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刍议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什么

先履⾏抗辩权与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什么先履⾏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义务的⼀⽅当事⼈未履⾏时,对⽅当事⼈有拒绝对⽅请求履⾏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应同时履⾏义务的,⼀⽅在对⽅未履⾏前,有拒绝对⽅请求⾃⼰履⾏合同的权利,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关于什么是先履⾏抗辩权与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先履⾏抗辩权与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先履⾏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义务的⼀⽅当事⼈未履⾏时,对⽅当事⼈有拒绝对⽅请求履⾏的权利。
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2、同时履⾏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应同时履⾏义务的,⼀⽅在对⽅未履⾏前,有拒绝对⽅请求⾃⼰履⾏合同的权利,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3、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义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财产明显减少或⽋缺信⽤,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履⾏合同的权利。
(1)当事⼈⾏使不安抗辩权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抗辩权与同时履⾏抗辩的主要区别既然先履⾏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义务⼀⽅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
1、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义务的⼀⽅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不安抗辩权。
在⾏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履⾏义务期限届⾄,⽽只要求⾏使不安抗辩权⼀⽅履⾏期届⾄。
如果负在先履⾏义务的⼀⽅履⾏期末届⾄,不产⽣不安抗辩权,因履⾏期末届⾄,他只能暂停履⾏的准备,⽽⽆从停⽌履⾏。
先履⾏抗辩权的产⽣和⾏使,须双⽅履⾏期均已届⾄,但必须⼀⽅履⾏期在前,⼀⽅履⾏期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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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答疑精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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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问题】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回复】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
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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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和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
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重庆律师:汪法律在线自由公平正义秩序。
先履行抗辩权之探究(精)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先履行抗辩权之探究朱广新《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关键词 :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不履行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实质履行内容提要 : 在大陆法上 , 先履行抗辩其实是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或同时履行的抗辩的内涵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7. 1. 3条首次将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为一项独立规则 , 我国《合同法》为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 , 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7. 1. 3条 , 对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 因此 , 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合同法》所独创。
《合同法》应借鉴大陆法的做法 , 将诚信原则明定为判断后给付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为避免合同关系陷于僵持状态 , 先履行抗辩权在行使上应注意与合同解除制度相匹配。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学理概括。
[1]检索罗马法以降的大陆法之债法的概念体系 , 无从发现先履行抗辩权这个概念 , 更遑论有关该概念的细致分析了。
我国有学者因此断言 , 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的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创。
但令人颇感意外的是 , 在《合同法》制定前 , 我国民法学界从未有人对该概念作过分析 ; 《合同法》颁布后 , 除了教科书上的介绍外 , 也鲜有人对该概念的渊源、实质构成及法律效果等问题作过深入探讨。
此种状况使人难免发出这样的疑问 :大陆法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为何未明文规定先履行抗辩权 ? 《合同法》规定这种权利的原因何在 ? 如何理解该权利的实质构成要件 ?一、先履行抗辩权之由来——理论基础及立法例之变迁有些学者认为 ,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之外所新增加的抗辩 , 也是一项为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抗辩制度” [2]。
为弄清该断言之真伪与《合同法》规定该种权利之原由 , 有必要重新审视大陆法关于“合同不履行的抗辩”的理论基础及立法例之变迁。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引言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序地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是非常关键的,它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进行探讨。
1.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主张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履行义务,从而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
2.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履行义务;•当事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请求合理、合法。
3.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在具体操作中,一般需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3.1 先行履行抗辩当事人在程序上应首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先行履行未履行的义务。
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3.2 先行履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除了需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约定、履行事实等证据,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履行义务。
3.3 先行履行抗辩的审查标准法院在审查先履行抗辩权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实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履行义务。
4.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意义与局限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对于维护合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促使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创造公平、平等的合同环境。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不适用,或者可能存在当事人滥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在商业活动中,购销关系是十分常见且重要的。
而在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其中,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一项值得我们深入了解的重要法律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让我们通过一个常见的购销案例来进行说明。
假设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A 公司应当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向 B 公司交付一批货物,而 B 公司则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A 公司却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B 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因为 A 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的义务,B 公司自然有权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其次,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
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哪一方应当先履行义务,哪一方后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履行顺序做出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再者,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这里的“未履行”包括完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则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只有在先履行一方存在这些违约行为时,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通常是以明示的方式提出。
后履行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先履行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后履行一方没有及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是在接受了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之后才提出异议,那么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相信所有从事行政职业的朋友都听说过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应用于合同中,属于《民法典》的法律范畴,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我精心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基本跟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综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三点,必须全部满足三点条件时,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同时,我们要正确区分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以上内容由为您整理所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学习专业团队。
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
(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 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齐某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齐某能否要求常某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债务?齐某应 否支付常某剩余购房款?
1.齐某不得要求常某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债务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本案中,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的约定,原告常某履行的是向被告齐某交付出售房屋及办理 房产证两项债务,该债务属于非金钱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 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外。 本案原告常某已按照约定及时将出售给被告齐某的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履行了前期给付债务,但该房屋后被开发 商拆迁,被告在拆迁房屋时没有通知原告,以致原告在法律及事实上无法为被告所购买的房屋办理房产证,故被 告依法不能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债务。
(二)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能够确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 习惯。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于2月1日交货、乙于2月3日付款。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甲应当先履行。如果当事人履行债务无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在购销活动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法律权利和义务,其中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
那么,究竟什么是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呢?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我们来举个例子。
假设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A 公司先向 B 公司交付一批货物,B 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如果 A 公司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 B 公司就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这意味着合同中双方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比如一方提供货物,另一方支付价款。
而且,双方的债务之间要有对价关系,即双方的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
其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在购销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哪一方先履行义务,哪一方后履行义务。
这种先后顺序是由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再者,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这是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关键条件。
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那么后履行一方就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未履行债务包括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和部分履行债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也有一定的规定。
后履行一方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明确向先履行一方表示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后履行一方只是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义务,而没有明确表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
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对于先履行一方来说,如果后履行一方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那么先履行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 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 B 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A 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金、赔偿 B 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履行中的 抗辩权练 习题
C双务合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赠与合同 D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连带之债 E双务合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答案:AE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解除权 除双方协商外,往往 是重大违约或其它导 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事 由
04
产生原因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 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性质
先履行抗 辩权与合 同解除权 的比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04
双务合同 履行中的 抗辩权的 比较
成立条 件中的 区别
1、双方互付义务, 1、当事人一方须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有先履行的义务 且均已届清偿期限 且已届履行期 2、后履行义务一 2、对方未履行未按 方有丧失或可能 约定履行债务 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情形 3、对方的债务是可 3、后履行义务人 能履行的 没有对待给付或 未提供适当担保
先履行抗 辩权的效 力
03
先履行抗 辩权的案 例
案情 甲公司(承租方)与乙公司(出租方)于2004年1月2日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十年; 年租金 70万人民币;付款方式:首次付款70万,开业前再付70万。两年后, 一年一交,先交款后使用;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 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及消防达到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将第一年租 金支付乙方。但乙方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天然气管道输入 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直到2005年4月14日,乙方才完成上述合同义务。 2005 年 4 月 15 日,乙方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支付第 二年租金。同时,乙公司同意在第二年租金中扣除让出的三个月租金(即 违约赔偿)。甲公司不同上述要求,认为乙公司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只 扣除三个月租金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于是明确提出书面要求乙公司扣 . 除十个月房租,该房租可以由乙方返还甲公司后,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 第二年租金,也可以从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则,甲方不支付乙公司第二 年房租。 双方由此对支付第二年房租形成争议。 争点:甲公司否享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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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先履行抗辫权与同时履行杭辫权、不安抗辩权在产生条件、性质及其行使、消灭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创立先履行抗辫权的概念,时于处理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履行,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字:合同责任违约救济先履行杭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和意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在合同法理论中,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无先履行抗辩权。
创制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易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混淆。
在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有的学者在严格意义仁理解"同时履行"。
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
多数学者在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所称同时履行,除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之外,还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但履行期均已届至的情况。
对同时履行作扩一大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抗辩权,笔者称为扩张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扩张"的基础上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受有关立法例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第320条〔契约不履行的抗辩〕中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533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
"从上述规定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实际上可产生于两种情况:其一,双方当事人负同时履行义务,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其二,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未为给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履行抗辩权,前者是最本质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者虽被学者纳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范围,但与同时履行抗辩的作用、适用规则、效果等已相去甚远。
囿于德、日两国的规定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同时履行作扩张解释,则偏离了同时履行的本质意义,且概念模糊,使人难以把握要领。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将第二种情况,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的抗辩在先履行抗辩的题目下研究,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相区分。
合同应当同时履行,最早是原始社会后期物物交换的规则。
你给我一物,我就给你一物;你不给一物,我物也就不给你。
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出现后,物物交换发展为买卖:你给我货币,我就给你物,你给我物,我就给你货币;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对同时交换形态的最好描述。
这样,当事人不会因为先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
这种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买卖合同发展到其他双务合同,并被法律所确认。
同时履行交换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是公平的。
[!--empirenews.page--]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债务。
英美法系的"对流条件"(concurrentconditions)与"同时履行"意义类似。
当合同双方有义务在同一时间履行其义务时,双方的履行构成对流条件。
①美国《合同法精义诊解》第267条把以下情况视为对流条件的前提:第一,为双方当事人规定了同一履行时间;第二,只为一方当事人规定了履行时间,而对另一方未作规定;第三,没有为任何一方当事人规定履行时间;第四,规定双方应在段期间内履行。
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间作了上述规定,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其义务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己方的义务。
②因对流条件,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大陆法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出一辙。
都强调双方当事人有同时履行(对流)的义务,一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为对方履行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卜没有履行次序。
从理论上来看,双方都有可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解决对违约的抗辩问题。
有的学者将扩张意义_卜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界定为违约的救济权。
还有的学者(如王利明教授)在承认双方的Vt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上,又认为"各种违约形态均可以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③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行使履行抗辩权不能说成是对违约的救济。
同时履行是互为条件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都以对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为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方都可享有的权利。
同时履行,是市场上经常存在的交易形态,但交易并不仅限于同时履行。
双方的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
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有了履行顺序,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对在先履行义务的抗辩,称之为同时履行抗辩,是词不达意的。
更重要的是两种抗辩的性质、规则是不一致的。
在后一方的抗辩,是对先履行的抗辩,本质上是对先违约的抗辩,故笔者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
另行创立先履行抗辩权,来解决对违约的抗辩问题,易于明确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行为的性质。
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
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
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
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empirenews.page--]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和意义 1.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笔者将先期违约与预期违约作为不同的概念使用。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末届至时,一方当事人明示或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屐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1][2][3][4]下一页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
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
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
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
这对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违约责任是很有用的。
2.先履行抗辩权是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权益的反映。
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后履行利益。
后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和履行合同条件。
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对当事人来讲,有时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合同约定,买方于某年一月付款,卖方于同年六月发货。
此约定对卖方来讲具有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
期限利益的主要表现,在于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资金及时间差去组织货源。
如果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货。
不供货的原因,在于买方未付款。
此种情况不能视为双方违约,而应认定买方违约、卖方因对方违约而行使抗辩权。
履行合同条件,是指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条件。
如有的买卖合同明确规定:"款到提货"或"交款提货",在类似的规定中,顺序利益和期限利益表现得不是很明显。
但一方履行与另一方履行之间的关系,却卜分明确。
3.先履行抗辩权是不同于合同解除权的救济方式。
[!--empirenews.page--]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都是对违约的救济(合同解除权还可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
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则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径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借助对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约人(被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