独立董事签名: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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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8号)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7,905万元,另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互保金额合计1,700万元,公司担保总额占本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1.02%。

公司已建立了控股股东“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以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切实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慎对待和处理对外担保事宜,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信 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今后,公司应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加强对外担保管理,同时妥善处理已经提供的担保。

独立董事:吴启成、项永春、王云孝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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